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75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86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5119.4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任文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桂林
合议组组长:田蕴青
参审员:谈泉
国际分类号:A61B8/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5119.4,名称为“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任文利。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1058038 Y,公开日期为2008年05月14日;
对比文件2:CN 2833569 Y,公开日期为2006年1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滑轨、滑块、第一电机、丝杠、连接板、让位孔、第二电机、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所述的滑轨位于底板顶部前后两端,所述的滑轨与底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滑块位于滑轨顶部两侧,所述的滑块与滑轨滑动相连,所述的第一电机位于底板顶部左侧,所述的第一电机与底板螺纹相连,所述的丝杠位于第一电机右侧,所述的丝杠与第一电机紧配相连,且所述的丝杠贯穿滑块,所述的丝杠与滑块螺纹相连,所述的连接板位于滑块顶部,所述的连接板与滑块螺纹相连,所述的让位孔位于连接板内部上端前后两侧,所述的让位孔为矩形通孔,所述的第二电机位于连接板右侧前后两端,所述的第二电机与连接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旋转轴位于第二电机左侧,所述的旋转轴与第二电机紧配相连,且所述的旋转轴贯穿连接板,所述的旋转轴与连接板转动相连,所述的左螺纹位于旋转轴外壁左侧,所述的左螺纹与旋转轴一体相连,所述的右螺纹位于旋转轴外壁右侧,所述的右螺纹与旋转轴一体相连,所述的第一螺母贯穿于旋转轴左侧,所述的第一螺母与左螺纹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二螺母贯穿于旋转轴右侧,所述的第二螺母与右螺纹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一顶杆位于第一螺母顶部,所述的第一顶杆与第一螺母转动相连,所述的第二顶杆位于第二螺母顶部,所述的第二顶杆与第二螺母转动相连,且所述的第二顶杆与第一顶杆转动相连;所述的连接板顶部四角处还设有伸缩杆,所述的伸缩杆与连接板螺纹相连;所述的伸缩杆顶部还设有支撑板,所述的支撑板与伸缩杆螺纹相连;所述的支撑板顶部左侧还设有连接杆,所述的连接杆与支撑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支撑板顶部右侧还设有座椅,所述的座椅与支撑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滑轨前端左侧还设有第一行程开关,所述的第一行程开关与滑轨螺纹相连;所述的滑轨前端右侧还设有第二行程开关,所述的第二行程开关与滑轨螺纹相连;所述移动式B超装置使用时,首先医护人员坐在座椅(607)上,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医护人员可用手开启第一电机(4),第一电机(4)驱动丝杠(5)做旋转运动,在丝杠(5)与滑块(3)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使得滑块(3)带动连接板(6)联动支撑板(602)连同座椅(607)、医护人员以及显示器(604)并沿着滑轨(2)的方向做左右来回移动即横向往复运动,其目的是为了将医护人员移至患者所需检查的部位,当横向位置调节好后,根据医护人员身高的不同,医护人员先关闭第一电机(4),再开启第二电机(8),第二电机(8)驱动旋转轴(9)带动左螺纹(10)和右螺纹(11)做旋转运动,在左螺纹(10)和第一螺母(12)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以及右螺纹(11)和第二螺母(13)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使得第一螺母(12)和第二螺母(13)做相向而行,在第一螺母(12)和第二螺母(13)相向而行的作用下,使得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做一定角度的旋转向上运动,此时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推动支撑板(602)连同座椅(607)、医护人员以及显示器(604)做由下向上运动,以此来对医护人员的高度位置即纵向位置进行调节,当该装置的横向以及纵向位置调节好后,医护人员只需将B超探头(606)从卡环(605)内取出,并使用B超探头(606)对患者的检查部位进行探测,探测后的画面由显示器(604)显示出来,方便医护人员清晰的观察患者的具体病情,同时,在该装置做横向移动时,当第一行程开关(201)或第二行程开关(202)与滑块(3)相接触时,此时第一电机(4)停止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连接板(6)横向移动的距离,防止滑块(3)脱离滑轨(2),确保了该装置横向移动的稳定性,伸缩杆(601)不仅是支撑板(602)的安装载体,还确保了支撑板(602)上下移动的稳定性,让位孔(7)是为了让出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的工作区域,确保了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工作的稳定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右侧上端还设有显示器,所述的显示器与连接杆螺纹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前端还设有卡环,所述的卡环与连接杆螺纹相连。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内部还设有B超探头,所述的B超探头与卡环活动相连,且所述的B超探头与显示器电线相连。”
驳回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第一电机、丝杠、连接板、让位孔、第二电机、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滑轨前端左侧设置有第一行程开关,右侧设置有第二行程开关;各部件的位置和它们之间的连接方式;以及具体公开了该装置的使用过程。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利用相关机械结构和电机实现超声装置的左右移动和升降;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相关的机械结构来实现装置的升降和平移运动的启示;其他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任文利(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滑轨、滑块、第一电机、丝杠、连接板、让位孔、第二电机、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所述的滑轨位于底板顶部前后两端,所述的滑轨与底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滑块位于滑轨顶部两侧,所述的滑块与滑轨滑动相连,所述的第一电机位于底板顶部左侧,所述的第一电机与底板螺纹相连,所述的丝杠位于第一电机右侧,所述的丝杠与第一电机紧配相连,且所述的丝杠贯穿滑块,所述的丝杠与滑块螺纹相连,所述的连接板位于滑块顶部,所述的连接板与滑块螺纹相连,所述的让位孔位于连接板内部上端前后两侧,所述的让位孔为矩形通孔,所述的第二电机位于连接板右侧前后两端,所述的第二电机与连接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旋转轴位于第二电机左侧,所述的旋转轴与第二电机紧配相连,且所述的旋转轴贯穿连接板,所述的旋转轴与连接板转动相连,所述的左螺纹位于旋转轴外壁左侧,所述的左螺纹与旋转轴一体相连,所述的右螺纹位于旋转轴外壁右侧,所述的右螺纹与旋转轴一体相连,所述的第一螺母贯穿于旋转轴左侧,所述的第一螺母与左螺纹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二螺母贯穿于旋转轴右侧,所述的第二螺母与右螺纹螺纹相连,所述的第一顶杆位于第一螺母顶部,所述的第一顶杆与第一螺母转动相连,所述的第二顶杆位于第二螺母顶部,所述的第二顶杆与第二螺母转动相连,且所述的第二顶杆与第一顶杆转动相连;所述的连接板顶部四角处还设有伸缩杆,所述的伸缩杆与连接板螺纹相连;所述的伸缩杆顶部还设有支撑板,所述的支撑板与伸缩杆螺纹相连;所述的支撑板顶部左侧还设有连接杆,所述的连接杆与支撑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支撑板顶部右侧还设有座椅,所述的座椅与支撑板螺纹相连;所述的滑轨前端左侧还设有第一行程开关,所述的第一行程开关与滑轨螺纹相连;所述的滑轨前端右侧还设有第二行程开关,所述的第二行程开关与滑轨螺纹相连;所述的连接杆右侧上端还设有显示器,所述的显示器与连接杆螺纹相连;所述的卡环内部还设有B超探头,所述的B超探头与卡环活动相连,且所述的B超探头与显示器电线相连;所述移动式B超装置使用时,首先医护人员坐在座椅(607)上,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医护人员可用手开启第一电机(4),第一电机(4)驱动丝杠(5)做旋转运动,在丝杠(5)与滑块(3)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使得滑块(3)带动连接板(6)联动支撑板(602)连同座椅(607)、医护人员以及显示器(604)并沿着滑轨(2)的方向做左右来回移动即横向往复运动,其目的是为了将医护人员移至患者所需检查的部位,当横向位置调节好后,根据医护人员身高的不同,医护人员先关闭第一电机(4),再开启第二电机(8),第二电机(8)驱动旋转轴(9)带动左螺纹(10)和右螺纹(11)做旋转运动,在左螺纹(10)和第一螺母(12)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以及右螺纹(11)和第二螺母(13)螺纹传动的作用下,使得第一螺母(12)和第二螺母(13)做相向而行,在第一螺母(12)和第二螺母(13)相向而行的作用下,使得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做一定角度的旋转向上运动,此时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推动支撑板(602)连同座椅(607)、医护人员以及显示器(604)做由下向上运动,以此来对医护人员的高度位置即纵向位置进行调节,当该装置的横向以及纵向位置调节好后,医护人员只需将B超探头(606)从卡环(605)内取出,并使用B超探头(606)对患者的检查部位进行探测,探测后的画面由显示器(604)显示出来,方便医护人员清晰的观察患者的具体病情,同时,在该装置做横向移动时,当第一行程开关(201)或第二行程开关(202)与滑块(3)相接触时,此时第一电机(4)停止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连接板(6)横向移动的距离,防止滑块(3)脱离滑轨(2),确保了该装置横向移动的稳定性,伸缩杆(601)不仅是支撑板(602)的安装载体,还确保了支撑板(602)上下移动的稳定性,让位孔(7)是为了让出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的工作区域,确保了第一顶杆(14)和第二顶杆(15)工作的稳定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杆前端还设有卡环,所述的卡环与连接杆螺纹相连。”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水平移动调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水平移动调整装置的结构完全不同;2)本申请的垂直移动调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垂直移动调整装置的结构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垂直移动调整装置设置在座椅内部,对比文件2的水平、垂直移动调整装置的结构以及座椅位置调整方式均不同于本申请,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第一顶杆和第二顶杆做一定角度下旋转向上运动这一特征的顶杆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B超装置包括B超探头、卡环及显示器,显示器螺纹连接于连接杆上,B超探头与卡环活动连接,B超探头与显示器电线相连;2)权利要求1的横向位置调节通过第一电机、丝杠、滑块、滑轨的配合带动连接板来实现,以及它们各自的位置及连接方式;权利要求1还包括第一行程开关、第二行程开关,用于限制连接板横向移动距离,防止滑块脱离滑轨;3)权利要求1的纵向位置调节部件包括第二电机、让位孔、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伸缩杆,它们配合带动支撑板上的B超装置和座椅来纵向调节,以及它们各自的位置及连接方式。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3)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丝杠-滑轨-滑块运动机制和对比文件1的滑轨-齿轮-齿纹运动机制均是实现横向运动调节的常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滑轨-齿轮-齿纹对滑动平板进行横向位置调节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其他横向运动调节机制、如丝杠-滑轨-滑块运动机制来实现横向位置调节,这并不具有技术上的难度也不会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诚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垂直移动调整装置,没有公开通过第一顶杆和第二顶杆做一定角度下旋转向上运动实现垂直调节,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支撑螺筒实现操作员座椅垂直位置调节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操作台和座椅整体进行垂直位置调节,而在进行垂直位置调节时,通过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来实现垂直位置调节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两个顶杆在一定角度下旋转向上运动实现垂直调节,至于通过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实现垂直位置调节的具体部件连接和实现方式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是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6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为基础作出的。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式B超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超声波检查活动台,包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3页第19行,图1-4):超声波安装台1和操作员座椅2,它们共同固定在同一个滑动平板3上;滑动平板3的左右边框卡在左右滑轨4、4’上,在左右滑轨的前后端部分别设有挡板8、8’,左右滑轨的底板面上分别设有齿纹9、9’;操作员座椅2的底座内设电机5,电机5的转动轴6下端固定上伞形齿轮10并与固定在横向轴11中部的伞形齿轮10’啮合,在横向轴11的左右端分别设有滚动齿轮12、12’并分别与左右滑轨底板面上的齿纹9、9’啮合,操作员座椅2前侧滑动平板3的上面板上设脚踏开关7;操作员座椅2由椅坐板2a、椅背板2b、支撑螺筒2c 、电机外螺筒2d构成,电机外螺筒2d的下口焊接固定在滑动平板3上,电机5安装在电机外螺筒2d内,支撑螺筒2c旋转在电机外螺筒2d的外侧,支撑螺筒2c的上端焊接固定在椅坐板2a底板面的中心位置,可以转动和升降;通过该活动台,超声操作员座椅和超声设备安装台的位置可前后移动,并且操作员座椅可转动和升降运动。
将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左右滑轨及其底板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滑轨和底板;对比文件1公开的滚动齿轮12、12’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滑块,滚动齿轮12、12’与左右滑轨底板面上的齿纹9、9’啮合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滑块与滑轨的滑动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的滑动平板3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连接板,超声波安装台1和操作员座椅2分别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连接杆和座椅;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机5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第一电机。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1)B超装置包括B超探头、卡环及显示器,显示器螺纹连接于连接杆上,B超探头与卡环活动连接,B超探头与显示器电线相连;2)权利要求1的横向位置调节通过第一电机、丝杠、滑块、滑轨的配合带动连接板来实现,以及它们各自的位置及连接方式;权利要求1还包括第一行程开关、第二行程开关,用于限制连接板横向移动距离,防止滑块脱离滑轨;3)权利要求1的纵向位置调节部件包括第二电机、让位孔、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伸缩杆,它们配合带动支撑板上的B超装置和座椅来纵向调节,以及它们各自的位置及连接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了横向位置调节的另一种方式和B超装置、座椅的整体纵向调节。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声设备安装台,其上安装超声设备,而B超装置是一种常用超声设备,B超装置包括B超探头和显示器是公知常识,通过固定或连接装置,例如通过卡环将B超探头连接于安装台或支撑杆上并将B超探头电线连接显示器,以及将显示器通过螺纹连接于安装台或支撑杆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
针对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电机5及其驱动的滚动齿轮、滑轨及其齿纹,通过滚动齿轮与滑轨底板面上的齿轮的啮合来实现滑动平板及其上的超声装置和座椅的横向位置调节,而基于对比文件1给出的对滑动平板进行横向位置进行调节的启示,通过电机、丝杠、滑块、滑轨的配合来实现横向位置调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例如公开日期早于本申请的构成本申请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CN204013044U、CN205251565U、CN202619846U、CN101803985A中均给出了通过电机、丝杠、滑块、滑轨的配合来实现横向运动和位置调节的启示。关于第一电机、丝杠、滑块、滑轨的安装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和操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并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用于限制连接板横向移动距离以防止滑块脱离滑轨的第一行程开关、第二行程开关也是电机驱动滑块运动时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例如电动窗帘滑竿两端就经常设置行程开关。
针对上述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操作员座椅可通过支撑螺筒实现垂直位置调节,由此通过支撑板实现B超装置或操作台和座椅整体的垂直位置调节也是容易想到的。而通过电机、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即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来实现垂直位置调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手段,例如公开日期早于本申请的构成本申请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CN201127692Y、CN102512196A、CN2153288Y、CN104140058A均给出了通过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来实现垂直运动和位置调节的启示,而通过设置让位孔以使得第一顶杆、第二顶杆能够穿过连接板,并通过设置伸缩杆实现支撑板与连接板的安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垂直运动机制运用于对比文件1的超声波检查活动台时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此外,关于第二电机、让位孔、旋转轴、左螺纹、右螺纹、第一螺母、第二螺母、第一顶杆、第二顶杆、伸缩杆的安装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和操作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也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尽管本申请的水平移动调整装置与对比文件1中的水平移动调整装置结构有所不同,但本申请的丝杠-滑轨-滑块运动机制和对比文件1的滑轨-齿轮-齿纹运动机制均是实现横向运动调节的常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通过滑轨-齿轮-齿纹对滑动平板进行横向位置调节的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其他横向运动调节机制、如丝杠-滑轨-滑块运动机制来实现横向位置调节,如上述举证文献所列举的,这并不具有技术上的难度,也不会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诚然,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本申请的垂直移动调整装置,没有公开通过第一顶杆和第二顶杆做一定角度下旋转向上运动实现垂直调节,但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支撑螺筒实现操作员座椅垂直位置调节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操作台和座椅整体进行垂直位置调节,而在进行垂直位置调节时,通过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来实现垂直位置调节是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两个顶杆在一定角度下旋转向上运动实现垂直调节,至于通过电机、螺母、丝杠和转动杆实现垂直位置调节的具体部件连接和实现方式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具体也可以参考上述的举证文献。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如上述权利要求1中评述,通过卡环将B超探头连接于安装台或支撑杆上是本领域常用手段,而卡环通过螺纹连接设于连接杆前端也是常规连接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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