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35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80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0770.9
申请日:2016-07-28
复审请求人:陈应天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丽丽
合议组组长:罗崇举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H01L31/18,H01L31/0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0770.9,名称为“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陈应天,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于2016年09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于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于2017年0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申请提出了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即在常温下用轴辊压制由聚合物—光电池—聚合物组成的三明治式光伏组件以完全清除光电池表面及背面的气泡;所述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可直接成为超薄光伏组件,也可以成为制造一般光伏组件的预成型组件,其制造方法的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1)将液态封装材料8调节到所需粘度;
(2)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1表面及背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3)使用涂胶轮2将聚合物膜9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4)使用涂胶轮3将聚合物膜10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5)将聚合物膜9、光电池1、聚合物膜10覆合并使用对轴辊4和5进行常温辊压,对轴辊的夹紧力和速度可以通过装置6和7进行调节,以使得压制后的预成型组件或超薄光伏组件的胶膜8达到一定厚度而且气泡完全消除;
(6)将覆合压制成的三明治预成型组件进入冷压机或热压机进行固化;
(7)将固化后的预成型组件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完成光伏组件的制造,也可成为独立的超薄光伏组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常温,在范围-10-80℃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所述的液态封装材料8的粘度,在范围500-10000CPS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中所述的轴辊的夹紧力范围在10-1000N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所述的轴辊的滚动速度范围在1-200cm/min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所述的胶膜厚度范围在0.01-5mm内。”
驳回决定指出:(1)说明书中的“水上电站”、“步骤5中所述的常温,其特征是在范围-10-50℃”,说明书摘要中的“水上电站”,既未明确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5339454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的区别在于“①将液态封装材料8调节到所需粘度;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1表面及背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2将聚合物膜9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3将聚合物膜10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辊压在常温下进行,封装方式为冷封装;②对轴辊的夹紧力和速度可以通过装置6和7进行调节;③覆合压制成的三明治预成型组件可由冷压机进行固化;④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可直接成为超薄光伏组件,也可以成为制造一般光伏组件的预成型组件;将固化后的预成型组件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完成光伏组件的制造,也可成为独立的超薄光伏组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CN102694059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公开了在太阳能电池芯片上涂布液态封装材料,然后通过自然干燥的固化处理使液态封装材料固化成封装层以完成电池的封装,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封装材料采用液态封装材料,并且通过常温下辊压、固化处理形成封装,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其它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②-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全文替换页、说明书摘要替换页,具体修改如下:将说明书第[0008]段中的“水上电站”以及说明书摘要中的“水上电站”删除,将说明书第[0009]段中的“步骤5中所述的常温,其特征是在范围-10-50℃”修改为“步骤5中所述的常温,其特征是在范围20-28℃”,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的常温,在范围20-28℃内”,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将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中的“水上电站”删除,将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的温度范围修改为20-28℃,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低能耗的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除去层叠体中的气泡,得到制作满意的层叠体,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如何调整技术方案才可以降低制造光伏组件的能耗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的层叠体形成用片为固态,其给出了使用固态封装材料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使用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是为了将其固化后得到硬化的封装层,避免施压过大引起破片,本申请使用液态封装材料是为了避免后续的加热处理,节约能源,降低能耗,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中的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应用对比文件2中的液态封装材料;对比文件2是在太阳能芯片表面喷涂液态封装材料,本申请是通过辊压的方式固定液态封装材料,辊压和喷涂不同,喷涂方式必然会选择液态封装材料,对于两种不同的方式,其技术方案的技术参数必然不具有参考性;本领域液态封装材料使用极少,在使用前调节液态封装材料的粘度也并非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本发明提出了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即在常温下用轴棍压制由聚合物-光电池-聚合物组成的三明治式光伏组件以完全清除光电池表面及背面的气泡;所述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可直接成为超薄光伏组件,也可以成为制造一般光伏组件的预成型组件,其制造方法的特征包括以下步骤:
(1)将液态封装材料8调节到所需粘度;
(2)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1表面及背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3)使用涂胶轮2将聚合物膜9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4)使用涂胶轮3将聚合物膜10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
(5)将聚合物膜9、光电池1、聚合物膜10覆合并使用对轴辊4和5进行常温辊压,对轴辊的夹紧力和速度可以通过装置6和7进行调节,以使得压制后的预成型组件或超薄光伏组件的胶膜8达到一定厚度而且气泡完全消除;
(6)将覆合压制成的三明治预成型组件进入冷压机或热压机进行固化;
(7)将固化后的预成型组件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完成光伏组件的制造,也可成为独立的超薄光伏组件;
所述的常温,在范围20-28℃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1中所述的液态封装材料8的粘度,在范围500-10000CPS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中所述的轴辊的夹紧力范围在10-1000N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所述的轴辊的滚动速度范围在1-200cm/min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制造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方法,其特征是,步骤5所述的胶膜厚度范围在0.01-5mm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常温下采用液态封装材料对太阳能芯片进行封装,其虽未详细记载温度,但“20-28℃”属于常温的常用温度范围,对比文件2采用液态封装材料并通过自然干燥进行封装,其过程同样不需要加热,可以降低能耗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能耗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封装材料采用液态封装材料;本申请采用的常温辊压是在涂上液态封装材料后进行辊压,辊压是为了调整组件的厚度以及去除气泡,其与对比文件1中使用轧辊对电池层叠体施加压力步骤的作用是一样的,常温是为了使用液态封装材料,在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下能实现常温辊压,本申请使用涂胶轮涂覆液态封装材料的方式与对比文件2的喷涂方式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涂覆液态封装材料的方式不具备创造性;液态封装材料若粘度太低,不能附着在电池表面,涂在电池表面的液态封装材料会四处流动,液态封装材料若粘度太高,难以涂覆且辊压过程较难去除气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使用液态封装材料前调整其至较优的粘度是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将液态封装材料8调节到所需粘度;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1表面及背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2将聚合物膜9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3将聚合物膜10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辊压在常温下进行,常温在范围20-28℃内,封装方式为冷封装;②对轴辊的夹紧力和速度可以通过装置6和7进行调节;③覆合压制成的三明治预成型组件可由冷压机进行固化;④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可直接成为超薄光伏组件,也可以成为制造一般光伏组件的预成型组件;将固化后的预成型组件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完成光伏组件的制造,也可成为独立的超薄光伏组件”,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需要加热、直接涂布液态封装材料、固化形成封装层,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该不加热的液态封装材料使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封装工艺中,从而得到常温液态封装材料的辊压封装方法,区别技术特征①中的其它技术特征以及区别技术特征②-④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通过在常温下辊压、并且通过调整轴棍的夹紧力和速度,制备得到了无气泡的三明治式光伏组件,而且制备过程避免了真空、高温及高压工艺,降低了能耗;对比文件1主要除去的为层叠体形成用片与压接基板之间的气泡,本申请中液态封装材料主要是用于除去基板与聚合物之间的气泡而设置的,对比文件1的层叠体形成用片为固态,本申请的液态封装材料为液体,对比文件1中的层叠体形成用片与本申请的液态封装材料的设置理念及作用机理上,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使用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是为了将其固化后得到硬化的封装层,避免施压过大引起破片,本申请使用液态封装材料是为了避免后续的加热处理,节约能源,同时可避免光伏组件中背板或前表面之间产生气泡,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应用对比文件2中的液态封装材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全文替换页、说明书摘要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摘要附图;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客观上起到的作用和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339454A,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2:CN102694059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冷封装制造光伏组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的制造方法,包括:将正面侧透明保护构件、层叠体形成用片、太阳能电池元件、层叠体形成用片和背面侧保护构件依序层压形成层叠体(正面侧透明保护构件、太阳能电池元件、背面侧保护构件共同相当于聚合物-光电池-聚合物组成的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加热层叠体,然后将加热的层叠体通过使用轧辊加压(相当于轴辊压制)从而进行预压接,然后将层叠体加热从而进行交联一体化,制造了太阳能电池,其中层叠体形成用片是由包含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和交联剂的组合物形成的EVA片,正面侧透明保护构件可为聚酰亚胺基板、氟树脂系基板等,厚度通常是0.1至10mm,背面侧保护构件可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等的塑料膜、聚氟乙烯膜等。在输送层叠体的同时使其经过加热炉301至预定温度,随后使层叠体经过轧辊304之间,轧辊304以预定的线性负荷对经过辊之间的目标持续加压进行预压接,从层叠体形成用片和与其压接的基板之间的界面除去气泡,然后对上述预压接之后的层叠体加热加压以使其交联一体化(相当于热压固化),然后对交联之后的层叠体进行冷却。根据该层叠体的制造方法,层叠体中的气泡的除去可以在通过使用轧辊加压的压接工序中充分进行,由于气泡而造成的层叠体的透明性的劣化难以发生,因此该制造方法适用于作为层叠体的需要具有高透明性的太阳能电池的制造(见说明书第[0018]、[0075]-[0081]、[0085]-[0088]段,图1、3)。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①将液态封装材料8调节到所需粘度;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1表面及背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2将聚合物膜9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使用涂胶轮3将聚合物膜10单面均匀地涂上液态封装材料8;辊压在常温下进行,常温在范围20-28℃内,封装方式为冷封装。其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减少能耗、降低成本。
②对轴辊的夹紧力和速度可以通过装置6和7进行调节。其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压制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参数以去除气泡。
③覆合压制成的三明治预成型组件可由冷压机进行固化。其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选择固化三明治式光伏组件的工艺。
④三明治式光伏组件可直接成为超薄光伏组件,也可以成为制造一般光伏组件的预成型组件;将固化后的预成型组件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完成光伏组件的制造,也可成为独立的超薄光伏组件。其在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制造出的光伏组件如何进一步应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芯片封装工艺,其中将液态封装材料直接喷涂于太阳能芯片10的表面,液态封装材料是可为环氧树脂、高分子材料、聚氨酯的其中一种,喷涂处理是可利用喷、涂布、刷、刮的其中一种方式进行,依该液态封装材料的种类选择对应的固化方式,固化处理亦可选择使用自然干燥的方式进行,使该液态封装材料硬化成型,以于该太阳能芯片10表面形成封装层30,完成该太阳能芯片10的封装(见说明书第[0004]-[0013]、[0025]-[0030]段,图1-4)。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直接喷涂液态封装材料、固化形成封装层,并且该喷涂也可是涂布,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需要加热、直接涂布液态封装材料、固化形成封装层,而本领域公知的是,不加热可降低能耗,并且在光伏组件领域,减少能耗、降低成本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致力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不加热、使用液态封装材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本领域公知的技术问题,减少能耗、降低成本,容易想到将该不加热的液态封装材料使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封装工艺中,从而得到常温液态封装材料的辊压封装方法;而为了使液态封装材料满足辊压封装工艺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调整液态封装材料的粘度以适应辊压封装工艺,并按照辊压封装工艺中的三明治式结构,在焊接好的光伏电池阵列的表面以及背面均匀地涂布液态封装材料,以及为了更好的辊压效果,将封装前板以及后板需要与光伏电池阵列压合的面也涂布上液态封装材料,而使用涂胶轮涂布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直接涂布液态封装材料,即不加热,冷封装,在常温下形成封装层,而20-28℃范围的温度是本领域公知的常温温度范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在辊压时,通过轴辊的相应装置来调节夹紧力和速度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用冷压机冷压固化和用热压机热压固化都是常用的固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要固化的材料、需求等选择相应固化方式,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④,封装好的超薄光伏组件可独立使用、也可进一步通过普通的粘合或嵌合或连接方法固定在刚性的支撑板上后再使用,这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将液态封装材料的粘度限定在范围500-10000CPS内,而在辊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辊压工艺要求选择将液态封装材料的粘度调节在该范围,并且对液态材料的粘度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和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将轴辊的夹紧力限定在10-1000N内,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将轴辊的滚动速度限定在1-200cm/min内,而在辊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辊压工艺要求调节轴辊的夹紧力和滚动速度以便更好的去除气泡,并且对轴辊的夹紧力和滚动速度的调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和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将胶膜厚度限定在0.01-5mm内,而对于光伏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光伏组件性能要求来选择胶膜的厚度,并且对胶膜厚度的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可实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本申请在其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了将封装材料内由于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气泡抽掉,包裹光伏组件的弹性体内必须没有气泡,对使用室温固化的封装材料中都发现一个共同的难点,即,如果没有真空系统,光电池同这些刚性背板或前表面之间的气泡是无法避免的,由此可知,光伏组件中的气泡主要是由于封装材料引起的,当将光电池、封装材料、背板/前板压合时,由于封装材料的存在,封装后的光伏组件中容易存在气泡。而对比文件1中的气泡也是由于层叠体形成用片引起的,为了避免层压正面侧透明保护构件、层叠体形成用片、太阳能电池元件、层叠体形成用片和背面侧保护构件形成的太阳能电池中存在气泡,对比文件1提出了使用轧辊加压的压接工序。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描述气泡位置时用语不同,但是它们均是由封装材料带来的,并且,本领域公知的是,光电池必须由封装材料密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层叠体形成用片与本申请中的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是一样的,都是对光电池进行密封,只不过对比文件1中的层叠体形成用片是固态,而本申请的液态封装材料是液体。
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充分去除层叠体中的气泡,这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消除气泡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也是使用辊压方式来消除气泡,对比文件1未公开使用液态封装材料、常温冷封装的相关技术特征,而这也正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所在。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不需要加热、直接涂布液态封装材料、固化形成封装层,虽然对比文件2文字记载了其涂布液态封装材料的作用与本申请的作用不同,但是,采用不加热的工艺相对于需要加热的工艺能够降低能耗,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减少能耗、降低成本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致力于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了对比文件2的不需要加热、直接涂布液态封装材料、固化形成封装层的技术内容后,基于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该技术内容由于不需要加热而能够降低能耗,有动机想到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太阳能电池制造工艺中,从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固态封装材料替换为液态封装材料。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液态封装材料、常温冷封装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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