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23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81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95801.2
申请日:2015-04-22
复审请求人: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国辉
合议组组长:吴少鸿
参审员:金霞
国际分类号:G06Q50/22,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95801.2,名称为“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佛山市云端容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4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连同电子标签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将电子标签连同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把收集到的身体体征信息和生活资讯信息上传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并根据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指令执行相应动作,同时接收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标准模型,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做分析并与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互动;
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根据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把标准化模型反馈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同时控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执行相应动作;
所述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包括分析管理模块,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建立标准模型,把收集到的信息与标准模型做比较判断,得出指令,推送标准模型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包括穿戴设备本体和设置在穿戴设备本体内的电路板;
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
身体体征收集传感器,收集被护理人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
身体体征收集模块,接收由身体体征收集传感器收集到的被护理人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
电子标签模块,内置唯一电子标签身份;
定期推送模块,将收集到的被护理人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连同电子标签身份定期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紧急推送模块,若中央处理器判断收集到的数据出现异常,则即时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无线通讯模块,与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进行无线通信;
中央处理器,把收集到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做分析判断,控制整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运行;
电源模块,为整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提供电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包括阅读器本体和设置在阅读器本体内的电路板;
所述阅读器本体上设置有:
录入装置,手动或自动录入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
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
中央处理器,控制整个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运行;
电子标签阅读模块,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唯一电子标签身份;
外部数据收集模块,收集录入装置手动或自动录入的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
通讯模块,把信息通过无线通讯的方式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资料推送模块,把由外部数据收集模块收集到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连同电子标签身份通过通讯模块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包括:
区域数据收集模块,负责收集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和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的信息;
区域资料分析模块,接收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标准模型,并根据区域数据收集模块收集到的数据做分析,与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做分析互动;
区域行动模块,根据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发出的指令按危机等级作出相应的动作,并反馈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
区域报告模块,定期把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
区域定期上传模块,把收集到的信息定期上传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
区域数据接口模块,根据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指令要求把需要的数据发送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
区域政策执行模块,接收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政策并执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包括:
大数据收集模块,接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
行动模块,控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动作或代替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按危机等级作出相应的动作;
报告模块,定期把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
分析管理模块,根据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传输的资料做高层次二次分析;
数据接口模块,与其他数据分析研究机构共享资料。
6.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存储器,对收集到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进行存储。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警报装置,根据中央处理器得出的判断结果发出报警提醒。
9.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阅读器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
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
10. 一种如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A00: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连同电子标签身份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步骤B00: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身份,将电子标签身份连同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步骤C00: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把收集到的身体体征信息和生活资讯信息上传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根据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把标准化模型反馈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同时控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执行相应动作;
步骤D00: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做分析并与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互动。”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6874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书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智能养老”,朱勇,第8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0月。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将电子标签连同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修改为“记录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6并对权利要求的编号以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连同电子标签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记录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把收集到的身体体征信息和生活资讯信息上传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并根据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指令执行相应动作,同时接收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标准模型,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做分析并与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互动;
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根据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把标准化模型反馈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同时控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执行相应动作;
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区别特征(2)“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记录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咨询管理子系统”,对比文件1不存在“护理员护理不周”的问题和对护理员进行监管的需要,对比文件1和其他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也不存在把区别特征(2)与对比文件1结合获得本申请的启示。对于区别特征(5)“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能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或对电路板上的模块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发”的相应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如何对系统内的程序或电路板上的模块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发。对比文件1和其他现有技术均没有提供把区别特征(5)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解决“对电路板上的模块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发”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该复审通知书引用了公知常识性证据。
复审通知书中对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监测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是否在正确的时间发生的这种需求的可能,并且这种需求也是护理监管过程中常见的需求,比如监测儿童是否按时吃饭、按时起床等。而通过一定的编号将未进行行为事件和进行了的不同行为事件进行区分记录并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对比文件1虽然未公开“能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或对电路板上的模块进行修改或重新开发”相关特征,但是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记录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修改为“手动或自动记录录入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连同电子标签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手动或自动记录录入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
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把收集到的身体体征信息和生活资讯信息上传至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并根据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指令执行相应动作,同时接收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的标准模型,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做分析并与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互动;
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根据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研究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把标准化模型反馈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同时控制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执行相应动作;
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区别特征(2)“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手动或自动记录录入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咨询管理子系统”,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①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预设睡眠时间,也没有在设定时间段内对被监测人是否睡眠进行提示;②对比文件1并没有对护理人(或监测人)的行为监控。针对区别点①,对比文件1无任何“追溯特定时间点/段内监测人是否完成特定行为”的技术启示。针对区别点②,本申请增加了护理人在监测过程中的参与了记录行为,从而达到通过分析监测人的身体体征来判断护理人是否照顾周到的技术效果。上述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中既无公开,也无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监控对象为儿童,而本申请监控对象为需护理的特殊人群(包括老人及病人等),通过区别特征(2)进一步对护理人的护理行为(即也是被护理人日常生活行为事件)记录,通过被护理人及护理人两者综合记录获得整合的健康管理讯息及反馈,因此其对被护理人的健康管理监控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9项),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04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468743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如下书籍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公知常识性证据1:“智能养老”,朱勇,第8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0月。
2.1、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健康管理的儿童健康监控与提醒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其通过穿戴设备、智能终端和云平台实现了对目标用户健康信息的采集和健康分析预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6]、[0058]段):该系统包括穿戴设备(相当于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智能终端和云平台;穿戴设备用于采集包括儿童的体征信息、所处外部环境信息和当前地理位置信息的目标数据,并将目标数据发送至云平台(相当于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智能终端用于接收输入的包括儿童个人信息及其历史疾病信息的目标信息,将目标信息发送至云平台(智能终端用于外部信息的输入,相当于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录入生活资讯信息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智能终端还用于接收来自云平台的包括儿童健康监控情况的提示信息;在一种实施方式中,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睡眠时间,提示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睡眠时间超出预设睡眠时间范围时生成的提示信息;和/或,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运动量(相当于将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提示信息包括疾病预警信息,疾病预警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运动量超出预设运动量范围后生成的提示信息;云平台用于接收来自智能终端的目标信息,接收来自穿戴设备的目标数据,目标信息包括历史疾病信息,云平台通过分析疾病信息和目标数据,判断儿童当前是否处于健康状态,若目标数据如脉搏或体温是疑似病证的数值,则产生疾病预警提示;云平台通过儿童的出生年月日自动排出接种信息表,即根据儿童出生年月日判断出儿童需要接种的时间并产生接种提示,接种提示包括接种时间、疫苗种类、疫苗名称和注意事项等(相当于根据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根据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可穿戴检测设备具有电子标签,可穿戴检测设备上传信息中包含电子标签信息,并且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读取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上的电子标签,将电子标签连同录入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2)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手动或自动记录录入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生成与所述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对应的行为编号,若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则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将电子标签连同生成的编号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3)系统包括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和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进行数据的传递以及指令的执行,大数据健康及生活资讯收集及研发子系统进行数据的分析,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两个子系统互动。(4)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三方开发接口,输入需要修改的新程序;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可编程芯片,根据三方开发接口输入的需要修改的新程序对系统内的程序进行修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建立可穿戴设备上传的数据、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与被监测人的对应关系;如何监测被监测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是否在正确的时间发生;如何设计系统的功能结构以及如何修改和开发电路板上的模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穿戴设备上传采集到的身体特征和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信息,通过智能终端上传录入的历史疾病生活资讯信息,在云平台对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而需要分析监测更多的生活资讯信息时,尤其是穿戴设备无法自动采集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智能终端来录入该些信息并上传。为了区别不同的用户,使可穿戴设备上传的数据、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上传的数据与被监测人唯一对应,通过电子标签、标识ID等来对不同用户及其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标识,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书籍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智能养老》(朱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第86页)就记载了“从入住的第一天起,老年人的信息可以录入系统,包括基本信息、健康信息、注意事项等,分配给老年人的终端由RFID电子标签,标签可以存储一些信息,拥有唯一的ID号,可以根据数据库的信息进行绑定”。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睡眠时间,提示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睡眠时间超出预设睡眠时间范围时生成的提示信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睡眠时间段,在设定的睡眠时间段内如果被监测人没有睡眠则进行提示。而选择手动或自动记录被护理人的日常行为事件,通过一定的编号将未进行的行为事件和进行了的行为事件进行区分记录并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云平台中进行数据的分析,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并执行指令。本领域公知,大数据量的数据分析对资源需求较大,为了降低对云平台资源的需求,采用分层架构,提供中间子系统进行数据的收集和传输,并进行结果的执行,云平台进行数据的分析与处理,将处理结果发送给中间子系统执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可穿戴设备的适用性,在可穿戴设备上提供可编程芯片进行程序的修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1]段):穿戴设备(相当于穿戴设备本体)包括:信息采集模块,包括体征信息采集单元和环境信息采集单元,体征信息采集单元用于采集儿童的体温、心率、睡眠时间、运动量中的至少一种(相当于所述穿戴设备本体上设置有身体体征收集传感器,收集被护理人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环境信息采集单元用于采集儿童所处外部环境的PM2.5、甲醛浓度、环境温度中的至少一种;定位模块,用于确定儿童的当前地理位置信息;无线通信模块,用于与云平台进行通信(相当于无线通讯模块,与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进行无线通信);更为详细的儿童健康管理系统的组成示意图如图2所示,其中,穿戴设备10包括信息采集模块11、无线通信模块12(例如可以是GSM模块,即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全球移动通信系统)、GPS/BD(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统;BD,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位模块14和信息处理模块15,信息采集模块具体由红外线传感器 111、压力传感器112、加速度传感器113、PM2.5传感器114、环境温度传感器115组成(相当于身体体征收集模块,接收由身体体征收集传感器收集到的被护理人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信息采集模块还可以包括甲醛传感器116,信息处理模块15用于对信息采集模块和GPS/BD定位模块采集到的信息进行处理(相当于中央处理器,把收集到的各种身体体征信息做分析判断,控制整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运行),信息处理模块15包括放大电路151、滤波电路152、A/D电路153和MCU(Micro Control Unit,微控制单元,单片机)154(相当于设置在穿戴设备本体内的电路板);穿戴设备还包括电源(相当于电源模块,为整个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提供电源)及开关模块,用于为穿戴设备上的功能模块供电以及在不需要时断开电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电子标签来对设备进行标识,以及根据信息的紧急程度选择及时上传或定时上传信息,这些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本实施例的智能终端为智能手机(还可以是智能平板电脑等其他带通讯功能的终端)(智能手机相当于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而智能手机必然包含电路板、中央处理器,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外部管理子系统包括阅读器本体和设置在阅读器本体内的电路板,所述电路板上设置有:中央处理器,控制整个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运行);在一种实施方式中,智能终端包括录入单元、管理单元、通信单元和提示单元;录入单元用于接收用户输入的目标信息,并将目标信息传递给通信单元(相当于录入装置,手动录入被护理人的目标信息);通信单元用于将目标信息发送至云平台(相当于通讯模块,把信息通过无线通讯的方式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资料推送模块,把由外部数据收集模块收集到的目标信息通过通讯模块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保持穿戴设备和智能终端两种信息上传方式的数据对应关系,通过设置电子标签读取模块来读取穿戴设备的电子标签,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分析监测更多的生活资讯,特别是穿戴设备无法自动采集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智能终端来录入该些数据并上传,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4、5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8]段)云平台用于接收来自智能终端的目标信息,接收来自穿戴设备的目标数据(相当于区域数据收集模块,负责收集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和生活资讯外部管理子系统的信息),目标信息包括历史疾病信息,云平台通过分析疾病信息和目标数据,判断儿童当前是否处于健康状态,若目标数据如脉搏或体温是疑似病证的数值,则产生疾病预警提示;云平台通过儿童的出生年月日自动排出接种信息表,即根据儿童出生年月日判断出儿童需要接种的时间并产生接种提示,接种提示包括接种时间、疫苗种类、疫苗名称和注意事项等(相当于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建立标准模型,把收集到的信息与标准模型做比较判断,得出指令,根据指令执行相应动作)。本领域公知,大数据量的数据分析对资源需求较大,为了降低对云平台资源的需求,采用分层架构,提供中间子系统进行数据的收集、定期上传以及简单分析,与云平台进行分析互动并进行结果的执行,云平台进行数据的定期汇总整理、高层次二次分析与处理,将处理结果发送给中间子系统或代替中间子系统执行结果,并与其他数据分析研究结构共享资料,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健康管理系统中,根据指令按照危险等级做出相应的动作,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6、7分别引用权利要求2。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智能穿戴设备上设置信息存储模块和报警模块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阅读器本体可以为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的情况下,基于智能手机、平板电脑进行第三方应用软件的开发以实现特定的软件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2.2.1、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8任意一项所述的基于可穿戴及外置设备整合的健康管理系统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健康管理的儿童健康监控与提醒系统及其运行方法,其通过穿戴设备、智能终端和云平台实现了对目标用户健康信息的采集和健康分析预警,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6]、[0058]段):系统包括穿戴设备(相当于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智能终端和云平台;穿戴设备用于采集包括儿童的体征信息、所处外部环境信息和当前地理位置信息的目标数据,并将目标数据发送至云平台(相当于步骤A00:可穿戴健康监测设备检测被护理人的身体体征,把检测到的身体体征传送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智能终端用于接收输入的包括儿童个人信息及其历史疾病信息的目标信息,将目标信息发送至云平台(智能终端用于外部信息的输入,相当于步骤B00:外部管理子系统录入生活资讯信息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智能终端还用于接收来自云平台的包括儿童健康监控情况的提示信息;在一种实施方式中,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睡眠时间,提示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睡眠时间超出预设睡眠时间范围时生成的提示信息;和/或,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运动量(相当于步骤B00:将日常生活行为事件传输至区域性健康及生活资讯管理子系统),提示信息包括疾病预警信息,疾病预警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运动量超出预设运动量范围后生成的提示信息;云平台用于接收来自智能终端的目标信息,接收来自穿戴设备的目标数据,目标信息包括历史疾病信息,云平台通过分析疾病信息和目标数据,判断儿童当前是否处于健康状态,若目标数据如脉搏或体温是疑似病证的数值,则产生疾病预警提示;云平台通过儿童的出生年月日自动排出接种信息表,即根据儿童出生年月日判断出儿童需要接种的时间并产生接种提示,接种提示包括接种时间、疫苗种类、疫苗名称和注意事项等(相当于步骤C00:根据上传的数据进行分析归纳判断,得出标准化模型和指令,根据指令执行相应动作)。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被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所包含,因此,基于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目标数据包括儿童的睡眠时间,提示信息包括云平台在判断出儿童的睡眠时间超出预设睡眠时间范围时生成的提示信息,提示内容包括提醒家长督促儿童正常睡觉。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儿童正常睡眠不仅包括睡眠时间长短的合理,也包括在合适的时间段内睡眠。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定睡眠时间段,并在设定的睡眠时间段内如果被监测人没有睡眠则进行提示。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监测被护理人的日常生活行为是否在正确的时间发生的这种需求的可能,并且这种需求也是护理监管过程中常见的需求,比如监测儿童是否按时吃饭、按时起床等。而通过一定的编号将未进行行为事件和进行了的不同行为事件进行区分记录并传输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本申请中对护理人(或监测人)的行为监控是通过到预设时间,没有相应的日常生活行为事件录入,自动生成无行为编号来实现的。基于上述意见(1),通过一定的编号将未进行行为事件和进行了的不同行为事件进行区分记录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比如儿童按时睡觉和未按时睡觉、按时吃饭和未按时吃饭、按时起床和未按时起床等都有不同的编号来记录,在记录了儿童未按时执行某项行为时,自然也就监控到了护理人(或监测人)的护理行为是否周到。对儿童日常行为进行记录时,通过穿戴设备上的传感器来感测判断并记录或是手动记录录入,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监控对象不同,将对儿童的监控技术应用于需护理的特殊人群(包括老人及病人等),并根据监控需要的不同进行如区别特征(2)的改进,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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