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98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50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58653.8
申请日:2015-12-01
复审请求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华
合议组组长:刘长青
参审员:曹梦
国际分类号:C02F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58653.8,名称为“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湘牛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一种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张立文等,燃料与化工,第43卷,第5期,第37-38页,2012年9月23日)、对比文件2(CN104291486A,公开日为2015年1月2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给出了两篇公知常识证据:《生物炭环境生态修复实用技术》,叶正钱等,中国农业出版社,2015年11月30日,第83-85页(下称公知证据1);《给水排水手册 第3册 城镇给水》,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年4月30日,第732-737页(下称公知证据2)。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5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对废水进行软化,采用石灰-碳酸钠软化工艺对废水中的硬度、氟离子充分去除,使出水总硬度低于120mg/L,氟离子低于到15mg/L;
(2)采用催化氧化法对步骤(1)得到的液体进行COD降解,将COD降低到50mg/L以下,催化氧化法采用的氧化剂为双氧水和臭氧,催化剂为活性炭,所述臭氧气体含量为15mg/L的氧化性微气泡,采用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加入;
(3)对步骤(2)得到的液体进行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分离,将悬浮物粒径大于5um物质进行截留;
(4)对步骤(3)得到的产水采用超滤进行截留,对粒径大于0.05um物质进行截留;
(5)对步骤(4)得到的液体进行纳滤膜分离,将氟离子与钙镁离子分离,纳滤产水钙镁离子低于20mg/L以下,很难形成CaF2结晶结垢;
(6)对步骤(5)得到的产水进行反渗透盐水分离,废水水资源回收85%以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石灰-碳酸钠软化工艺步骤为:在反应池中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利用其中的Ca2 和CO32-、OH-去除水体中的氟离子、硫酸根离子、钙离子和镁离子,同时去除少量有机物,降低水体中的硬度,降低膜系统的无机污染;反应池出水进入去混凝沉淀装置,将固液进行分离,降低氟离子和硬度浓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在反应池中同时加入混凝剂,所述混凝剂为含氯化铝10wt%、阴离子聚丙烯酰胺0.1wt%的水溶液。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处理废水中双氧水的加入量为2-5mg/L。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6)中,采用两级纳滤和两级反渗透处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原权利要求2-5,并将其附加技术特征和说明书第[0010]段中关于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说明书第[0013]段中关于反渗透盐水分离的内容补入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废水软化过程不一样;(2)催化氧化法不同,不论是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1还是公知常识2或三者的结合,均没有公开采用双氧水-臭氧-活性炭催化氧化废水结合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所述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来氧化废水和沉淀废水,并实现固液气三相分离;(3)处理步骤不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采用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过滤,不仅可以过滤,活性炭还能吸附部分有机物或杂质;纳滤和反渗透采用两级处理,可进一步提高废水处理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对废水进行软化,采用石灰-碳酸钠软化工艺对废水中的硬度、氟离子充分去除,使出水总硬度低于120mg/L,氟离子低于到15mg/L;石灰-碳酸钠软化工艺步骤为:在反应池中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同时加入混凝剂,所述混凝剂为含氯化铝10wt%、阴离子聚丙烯酰胺0.1wt%的水溶液;利用其中的Ca2 和CO32-、OH-去除水体中的氟离子、硫酸根离子、钙离子和镁离子,同时去除少量有机物,降低水体中的硬度,降低膜系统的无机污染;反应池出水进入去混凝沉淀装置,将固液进行分离,降低氟离子和硬度浓度;
(2)采用催化氧化法对步骤(1)得到的液体进行COD降解,将COD降低到50mg/L以下,催化氧化法采用的氧化剂为双氧水和臭氧,催化剂为活性炭,预处理废水中双氧水的加入量为2-5mg/L;所述臭氧气体含量为15mg/L的氧化性微气泡,采用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加入,所述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并与絮凝剂絮凝反应固液气三相分离;
(3)对步骤(2)得到的液体进行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分离,将悬浮物粒径大于5um物质进行截留;
(4)对步骤(3)得到的产水采用超滤进行截留,对粒径大于0.05um物质进行截留;
(5)对步骤(4)得到的液体进行纳滤膜分离,将氟离子与钙镁离子分离,纳滤产水钙镁离子低于20mg/L以下,很难形成CaF2结晶结垢;
(6)对步骤(5)得到的产水进行反渗透盐水分离,废水水资源回收85%以上,采用两级纳滤和两级反渗透处理;所述反渗透盐水分离采用的反渗透膜装置,所述反渗透膜装置采用内循环式,将纳滤产水中盐分与水资源进行分离,水资源进行生产回用,反渗透浓水与纳滤浓水混合区熄焦或冲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3月11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继续使用上述公知证据1,并提供了公知证据3:《工业水处理技术问答及常用数据》,金熙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二版, 1997年1月,第150-153页,以及公知证据4:《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2)》,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一版,2012年6月,第1721页,进一步指出:
(1)复审通知书不再使用对比文件2,而提供公知证据3用以证明软化过程采用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同时加入混凝剂的方式来实现软化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同时加入混凝剂的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混凝阶段和石灰投加软化阶段来实现软化处理,其可在一个反应装置内完成,通过一次性去混凝沉淀装置进行固液分离,降低氟离子和硬度浓度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
(2)复审通知书不再使用公知证据2,而提供公知证据4用以证明焦化废水混凝沉淀后采用活性炭起催化作用的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进行处理,和好氧三相生物流化床技术单元及其使用空气微气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深度处理采用的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其臭氧也以氧化性微气泡的形式加入,形成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且本领域公知臭氧具有微絮凝作用,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出水时必然需要进行液固分离,而在其需要回用未利用完的臭氧时,也需要将臭氧分离出来,因此,在该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进行固液气三相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同时复审通知书使用公知证据1用以证明活性炭-氧化剂-臭氧催化技术和活性炭-H2O2催化氧化技术可用于降解芳香烃化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焦化废水生化出水中所含有的难降解芳香烃化合物种类、胞外酶等水质情况和处理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H2O2作氧化剂,形成活性炭-H2O2-臭氧催化技术,而对于双氧水和臭氧的加入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最佳催化氧化处理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确定的。
(3)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催化氧化后的废水进入多介质过滤器过滤,而活性炭过滤器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过滤装置且其还具有吸附功能是本领域公知的,因此,根据催化氧化后废水中悬浮物、胶体、颗粒杂质等的含量及处理要求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采用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分离,以截留悬浮物粒径大于5um的物质。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纳滤膜的孔径介于超滤和反渗透膜之间,采用纳滤能够使大部分水分子和部分一价离子经过纳滤膜,而高价离子与大部分的COD则不会通过。据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当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含有氟离子时,为避免形成氟化钙结晶结垢,堵塞反渗透膜并影响反渗透膜的使用寿命,在超滤膜之后设置纳滤膜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保安过滤器,从而将氟离子与钙镁离子分离,避免形成CaF2结晶结垢;而采用多级膜处理以提高膜处理效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两级纳滤和两级反渗透,进一步提高废水处理效率。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要为:
1、软化过程试剂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石灰-碳酸钠-混凝剂进行组合对废水进行软化的过程处理;公知证据3公开工业水处理过程中软化处理药剂用量的估算方法,是一种通用的方法,对于实际运用过程中如何确定各药剂的用量是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创造性劳动来调整的;公知证据4未给出具体混凝剂的含量、石灰-碳酸钠-混凝剂三者结合使用的技术启示。
2、催化氧化过程不同。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1、公知常识4均没有公开在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所有技术特征:1)双氧水的用量为2-5mg/L;2)臭氧气体含量为15mg/L的氧化性微气泡;3)加入双氧水和活性炭,采用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加入臭氧气体;4)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机构,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并与絮凝剂絮凝反应固液气三相分离。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12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说明书摘要。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37-38页):预处理系统流程:混凝沉淀池→砂滤器→臭氧氧化→多介质过滤器。焦化废水预处理系统主要处理焦化酚氰废水站二沉池的排水,其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油类、COD、氨氮、盐类等。预处理装置为混凝沉淀池、臭氧发生装置、臭氧催化氧化塔、多介质过滤器。AO工艺二沉池出水进入混凝沉淀池,利用混凝剂的吸附絮凝作用,去除废水中另外一部分有机物,同时大大降低废水的色度。包括混凝阶段(混凝剂投加),石灰投加软化阶段(石灰投加),絮凝阶段(高分子絮凝剂投加)及沉淀阶段(相当于公开了对焦化废水生化出水进行软化处理)。混凝沉淀池出水再经过砂滤器进行初滤。砂滤器出水进入臭氧氧化阶段,利用臭氧的强氧化性进行深度催化氧化,降解水体中的COD、脱色除臭、杀菌消毒,减轻后续膜处理负荷(相当于公开了采用催化氧化法对软化后得到的液体进行COD降解)。对生化处理后的出水采取这些措施,目的就是保护超滤组件,使其尽可能降低膜表面的污染程度,提高膜的通量。
多介质过滤器用于去除出水中大颗粒的悬浮物和胶体,降低后续处理工艺的负荷(相当于公开了对催化氧化处理后的废水中的悬浮物进行多介质过滤器分离,将悬浮物进行截留)。
深度处理系统流程为:超滤→保安过滤器→反渗透(浓液纳滤)→出水。预处理出水经多介质过滤器和超滤去除悬浮物和胶体后,再经反渗透、浓水纳滤,去除绝大部分溶解盐类,出水可以满足循环补充水的水质要求。反渗透膜操作参数:设计通量不大于18L/(m2?h),设计水温15℃,进水pH范围2~11,最大进水压力4.1MPa,回收率70%(相当于公开了对废水进行超滤截留以及采用反渗透膜装置进行反渗透盐水分离)。纳滤系统脱盐率大于80%;反渗透膜及纳滤膜产水满足生产用循环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相当于将纳滤产水中盐分与水资源进行分离,水资源进行生产回用),大约20%的浓缩液可以喷洒到煤场。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回收水资源工艺,包括对废水进行软化,同时去除少量有机物,降低水体中的硬度,降低膜系统的无机污染;软化反应池出水去混凝沉淀装置,将固液进行分离,降低硬度浓度;经砂滤初滤之后采用臭氧催化氧化法对废水进行COD降解,之后将废水中的悬浮物进行多介质过滤分离,对悬浮物进行截留,然后进行超滤截留,保安过滤,再采用反渗透进行盐水分离,废水水资源回收率为70%,将纳滤产水中盐分与水资源进行分离,水资源进行生产回用,反渗透浓水与纳滤浓水混合喷洒到煤场。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限定了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同时加入混凝剂的软化工艺;(2)采用催化氧化法将COD降低到50mg/L以下, 催化氧化法采用的氧化剂为双氧水和臭氧,催化剂为活性炭,预处理废水中双氧水的加入量为2-5mg/L;所述臭氧气体含量为15mg/L的氧化性微气泡,采用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加入;所述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并与絮凝剂絮凝反应固液气三相分离;(3)对催化氧化后的废水进行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过滤,截留悬浮物粒径大于5um的物质;超滤处理时,对粒径大于0.05um物质进行截留;对超滤出水进行纳滤膜分离,将氟离子与钙镁离子分离,纳滤产水钙镁离子低于20mg/L以下,很难形成CaF2结晶结垢;纳滤得到的出水进行反渗透盐水分离,废水水资源回收85%以上,采用两级纳滤和两级反渗透,反渗透装置采用内循环式,反渗透浓水与纳滤浓水混合去熄焦或冲渣;此外,本申请在软化处理之后直接进行催化氧化处理,而对比文件1在软化沉淀处理之后还进行了初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公知石灰-纯碱软化处理,石灰一般用于去除水中的碳酸钙硬度,纯碱用于除去非碳酸盐硬度;并根据化学反应式公知利用其中的Ca2 和CO32-、OH-去除水体中的硫酸根离子、钙离子和镁离子;石灰-纯碱法也可用硫酸亚铁作凝聚处理;并公知石灰-纯碱软化法,同时加混凝剂时软化处理药剂用量的估算方法(参见公知证据3第150-153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投加石灰和碳酸钠,同时加入混凝剂的方式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混凝阶段和石灰投加软化阶段来实现软化处理。而当废水中含有氟离子时,由于本领域公知Ca2 和氟离子生成CaF2沉淀,因此石灰-纯碱软化处理也可去除氟离子、降低氟离子浓度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得到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原水中氟离子的浓度、原水硬度以及后续膜处理进水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出水氟离子低于15mg/L,总硬度低于120mg/L。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在混凝沉淀阶段投加混凝剂和高分子絮凝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采用更为适用焦化废水的聚合氯化铝和聚丙烯酰胺作为混凝剂,通过双电层压缩、吸附-电中和、吸附架桥以及网捕等一系列作用,使胶体脱稳、颗粒微小的悬浮固体凝聚成颗粒较大的絮凝体;经过后续的沉淀分离,将污水中剩余悬浮固体及有机物得到进一步的去除,同时污水中的某些溶解性物质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去除(参见公知证据4第1721页),而进一步根据水质情况、处理要求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混凝剂具体采用含氯化铝10wt%、阴离子聚丙烯酰胺0.1wt%的水溶液,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臭氧催化氧化法降低废水中的COD,减轻后续膜处理负荷,据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化出水中COD的含量、后续膜组件进水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合适的处理效果,即催化氧化后,使废水中COD降低到50mg/L以下,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即可确定的。其次,本领域公知为了确保达标排放,焦化废水生化出水采用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形式的臭氧催化氧化池,流化态能够使臭氧与废水完全混合,增加其接触时间,使得反应更充分;同时,反应池中投加活性炭,起到催化氧化作用;设计两级臭氧流化床反应池,设置射流泵将二级臭氧流化床未利用完的臭氧回流到一级臭氧流化床,充分利用产生的臭氧,也增加臭氧与废水的接触时间;且本领域公知好氧和厌氧三相生物流化床技术单元,此新型三相生物流化床能够处理如此高负荷、高毒性有机废水的原因在于,好氧生物流化床中的污泥呈现完全的流态化,污泥和空气微气泡之间接触几率显著增加,提高了空气中氧气的利用效率,微生物活性较传统活性污泥法大大增加,耐有机负荷能力更强(参见公知证据4第1719-1724页)。因此,在本领域公知的好氧三相生物流化床技术单元使用空气微气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深度处理采用的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其臭氧也以氧化性微气泡的形式加入,形成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且本领域公知臭氧具有微絮凝作用,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出水时必然需要进行液固分离,而在其需要回用未利用完的臭氧时,也需要将臭氧分离出来,因此,在该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进行固液气三相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为了提高絮凝效果,在其中加入絮凝剂进行絮凝反应,进一步提高分离效果,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再次,本领域公知活性炭-氧化剂-臭氧催化技术能有效降解烷基苯类、酯类和氯代烃类等有毒有机污染物,且对废水的处理效率要优于单独臭氧处理;且活性炭-H2O2催化氧化,以活性炭作催化剂,H2O2作氧化剂可催化氧化降解对氨基苯酚,其催化降解机理是先由氢氧自由基进攻苯环,使其降解成小分子,然后这些小分子吸附在活性炭表面,与双氧水反应而得降解(参见公知证据1第83-8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焦化废水生化出水中所含有的难降解芳香烃化合物种类、胞外酶等水质情况和处理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H2O2作氧化剂,形成活性炭-H2O2-臭氧催化技术,并确定双氧水和臭氧的加入量,其催化氧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催化氧化后的废水进入多介质过滤器过滤,用于去除出水中大颗粒的悬浮物和胶体,降低后续处理工艺的负荷,而活性炭过滤器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过滤装置且其还具有吸附功能,因此,根据催化氧化后废水中悬浮物、胶体、颗粒杂质等的含量及处理要求等因素,采用多介质和活性炭过滤器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作出的常规选择,同时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将悬浮物粒径大于5um物质进行截留。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超滤的过滤粒径介于微滤和反渗透之间,在0.1~0.5Mpa的静压差推动下截留0.01-0.1um的分子和各种可溶性大分子,据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水体性质、后续膜组件进水要求与废水回用要求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超滤对粒径大于0.05um物质进行截留。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纳滤膜的孔径介于超滤和反渗透膜之间,采用纳滤能够使大部分水分子和部分一价离子经过纳滤膜,而高价离子与大部分的COD则不会被通过。据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当焦化废水生化出水含有氟离子时,为避免形成氟化钙结晶结垢,堵塞反渗透膜并影响反渗透膜的使用寿命,在超滤膜之后设置纳滤膜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保安过滤器,从而将氟离子与钙镁离子分离,并根据氟离子含量、反渗透膜进水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纳滤产水钙镁离子低于20mg/L以下,使之很难形成CaF2结晶结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易于想到的。最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经过反渗透盐水分离,废水回收率为70%,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水质、处理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废水水资源回收85%以上。而采用多级膜处理及循环处理方式以提高膜处理效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两级纳滤和两级反渗透,反渗透膜装置采用内循环式。且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反渗透膜及纳滤膜大约20%的浓缩液可以喷洒到煤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反渗透浓水与纳滤浓水混合去熄焦或冲渣;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软化沉淀之后进行初滤,之后再进行臭氧催化氧化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软化出水水质及处理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在催化氧化前是否需要进行初滤,而省略初滤步骤,其初步过滤的效果也相应消失。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公知证据3已给出石灰-纯碱软化法,同时加混凝剂,因此,其给出了石灰-碳酸钠-混凝剂三者结合使用的技术启示,公知证据4已证明混凝剂聚合氯化铝和聚丙烯酰胺,可用于焦化废水的高效混凝沉淀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依据公知证据3如何估算软化处理药剂用量的计算公式,并根据水质情况、处理要求等因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各药剂的用量,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预料得到的。
2、公知证据4已证明好氧和厌氧三相生物流化床技术单元,能够处理高负荷、高毒性有机废水的原因在于,好氧生物流化床中的污泥呈现完全的流态化,污泥和空气微气泡之间接触几率显著增加,提高了空气中氧气的利用效率,微生物活性较传统活性污泥法大大增加,耐有机负荷能力更强(参见公知证据4第1719-1724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本领域公知的好氧三相生物流化床技术单元使用空气微气泡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其深度处理采用的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其臭氧也以氧化性微气泡的形式加入,形成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将氧化性微气泡与废水中有机物反应;且本领域公知臭氧具有微絮凝作用,臭氧催化氧化流化床出水时必然需要进行液固分离,而在其需要回用未利用完的臭氧时,也需要将臭氧分离出来,因此,在该氧化性微气泡氧化装置设置分离结构进行固液气三相分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本领域公知活性炭-氧化剂-臭氧催化技术能有效降解烷基苯类、酯类和氯代烃类等有毒有机污染物,且对废水的处理效率要优于单独臭氧处理;且活性炭-H2O2催化氧化,以活性炭作催化剂,H2O2作氧化剂可催化氧化降解对氨基苯酚,其催化降解机理是先由氢氧自由基进攻苯环,使其降解成小分子,然后这些小分子吸附在活性炭表面,与双氧水反应而得以降解(参见公知证据1第83-8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焦化废水生化出水中所含有的难降解芳香烃化合物种类、胞外酶等水质情况和处理要求等因素,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H2O2作氧化剂,形成活性炭-H2O2-臭氧催化技术,并确定双氧水和臭氧的加入量,其催化氧化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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