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网络活跃度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网络活跃度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917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10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46128.1
申请日:2017-10-31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若鸽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王鹏
国际分类号:G06Q3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则不构成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46128.1,名称为“一种基于网络活跃度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清华大学。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8年03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4-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申请人制定了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通过商品备货调整系数和商品备上期销量来确定最终备货量,而商品备货调整系数是通过数据公式计算而得,该数学计算公式的因子也是申请人制定的,包括网络活跃度指数实时增长因子、基数因子以及调节因子。权利要求1的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是通过人为规定的各种参数和公式来获得最终的商品备货量,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够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系统,其方案是通过人为规定的各种参数和公式来获得最终的商品备货量,方案中虽然包括多个数据获取模块以及多个计算模块,但是该方案仅是在公知的计算机系统上实现执行人为规定的调整备货策略计算。该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计算人为规定的公式来获得商品备货量,不构成技术问题,使用的手段实质在于人为制定的计算规则,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也仅是符合设定规则的计算结果,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即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从属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网络活跃度计算的进一步限定说明,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从属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内容没有记载任何可以使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构成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其方案实质上仍是一种人为制定的规则和方法,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此权利要求5-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常住人口数量;
S2、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上网人数;
S3、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互联网总流量;
S4、基于所述步骤S1~S3所获取的某一地区某一时期所对应的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
S5、根据网络活跃度状态及商品上期销量,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
所述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步骤具体为:
S51、获得网络活跃度指数实时增长因子:
α= NLIcur/ NLIpre
其中,NLIcur、NLIpre分别为当期网络活跃度指数、上一期网络活跃度指数;
S52、计算商品备货调整系数为sign(α-1)·γ·φα
其中, φ为基数因子;γ为调节因子;
S53、基于所述商品备货调整系数、所述商品上期销量生成最终商品备货量SQ:
SQ=PS·(1 sign(α-1)·γ·φα)
其中,PS是所述商品上期销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备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4中网络活跃度计算方法具体包括:
S41、计算互联网普及率NPR:
NPR=上网人数/常驻人口;
S42、计算平均流量NAF:
平均流量NAF=某一时期网络总流量/常驻人口;
S43、基于所述互联网普及率及所述平均流量,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NLI:

其中,NPRcur和NAFcur分别为当期互联网普及率及平均流量,NPRbas和NAFbas分别为基期互联网普及率及平均流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商品备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γ和φ的取值范围分别为0.1~10、1.01~2。
4. 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常驻人口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上网人数;网络流量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某一地区某一时期的互联网总流量;网络活跃度计算模块,用于基于所述常住人口数量、所述上网人数、所述互联网总流量,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商品备货策略生成模块,用于根据网络活跃度状态及商品上期销量,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
所述常驻人口获取模块、上网人数获取模块、网络流量获取模块、商品备货策略生成模块均与网络活跃度计算模块相连;
所述商品备货策略生成模块中的所述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步骤具体为:
S51、获得网络活跃度指数实时增长因子:
α= NLIcur/ NLIpre
其中,NLIcur、NLIpre分别为当期网络活跃度指数、上一期网络活跃度指数;
S52、计算商品备货调整系数为sign(α-1)·γ·φα
其中, φ为基数因子;γ为调节因子;
S53、基于所述商品备货调整系数、所述商品上期销量生成最终商品备货量SQ:
SQ=PS·(1 sign(α-1)·γ·φα)
其中,PS是所述商品上期销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商品备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活跃度计算模块中网络活跃度计算方法具体包括:
S41、计算互联网普及率NPR:
NPR=上网人数/常驻人口;
S42、计算平均流量NAF:
平均流量NAF=某一时期网络总流量/常驻人口;
S43、基于所述互联网普及率及所述平均流量,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NLI:

其中,NPRcur和NAFcur分别为当期互联网普及率及平均流量,NPRbas和NAFbas分别为基期互联网普及率及平均流量。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商品备货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γ和φ的取值范围分别为0.1~10、1.01~2。”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进行商品备货。本申请基于上期销量、网络活跃度等对未来的销量进行预测,以指导商品备货。本申请指导商品备货的方案遵循了自然规律,其具体的计算方式是遵循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本申请达到了更加精准备货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方案是基于计算得到的预测的商品销售量来实现商品备货调整,从整体来看,方案中并未体现出考量的常住人口数、上网人数、互联网流量、商品上期销售量与预测的商品销售量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方案商品备货动态调整的实现也并未涉及工业过程、测量或者测试的过程控制。因此,本申请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即使本申请解决的问题是动态调整商品的备货策略,本申请依然不构成技术方案。本申请方案并非数据处理,而是计算获得预测的商品销售量。用户购买行为是一种社会属性,本申请的备货是基于人为的主观意愿、社会、销售等原因,不属于自然规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备货方法都是静态的,不能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不能定量地评价并制定商品备货策略,该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案虽然采集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后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并根据网络活跃度指数、商品上期销量调整备货量,但由于商品销量遵循的是经济学规律,商品销量根据市场经济变化而变化,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因此没有采用遵循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使商品的备货量更好地与实际的销量及网络进行匹配,达到更加精准备货的效果,但不是技术效果。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并没有基于市场经济相关的规律来对商品销量进行预测。而是基于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等非经济相关指标。本申请虽然是用于指导商品备货量,但是并不是基于经济规律进行预测,而是基于自然规律进行预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的文本,即是:申请日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0段、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则不构成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6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所述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步骤具体为:S51、获得网络活跃度指数实时增长因子:α= NLIcur/ NLIpre其中,NLIcur、NLIpre分别为当期网络活跃度指数、上一期网络活跃度指数;S52、计算商品备货调整系数为sign(α-1)·γ·φα; 其中,φ为基数因子;γ为调节因子;S53、基于所述商品备货调整系数、所述商品上期销量生成最终商品备货量SQ:SQ=PS·(1 sign(α-1)·γ·φα);其中,PS是所述商品上期销量。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备货方法都是静态的,不能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不能定量地评价并制定商品备货策略,该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案虽然采集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后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并根据网络活跃度指数、商品上期销量调整备货量,但由于商品销量遵循的是经济学规律,商品销量根据市场经济变化而变化,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因此没有采用遵循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使商品的备货量更好地与实际的销量及网络进行匹配,达到更加精准备货的效果,但不是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依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因此也都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网络活跃计算的商品备货系统,包括以下步骤:所述商品备货策略生成模块中的所述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步骤具体为:S51、获得网络活跃度指数实时增长因子:α= NLIcur/ NLIpre其中,NLIcur、NLIpre分别为当期网络活跃度指数、上一期网络活跃度指数;S52、计算商品备货调整系数为sign(α-1)·γ·φα;其中,φ为基数因子;γ为调节因子;S53、基于所述商品备货调整系数、所述商品上期销量生成最终商品备货量SQ:SQ=PS·(1 sign(α-1)·γ·φα);其中,PS是所述商品上期销量。该方案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备货方法都是静态的,不能动态调整商品备货策略,不能定量地评价并制定商品备货策略,该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该方案虽然采集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后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并根据网络活跃度指数、商品上期销量调整备货量,但由于商品销量遵循的是经济学规律,商品销量根据市场经济变化而变化,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因此没有采用遵循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使商品的备货量更好地与实际的销量及网络进行匹配,达到更加精准备货的效果,但不是技术效果。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4、权利要求5-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依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采用技术手段、获得技术效果,因此也都不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虽然采集常住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后计算网络活跃度指数,并根据网络活跃度指数、商品上期销量调整备货量,但是人口数量、上网人数、互联网总流量与商品需求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某一地区商品需求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影响,与当地人民的主观消费意愿也有很大关系。自然规律是自然现象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自然规律只要具备了同样的客观物质条件就可以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反复出现,本申请仅仅是人为引入一些影响因素作为变量动态预测货品需求量而进行动态备货。商品销量遵循的是经济学规律,也会受到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商品销量根据市场经济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遵循的并不是自然规律,因此本申请没有采用遵循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同时,该方案获得的效果是动态调整商品的备货量,期望其能与实际的销量及网络进行匹配,达到更加精准备货的效果,但不是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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