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3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535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002.0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宁波市青湖弹性体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甜甜
合议组组长:吴进高
参审员:刘瑶
国际分类号:C08L53/00,C08L23/00,C08L83/04,C08K13/02,C08K3/22,C08K3/34,C08K3/32,C08K5/3492,C08K5/01,C08J3/22,B29C47/9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002.0,名称为“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市青湖弹性体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1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原料包括如下质量百分比的成分:
苯乙烯类热塑性热塑性弹性体 5%-50%
聚烯烃类树脂 5%-50%
阻燃硅母粒 0.1-30%
氮磷阻燃剂 1-30%
无机阻燃剂1-70%
填充油1-40%
加工助剂 0.1-15%,
其中,所述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为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含量为1-50%;
所述聚烯烃树脂为聚烯烃树脂均聚物或聚烯烃树脂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阻燃硅母粒中的硅聚合物的浓度为10-60%,所述硅聚合物为线性或枝化的聚硅氧烷;
所述磷氮阻燃剂为次磷酸盐,三聚氰胺氰尿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次磷酸盐包括次磷酸铝、次磷酸镁、次磷酸镧、次磷酸钇、次磷酸铈、次磷酸镨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无机阻燃剂为氢氧化铝、氢氧化镁,氧化锌、氧化铝、氧化镁、蒙脱土、白瓷土、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油为工业白油、环烷油、芳烃油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工助剂包括抗氧剂、润滑剂、填料、着色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氧剂为芳香胺类抗氧剂、受阻酚类抗氧剂、辅助抗氧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润滑剂为硬脂酸、油酸酰胺类、芥酸酰胺类、硅酮母粒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填料为陶土、滑石粉、云母粉、石棉粉、碳酸钙、蒙脱土炭黑、碳纳米管中一种或多种;所述的着色剂为色粉、色母粒中的一种。
6. 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按照权利要求1中所述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成分及其重量百分比称取各原料;
S2、将除填充油外的其它原料在高混机中混合2-5min;
S3、将混合好的原料从高混机中排出,倒入喂料机中,由喂料机喂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挤出造粒,填充油通过计量泵侧向喂入;
S4、将双螺杆挤出机中挤出的料进行拉条、冷却、切粒,然后倒入注塑成型机中进行注塑成型,室温下放置稳定,得最终产品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中所述双螺杆挤出机的主机转速为300-600r/min,双螺杆挤出机的温度为160-220℃。”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对比文件1(CN102061055A,公开日2011年05月18日)公开了一种无卤阻燃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一定量的无机阻燃剂和加工助剂;磷氮阻燃剂的种类有所不同;权利要求1为阻燃硅母粒,并限定了具体的结构及含量参数,而对比文件1为硅酮粉;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中苯乙烯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性能类似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添加润滑剂、抗氧剂等加工助剂改善加工过程和产品性能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需求酌情确定其用量。无机阻燃剂为本领域常用的阻燃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需求酌情确定其种类和用量。三聚氰胺聚磷酸盐,三聚氰胺氰尿酸盐,次磷酸盐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磷氮阻燃剂。有机硅系阻燃剂是本领域常用的阻燃剂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需求可以选择添加其它常用的有机硅系阻燃剂,能够想到使用硅母粒。本领域公知,低苯乙烯含量的热塑性弹性体比较柔软、拉伸强度低,随着苯乙烯含量增加,材料的硬度增加(参见“塑料工业手册 苯乙烯系树脂”,杜强国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364-365页,2004年10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对于材料弹性、阻燃性等性能需求进行选择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参见“材料阻燃新技术新品种”,彭治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105-106页,2004年04月30日;“橡胶助剂手册”,中国化工学会橡胶专业委员会,化学工业出版社,第307-310、640-644页,2000年04月30日)。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还包括一定量的无机阻燃剂和加工助剂;磷氮阻燃剂的种类有所不同;权利要求6为阻燃硅母粒,并限定了具体的结构及含量参数,而对比文件1为硅酮粉;权利要求6还限定了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中苯乙烯含量;(2)混料顺序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具体的原料混合时间、物料加入方式及注塑成型、室温放置步骤。针对区别特征(1),可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中区别特征(1)的评述。针对区别特征(2),混料顺序、原料混合时间、物料加入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要进行的选择和调整;在制品有成型需求时,将造粒后的物料加入注塑成型机中成型,室温冷却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市青湖弹性体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无机阻燃剂的用量由“1-70%”修改为“1-22%”,将填充油的用量由“1-40%”修改为“30-40%”,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适应性的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硅酮粉与本申请的阻燃硅母粒不同。对比文件1的硅酮粉主要增强弹性体的阻燃性与材料加工性能。而本申请阻燃硅母粒更重要的是在抑烟效果上。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添加无机阻燃剂。本申请不仅利用无机阻燃剂增加弹性体阻燃效果,更是利用其抑烟效果,与硅母粒组合使用能获得更好的抑烟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弹性体中加入单一组分的氮磷阻燃剂。单一组分的氮磷阻燃剂的阻燃效果较差,而且磷氮阻燃剂种类繁多,性质也相差较大,与其他物质复配的选择与复配物的性质也相去甚远。本申请中的阻燃硅母粒、三聚氰胺氰尿酸盐(MCA)、次磷酸盐、无机阻燃剂的复配是经过大量的实验论证,具有协效作用的复配阻燃剂,极大地提高了弹性体的阻燃效果。本申请填充油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不同。填充油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树脂基体的柔韧性,但是填充油的缺点是会降低弹性体的阻燃性。对比文件1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才会通过调节基体、硅酮粉、阻燃剂的含量来保证软化油的含量控制在20%以内。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添加的复配阻燃剂的阻燃效果较好,不需要严格控制填充油的含量,远远超出对比文件1中软化油的含量。本申请加工助剂中还添加填料。对比文件1中明确指出:“本发明中未使用比重偏大的无机填料,因此所得弹性体比重轻,回弹性和柔软性好”。而本申请中无机填料所占比重并不小,对提升弹性体的物理性能不可或缺。因此,对比文件1实际上是给出相反启示的情形。(2)本申请实施例的原料配比中不包含权利要求中的聚烯烃类树脂,且对比例1的热空气老化后的拉伸强度为704%,此皆为案件申报定稿过程中的失误,本申请具体实施例原料配方表格下方对实施例1、2、3的文字描述,其中均有对聚烯烃类树脂的描述,而704%明显是70%的误写,这由其他实施例和对比例的该性能数据可以佐证。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原料包括如下质量百分比的成分:
苯乙烯类热塑性热塑性弹性体 5%-50%
聚烯烃类树脂 5%-50%
阻燃硅母粒 0.1-30%
氮磷阻燃剂 1-30%
无机阻燃剂1-22%
填充油30-40%
加工助剂 0.1-15%,
其中,所述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为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含量为1-50%;
所述聚烯烃树脂为聚烯烃树脂均聚物或聚烯烃树脂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阻燃硅母粒中的硅聚合物的浓度为10-60%,所述硅聚合物为线性或枝化的聚硅氧烷;
所述磷氮阻燃剂为次磷酸盐,三聚氰胺氰尿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次磷酸盐包括次磷酸铝、次磷酸镁、次磷酸镧、次磷酸钇、次磷酸铈、次磷酸镨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无机阻燃剂为氢氧化铝、氢氧化镁,氧化锌、氧化铝、氧化镁、蒙脱土、白瓷土、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加工助剂包括抗氧剂、润滑剂、填料、着色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填充油为工业白油、环烷油、芳烃油中的一种或多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抗氧剂为芳香胺类抗氧剂、受阻酚类抗氧剂、辅助抗氧剂中的一种或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润滑剂为硬脂酸、油酸酰胺类、芥酸酰胺类、硅酮母粒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的填料为陶土、滑石粉、云母粉、石棉粉、碳酸钙、蒙脱土炭黑、碳纳米管中一种或多种;所述的着色剂为色粉、色母粒中的一种。
5. 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S1、按照权利要求1中所述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成分及其重量百分比称取各原料;
S2、将除填充油外的其它原料在高混机中混合2-5min;
S3、将混合好的原料从高混机中排出,倒入喂料机中,由喂料机喂入到双螺杆挤出机中,挤出造粒,填充油通过计量泵侧向喂入;
S4、将双螺杆挤出机中挤出的料进行拉条、冷却、切粒,然后倒入注塑成型机中进行注塑成型,室温下放置稳定,得最终产品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S3中所述双螺杆挤出机的主机转速为300-600r/min,双螺杆挤出机的温度为160-22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实施例1-3原料配比中均不含聚烯烃类树脂,不能用于证明其想要证明的技术效果。(3)本申请强调采用三种阻燃剂达到了低烟、柔软、阻燃的效果,但原始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任何阻燃性能数据。(4)本领域公知有机硅阻燃剂具有抑烟效果(参见“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 功能复合材料”,尹洪峰等,冶金工业出版社,第181页,2013年08月31日),无机阻燃剂无烟,但会影响材料力学性能,磷氮阻燃剂有较好阻燃性能,在知晓各类阻燃剂性能特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基于实际需求选择使用,而本申请也未证明在提高抑烟性能的同时没有降低阻燃性能,三种阻燃剂间具有协同效果。(5)本申请所有实施例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均出现两次,而未出现聚烯烃类树脂,因此,实施例之间无从参考。(6)本申请并未记载任何阻燃性能的效果数据,不能证明采用远高于对比文件1用量的填充油仍具有如对比文件1一样的阻燃性能。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无机阻燃剂的用量由“1-70%”修改为“1-22%”。合议组认为:首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明确记载“22%”这一端值,其次,根据原说明书实施例3中各组分份数计算出无机阻燃剂的重量百分比的准确值为50/223,而修改后的“22%”为四舍五入后得到的近似值,其与准确值之间存在偏差,这种偏差导致修改前后申请文件中的数据相近似但并不相同。修改后的“22%”这一端值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卤阻燃树脂组合物及由其制得的热塑性弹性体,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组成的热塑性弹性体。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中苯乙烯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2)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阻燃硅母粒0.1-30%、无机阻燃剂1-22%、加工助剂0.1-15%,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氮磷阻燃剂的类型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类型不同。(4)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填充油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量不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相关公知常识(参见“塑料工业手册 聚烯烃”,洪定一等,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03月,第1-5页;“磷化工概论”,熊家林等,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06月,第234-235页;“高等学校教材 普通化学(第四版)”,浙江大学普通化学教研组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05月,第438-440页),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内容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相比,从属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限定了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中苯乙烯的含量,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使用了阻燃硅母粒0.1-30%、无机阻燃剂1-22%、加工助剂0.1-15%,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氮磷阻燃剂的类型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类型不同;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填充油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用量不同。(2)两者制备工艺步骤和/或工艺参数不同。基于对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对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相同的评述理由,从属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从属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6项)。其中,相对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无机阻燃剂1-22%”修改为“1-50/223%”。复审请求人认为:(1)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无机阻燃剂的含量由“1-22%”修改为“1-50/223”,以使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申请实施例1-3中记载了两个“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此为明显笔误,通过观察本申请表1中第一列原料成分,其是按照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原料组分的顺序写的,所以第三行中的“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其实是“聚烯烃类树脂”的误写。(3)关于实施例1-3中的“聚硅氧烷”、“次磷酸盐”、“抗氧剂”,本申请在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进行了限定,只要是本申请限定的均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关于实施例1-3中的“聚烯烃均聚物”、“聚烯烃共聚物”、“环烷油”、“芳烃油”等组分,因为本申请技术效果的实现并不依赖于这些组分的具体种类,即只要是现有技术中的“聚烯烃均聚物”、“聚烯烃共聚物”、“环烷油”、“芳烃油”,无论是哪种具体组分均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4)根据试验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各实施例和对比例进行检测时,必然采用的是同一种检测方法,因此本申请个实施例和对比例之间的数据是具有可比性的。对比文件1的弹性体不具备抑烟性能。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测试条件,组分等差异差大的情况下,二者的性能确实无法进行科学的比较,但本申请的有益效果可通过与本申请对比例的比较进行判断,而无需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5)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阻燃体系不同。对比文件1的硅酮粉主要增强弹性体的阻燃性与材料加工性能。而本申请的阻燃硅母粒除了阻燃性能外,能与弹性体、树脂聚合,又具有互渗性,而且能促进炭层的生成,进而阻止烟的形成和火焰的发展,阻燃硅母粒有很好的抑烟效果,能使材料表面在燃烧时形成玻璃状物质,对于烟雾的进一步发生有明显的抑制作用,即本申请阻燃硅母粒更重要的是在抑烟效果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还添加无机阻燃剂。无机阻燃剂的抑烟作用机理与阻燃硅母粒类似,能极大程度的降低烟雾密度,与硅母粒组合使用能获得更好的抑烟效果。单一组分的氮磷阻燃剂的阻燃效果较差。同时,磷氮阻燃剂与其他物质复配的选择与复配物的性质也相去甚远。本申请中的阻燃硅母粒、三聚氰胺氰尿酸盐、次磷酸盐、无机阻燃剂的复配是经过大量的实验论证,具有协效作用的复配阻燃剂,极大地提高了弹性体的阻燃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柔性低烟密度无卤阻燃热塑性弹性体的原料包括如下质量百分比的成分:
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 5%-50%
聚烯烃类树脂 5%-50%
阻燃硅母粒 0.1-30%
磷氮阻燃剂 1-30%
无机阻燃剂 1-50/223%
填充油 30-40%
加工助剂 0.1-15%,
其中,所述苯乙烯类热塑性弹性体为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嵌段共聚物,苯乙烯含量为1-50%;
所述聚烯烃树脂为聚烯烃树脂均聚物或聚烯烃树脂共聚物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阻燃硅母粒中的硅聚合物的浓度为10-60%,所述硅聚合物为线性或枝化的聚硅氧烷;
所述磷氮阻燃剂为次磷酸盐,三聚氰胺氰尿酸盐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次磷酸盐包括次磷酸铝、次磷酸镁、次磷酸镧、次磷酸钇、次磷酸铈、次磷酸镨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无机阻燃剂为氢氧化铝、氢氧化镁,氧化锌、氧化铝、氧化镁、蒙脱土、白瓷土、高岭土、碳酸钙、滑石粉中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加工助剂包括抗氧剂、润滑剂、填料、着色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6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1段)以及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对于本申请而言,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无机阻燃剂的用量为“1-50/223%”。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明确记载“50/223%”这一端值,其次,根据原说明书实施例3中各组分份数计算出无机阻燃剂的重量百分比的准确值为50/223,而不是50/223%。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50/223≠50/223%。修改后的“50/223%”这一端值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基于前文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修改再次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本复审请求决定不再考虑本申请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