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39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99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6287.6
申请日:2014-11-26
复审请求人:湖北光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龙飞
合议组组长:吴通义
参审员:王亦然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6287.6,名称为“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湖北光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07日由“武汉融成天创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102106872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9日)、对比文件2(“猪血微胶囊技术及红豆血粉营养糊研究”,黄泽元等,肉类工业,1999年第11期,第34-36页,公开日为1999年)以及公知常识(《药剂学》,张超云等,辽宁大学出版社,第1版第1次印刷,第273-275页,公开日为2013年11月30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微胶囊以鳄鱼鲜血为原料,通过下述方法制备得到:
1)高压均质乳化:将鳄鱼鲜血经抗凝血剂处理,再经过高压均质乳化,得到粒径为30~100nm的鳄鱼血纳米均质化乳化液;所述抗凝血剂为5~25IU/ml的肝素钠或质量分数为4%柠檬酸钠水溶液或质量分数为5%EDTA溶液;高压均质乳化的压力为350~450MPa,线速度为150~300m/s;
2)初凝聚:在鳄鱼血纳米均质化乳化液中,搅拌下,首次加入乙醇进行初步脱水凝聚固化,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
3)单凝聚:在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中,搅拌下,加入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进行单凝聚,使羧甲基茯苓多糖通过静电引力均匀地均匀吸附在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表面,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所述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的质量分数为8%,所述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的添加量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5~8%;
4)复凝聚:在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中,搅拌下,加入壳聚糖溶液进行复凝聚,使壳聚糖通过静电引力均匀地吸附在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表面,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复凝聚体;所述壳聚糖溶液为含有4wt%柠檬酸的4wt%壳聚糖水溶液,所述壳聚糖溶液的添加量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10~15%;
5)喷雾冷冻干燥:复凝聚后,继续搅拌,第二次加入乙醇进行深度脱水处理;然后进行喷雾冷冻干燥处理,最后,过筛、包装,得到鳄鱼血纳米微胶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其特征在于:步骤2)、3)、4)、5)中,搅拌转速为60~100r/min,搅拌时间为10~40分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其特征在于:步骤2)、5)中,所述乙醇的添加量均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1~2倍。
4. 一种鳄鱼血纳米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高压均质乳化:将鳄鱼鲜血经抗凝血剂处理,再经过高压均质乳化,得到粒径为30~100nm的鳄鱼血纳米均质化乳化液;所述抗凝血剂为5~25IU/ml的肝素钠或质量分数为4%柠檬酸钠水溶液或质量分数为5%EDTA溶液;高压均质乳化的压力为350~450MPa,线速度为150~300m/s;
2)初凝聚:在鳄鱼血纳米均质化乳化液中,搅拌下,首次加入乙醇进行初步脱水凝聚固化,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
3)单凝聚:在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中,搅拌下,加入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进行单凝聚,使羧甲基茯苓多糖通过静电引力均匀地均匀吸附在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表面,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所述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的质量分数为8%,所述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的添加量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5~8%;
4)复凝聚:在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中,搅拌下,加入壳聚糖溶液进行复凝聚,使壳聚糖通过静电引力均匀地吸附在鳄鱼血纳米粒单凝聚体表面,得到鳄鱼血纳米粒复凝聚体;所述壳聚糖溶液为含有4wt%柠檬酸的4wt%壳聚糖水溶液,所述壳聚糖溶液的添加量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10~15%;
5)喷雾冷冻干燥:复凝聚后,继续搅拌,第二次加入乙醇进行深度脱水处理;然后进行喷雾冷冻干燥处理,最后,过筛、包装,得到鳄鱼血纳米微胶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3)、4)、5)中,搅拌转速为60~100r/min,搅拌时间为10~40分钟。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5)中,所述乙醇的添加量均为鳄鱼血初始重量的1~2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分别记载的是一种鳄鱼血冻干粉和一种猪血微胶囊,本申请记载的是一种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对比文件1、2的产品粒度与本申请的产品粒度明显不同。(2)本申请采取“高压均质乳化、初凝聚、单凝聚、复凝聚和喷雾冷冻干燥”的步骤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并非简单组合,本申请采用的水溶性羧甲基茯苓多糖不是公知的常用微囊材。(3)本申请纳米微胶囊有效地保留了鳄鱼血生理活性、协同增效性、稳定性,保质期延长,掩盖了鳄鱼血腥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说明书第1-60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这种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鳄鱼血纳米微胶囊,通过下述方法制备得到:将鳄鱼鲜血经抗凝血剂处理,再经过高压均质乳化,得到粒径为30~100nm的鳄鱼血纳米均质化乳化液;在搅拌下,加入乙醇进行初步脱水凝聚固化;在搅拌下,再加入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进行单凝聚;仍在搅拌下,继续加入壳聚糖柠檬酸溶液进行复凝聚,第二次加入乙醇进行脱水处理;最后,经喷雾冷冻干燥,得到鳄鱼血纳米微胶囊。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鳄鱼血冻干粉,其制备方法是:取鳄鱼血加入抗凝剂后低温离心分离得到血细胞和血浆;将血浆和血细胞分别处理冻干后混匀得到鳄鱼血冻干粉,其中血细胞粒度小于5微米(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10页第[0119]-[012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鳄鱼血冻干粉有抗肿瘤、抗甲型流感病毒、增强机体免疫等技术效果(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0017]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血液具有血腥味,且易氧化变质,利用微胶囊技术将血液进行微胶囊化,以腌盖血腥味,延长保存期。其具体的技术方案是:新鲜血液→抗凝固→酶法水解→加入壁材混合→过胶体磨→喷雾干燥→血粉(参见第34页左栏第1段,左栏倒数第1段-右栏倒数第5段)。
公知常识性证据《药剂学》公开了相分离法、单凝聚、复凝聚是本领域制备微胶囊的常规制备方法。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制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鳄鱼血的冻干粉剂;(2)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还进一步限定了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制剂的制备方法及部分参数。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是为了提血液制品的稳定性、掩盖血液制品的腥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将鳄鱼血制备为微胶囊制剂。相分离法、单凝聚、复凝聚是本领域制备微胶囊的常规制备方法,公知常识《药剂学》中披露了复凝聚法。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制备过程中所涉及的参数(如抗凝血剂的用量比、高压均质乳化的压力、线速度、乳化液的粒径、羧甲基茯苓多糖的浓度、用量比、柠檬酸与壳聚糖的浓度、用量比等)为本领域的普通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鳄鱼血微胶囊制剂的稳定性、有效成分、释放速率、治疗效果等在常规范围内选择上述参数的较优值,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说明书中也看不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前置审查意见进一步认为,复凝聚法是使用相反电荷的两种高分子材料作为复合囊材,在一定条件下使两种相反高分子电荷互相吸引,中和交联成复合囊材。带有负电的羧甲基茯苓多糖,能够成为壳聚糖的相反电荷的物质,作为一种常规选择的多糖,没有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产生,羧甲基茯苓多糖的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产品相比,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权利要求1是纳米微胶囊,对比文件1是冻干粉,权利要求1包括粒径为30~100nm的鳄鱼血纳米颗粒,而对比文件1鳄鱼血冻干粉中血细胞粒度小于5微米;(2)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羧甲基茯苓多糖和壳聚糖成分;(3)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制备方法。基于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由特定制备方法获得的含特定成分的纳米微胶囊。
就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获得的纳米微胶囊而言,其中羧甲基茯苓多糖不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制备纳米微胶囊常用囊材,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记载将羧甲基茯苓多糖作为制备纳米微胶囊囊材使用,采用“羧甲基茯苓多糖”作为囊材并非显而易见。虽然复凝聚法本身的正负电荷原理是已知的,羧甲基茯苓多糖和壳聚糖的电荷也符合上述原理,但是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去选择负电荷的羧甲基茯苓多糖和正电荷的壳聚糖配合的复合囊材作为制备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囊材使用。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将实施例1所制备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进行靶向控制释放实验。选用小杯法,介质选择200mL、0.10mol/L的盐酸,酶选择胃蛋白酶重2.0g,转速选择50~75rpm/min,温度选择(37±1)℃测试时间60分钟。测试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在1小时内全部崩解溶散,且其溶出量为标示量的75%以上,符合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本申请的纳米微胶囊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药剂学》公开所述内容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所认定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鳄鱼血纳米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包括加入羧甲基茯苓多糖水溶液进行单凝聚,使羧甲基茯苓多糖通过静电引力均匀地均匀吸附在鳄鱼血纳米粒初凝聚体表面的制备方法,由上述评述可知,该步骤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性证据《药剂学》公开所述内容的结合并非显而易见,基于权利要求1相同的评述理由,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所认定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鳄鱼血纳米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据此,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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