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18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88428
优先权日:2014-11-07
申请(专利)号:201510750368.4
申请日:2015-11-06
复审请求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志彪
合议组组长:刘世茹
参审员:胡绍芹
国际分类号:H04B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部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公知常识与所述对比文件相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50368.4,名称为“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0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634085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US2014323144A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3:US2014177683A1,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储存单元,用来储存以下指令:
从一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一周期;
从所述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二周期,其中所述第一周期不同于所述第二周期;
从所述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三周期;以及根据所述第三周期,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以及一处理装置,耦接在所述储存单元,被设定用以执行所述储存单元中的所述指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单元还储存以下指令:
根据所述第一周期,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以及根据所述第二周期,传送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单元还储存以下指令:
根据所述第一周期及一第一时间点,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以及根据所述第二周期及一第二时间点,传送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
其中所述第一时间点不同于所述第二时间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储存单元还储存以下指令:
从所述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四周期;以及根据所述第四周期,传送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周期及所述第二周期在一控制信号中被接收。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及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分别用于一二维天线阵列的一垂直天线阵列维度及一水平天线阵列维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及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分别用于一二维天线阵列的一水平天线阵列维度及一垂直天线阵列维度。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及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分别对应于一第一矩阵及一第二矩阵,以及所述第一矩阵及所述第二矩阵包含有复数个离散傅立叶转换向量。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周期大于所述第二周期。”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相关于所述通信装置的垂直移动,以及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相关于所述通信装置的水平移动;其中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垂直移动较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水平移动不频繁地发生”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3,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教导如何决定反馈模式,但未教导如何决定周期;对比文件2未教导通信装置会根据更新后的反馈传输周期执行传输;在权利要求1及对比文件1中,通信装置根据不同的因素来传送信息;对比文件1、2未教导通信装置的水平移动比垂直移动频繁。因此,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相应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了权利要求4,并将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7。经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包含有:
一储存单元,用来储存以下指令:
从一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一周期;
从所述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二周期,其中所述第一周期不同于所述第二周期;
根据所述第一周期及一第一时间点,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
根据所述第二周期及一第二时间点,传送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其中所述第一时间点不同于所述第二时间点;
从所述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三周期;以及
根据所述第三周期,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所述网络端;
其中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相关于所述通信装置的垂直移动,以及所述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相关于所述通信装置的水平移动;
其中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垂直移动较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水平移动不频繁地发生;
其中所述第一周期及所述第二周期在一控制信号中被接收;以及
一处理装置,耦接在所述储存单元,被设定用以执行所述储存单元中的所述指令。”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用来传送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周期是由网络端决定,以及从网络端被通信装置接收。而对比文件1教导接收装置决定PMI被传送所依据的是非周期性CSI反馈模式或周期性CSI反馈模式,以及反馈周期及子帧偏移量透过高层信令被传送。然而,对比文件1未教导在哪个网络实体中传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1轻易联想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来传送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周期是由网络端决定,以及从网络端被通信装置接收”。(2)对比文件2教导根据微波波束形成的移动通信系统的情况,反馈传输周期被设定。而微波波束形成的移动通信系统的情况有很多种,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对比文件2轻易联想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更新的周期是由网络端决定,再由网络端传送到通信装置”。(3)权利要求1中通信装置传送预编码信息所依据的是“周期”及“时间点”,对比文件1中通信装置传送PMIs是依据的“反馈周期”及“子帧偏移量”。(4)权利要求1明确说明第一周期及第二周期被包含在单一信号中,并且一起被接收,而对比文件1未教导多个周期被包含在单一信号中。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复审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634085A,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2日;
对比文件2:US2014323144A1,公开日为2014年10月30日;
对比文件3:US2014177683A1,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6日。
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回报控制信息的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CN103634085A)公开了一种反馈和接收PMI的方法、系统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7]-[0056]、[0078]、[0083]、[0167]-[0169]段,附图1-5):发送设备10,用于确定需要反馈的PMI,其中PMI包括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接收设备20,用于确定反馈PMI的反馈模式,其中反馈模式是非周期性CSI反馈模式或周期性CSI反馈模式,通过确定的反馈模式接收反馈的PMI;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时,水平维PMI的反馈周期和垂直维PMI的反馈周期相同或不同(相当于第一周期不同于第二周期);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反馈周期和子帧偏移量的配置由高层信令通知;发送设备10可以是UE、中继设备等,接收设备20可以是基站、低功率发送节点等;本发明的实施例可提供为计算机程序产品,可采用在一个或多个其中包含有计算机可用程序代码的计算机可用存储介质上实施的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形式,这些计算机程序指令也可存储在能引导计算机或其他可编程数据处理设备以特定方式工作的计算机可读存储器中(相当于公开了用来储存指令的储存单元及其处理装置,该处理装置耦接在储存单元,被设定用以执行储存单元中的指令)。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从网络端接收用来传送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的一第三周期;以及根据所述第三周期,传送所述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网络端;2)其中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垂直移动较所述通信装置的所述水平移动不频繁地发生。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加有效地反馈信道状况。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US2014323144A1)公开了一种无线通信系统中发送或接收参考信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81]段):反馈传输周期可以根据微波波束形成的移动通信系统的情况而进行不同的设置,进而反馈传输周期的设置是为了有效地使用信道质量指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系统情况设定不同反馈周期,进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设计第三周期以适应实际的信道状况,并根据该周期传送第一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到网络端。
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水平维PMI是关于通信装置的水平移动,而垂直维PMI是关于通信装置的垂直移动,由于在地面的水平移动较垂直移动频繁,而导致通信装置的垂直移动较水平移动发生的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7]-[0056]、[0078]、[0167]-[0169]段,附图1-5):发送设备10,用于确定需要反馈的PMI,其中PMI包括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接收设备20,用于确定反馈PMI的反馈模式,其中反馈模式是非周期性CSI反馈模式或周期性CSI反馈模式,通过确定的反馈模式接收反馈的PMI;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时,水平维PMI的反馈周期和垂直维PMI的反馈周期相同或不同(相当于第一周期和第二周期);发送设备10可以是UE、中继设备等,接收设备20可以是基站、低功率发送节点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81]段):反馈传输周期可以根据微波波束形成的移动通信系统的情况而进行不同的设置,进而反馈传输周期的设置是为了有效地使用信道质量指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上述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根据系统情况设定不同反馈周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2]- [0009]段):动态3D波束赋型技术在水平维和垂直维都进行波束赋型,发射端需要知道目标用户的水平维和垂直维的预编码矩阵,才能对目标用户进行波束赋型,也就是说目标用户设备需要反馈水平维和垂直维的PMI(相当于第一、第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分别用于二维天线阵列的垂直天线阵列维度及水平天线阵列维度或者水平天线阵列维度及垂直天线阵列维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US 2014177683A1)公开了一种用于天线阵列信道反馈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59]-[0091]段):矩阵具有取自过采样的离散傅里叶变换矩阵的列(相当于矩阵包含有复数个离散傅立叶转换向量)。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表示预编码矩阵,进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第一/二天线阵列维度预编码信息对应于第一/二矩阵,且第一/二矩阵中包含有复数个离散傅立叶转换向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通信装置移动的特点,将第一周期设置为大于第二周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计需要而采用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6日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网络端仅仅是通信系统中的一个装置,网络端概括了一个范围比较大的上位概念,而基站、低功率发送节点都属于网络端的下位概念。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了“发送设备10可以是UE、中继设备等,接收设备20可以是基站、低功率发送节点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7]-[0056]、[0078]、[0083]、[0167]-[0169]段,附图1-5):接收设备20,用于确定反馈PMI的反馈模式,其中反馈模式是非周期性CSI反馈模式或周期性CSI反馈模式,通过确定的反馈模式接收反馈的PMI;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时,水平维PMI的反馈周期和垂直维PMI的反馈周期相同或不同;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反馈周期和子帧偏移量的配置由高层信令通知。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基站将确定的反馈周期通过高层信令告知UE,这和本申请的技术手段是相同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81]段):反馈传输周期可以根据微波波束形成的移动通信系统的情况而进行不同的设置,进而反馈传输周期的设置是为了有效地使用信道质量指示。其中的通信系统中也包括多个装置,都属于网络端的下位概念,设置反馈传输周期的装置也属于一种网络端。(3)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平维PMI和垂直维PMI在不同子帧反馈时,水平维PMI的反馈周期和垂直维PMI的反馈周期相同或不同(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56]段)。不同子帧的反馈依据的也是周期及该周期所在的时间点,而不是子帧偏移量,因为子帧偏移量也是通过时间点实现的。(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反馈周期和子帧偏移量的配置由高层信令通知。而周期的传输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是在单一信号中一起接收还是在多个信号中分别接收,这都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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