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终端装置以及信息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08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813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12259.7
申请日:2014-08-20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苗文
合议组组长:李璐
参审员:李晓惠
国际分类号:G01S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虽然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但无法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既没有被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12259.7,名称为“电子设备、终端装置以及信息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0-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4:CN 102904618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
对比文件5:CN 102819315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
对比文件6:CN 103984971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射频信号发送单元,配置来发送射频信号;
识别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
位置确定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来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位于不同位置的至少两个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每一个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相位来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频率与所述射频信号的频率设为不同的值。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还包括:
位置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
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接收的识别信息而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所述处理单元当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分别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各自的识别信息,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接收的各自的识别信息而分别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
所述处理单元当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6. 一种终端装置,固定在用户的操作体上,其中包括:
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
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
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所述终端装置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便所述电子设备基于该匹配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互联。
7. 一种终端装置,其中包括:
轨迹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以及
处理单元,当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通过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
其中,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通过电子设备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识别信息,并根据所述识别信息获得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并且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而获得。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装置,其中,
所述轨迹识别单元为重力感应器或者陀螺仪。
9. 一种终端装置,其中包括:
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来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
10.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发送射频信号;
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
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当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包括:
从位于至少两个不同位置接收所述识别信息,
根据在每一个位置接收的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相位来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频率与所述射频信号的频率设为不同的值。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从第二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
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
当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分别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各自的识别信息;
根据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接收的各自的识别信息而分别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
当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电子设备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 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射频信号发送单元,配置来发送射频信号;识别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位置确定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由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0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发送射频信号;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由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第一终端装置的轨迹。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6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4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根据对比文件5给出的技术启示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进一步指出:独立权利要求6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固定在用户的操作体上,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所述第一终端的运动轨迹通过电子设备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识别信息,并根据所述识别信息获得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并且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而获得。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还包括: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修改为“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将“处理单元,配置来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修改为“处理单元,配置来通过比较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来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并且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与权利要求1类似地,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6、7、9、10。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第一终端装置反馈的识别信息不仅与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还对应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本申请的电子设备通过比较根据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则可确定第一终端装置与第二终端装置是否匹配,进而能够确定该第二终端装置是否同样由该特定用户所持有,即,实现对持有第二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的认证,并据此对其进行授权,并执行规定的处理,得以避免在其他用户持有第二终端装置下的非法使用。对比文件4并未提到装置所对应的用户权限以及对持有该装置的用户的身份的判断,也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装置的授权操作。对比文件4仅关注一个用户,没有对终端装置的权限进行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去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也没有任何动机对终端装置的权限进行管理。对比文件5所针对的是3D人机交互的精准触控要求问题,其完全不涉及不同设备的轨迹是否匹配的判断,也不涉及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对比文件6同样也不涉及不同设备的轨迹是否匹配的判断,也不涉及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因此对比文件4-6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该增加的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利用射频技术对终端装置定位,并根据该位置的变化所获得的该终端装置的轨迹实现各种功能,且能够实现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射频信号发送单元,配置来发送射频信号;
识别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
位置确定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来通过比较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来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并且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位于不同位置的至少两个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每一个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接收的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相位来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频率与所述射频信号的频率设为不同的值。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还包括:
位置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
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接收的识别信息而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所述处理单元当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对所述第一终端 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接收单元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分别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各自的识别信息,
所述位置确定单元根据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接收的各自的识别信息而分别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
所述处理单元当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6. 一种终端装置,固定在用户的操作体上,其中包括:
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
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
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所述终端装置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便所述电子设备基于该匹配确定该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互联。
7. 一种终端装置,其中包括:
轨迹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以及
处理单元,当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具有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的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通过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终端装置授权,并与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
其中,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通过电子设备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识别信息,并根据所述识别信息获得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并且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而获得。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装置,其中,
所述轨迹识别单元为重力感应器或者陀螺仪。
9. 一种终端装置,其中包括:
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处理单元,配置来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第一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授权,并与所述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
10.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其中包括:
发送射频信号;
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
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
通过比较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来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并且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包括:
从位于至少两个不同位置接收所述识别信息,
根据在每一个位置接收的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相位来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识别信息的信号的频率与所述射频信号的频率设为不同的值。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从第二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
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
当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所述电子设备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
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分别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各自的识别信息;
根据从第一终端装置以及第二终端装置接收的各自的识别信息而分别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以及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
当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根据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电子设备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数据传输。”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中涉及权限管理的部分是针对第二终端的,第一终端与第二终端轨迹的匹配则表示了识别信息与第二终端的权限相关联,若“识别信息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是指手持第一终端用户的权限,那么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若指的是手持第二终端的用户权限,那么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4仍不具备创造性,原因在于对比文件4实现了基于轨迹匹配的结果对第二终端进行授权从而互联,而是否由特定用户持有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进而确定第一终端轨迹的识别信息也对应于该特定用户相关的权限,是可以分析得出的;(2)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技术手段都是判断轨迹匹配,以及当匹配时建立电子设备与第二终端的互联,且本申请并未针对“确定是否持有以及授权”由其他相关特征的限定,若仅通过轨迹匹配来确定是否持有,本申请也无法解决其他用户非法使用的问题。且数据安全性是本领域的普遍需求,数据交互前的认证环节以及权限管理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和需求,因而“对第二终端进行授权后再进行交互”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成立,故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8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1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的一部分虽然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但无法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区别特征的另一部分既没有被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部分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权利要求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涉及电子设备通信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CN 102904618A)公开了一种设备间通信处理方法及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电子设备通信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091]、[0103]-[0105]段,附图1-3):
本发明实施例的设备间通信处理方法及装置中,通过电子设备设置的传感器来采集传感数据,进而根据传感数据来确定轨迹,在两个电子设备的轨迹匹配时,即可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以在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之间建立用于数据传输的传输通道和/或在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数据传输,为用户提供一种简单的实现设备间通信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
第一传感器为运动传感器,第二传感器为运动传感器。
假定第一电子设备为带有运动传感器的手机,第二电子设备为带有运动传感器的手机,此时,用户用一个手拿住两个电子设备,然后用户手部运动,带动两个电子设备同时运动,此时,两个运动传感器采集到的传感数据确定的轨迹完全相同,则可以判断出两个轨迹匹配(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7]段)。
当由服务器实现时,服务器会分别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获取第一传感数据和第二传感数据,并基于第一传感数据确定第一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所述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获取第一判断结果;
在第一判断结果指示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服务器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从第一电子设备/第二电子设备获取数据,并将其传输到第二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104]-[0105]段)。
由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终端装置”;第二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终端装置”;服务器分别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获取第一传感数据和第二传感数据,并基于第一传感数据确定第一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所述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在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服务器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从第一电子设备/第二电子设备获取数据,并将其传输到第二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基于传感数据确定轨迹,匹配第一和第二轨迹,以及执行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都是由服务器的处理器完成的,服务器的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用户用一个手拿住两个电子设备,然后用户手部运动,带动两个电子设备同时运动,此时,两个运动传感器采集到的传感数据确定的轨迹完全相同,则可以判断出两个轨迹匹配,也就是说,两个轨迹匹配说明两个电子设备由用户的一个手持有,对比文件4的上述特征相当于公开了:处理单元,配置来通过比较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来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用户持有,并且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用户持有。
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电子设备包括射频信号发送单元,配置来发送射频信号;识别信息接收单元,配置来从第一终端装置接收所述终端装置响应于所述射频信号而反馈的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唯一对应;位置确定单元,配置来根据所述识别信息确定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2)权利要求1中识别信息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处理单元配置来确定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并且当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确定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建立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低空间低成本地获取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以及如何识别并执行特定用户的权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CN 102819315A)公开了一种3D人机交互方法及系统,其属于人机交互技术领域,本申请是电子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的通信技术领域,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5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069]段):射频识别(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定位可以使用目前正在推广的NFC技术实现。NFC技术主要涉及NFC读写设备(包括芯片及天线)、 RFID电子标签(包括芯片及天线)和相关软件;其中,NFC读写设备通过天线与RFID电子标签进行无线通信;RFID电子标签由耦合元件(即天线)和芯片组成,每个RFID电子标签具有唯一的电子编码(ID),RFID电子标签附着在物体上,用于标识目标对象;RFID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自动识别技术,RFID 电子标签进入到射频电磁场后,获得感应电流作为工作电源,将标签信息发送给NFC读写设备,识别工作不需要人工干预。此外,RFID技术可以识别高速运动的物体,并可同时对多个RFID电子标签进行识别(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本发明提供一种3D人机交互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01,为手部配置不同ID的电子标签;具体的,为人体的各个手指和手掌分别配置不同ID的电子标签,并将手指或手掌与电子标签的ID的对应关系保存到终端的存储模块中;其中,电子标签可以是RFID电子标签,可以利用黏贴、涂抹、佩戴、植入等方式将电子标签直接配置在各个手指或手掌上;步骤102:配置包含3D虚拟人机界面成像空间的射频电磁场;通过调节终端中作为RFID读写模块的NFC芯片的RF输出功率或天线工作频率,来调整射频电磁场40的作用范围,使得射频磁场40能够包含3D虚拟人机界面成像空间30;步骤103,手部进入射频电磁场后,终端获取手部上电子标签的相关信息;终端内的RFID读写模块和电子标签之间通过耦合元件实现射频信号的无接触耦合,耦合通道内,RFID读写模块和电子标签之间能够实现能量传递和数据交换;处理模块可以根据发射的射频信号和电子标签反射的回波信号的之间的时间差,计算各手指或手掌的距离变化,记录回波信号的角度变化,可以确定各手指或手掌在3D虚拟人机界面成像空间的位置、运动方向和运动速度;步骤104,根据获取的电子标签的相关信息,获得各手指和手掌在3D虚拟人机界面成像空间的位置信息、运动速度、运动方向和运动轨迹;终端的处理模块根据RFID读写模块在设置的时间间隔内针对同一电子标签的ID对应手指或手掌,获取的连续的位置信息,计算手指或手掌的运动速度、运动方向、运动轨迹等(参见说明书第[0054]-[0069]段)。
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比,首先,两者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5涉及人机交互技术领域,本申请属于电子设备与终端设备之间的通信技术领域;其次,对比文件5中的3D人机交互方法要求配置多个电子标签的手部位于射频磁场40,该射频磁场40由NFC芯片的天线产生,NFC是一种近场无线通信技术,因此手部必须与提供射频磁场的终端保持较近的距离,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由服务器获取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的轨迹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服务器通常独立于终端设备设置或位于远程中心,其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距离较远,无法使用对比文件5所述的作用距离较近的射频识别技术与第一电子设备通信,进而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位置。对比文件5虽然给出了通过射频收发实现近场无线定位的技术启示,然而,射频收发不适用于远程通信,对比文件4中的服务器与电子设备之间通常为远程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无法将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收发定位方案用于对比文件4的远程通信中。也就是说无法将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中的服务器及第一电子设备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4的服务器判断了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在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说明两个电子设备由用户的一个手持有,不需要将用户限定为特定用户,也未对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建立电子设备(服务器)与第二终端装置之间的互联,执行规定的处理。对比文件4的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是唯一确定的相互传输数据的设备,其上无需设置与其唯一对应的识别信息,更不涉及“识别信息对应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的特征。其次,对比文件4针对现有技术中一个用户具有多个电子设备,电子设备间的数据交互不方便的技术问题为用户提供一种简单的设备间通信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7]段),在需要进行数据传输时,用户只需操作电子设备,使得两个电子设备的传感器根据用户操作产生的传感数据能够得到相匹配的轨迹即可,后续的传输通道的建立和/或数据传输就可以自动完成,降低了用户操作的复杂度(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服务器仅用于识别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运动轨迹是否相同以及作为数据传输的中转,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并不使用服务器进行特定的数据交换,因而服务器没有必要对电子设备设置使用权限以及对持有该装置的用户的身份的判断,也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电子设备的授权操作。对比文件4适用于确定用户的应用场景,没有对特定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去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也没有任何动机对特定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识别,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所针对的是3D人机交互的精准触控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利用电子标签对手指或手掌的动作进行判断以触发相应的操作,因其手部电子标签事先配置并存储,也不涉及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更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终端装置的授权操作,也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识别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最后,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通过特定用户佩戴(持有)具有特定ID(识别信息)的第一终端装置,并通过比较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是否一致来确定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特定用户持有,只有第二终端装置被特定用户持有才对其进行授权,与电子设备互联以实现权限管理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所公知的。
综上,鉴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低空间低成本地对终端装置定位,并根据该位置的变化所获得的该终端装置的轨迹,且能够实现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的有益效果,虽然对比文件5给出了使用射频定位技术识别近场运动轨迹的技术启示,但是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定位识别技术无法与对比文件4中的技术方案结合;对比文件4、5均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识别,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的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例如,只允许某些特定用户(即佩戴有特定ID的第一终端500的用户)在持有第二终端900并且按照特定轨迹进行操作时向电子设备100发送连接请求,而即使其他用户持有第二终端900并按照该轨迹进行操作也不向电子设备100发送连接请求,从而实现了权限管理”(参见说明书第[0054]段),由此可知,佩戴第一终端500的用户是特定用户,其具有允许向电子设备发送连接请求的权限,而该第一终端500具有特定ID(即识别信息),正是通过该特定ID确定用户是否是特定用户,因此该特定ID对应于特定用户的允许向电子设备发送连接请求的权限,即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识别信息…并且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可以由原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上述权限并不是第一或第二终端的权限,而是特定用户的权限,该特定用户是由用户是否佩戴具有特定ID的第一终端确定的。(2)合议组也认可数据交互前的认证环节以及权限管理是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但是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通过特定用户佩戴(持有)具有特定ID(识别信息)的第一终端装置,并通过比较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是否一致来确定第二终端装置是否由特定用户持有,只有第二终端装置被特定用户持有才对其进行授权,与电子设备互联以实现权限管理的手段也是本领域所公知的。因此,对于前置意见陈述的理由,合议组并不能接受。
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设备间通信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9]-[0091]、[0103]-[0105]段,附图1-3):
假定第一电子设备为带有运动传感器的手机,第二电子设备为带有运动传感器的手机,此时,用户用一个手拿住两个电子设备,然后用户手部运动,带动两个电子设备同时运动,此时,两个运动传感器采集到的传感数据确定的轨迹完全相同,则可以判断出两个轨迹匹配(参见说明书第[0067]段)。当由服务器实现时,服务器会分别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获取第一传感数据和第二传感数据,并基于第一传感数据确定第一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所述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获取第一判断结果;在第一判断结果指示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服务器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从第一电子设备/第二电子设备获取数据,并将其传输到第二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104]-[0105]段)。
将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可知,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终端装置”;第二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第二终端装置”;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6中的“电子设备”;服务器分别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获取第一传感数据和第二传感数据,并基于第一传感数据确定第一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所述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在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服务器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从第一电子设备/第二电子设备获取数据,并将其传输到第二电子设备/第一电子设备,上述特征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的“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二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所述终端装置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进行匹配”。
独立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终端装置固定在用户的操作体上,包括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且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2)识别信息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电子设备基于该匹配确定该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并与所述第二终端装置互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如何识别并执行特定用户的权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CN 102819315A)公开了一种3D人机交互方法及系统,其属于人机交互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详见独立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6相比,首先,对比文件5是在人的手部设置电子标签,与本申请中终端装置包括配置存储识别信息的识别信息存储单元的技术特征不同,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6的区别特征(1);其次,对比文件5也未给出将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中的3D人机交互方法要求配置多个电子标签的手部位于射频磁场40,该射频磁场40由NFC芯片的天线产生,NFC是一种近场无线通信技术,因此手部必须与提供射频磁场的终端保持较近的距离,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由服务器获取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的轨迹的技术方案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服务器通常独立于终端设备设置或位于远程中心,其与第一电子设备和第二电子设备距离较远,无法使用对比文件5所述的作用距离较近的射频识别技术与第一电子设备通信,进而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位置。对比文件5虽然给出了通过射频收发实现近场无线定位的技术启示,然而,射频收发不适用于远程通信,对比文件4中的服务器与电子设备之间通常为远程通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无法将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收发定位方案用于对比文件4的远程通信中。也就是说无法将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中用于存储识别信息的电子标签(相当于识别信息存储单元)与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电子设备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针对现有技术中一个用户具有多个电子设备,电子设备间的数据交互不方便的技术问题为用户提供一种简单的设备间通信的方式(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7]段),在需要进行数据传输时,用户只需操作电子设备,使得两个电子设备的传感器根据用户操作产生的传感数据能够得到相匹配的轨迹即可,后续的传输通道的建立和/或数据传输就可以自动完成,降低了用户操作的复杂度(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中第一电子设备与第二电子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交换,服务器仅用于识别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的运动轨迹是否相同以及作为数据传输的中转,第一和第二电子设备并不使用服务器进行特定的数据交换,因而服务器没有必要对电子设备设置使用权限以及对持有该装置的用户的身份的判断,也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电子设备的授权操作。对比文件4适用于确定用户的应用场景,没有对特定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的动机。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去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也没有任何动机对特定用户的权限进行管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识别,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所针对的是3D人机交互的精准触控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利用电子标签对手指或手掌的动作进行判断以触发相应的操作,因其手部电子标签事先配置并存储,也不涉及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更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终端装置的授权操作,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识别,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最后,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电子设备基于匹配(运动轨迹一致)确定该第二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二终端装置授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鉴于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识别终端装置的位置,并根据该位置的变化所获得的该终端装置的轨迹,且能够实现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特征(1),也未给出将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电子设备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4、5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设备间通信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7]、[0106]-[0107]段):用户用一个手拿住两个电子设备,然后用户手部运动,带动两个电子设备同时运动,此时,两个运动传感器采集到的传感数据确定的轨迹完全相同,则可以判断出两个轨迹匹配。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终端装置)通过服务器(对应于权利要求7中的电子设备)从第二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第一终端装置)获取第二传感数据,第一电子设备基于自身传感器的第一传感器数据确定第一轨迹(相当于具有权利要求7中的轨迹识别单元,配置来识别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获取第一判断结果(相当于权利要求7所述的处理单元,当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在第一判断结果指示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与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第一电子设备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将待传输对象发送到服务器,由服务器将待传输对象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
独立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第一终端装置具有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处理单元通过电子设备与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终端装置是由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终端装置授权,并与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2)其中,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通过电子设备接收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识别信息,并根据所述识别信息获得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并且根据所述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而获得。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并执行特定用户的权限以及如何识别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所针对的是3D人机交互的精准触控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利用电子标签对手指或手掌的动作进行判断以触发相应的操作,因其手部电子标签事先配置并存储,其不涉及终端装置之间的通信,也不涉及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更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终端装置的授权操作,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处理单元通过电子设备与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终端装置是由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终端装置授权,并与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CN 102819315A)公开了一种3D人机交互方法及系统,其属于人机交互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7相比,首先,对比文件5是在人的手部设置电子标签,终端设备根据手部上电子标签的相关信息获取手部动作时的位置和运动轨迹,因此设置电子标签并识别位置的对象是手部,权利要求7的区别特征(2)中设置识别信息以及识别位置的对象是第一终端装置,因此对比文件5未公开区别特征(2);其次,对比文件5也未给出将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综上,鉴于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获取第一终端装置的位置,并根据该位置的变化所获得的该终端装置的轨迹,且能够实现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5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5既未公开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将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在独立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终端装置,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设备间通信处理方法及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7]、[0106]-[0107]段):用户用一个手拿住两个电子设备,然后用户手部运动,带动两个电子设备同时运动,此时,两个运动传感器采集到的传感数据确定的轨迹完全相同,则可以判断出两个轨迹匹配。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终端装置)通过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电子设备)从第二电子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终端装置)获取第二传感数据,第一电子设备基于自身传感器的第一传感器数据确定第一轨迹,基于第二传感数据确定第二轨迹;之后判断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是否匹配,获取第一判断结果(相当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处理单元,配置来当根据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的变化获得的所述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与第一终端装置的运动轨迹一致时);在第一判断结果指示第一轨迹和第二轨迹匹配时(相当于权利要求9所述的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第一电子设备会执行一与数据传输相关的指令,将待传输对象发送到服务器,由服务器将待传输对象发送到第二电子设备。
独立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终端装置包括识别信息存储单元,配置来存储识别信息,所述识别信息与所述终端装置唯一对应,并响应于来自电子设备的射频信号而被反馈到所述电子设备,所述识别信息能够用于所述电子设备确定所述终端装置的位置;(2)识别信息对应于与特定用户相关联的权限;处理单元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第一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授权,并与所述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终端装置的位置以及何识别并执行特定用户的权限。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5(CN 102819315A)公开了一种3D人机交互方法及系统,其属于人机交互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的内容详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9相比,首先,对比文件5是在人的手部设置电子标签,与本申请中终端装置包括配置存储识别信息的识别信息存储单元的技术特征不同,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9的区别特征(1);其次,对比文件5也未给出将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具体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无法将对比文件5中的射频定位识别技术与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电子设备(相当于终端装置)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5所针对的是3D人机交互的精准触控的技术问题,其通过利用电子标签对手指或手掌的动作进行判断以触发相应的操作,因其手部电子标签事先配置并存储,也不涉及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的身份认证以及权限管理,更不涉及在相应身份认证后对终端装置的授权操作,未给出对用户的身份进行验证,仅允许特定用户操作的技术启示。最后,目前没有证据表明“通过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第一终端装置进行匹配以确定该第一终端装置是由所述特定用户持有从而对所述第一终端装置授权,并与所述电子设备互联以进行数据传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鉴于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识别终端装置的位置,并根据该位置的变化所获得的该终端装置的轨迹,且能够实现对持有终端装置的用户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5未公开区别特征(1)和(2),也未给出将射频识别定位技术与对比文件4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未给出对用户的权限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并且无证据表明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该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其与独立权利要求1的产品权利要求的特征一一对应,基于与评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4、5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0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在独立权利要求10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11-14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1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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