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儿童喂养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37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0967
优先权日:2012-10-11和2013-03-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53461.9
申请日:2013-10-11
复审请求人:约翰 凯拉斯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溥
合议组组长:马镯
参审员:李闻
国际分类号:A61J9/00,A61J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3461.9、名称为“儿童喂养系统”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约翰 ? M ? 麦克贝恩和凯拉斯 ? N ? 纳伦德兰,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1日和2013年03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1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在其他说明部分假设评述了权利要求1-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2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641072A,公开日期为2010年02月03日;
对比文件2:US 7185775B1,公告日期为2007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3:CN 200945973Y,公告日期为2007年09月12日;
对比文件4:CN 2631484Y,公告日期为2004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所述液体;
将所述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以便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以及
将装置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所述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喂养器具,该喂养器具包括:
连接器,所述连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连接器具有轴向孔;和
喂养区域,所述喂养区域被构造成放入儿童的嘴内,所述喂养区域具有与所述轴向孔连通的孔口,所述孔口被构造成允许液体从所述袋流过所述轴向孔和所述孔口并进入儿童的嘴内,其中,所述喂养区域具有勺子或喂养吸嘴的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吸奶器,并且所述吸奶器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所述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转接器,所述转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奶嘴、喂养器具或吸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的所述纵向轴线与所述吸嘴同轴,并且所述吸嘴具有内表面,所述内表面不具有螺旋螺纹,并且所述内表面包括从凸起、凹部和台阶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个特征件,所述特征件被成形为限定与所述纵向轴线垂直的平面,并且所述喂养装置具有连接器,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当所述连接器插入到所述吸嘴中时与所述吸嘴的所述内表面上的所述特征件接合以便将所述喂养装置保持在适当位置,其中所述吸嘴的内表面和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形成液密密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密密封被形成在所述特征件与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是C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具有在所述吸嘴的所述外表面上的两个凸缘,所述两个凸缘彼此间隔开并被构造成在所述两个凸缘之间接收所述保持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包括嘴部,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时允许所述吸嘴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嘴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被构造成 接收所述袋的内部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至少一个开口,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构造成允许所述袋的所述至少一部分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布置在与所述顶部相反的位置或在所述本体的侧面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带嘴袋插入到所述保持器中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袋插入到所述保持器的内部;和
将所述吸嘴侧向推入到所述保持器的顶部中的所述开口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卡扣配合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至所述保持器。
15. 一种儿童喂养系统,包括:
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液体以用于喂养儿童;
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置,所述装置被以可移除的方式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并且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喂养器具,该喂养器具包括:
连接器,所述连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连接器具有轴向孔;和
喂养区域,所述喂养区域被构造成放入儿童的嘴内,所述喂养区域具有与所述轴向孔连通的孔口,所述孔口被构造成允许液体从所述袋流过所述轴向孔和所述孔口并进入儿童的嘴内,其中,所述喂养区域具有勺子或喂养吸嘴的形状。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吸奶器,并且所述吸奶器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所述袋。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转接器,所述转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奶嘴、喂养器具或吸奶器。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的所述纵向轴线与所述吸嘴同轴,并且所述吸嘴具有内表面,所述内表面不具有螺旋螺纹,并且所述内表面包括从凸起、凹部和台阶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个特征件,所述特征件被成形为限定与所述纵向轴线垂直的平面,并且所述喂养装置具有连接器,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当所述连接器插入到所述吸嘴中时与所述吸嘴的所述内表面上的所述特征件接合以便将所述喂养装置保持在适当位置,其中所述吸嘴的内表面和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形成液密密封。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液密密封被形成在所述特征件与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是C形的。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具有在所述吸嘴的所述外表面上的两个凸缘,所述两个凸缘彼此间隔开并被构造成在所述两个凸缘之间接收所述保持器。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在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包括嘴部,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时允许所述吸嘴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嘴部。
2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内部区域。
2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卡扣配合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至所述保持器。”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以便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构造成允许所述袋的所述至少一部分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吸嘴被构造成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上述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12、15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在假设将权利要求1、12、15中超范围的技术特征删除的基础上,评述了权利要求1-26的创造性。具体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开口被构造成当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将所述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4之一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4之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儿童喂养系统,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基于与权利要求2-11、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6-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约翰?M ?麦克贝恩和凯拉斯 ?N ?纳伦德兰(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以便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中的“以便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删除;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将装置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前增加“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袋的所述至少一部分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修改为“袋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将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所述吸嘴被构造成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中的“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删除;将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所述装置被以可移除的方式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修改为“所述装置被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
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12、15超范围的缺陷,删除了相应特征;针对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26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对权利要求1和15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且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带嘴袋的吸嘴;对比文件1的带嘴袋是向上插入保持器的,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盖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中或从袋中流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15如下:
“1. 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所述液体;
将所述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以便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以及
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所述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至少一个开口,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构造成允许所述袋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布置在与所述顶部相反的位置或在所述本体的侧面上。”
“15. 一种儿童喂养系统,包括:
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液体以用于喂养儿童;
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以及
装置,所述装置被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并且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和15的修改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通过修改克服了超范围问题,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2和16中记载了“所述装置是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权利要求15中记载了:“保持器具有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15、16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其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保持器顶部的开口被构造成当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其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具有以上区别技术特征1)以外,还具有区别技术特征2)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带嘴袋的吸嘴,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所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之一公开,或是在对比文件1-3之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的,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2、16中的“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修改为“允许液体流出所述袋的奶嘴”,将权利要求15中的“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修改为“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则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2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11、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5-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16中的“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修改为“允许液体流出所述袋的奶嘴”,将权利要求15中的“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修改为“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即修改方式和复审通知书中假设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完全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尽管对比文件3公开了保持器的开口环21具有侧向开口并且能够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但是对比文件3的保持器由金属线框架2制成,具有与对比文件1中的外壳48完全不同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将对比文件3中的金属线框架2制成保持器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另外,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中所涉及的儿童喂养无关,技术领域相差较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想到将其教导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提供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所述液体;
将所述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以便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以及
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所述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出所述袋的奶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喂养器具,该喂养器具包括:
连接器,所述连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连接器具有轴向孔;和
喂养区域,所述喂养区域被构造成放入儿童的嘴内,所述喂养区域具有与所述轴向孔连通的孔口,所述孔口被构造成允许液体从所述袋流过所述轴向孔和所述孔口并进入儿童的嘴内,其中,所述喂养区域具有勺子或喂养吸嘴的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吸奶器,并且所述吸奶器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所述袋。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装置是转接器,所述转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奶嘴、喂养器具或吸奶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的所述纵向轴线与所述吸嘴同轴,并且所述吸嘴具有内表面,所述内表面不具有螺旋螺纹,并且所述内表面包括从凸起、凹部和台阶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个特征件,所述特征件被成形为限定与所述纵向轴线垂直的平面,并且所述喂养装置具有连接器,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当所述连接器插入到所述吸嘴中时与所述吸嘴的所述内表面上的所述特征件接合以便将所述喂养装置保持在适当位置,其中所述吸嘴的内表面和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形成液密密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液密密封被形成在所述特征件与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是C形的。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具有在所述吸嘴的所述外表面上的两个凸缘,所述两个凸缘彼此间隔开并被构造成在所述两个凸缘之间接收所述保持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包括嘴部,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时允许所述吸嘴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嘴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被构造成 接收所述袋的内部区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至少一个开口,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构造成允许所述袋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开口被布置在与所述顶部相反的位置或在所述本体的侧面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带嘴袋插入到所述保持器中的步骤包括:
将所述袋插入到所述保持器的内部;和
将所述吸嘴侧向推入到所述保持器的顶部中的所述开口内。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卡扣配合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至所述保持器。
15. 一种儿童喂养系统,包括:
带嘴袋,所述带嘴袋具有:
吸嘴;和
袋,所述袋被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袋被构造成容纳液体以用于喂养儿童;
保持器,所述保持器具有:
顶部,所述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和
本体,所述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以及
装置,所述装置被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可移除地联接到所述带嘴袋的所述吸嘴,并且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出所述袋的奶嘴。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喂养器具,该喂养器具包括:
连接器,所述连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所述吸嘴,所述连接器具有轴向孔;和
喂养区域,所述喂养区域被构造成放入儿童的嘴内,所述喂养区域具有与所述轴向孔连通的孔口,所述孔口被构造成允许液体从所述袋流过所述轴向孔和所述孔口并进入儿童的嘴内,其中,所述喂养区域具有勺子或喂养吸嘴的形状。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吸奶器,并且所述吸奶器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所述袋。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装置是转接器,所述转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奶嘴、喂养器具或吸奶器。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的所述纵向轴线与所述吸嘴同轴,并且所述吸嘴具有内表面,所述内表面不具有螺旋螺纹,并且所述内表面包括从凸起、凹部和台阶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个特征件,所述特征件被成形为限定与所述纵向轴线垂直的平面,并且所述喂养装置具有连接器,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当所述连接器插入到所述吸嘴中时与所述吸嘴的所述内表面上的所述特征件接合以便将所述喂养装置保持在适当位置,其中所述吸嘴的内表面和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被构造成形成液密密封。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液密密封被形成在所述特征件与所述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
22.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是C形的。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具有在所述吸嘴的所述外表面上的两个凸缘,所述两个凸缘彼此间隔开并被构造成在所述两个凸缘之间接收所述保持器。
24.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在所述保持器中的所述开口包括嘴部,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时允许所述吸嘴的一部分穿过所述嘴部。
25.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本体具有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内部区域。
2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儿童喂养系统,其中,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卡扣配合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至所述保持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2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6项。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1)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以便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将所述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权利要求15的技术特征“所述吸嘴被构造成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中的“在不使用其它硬件的情况下”删除。上述修改后的特征可以由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9页最后一段所记载的:“带嘴袋14具有吸嘴20,该吸嘴20构造成被卡扣配合到保持器12中,吸嘴20与保持器12之间的连接可以是以下连接中的任一种:摩擦配合、卡扣配合、磁性联接、需要扭转动作的连接、或其它类型的连接”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和15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2)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将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允许所述袋的所述至少一部分插入到所述本体的内部”中的“的所述至少一部分”删除,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15中的“本体被构造成接收所述袋的至少一部分”中的“的至少一部分”删除。上述修改后的特征可以由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4月13日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所记载的“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保持器的本体具有内部,该内部被构造成收容带嘴袋”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2和15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3)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将权利要求2和16的技术特征“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或流出所述袋的奶嘴”中的“流入或”删除。上述修改后的特征可以由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3日所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页第1段所记载的“带嘴袋的内容物穿过奶嘴的轴向孔和孔口进入婴儿的嘴内”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因此,权利要求2和16的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所指出的相关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一个并列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另一个并列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一个实施例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余部分是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另一实施例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其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一中“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出袋”,在技术方案二中 “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
对于技术方案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7页第8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4):一次性不可重复使用的带嘴袋用作使用流体的装运容器和喂食系统,带嘴袋2具有袋管口7(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吸嘴),参见附图1,带嘴袋2具有袋,袋被连接到袋管口7,带嘴袋2内容纳有流体1;带嘴袋2由可重复使用的外壳48封装,外壳48易于在支撑和保护带嘴袋2的同时由喂食者或幼儿握持(外壳48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保持器);外壳48设计有敞开底座,以允许带嘴袋从外壳48的下侧插入;如附图4所示,奶嘴底座螺纹21旋紧到袋管口7上的管口螺纹89上,可以拉动袋管口7紧密抵靠外壳48的顶部;由附图4可知,外壳48具有顶部,顶部具有开口,该开口可在袋管口7从下侧插入外壳48时接收袋管口7,且外壳48具有本体,本体被构造成接收带嘴袋2的袋;奶嘴底座螺纹21旋紧到袋管口7上的管口螺纹89上时,袋管口箔17被刺破,从而允许容纳在带嘴袋2内的流体1流入奶嘴16。奶嘴16和奶嘴底座12连接在一起所构成的奶嘴组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装置,奶嘴底座12通过螺纹连接到袋管口7,因此奶嘴组件是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联接到袋管口7的,奶嘴组件允许液体流出袋。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保持器顶部的开口被构造成当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以及如何稳定地将带嘴袋保持在保持器中。
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站立式框架液体软包装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3页第10行、附图1-9):本包装袋由软包装袋1(相当于带嘴袋)和金属框架2(相当于保持器)组成,软包装袋1上端封接在塑料嘴4(相当于吸嘴)上,塑料嘴4的中部具有卡槽41,金属框架2上端具有开口环21(即保持器顶部具有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里,此时包装袋1通过塑料嘴4固定在框架2上,与框架2成为一体,框架可重复使用,只要更换软包装袋即可(即塑料嘴4通过与其外表面的卡槽41接合的金属框架2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金属框架2)。参见附图9,开口环21具有侧向的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时部分地围绕塑料嘴4。由开口环21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将液体软包装袋1侧向插入到金属框架2中并将塑料嘴4横向推动到开口环21的开口中,并由开口环21侧向接收塑料嘴4。可见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加以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固定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带嘴袋和保持器,在对比文件1的保持器的顶部和本体设置侧向的开口,在带嘴带的吸嘴上设置卡槽,使得带嘴袋可从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将吸嘴横向推动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中,从而将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保持器中。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0行、附图8):卡槽41上下具有突出的卡边42,本包装袋在框架的作用下可方便的站立。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为了使得带嘴袋在保持器的作用下稳固站立且确保保持器和带嘴袋的连接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吸嘴的卡槽上下设置卡边,并调整卡边的尺寸和间隔,使得吸嘴不能沿着吸嘴的纵向轴线在保持器内移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技术方案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带嘴袋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顶部具有开口,所述开口被构造成当所述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2)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带嘴袋的吸嘴,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如何稳定地将带嘴袋保持在保持器中,以及如何拓展带嘴袋的用途。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站立式框架液体软包装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3页第10行、附图1-9):本包装袋由软包装袋1(相当于带嘴袋)和金属框架2(相当于保持器)组成,软包装袋1上端封接在塑料嘴4(相当于吸嘴)上,塑料嘴4的中部具有卡槽41,金属框架2上端具有开口环21(即保持器顶部具有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里,此时包装袋1通过塑料嘴4固定在框架2上,与框架2成为一体,框架可重复使用,只要更换软包装袋即可(即塑料嘴4通过与其外表面的卡槽41接合的金属框架2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金属框架2)。参见附图9,开口环21具有侧向的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时部分地围绕塑料嘴4。由开口环21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将液体软包装袋1侧向插入到金属框架2中并将塑料嘴4横向推动到开口环21的开口中,并由开口环21侧向接收塑料嘴4。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加以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固定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带嘴袋和保持器,在对比文件1的保持器的顶部和本体设置侧向的开口,在带嘴带的吸嘴上设置卡槽,使得带嘴袋可从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将吸嘴横向推动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中,从而将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保持器中。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0行、附图8):卡槽41上下具有突出的卡边42,本包装袋在框架的作用下可方便的站立。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为了使得带嘴袋在保持器的作用下稳固站立且确保保持器和带嘴袋的连接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吸嘴的卡槽上下设置卡边,并调整卡边的尺寸和间隔,使得吸嘴不能沿着吸嘴的纵向轴线在保持器内移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3行至第14页第3行、附图30):图30是一次性不可重复使用的带嘴袋2的透视图,带嘴袋具有带奶嘴的盖板112,盖板112可去除,从而允许袋2直接附接到吸奶器110上,通过操作吸奶器110从母亲胸部吸奶并装满带嘴袋2。由附图30可知,吸奶器连接到带嘴袋2的袋管口上,吸奶器110相当于技术方案二中的装置,允许液体流入袋。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所公开,且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拓展带嘴袋的用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带嘴袋的吸嘴,使其可连接到吸奶器。而吸奶器通过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如螺纹连接的方式连接到带嘴袋的吸嘴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4):将奶嘴连接到带嘴袋2的袋管口7,带嘴袋2内的流体流入奶嘴16。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段至说明书第8页第3段、附图1-4):将奶嘴组件(即喂养器具)连接到带嘴袋2,奶嘴组件具有奶嘴底座12(即连接器),奶嘴底座螺纹21旋紧到袋管口7上的管口螺纹89,带嘴袋2内的流体流入奶嘴16。由附图4可知,奶嘴底座12具有轴向孔,奶嘴16具有被构造成放入儿童的嘴内的喂养区域,喂养区域具有与轴向孔连通的孔口,所述孔口允许液体从袋流过轴向孔和孔口并进入儿童的嘴内。而将喂养区域设置为勺子形状或喂养吸嘴的形状仅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3页倒数第3行至第14页第3行、附图30):允许袋2直接附接到吸奶器110上,通过操作吸奶器110从母亲胸部吸奶并装满带嘴袋2。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为了使得带嘴袋的吸嘴能适配不同类型的接口,在吸嘴上设置转接器,使得转接器被构造成联接到奶嘴、喂养器具或吸奶器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吸嘴内表面和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构造的液密密封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结合有奶嘴的饮料容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0-44行、附图1-6):饮料容器4具有颈部(对应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吸嘴),颈部具有内表面且所述内表面不具有螺旋螺纹,奶嘴2的下部具有适配器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连接器),适配器1的外表面上设置有凸缘10,适配器1可以插入所述饮料容器4的颈部以实现液密密封。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装置之间的连接及液密密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这样的连接方式用于带嘴袋的吸嘴和喂养装置的连接器之间的连接。为了使得吸嘴的内表面与连接器的外表面接合的更加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吸嘴的内表面设置特征件,当连接器的外表面插入到吸嘴中时与所述吸嘴的内表面上的特征件接合以便将所述喂养装置保持在适当位置,以及在吸嘴的内表面和连接器的外表面形成液密密封。这是本领域惯用的连接手段和配合方式。而吸嘴的纵向轴线与吸嘴同轴,特征件是从凸起、凹部和台阶组成的组中选出的一个特征件,特征件被成形为限定与纵向轴线垂直的平面则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为了在喂养儿童时液体不洒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特征件与连接器的外表面之间形成液密密封。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8-10、14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行,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3页第10行、附图1-9):由附图4、9可知,金属框架2的开口环21是C形的;由附图8可知,卡槽41上下具有两个卡边42(即凸缘),两个卡边42彼此间隔开并被构造成在两个卡边42之间的卡槽41中接收金属框架2的开口环21;由附图4、9可知,当塑料嘴4被固定到金属框架2的开口环21时允许塑料嘴4的一部分穿过开口环21的嘴部;通过将开口环21卡在塑料嘴4的卡槽41,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将塑料嘴4固定至开口环21。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由附图3、4可知外壳48的本体具有被构造成接收袋的内部区域。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8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4):外壳48设计有敞开底座(即至少一个开口被布置在与顶部相反的位置),以允许带嘴袋从外壳48的下侧插入。而根据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将至少一个开口布置在本体的侧面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塑料嘴4与开口环21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的步骤包括:将袋插入到所述保持器的内部,和将吸嘴侧向推入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内。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儿童喂养系统,其包含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一中“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出袋”,在技术方案二中 “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
对于技术方案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将液体喂养给儿童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7页第8段至第8页第3段、附图1-4):一次性不可重复使用的带嘴袋用作使用流体的装运容器和喂食系统,带嘴袋2具有袋管口7(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吸嘴),参见附图1,带嘴袋2具有袋,袋被连接到袋管口7,带嘴袋2内容纳有流体1;带嘴袋2由可重复使用的外壳48封装,外壳48易于在支撑和保护带嘴袋2的同时由喂食者或幼儿握持(外壳48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保持器);外壳48设计有敞开底座,以允许带嘴袋从外壳48的下侧插入;如附图4所示,奶嘴底座螺纹21旋紧到袋管口7上的管口螺纹89上,可以拉动袋管口7紧密抵靠外壳48的顶部;由附图4可知,外壳48具有顶部,顶部具有开口,该开口可在袋管口7从下侧插入外壳48时接收袋管口7,且外壳48具有本体,本体被构造成接收带嘴袋2的袋;奶嘴底座螺纹21旋紧到袋管口7上的管口螺纹89上时,袋管口箔17被刺破,从而允许容纳在带嘴袋2内的流体1流入奶嘴16。奶嘴16和奶嘴底座12连接在一起所构成的奶嘴组件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装置,奶嘴底座12通过螺纹连接到袋管口7,因此奶嘴组件是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联接到袋管口7的,奶嘴组件允许液体流出袋。
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保持器顶部的开口被构造成当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以及如何稳定地将带嘴袋保持在保持器中。
对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站立式框架液体软包装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3页第10行、附图1-9):本包装袋由软包装袋1(相当于带嘴袋)和金属框架2(相当于保持器)组成,软包装袋1上端封接在塑料嘴4(相当于吸嘴)上,塑料嘴4的中部具有卡槽41,金属框架2上端具有开口环21(即保持器顶部具有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里,此时包装袋1通过塑料嘴4固定在框架2上,与框架2成为一体,框架可重复使用,只要更换软包装袋即可(即塑料嘴4通过与其外表面的卡槽41接合的金属框架2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金属框架2)。参见附图9,开口环21具有侧向的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时部分地围绕塑料嘴4。由开口环21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将液体软包装袋1侧向插入到金属框架2中并将塑料嘴4横向推动到开口环21的开口中,并由开口环21侧向接收塑料嘴4。可见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加以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固定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带嘴袋和保持器,在对比文件1的保持器的顶部和本体设置侧向的开口,在带嘴带的吸嘴上设置卡槽,使得带嘴袋可从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将吸嘴横向推动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中,从而将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保持器中。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0行、附图8):卡槽41上下具有突出的卡边42,本包装袋在框架的作用下可方便的站立。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为了使得带嘴袋在保持器的作用下稳固站立且确保保持器和带嘴袋的连接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吸嘴的卡槽上下设置卡边,并调整卡边的尺寸和间隔,使得吸嘴不能沿着吸嘴的纵向轴线在保持器内移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技术方案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保持器顶部的开口被构造成当吸嘴被横向推动到所述开口中时侧向接收所述吸嘴,所述开口部分地围绕所述吸嘴,所述吸嘴被构造成通过与所述吸嘴的外表面接合的所述保持器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所述保持器,使得所述吸嘴不能沿着所述吸嘴的纵向轴线在所述保持器内移动;2)以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将装置联接到带嘴袋的吸嘴,装置被构造成允许液体流入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如何稳定地将带嘴袋保持在保持器中,以及如何拓展带嘴袋的用途。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站立式框架液体软包装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3行至第3页第10行、附图1-9):本包装袋由软包装袋1(相当于带嘴袋)和金属框架2(相当于保持器)组成,软包装袋1上端封接在塑料嘴4(相当于吸嘴)上,塑料嘴4的中部具有卡槽41,金属框架2上端具有开口环21(即保持器顶部具有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里,此时包装袋1通过塑料嘴4固定在框架2上,与框架2成为一体,框架可重复使用,只要更换软包装袋即可(即塑料嘴4通过与其外表面的卡槽41接合的金属框架2而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金属框架2)。参见附图9,开口环21具有侧向的开口,开口环21卡在卡槽41时部分地围绕塑料嘴4。由开口环21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可将液体软包装袋1侧向插入到金属框架2中并将塑料嘴4横向推动到开口环21的开口中,并由开口环21侧向接收塑料嘴4。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其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加以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启示,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公开的固定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带嘴袋和保持器,在对比文件1的保持器的顶部和本体设置侧向的开口,在带嘴带的吸嘴上设置卡槽,使得带嘴袋可从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将吸嘴横向推动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中,从而将吸嘴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保持器中。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8-10行、附图8):卡槽41上下具有突出的卡边42,本包装袋在框架的作用下可方便的站立。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为了使得带嘴袋在保持器的作用下稳固站立且确保保持器和带嘴袋的连接紧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在吸嘴的卡槽上下设置卡边,并调整卡边的尺寸和间隔,使得吸嘴不能沿着吸嘴的纵向轴线在保持器内移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最后3行至第14页第3行、附图30):图30是一次性不可重复使用的带嘴袋2的透视图,带嘴袋具有带奶嘴的盖板112,盖板112可去除,从而允许袋2直接附接到吸奶器110上,通过操作吸奶器110从母亲胸部吸奶并装满带嘴袋2。由附图30可知,吸奶器连接到带嘴袋2的袋管口上,吸奶器110相当于技术方案二中的装置,允许液体流入袋。可见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已经被对比文件1的另一实施例所公开,且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拓展带嘴袋的用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带嘴袋的吸嘴,使其可连接到吸奶器。而吸奶器通过不需要其它硬件的方式,如螺纹连接的方式连接到带嘴袋的吸嘴则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另一实施例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6-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2-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权利要求2-11、14的评述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6-2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四、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一样,都涉及到对液体食品的包装,属于相近领域,且在包装时都采用软的带嘴袋与硬质的保持器相配合,其构思相近。其次,对比文件3可重复使用的金属框架线2和对比文件1可重复使用的外壳48作用相同,都用于保持带嘴袋,且与带嘴袋的连接都是可移除的连接,在与带嘴袋连接时,也都是通过保持器顶部的开口接收嘴袋的吸嘴。对比文件3公开了保持器与带嘴袋的固定方式为:保持器的开口环21具有侧向的开口,袋可侧向插入保持器,并由开口环21横向接收带嘴袋的塑料嘴4,开口环21卡在塑料嘴4的卡槽41。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为了解决“如何方便地将带嘴袋插入到保持器中以及如何稳定地将带嘴袋保持在保持器中”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的固定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保持器和带嘴袋的固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连接结构,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外壳48和袋管口7进行简单的改型,在外壳48的侧面设置可插入袋的开口,并在外壳48的顶部设置可横向接收袋管口的开口,从而使得带嘴袋可侧向插入到保持器中,并将袋管口横向推动到保持器顶部的开口中,以及在袋管口7设置可接收保持器的开口的卡槽,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的袋管口以可移除的方式固定到保持器中。这样的设置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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