一种光盘快速取放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光盘快速取放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17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90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637604.0
申请日:2017-07-31
复审请求人:李露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芦婧
合议组组长:白秀梅
参审员:马菁京
国际分类号:G11B3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多项区别特征,其中至少一项区别特征未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710637604.0,名称为“一种光盘快速取放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李露青。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5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光盘快速取放装置,是由外壳、电缸、连接环、惰轮机构、中间滑轨、卡带装置、单张按钮、全部按钮、惰轮机构安装槽、连杆固定柱、中间滑套、惰轮、带齿皮带、连杆、,固定孔、卡扣轴、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卡扣、挡片、中间孔和半齿组成的述的中间滑轨为一个圆柱体结构,上端设有3个卡扣轴,所述的卡带装置是由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和卡扣组成的,所述的卡扣是由挡片、中间孔和半齿组成的,所述的转动轴上端安装有转动旋钮,下端安装有中间齿轮,3卡扣通过中间孔分别安装在中间滑轨上的3个卡扣轴上,3个卡扣上的半齿恰好与中间齿轮相啮合,所述的护套安装在转动轴的外侧,所述的惰轮机构是由惰轮、带齿皮带、连杆和固定孔组成的,所述的连杆的两端分别安装有1个惰轮,两惰轮外侧缠绕安装有1条带齿皮带,连杆的下部设有2个固定孔,所述的连接环的中央设有1个中间滑套,外边缘设有3个均匀分布的惰轮机构安装槽,相邻两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之间夹角为120度,每个惰轮安装槽的两侧面上都分别设有2个连杆固定柱,3个惰轮机构通过连杆上的固定孔分别安装在连接环上的3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中,连杆固定柱插入对应连杆上的固定孔中,所述的电缸安装在连接环的下部,连接环通过中间滑套嵌套安装在中间滑轨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红光盘快速取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为一个薄壁圆筒结构,底面封闭,上面无盖,底面圆形直径为16mm,外壳外壁上安装有单张按钮和全部按钮,所述的中间滑轨的底端安装在外壳底面的中央,电缸底部固定在外壳的底面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红光盘快速取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单张按钮和全部按钮安装在外壳的外表面。”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548733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243821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7月04日。
驳回决定主要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设置惰轮带齿皮带等转动装置;②惰轮机构的细节结构。上述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带齿链轮带动光盘旋转而取出光盘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同样解决方便光盘取放的问题,因此存在结合启示。而设置卡扣挡片等装置对带齿皮带进行限位、按钮开关设置成单张按钮和全部按钮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为了保证传动的对称性,设置3个惰轮机构连接连接杆的固定部分,并在其外侧设置相应的三个带齿皮带,成120度夹角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各个部分之间的连接是实现传动的常规机械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附加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指出:(1)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整体结构和原理完全不同,链轮82从技术角度而言根本无法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完全不同,设置卡扣、挡片等装置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本申请中,转动一次带有中间齿轮的转动轴可同时伸出3个卡扣。将相应的带齿皮带同时卡住,设计轻巧方便,操作效率得到大大提高,可实现一次性同时卡紧多个带齿皮带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中实现光盘存取动作的执行部件中,高速直流电机转轴与带轮间的摩擦力为关键且有利的作用力,而本申请中惰轮与惰轮转轴之间的摩擦力则为阻碍且不利的作用力。在对比文件2中,当高速直流电机转动过快,带动带轮转速过快时,容易出现皮带打滑的现象,导致皮带磨损严重;在本申请中,当惰轮机构上移或下移的速度过快,会进一步加大惰轮与皮带间的摩擦力,则使带齿皮带更稳定的驱动惰轮转动,带齿皮带与惰轮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更加稳固,从而防止带齿皮带打滑现象的发生。(3)本申请通过控制惰轮机构2上移的距离来调节取出光盘的数量,达到一次性快速取出单张或多张光盘的效果,尤其在取出多张光盘时,多张光盘与带齿皮带402在上端快速脱离并堆叠,使用者可一次性拿出多张堆叠在一起的光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中,经传动而转动的链轮82引起链带61的转动,进而能够带动光盘的转动,其与本申请的惰轮受到向上或向下驱动力而被迫转动带动皮带转动,进而能够传送光盘的方案,在传动和带动的机械原理和机械手段均类似,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如何更好的带动光盘”的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之上,能够想到“利用齿轮带动皮带的方式传送”;又由于对比文件1的方案为在竖直方向上存取光盘,因此,在结合的技术方案中即应为竖直方向。(2)对于限位、卡扣和挡片等设置,均是常用的机械结构,机械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齿轮带动皮带进而再带动传送光盘”的基本结构原理进行实施。(3)本申请采用了非常复杂的齿轮与皮带传动结构,并且还利用电机驱动转动,也没有带来相较现有技术更好的效果。更进一步的,若将本申请的方案应用于竖向大量堆叠的存放方式,那么则会出现,欲将堆叠在中间或者底层的光盘取出,必须要将目标光盘上部的光盘全部取出,显然本申请的方案存取非常不便。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采用了复杂的结构,但并未带来有益效果,复杂的结构特征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本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惰轮机构的具体结构以及与惰轮机构连接的、由电缸、连接环、中间滑轨、卡带装置、安装槽、连杆固定柱、中间滑套、惰轮、带齿皮带、连杆、固定孔、卡扣轴、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卡扣、挡片、中间孔和半齿组成的驱动惰轮机构运动的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②单张按钮、全部按钮。上述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②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了“外壳底面封闭”、“底面圆形直径为16mm”,而“直径为120mm,中间内圈直径为15mm”的光盘明显无法放入直径只有16mm的光盘取放装置的外壳中。对于上述明显错误的情况,申请人应予以澄清。此外,存储光盘的壳体外壳的尺寸根据光盘的大小而设计以及该权利要求2的其余附加特征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2中的“16mm”修改为“16cm”,将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4页第3段记载的“底面圆形直径为 16cm”修改为“底面圆形直径为 16mm”。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如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红光盘快速取放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壳为一个薄壁圆筒结构,底面封闭,上面无盖,底面圆形直径为16cm,外壳外壁上安装有单张按钮和全部按钮,所述的中间滑轨的底端安装在外壳底面的中央,电缸底部固定在外壳的底面上。”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在对比文件2中,由高速直流电机输出转动力,带动链带转动,并由链带带动传动链轮组最终带动带齿皮带的带轮转动,从而带动带齿皮带转动;在此过程中,直流电机输出的是转动,而在本申请中,电缸输出的是直线运动;由此,电缸带动连接环进而带动惰轮及皮带进行竖直上下运动,在取出光盘时,随着带齿皮带的转动,使得带齿皮带、惰轮以及连杆同时上移,将光盘上推,使用者取盘十分方便;对比文件2中的高速直流电动机并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电缸,链轮、链带也不等同于本申请中的带轮和带齿皮带,上述每个部件的运动形式以及起到的效果截然不同,相比于对比文件2,本申请所提出的结构具有提高存取光盘的便利性、提高设备内运转稳定性的突出有益效果。(2)对比文件2中取放光盘的结构如何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哪些部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哪些部件结合,结合后的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是如何正常工作的,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如何容易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手段,在技术启示并不存在的情况下,认为建立在技术启示的基础上采用惯用手段可得到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推断也不成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5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205487337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2438210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7月04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盘快速取放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盘存储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图1-4):光盘存储盒包括外壳1、支架3和底座4三个部分,底座4上设有一个凸起圆柱41;光盘2包括装夹区21和数据区22,装夹区21用于方便光盘的存储,数据区22用于存储数据;放置光盘时,首先放置第一个支架3,在第一个支架3上放置第一张光盘2,再放入第二个支架3,第一张光盘和第二张光盘之间设有第二个支架,第一张光盘与第二张光盘没有接触;第一张光盘和第二张光盘的装夹区21与支架3的内圆环接触,两张光盘的数据区22与支架3不接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电缸、连接环、惰轮机构、中间滑轨、卡带装置、惰轮机构安装槽、连杆固定柱、中间滑套、惰轮、带齿皮带、连杆、固定孔、卡扣轴、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卡扣、挡片、中间孔和半齿;所述的中间滑轨为一个圆柱体结构,上端设有3个卡扣轴,所述的卡带装置是由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和卡扣组成的,所述的卡扣是由挡片、中间孔和半齿组成的,所述的转动轴上端安装有转动旋钮,下端安装有中间齿轮,3个卡扣通过中间孔分别安装在中间滑轨上的3个卡扣轴上,3个卡扣上的半齿恰好与中间齿轮相啮合,所述的护套安装在转动轴的外侧,所述的惰轮机构是由惰轮、带齿皮带、连杆和固定孔组成的,所述的连杆的两端分别安装有1个惰轮,两惰轮外侧缠绕安装有1条带齿皮带,连杆的下部设有2个固定孔,所述的连接环的中央设有1个中间滑套,外边缘设有3个均匀分布的惰轮机构安装槽,相邻两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之间夹角为120度,每个惰轮安装槽的两侧面上都分别设有2个连杆固定柱,3个惰轮机构通过连杆上的固定孔分别安装在连接环上的3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中,连杆固定柱插入对应连杆上的固定孔中,所述的电缸安装在连接环的下部,连接环通过中间滑套嵌套安装在中间滑轨上。(2)单张按钮、全部按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竖直方向上稳定地运送光盘并简便地自动取出光盘。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型电动光碟存放箱(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6页第18行,图3-10),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包括一个外壳,一个底盘,一个控制面板,一个位于底盘上的微型高速直流电动机和一个传动装置传动皮带,一个位于底盘的上面的电动选择架;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皮带,多个传动齿轮、传动链轮82和传动链带61,多个传动齿轮组成一个减速齿轮组,将高速直流电动机的转速减低至合适的传动链带的速度传动;电动选择架包括多个光碟托架31,每个光碟托架31上有两条弧形槽可供垂直放置二个光碟,无封套的光碟41垂直放置在光碟托架31上,各光碟托架31的一端连接在传动链带61上,传动链带61由高速直流电动机62经传动装置由链轮82带动,使50个光碟托架31依次移动;当接通电源时,控制面板上的数字显示屏(LED)首先自动归零,在控制面板上分别设置数字递增按钮开关( )、数字递减按钮开关(-)(相当于按钮),按下自动检索按钮( )或(-),将目标光碟之编号输入数字显示屏(LED),此检索过程可以用点动或持续按着按钮之连续翻动的方式进行;光碟编号出现在数字显示屏(LED)上时,松开检索编号之递增( )或递减(-)按钮,随即按下确认键(ENTER),此时整个光碟托架就会运行,而与数字显示屏(LED)上号码相同的光碟托架就会将其所承载的目标光碟送到光碟箱前端开口处,即可取用该所需的光碟。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按下控制面板上的按钮开关和确认键,使整个光碟托架运行,取用所需的光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按钮方便地对光盘的移动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而根据所要实现的功能设计具体的按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包含上述区别特征(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通过采用“所述的连杆的两端分别安装有1个惰轮,两惰轮外侧缠绕安装有1条带齿皮带,连杆的下部设有2个固定孔,所述的连接环的中央设有1个中间滑套,外边缘设有3个均匀分布的惰轮机构安装槽,相邻两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之间夹角为120度”的惰轮机构,使得光盘能够承载在垂直方向上设置的3个惰轮机构的带齿皮带上,由于3个惰轮机构均匀分布,相邻两个惰轮机构之间夹角为120度,能够实现光盘在垂直方向上运动时的稳定承载;通过采用“每个惰轮安装槽的两侧面上都分别设有2个连杆固定柱,3个惰轮机构通过连杆上的固定孔分别安装在连接环上的3个惰轮机构安装槽中,连杆固定柱插入对应连杆上的固定孔中,所述的电缸安装在连接环的下部,连接环通过中间滑套嵌套安装在中间滑轨上”的驱动惰轮上移的传动机构、与“中间滑轨为一个圆柱体结构,上端设有3个卡扣轴,所述的卡带装置是由护套、转动轴、转动旋钮、中间齿轮和卡扣组成的,所述的卡扣是由挡片、中间孔和半齿组成的,所述的转动轴上端安装有转动旋钮,下端安装有中间齿轮,3个卡扣通过中间孔分别安装在中间滑轨上的3个卡扣轴上,3个卡扣上的半齿恰好与中间齿轮相啮合,所述的护套安装在转动轴的外侧”的驱动带齿皮带滑动的传动机构相配合,使得在电缸转动时,在竖直方向上带动连接环、惰轮机构同时向上运动,实现光盘上推,并在光盘上推的过程中,卡扣卡住惰轮机构上的带齿皮带,惰轮旋转实现带齿皮带的滑动,从而使最上端的光盘与带齿皮带脱离,最终实现光盘在竖直方向的自动取出。
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在光盘存储盒中,在垂直方向上将光盘和支架间隔地堆叠,避免光盘数据因光盘间的相互接触而磨损,不涉及如何在竖直方向上稳定地运送光盘并实现光盘的自动取出的任何技术手段,也不涉及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高速直流电动机(相当于电缸)驱动,链轮(相当于惰轮)传动,带动传动链带(相当于带齿皮带)转动,使传动链带上的光盘随传动链带转动而移动到光碟箱开口处,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电缸驱动、惰轮传动,带齿皮带转动来传送光盘的构思,给出了通过上述结构实现光盘的自动取放的技术启示。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仅设置1个水平方向的惰轮机构,光盘承载在传动链带上,并且,在对比文件2中直流电动机转动时,是通过驱动传动皮带,经多个传动齿轮、传动链轮82链轮带动传动链带在水平面内转动,实现将光盘自动移动到取出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中的惰轮机构和驱动惰轮运动、带齿皮带滑动的传动机构的具体结构。
即使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结构应用于竖直方向的光盘承载和运送,首先,将用于水平方向的单一惰轮机构,直接应用于竖直方向时,其承载的稳定性较低;第二,由于电缸输出的驱动力需要通过经过传动皮带,带动多个传动齿轮、传递到传动链轮,才能带动传动链带转动,在将其应用于竖直方向的光盘承载和运送时,与电缸仅需要在竖直方向上带动连接环就能驱动惰轮机构在垂直方向上运动,通过卡住带齿皮带就能实现带齿皮带滑动的方式相比,其需要电缸提供更大的驱动力用于传动,并且将在水平方向上应用的多个传动机构应用于竖直方向的运动,其需要更多的安装和固定部件来保证其运行的稳定性,使得整个驱动结构更为复杂。因此,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垂直方向上利用光盘装夹区间隔地堆叠取放光盘的基础上,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在垂直方向上也自动传送光盘的技术启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来实现光盘的自动传送,也并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问题。
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包括上述区别特征(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如何在竖直方向上稳定地运送光盘并简便地自动取出光盘的技术问题,达到了光盘在竖直方向上自动地稳定运送和简便取出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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