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及预防远视近视文字排版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治疗及预防远视近视文字排版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94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55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0902.6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张哲峰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洁
合议组组长:王阜东
参审员:陈学元
国际分类号:G06F17/25;A61H5/00;A61F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0902.6,名称为“治疗及预防远视近视文字排版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张哲峰。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62601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1、4、14段,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3、5-1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及电子显示屏显示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文字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辅以过渡性文字b,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显示屏显示图象由大到小,由小到大周期性变化,通过阅读文章,或查看显示屏等,眼睛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周期性的调整眼部系统,以达成预防和治疗远视远近视的目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排版形式其特征在于:由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或辅以过渡性字体b组成。大字体a,小字体c字号不限。过渡性字体b,由介于大字体a与小字体c之间连续的字体组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文字排版形式,其特征在于: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排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2、3的特征阶越式文字排版形式特征在于:只由大字体a和小字体c组成,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周期性排列。
5. 根据权利要求1、2、3的特征渐变式文字排版形式特征在于:由大字体a,小字体c,和过渡性字体b组成,过渡性字体b为介于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组成。
6. 根据权利要求1-5的特征阶越渐变式文字排版形式特征在于:由渐变式和阶越式组合而成,其技术特征,符合权利要求1-5项。
7. 根据权利要求1-6电子显示屏显示图像其特征在于:以时间为基础,图像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周期性的变化。”
驳回理由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以字数为基础。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限定部分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中,指出:(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限定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比文件1仅在常规的印刷字体规格中简单插入超大、超小字体,字体取值无规律;本申请限定字体大小及最终排布形式,以大小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辅以过渡性字体b,以字数为基础确定有规律的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排版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调整字体倍率大小及排版形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无法达到本申请确定的倍率及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排版形式。本申请实现了印刷字体间的合理排布,使得排版有利于调节眼部肌肉,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周期性变化,从而起到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作用,对比文件1未考虑这一点。对比文件2中的基于数字排版仅考虑美学原则及文字的重要程度,未考虑文字大小搭配后形成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其特征在于: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辅以过渡性字体b,过渡性字体b大小介于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组成,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形成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的文字排版形式,通过眼睛观察这些文字,无意识周期性的调整眼部系统,以达成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目的。
2. 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其特征在于:过渡性字体b大小最大等于大字体a,最小等于小字体c。”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大字体最大可以选择初号,而小字体的字号最小可以选择72号,因此其大字体的倍率可选择的大于4倍;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两个过渡字体段落中,包含有连续的大字体段落和小字体段落(相当于阶跃式),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大字体与小字体之间插入过渡字体,从而使得文章中的字体呈现由小到大、由大到小的变化规律的基础上,且基于文字大小的变化来调节眼部肌肉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大字体与小字体之间插入连续渐变的过渡性字体使得大字体到小字体的变化平滑化,从而形成渐变式的文字排版,从而实现眼部肌肉的调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阶跃式或渐变式进行文章的排版或以组合的形式进行排版。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出于节约程序的目的,合议组还指出:若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书恢复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则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若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及电子显示屏显示图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辅以过渡性字体b,过渡性字体b大小介于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组成,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形成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的文字排版形式;显示屏显示图象由大到小,由小到大周期性变化;通过眼睛观察这些文字、或查看显示屏等,无意识周期性的调整眼部系统,以达成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目的”,将权利要求2修改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及电子显示屏显示图像的方法,过渡性字体b大小最大等于大字体a,最小等于小字体c”,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大字体最大可以选择初号,而超小字体的字号最小可以选择72号,因此超大字体对超小字体的倍率可选择地大于4倍;另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同页或间隔页中、在常规的印刷字体规格中插入特大规格的印刷体和特小规格的印刷体,以及把一段文字内容由特大到特小的文字有序和无序的印在某个版面上,从而使得印刷版本中的字体呈现由小到大、由大到小的变化规律。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大小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辅以过渡性字体b,形成阶越式排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使大字体、小字体、过渡性字体之间的变化平滑化,并根据实际需求采用渐变式的形式或阶越式及渐变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文字排版,从而进一步增强预防远视及近视的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保护的视体版本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仅在常规的印刷字体规格中简单插入相对常规字体而言的、字体取值范围为初号-72号的超大、超小字体,其排版无规律性可言且教导是非连续性排版。本申请进一步限定字体大小以及最终排布形式,以大小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和小字体c或大小字体之间辅以过渡性字体b,该大小倍率大于4倍未被对比文件1所包含,且根据字数来形成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排版形式。对比文件1未提及以字数为基础确定的有规律连续排版形式,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启示。本申请的字数为基础是来确定渐变或阶跃怎么成连续性变化的基础,以阅读多少字数内的阶跃式或渐变式排版能达到治疗的最佳效果。选择文字的排版阶越式大字体或小字体为5到30个字,目的是为了保持有合理的凝视时间,而渐变式符合人们的自然观看事物的习惯;该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是复审请求人经过多次的实践及摸索,通过对普通人阅读习惯及视疲劳的时间的研究,将大小字体字数进行限制一定范围以内,以避免长时间阅读小字体形成眼部疲劳,造成老花眼或近视或其他眼部疾病。本申请通过上述技术特征实现了印刷字体间的合理排布,使得排版更有利于调节眼部肌肉,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周期性的连续性的变化,从而使人在阅读的过程中通过眼睛观看大小不同字体,根据字数多少定时周期性调节眼部肌肉,起到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作用。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其特征在于:文字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辅以过渡性文字b,过渡性文字b大小介于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组成,以字数为基础,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形成阶越式排版法或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的文字排版形式;大字体a,小字体c字号不限,过渡性字体b过渡性字体b大小最大等于大字体a,最小等于小字体c;阶越式排版法的字数基础是大小字体字数相等,在5至30字之间;是由大字体直接跨越到小字体,或由小字体直接跨越到大字体,渐变式排版法的字数基础是大字体与小字体最少字数都可小于5,在1-30之间。”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4段,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3、5-13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62601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23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对比文件1(CN102462601 A)公开了一种可以预防近视、远视、老花眼的视体版本(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种用于预防和治疗远视近视的特殊的文字排版形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说明书第[0006]段,权利要求2-3):在常规印刷体中插入特大和特小的印刷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辅以过渡性字体b,过渡性字体b大小介于大字体a和小字体c之间”),如一本书中的几页后的一页中的内容由特大字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大字体a”)和特小字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小字体c”)构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形成阶越式排版法;阶越式排版法是由大字体直接跨越到小字体”);也可以游戏的内容插入书刊杂志中,就是把一段文字内容由特大到特小的文字有序和无序的印在某个版面上,以供人们竞猜;从而使人们在长时间方式眼睛的“聚焦肌”看书刊杂志时,由于这种特殊视态体的出现,而造成眼睛“聚焦肌”本能的短时间的紧张活动;本印刷版本中所插入超大、超小的字体规格的范围在初号到72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文字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大字体a,小字体c字号不限”);本印刷版本中所插入的超大、超小字的页码在同页和间隔页中,间隔页的范围在1-1000页(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进行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过渡性字体b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组成,以字数为基础,形成渐变式排版法或阶越式渐变式组合的文字排版形式;过渡性字体b过渡性字体b大小最大等于大字体a,最小等于小字体c;阶越式排版法的字数基础是大小字体字数相等,在5至30字之间;是由小字体直接跨越到大字体,渐变式排版法的字数基础是大字体与小字体最少字数都可小于5,在1-30之间。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文字进行排版。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大字体、小字体和过渡性字体的周期性循环排列来预防远视和近视,并公开了使用阶越式排版法时大字体a直接跨越到小字体c,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得到启示,能够想到根据文字排版要求的以字数为基础,在使用多种字体的情况下,按照字数对不同字体的文字进行排版,并使用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作为过渡性字体,以实现字体的平滑变化,还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字体的阶越式排版,从而改善预防近视或远视的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进行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超大字体最大可以选择初号,而超小字体的字号最小可以选择72号,因此超大字体对超小字体的倍率可选择地大于4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文字由倍率大于4倍的大字体a与小字体c为基础”;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同页或间隔页中、在常规的印刷字体规格中插入特大规格的印刷体和特小规格的印刷体,以及把一段文字内容由特大到特小的文字有序和无序的印在某个版面上,从而使得印刷版本中的字体呈现由小到大、由大到小的变化规律,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6]段还公开了从大字体a直接跨越到小字体c的阶越式排版法。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大小字体周期性循环排列”。在此基础上,因用户的视力等身体状况存在差异,作为对不同字体的文字进行排版的基础的字数也会存在差异,这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使用多种字体排版的情况下,能够根据用户的个体特征设置所述字数,据此对文字进行排版,并使用连续变化的由大到小或由小到大的字体作为过渡性字体,以实现字体的平滑变化,还可根据实际需求结合字体的阶越式排版,从而进一步增强预防远视及近视的效果,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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