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驱动系统及用于该电驱动系统的能量存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10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9632
优先权日:2013-06-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32991.X
申请日:2014-05-13
复审请求人:比伯拉赫利勃海尔-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雪梅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张海春
国际分类号:H02M5/458,H02J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2991.X,名称为“电驱动系统及用于该电驱动系统的能量存储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比伯拉赫利勃海尔-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22项、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量存储装置,用于连接到驱动系统(1)的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包括至少一个电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用于将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到所述存储模块(7)的内部电压电路,以及控制装置(9),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8),其特征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8)是双向的;
控制装置(9)具有输出和馈入控制机构,用于对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进行控制,以将电流从存储模块(7)输出至直流电压电路(4)和将电流从直流电压电路(4)馈入存储模块(7),
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存储模块(7)包括至少一个电容器,优选地为双层电容器,用于能量存储。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能够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的冷却电路。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所述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和/或环境温度和/或内部壳体温度来控制。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冷却剂连接(14)被配置成可插拔的。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壳体(10)被配置成可分的,且包括多个可集中在一起形成公共壳体(10)的壳体零件,其中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不同电气部件优选地被容纳在不同的壳体零件中,所述不同电气部件能通过导电性连接装置,具体为插入式触点,而相互连接。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在所述壳体零件的接口处,提供当集中所述壳体零件时自动接触的插入式触点。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提供报警信号设备,用于为仍充有能量的存储模块(7)输出报警信号,和/或提供断开开关,用于断开存储模块(7),和/或用于对壳体(10)处的功率连接(11,12)去能。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提供放能电路,用于将存储在存储模块(7)中的能量转换成热量,且其优选地能够由来自外部的控制命令进行控制。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控制机构,用于确定能量指标,以及用于将所述能量指标提供和/或发送给更高等级的控制,所述能量指标表示存储器中可用的能量。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用于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控制和/或调节机构,其响应于来自外部的控制信号,通过用于调节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缺省的希望值转换用于充能/放能的可定义的功率值。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功率控制机构,用于调节或控制和/或限制最大可传送功率,和/或包括电压调节和/或控制机构,用于调节或控制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输出电压。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被配置成使得能从外部向其提供可配置参数,且其根据从外部馈入的这些可配置参数执行特性受控的操作模式。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多个多个能量存储单元能相互连接为并行连接,每个所述能量存储单元具有容纳在壳体中的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所述多个能量存储单元通过它们的外部功率连接(11,12)直接相互连接,所述外部连接在每种情况下为正极至正极以及负极至负极形式。
16. 根据前两个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并行连接的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优选地经由总线系统相互连接,且支持所述并行连接,使得所有所述存储模块(7)被设置和/或控制为至少近似均一的能量数量。
1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一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被定义为主单元,且其他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被定义为能够由所述主单元控制的从单元。
18. 一种驱动系统,其具有至少一个能够经由电力电子设备(2)馈电的电动机(M),以及还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缓存从所述电动机(M)回馈的能量的能量存储装置(6),所述电力电子设备(2)能经由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至电压源(5),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配置,且能连接到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
1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驱动系统,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的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的最大电压(U2)被保持为低于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的最小电压。
20. 根据前述两个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其中经由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的直流/直流转换器(8)来将所述电动机(M)的回馈能量馈入到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和将缓存能量从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输出到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
21. 一种起重装置,具体为诸如集装箱桥式起重机的起重机,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
22. 一种建筑机器,具体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
驳回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CN1930071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对比文件5(CN101795021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8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余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21-22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20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4的部分附加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特征“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的能量存储单元,并且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对比文件5也没有相关教导,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冷却电路,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外部冷却电路,也没有公开容纳在壳体中同时用于控制外部和/或内部冷却电路的控制装置。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量存储装置,用于连接到驱动系统(1)的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包括至少一个电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用于将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到所述存储模块(7)的内部电压电路,以及控制装置(9),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8),其特征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8)是双向的;
控制装置(9)具有输出和馈入控制机构,用于对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进行控制,以将电流从存储模块(7)输出至直流电压电路(4)和将电流从直流电压电路(4)馈入存储模块(7),
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
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存储模块(7)包括至少一个电容器,优选地为双层电容器,用于能量存储。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冷却剂连接(14)被配置成可插拔的。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壳体(10)被配置成可分的,且包括多个可集中在一起形成公共壳体(10)的壳体零件,其中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不同电气部件优选地被容纳在不同的壳体零件中,所述不同电气部件能通过导电性连接装置,具体为插入式触点,而相互连接。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在所述壳体零件的接口处,提供当集中所述壳体零件时自动接触的插入式触点。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提供报警信号设备,用于为仍充有能量的存储模块(7)输出报警信号,和/或提供断开开关,用 于断开存储模块(7),和/或用于对壳体(10)处的功率连接(11,12)去能。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提供放能电路,用于将存储在存储模块(7)中的能量转换成热量,且其优选地能够由来自外部的控制命令进行控制。
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控制机构,用于确定能量指标,以及用于将所述能量指标提供和/或发送给更高等级的控制,所述能量指标表示存储器中可用的能量。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用于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控制和/或调节机构,其响应于来自外部的控制信号,通过用于调节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缺省的希望值转换用于充能/放能的可定义的功率值。
10.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功率控制机构,用于调节或控制和/或限制最大可传送功率,和/或包括电压调节和/或控制机构,用于调节或控制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输出电压。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被配置成使得能从外部向其提供可配置参数,且其根据从外部馈入的这些可配置参数执行特性受控的操作模式。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多个多个能量存储单元能相互连接为并行连接,每个所述能量存储单元具有容纳在壳体中的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
1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所述多个能量存储单元通过它们的外部功率连接(11,12)直接相互连接,所述外部连接在每种情况下为正极至正极以及负极至负极形式。
14. 根据前两个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并行连接的所述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优选地经由总线系统相互连接,且支持所述并行连接,使得所有所述存储模块(7)被设置和/或控制为至少近似均一的能量数量。
1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能量存储装置,其中一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被定义为主单元,且其他能量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9)被定义为能够由所述主单元控制的从单元。
16. 一种驱动系统,其具有至少一个能够经由电力电子设备(2)馈电 的电动机(M),以及还具有至少一个用于缓存从所述电动机(M)回馈的能量的能量存储装置(6),所述电力电子设备(2)能经由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至电压源(5),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配置,且能连接到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
1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的驱动系统,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的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的最大电压(U2)被保持为低于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的最小电压。
18. 根据前述两个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其中经由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的直流/直流转换器(8)来将所述电动机(M)的回馈能量馈入到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和将缓存能量从所述能量存储装置(6)输出到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
19. 一种起重装置,具体为诸如集装箱桥式起重机的起重机,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
20. 一种建筑机器,具体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的背景技术存在相同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5公开了电驱动系统将电容器和转换器集成在一个公共壳体中,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能量储存装置更好地与电驱动系统整合在一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能量存储装置各个模块设置在一个公共壳体中,应用于对比文件3中。(2)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仅在于,本申请将转换器的控制器与转换器一起集成在壳体中,而对比文件5中转换器的控制器位于外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转换器的控制装置设置在内部,从内部控制装置接收控制信号,或者将转换器的控制装置设置外部,从外部控制装置接收控制信号,都是容易进行的设计,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关于冷却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控制装置控制的冷却电路,对比文件4也公开了在能量存储装置的壳体中设置温度控制装置,温度传感器,根据壳体温度控制冷却装置等;为了冷却转换器,在壳体中设置内部冷却电路,并由控制装置来控制冷却电路,属于公知技术手段;而采用具有冷却剂的液冷方式内部冷却电路必然要与外部冷却电路连接,这属于非常常规的液冷冷却方式,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新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1《HXD3型电力机车》(张曙光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07月第1版,ISBN:978-7-113-10306-4,第88-94页,图4.54-4.56)。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20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控制装置也收纳在壳体中,但是在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52段记载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转换器的控制装置也设置在壳体内部以便于将控制装置与能量储存单元的其他部件一起形成整体与外部电路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2)在装置的壳体内部和外部设置冷却回路的方式来对需要冷却的部件进行散热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20项),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还包括外部控制器,所述外部控制器是为所述控制装置提供可配置参数的更高等级的控制器,所述控制装置基于所述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功率控制机构和/或电压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或电压,其中所述公共壳体在其外侧设置有信号线连接,用于将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装置,其中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通过容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的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而连接到直流/直流转换器,并且其中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一起形成即插即用模块,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将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连接的电力电子设备,并且其中用于循环冷却剂的所述冷却电路至少链接到所述壳体中的存储模块”。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5没有教导:包括收纳在能量存储装置的壳体中的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的内部控制装置,以及位于壳体外部的用于控制内部控制装置的另一控制器。(2)对比文件3、5没有公开:能量存储装置形成一个即插即用模块,以简单地连接到驱动系统的外部电力电子设备,该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外部电力电子设备的变频器的工作条件。(3)对比文件5的教导背离于链接到存储单元的冷却剂电路。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此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能量存储装置,用于连接到驱动系统(1)的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包括至少一个电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用于将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到所述存储模块(7)的内部电压电路,以及控制装置(9),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8),其特征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8)是双向的;
控制装置(9)具有输出和馈入控制机构,用于对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进行控制,以将电流从存储模块(7)输出至直流电压电路(4)和将电流从直流电压电路(4)馈入存储模块(7),
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
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还包括外部控制器,所述外部控制器是为所述控制装置提供可配置参数的更高等级的控制器,所述控制装置基于所述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功率控制机构和/或电压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或电压,
其中所述公共壳体在其外侧设置有信号线连接,用于将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装置,
其中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通过容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的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而连接到直流/直流转换器,并且其中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一起形成即插即用模块,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将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连接的电力电子设备,并且
其中用于循环冷却剂的所述冷却电路至少链接到所述壳体中的存储模块。”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中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通过容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的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而连接到直流/直流转换器,并且其中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一起形成即插即用模块,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将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连接的电力电子设备;(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其中用于循环冷却剂的所述冷却电路至少链接到所述壳体中的存储模块;(3)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还包括外部控制器,所述外部控制器是为所述控制装置提供可配置参数的更高等级的控制器,所述控制装置基于所述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功率控制机构和/或电压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或电压,其中所述公共壳体在其外侧设置有信号线连接,用于将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装置。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大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其余是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3)中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新引入了公知常识性证据2《机械电子学》(柳昌庆等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一版,ISBN:7-81040-428-8,第21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5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6除引用部分外的其余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8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9-20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其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设置内、外部控制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关于即插即用的特征是在对比文件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3)通过冷却回路对发热器件进行冷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尽管对比文件5中的电容器室要求是一个密封的机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可以通过例如将壳体内部冷却回路两端与外部冷却回路的接口设置为与壳体一体形成,因此对比文件5并未给出相反的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以形成新的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控制单元分为外部控制装置和内部控制装置,外部控制装置为根据接收到的配置参数使其功能适应特定驱动系统的内部控制装置提供了配置参数,这允许将即插即用模块用于不同类型的各种驱动系统,而不需要为不同类型的每个驱动系统预先配置存储装置。(2)将控制单元划分为外部控制装置和内部控制装置简化了使用彼此连接的多个能量存储装置的驱动系统的组装。由于将控制单元划分为外部控制装置和内部控制装置,公共外部控制装置可向多个存储装置的多个内部控制装置提供配置参数,以使多个内部控制装置的配置适应使用多个存储装置的特定驱动系统。因此,无需为多个存储装置运行多个配置程序,而是多个存储装置可在一个配置循环中适应特定驱动装置。(3)由于预安装的即插即用模块包括用于冷却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内部控制装置的内部冷却电路,因此即插即用模块可连接到不同类型的各种驱动系统,而不需要修改驱动系统的冷却系统以适应存储装置的冷却要求。每个存储装置均包括其自身的内部冷却电路,内部冷却电路被特别定制以满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存储单元的控制装置的冷却要求。
此次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能量存储装置,用于连接到驱动系统(1)的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包括至少一个电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用于将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到所述存储模块(7)的内部电压电路,以及控制装置(9),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8),其特征在于直流/直流转换器(8)是双向的;
控制装置(9)具有输出和馈入控制机构,用于对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进行控制,以将电流从存储模块(7)输出至直流电压电路(4)和将电流从直流电压电路(4)馈入存储模块(7),
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
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
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还包括外部控制器,所述外部控制器是为所述控制装置提供可配置参数的更高等级的控制器,所述控制装置基于所述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功率控制机构和/或电压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或电压,
其中所述公共壳体在其外侧设置有信号线连接,用于将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装置,
其中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通过容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的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而连接到直流/直流转换器,并且其中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一起形成即插即用模块,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将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连接的电力电子设备,
其中用于循环冷却剂的所述冷却电路至少链接到所述壳体中的存储模块,并且
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用于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控制和/或调节机构,其响应于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通过用于调节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缺省的希望值转换用于充能/放能的可定义的功率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包括权利要求第1-19项),上述修改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09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得到,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930071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
对比文件5:CN101795021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04日。
其中,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量存储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一种升降机控制装置,其具有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共同作用将来自商用交流电源1的交流电转换为可变电压可变频率的交流电压以用于驱动电动机11(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等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系统”,逆变器4等相当于本申请的“电力电子设备”)。该升降机控制装置还具有至少一个电双层电容器21(相当于“至少一个电存储模块”)、用于将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相当于“直流电压电路”)连接到电双层电容器21的充放电电路20(相当于“直流/直流转换器(8),用于将所述直流电压电路(4)连接到所述存储模块(7)的内部电压电路”)、和用于控制充放电电路20 的充放电控制部30(相当于“控制装置(9),用于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8)”)(充放电电路20、电双层电容器21和充放电控制部30等一起相当于“能量存储装置”),其中充放电电路20用于连接到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相当于“一种能量存储装置,用于连接到驱动系统(1)的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并且充放电电路20是双向的。充放电控制部30具有连接至电压检测电路22的输入端和控制充放电电路20中充放电控制元件28的输出端,用于对充放电电路20进行控制,以在耗能运行时把储存在电双层电容器21中的电力放电给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和在再生运行时把直流电容器3的直流连接电压充电给电双层电容器21(相当于“控制装置(9)具有输出和馈入控制机构,用于对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进行控制,以将电流从存储模块(7)输出至直流电压电路(4)和将电流从直流电压电路(4)馈入存储模块(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1)其中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组合形成为具有公共壳体(10)的能量存储单元,存储模块(7)、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控制装置(9)被收纳在所述公共壳体中,且在所述公共壳体的外侧提供有两个功率连接(11,12),用于连接到电力电子设备(2)的直流电压电路(4),其中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通过容纳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的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而连接到直流/直流转换器,并且其中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控制装置一起形成即插即用模块,壳体外侧的功率连接将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所述电力电子设备,所述即插即用模块自动地适应连接的电力电子设备;(2)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存储模块(7)和/或直流/直流转换器(8)和/或控制装置(9)在壳体(10)中被链接到冷却电路,所述冷却电路在壳体(10)处具有冷却剂连接(14),用于连接到外部冷却电路,并且其中内部和/或外部冷却电路能够由控制装置(9)根据壳体(10)中的电气部件的温度来控制,其中用于循环冷却剂的所述冷却电路至少链接到所述壳体中的存储模块;(3)其中所述能量存储装置还包括外部控制器,所述外部控制器是为所述控制装置提供可配置参数的更高等级的控制器,所述控制装置基于所述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功率控制机构和/或电压控制机构,用于控制所述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或电压,其中所述公共壳体在其外侧设置有信号线连接,用于将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所述控制装置,其中控制装置(9)包括用于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控制和/或调节机构,其响应于来自所述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通过用于调节所述直流/直流转换器的缺省的希望值转换用于充能/放能的可定义的功率值。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连接使用能量存储装置/冷却能量存储装置、实现能量存储装置的控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5段,图1-5)一种能量储存装置10,其包括DC/DC转换器单元34和电容器模块22,该能量储存装置10设置在壳体40中,在壳体40外侧提供有大电流连接件162和164(相当于“两个功率连接”),用于连接到电源线14的供电线38。可见,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将能量储存装置设置在公共的壳体中以方便地连接使用能量存储装置。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控制装置也收纳在壳体中,但是,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52段记载了“一方面壳体40包括电容器室42,以容纳电容器模块22的所有电容器元件24,另一方面包括电路室44,其中转换器单元34的整个电子线路以及任何其他的附加单元可以设置在其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转换器的控制装置也设置在壳体内部以便于将控制装置与能量储存单元的其他部件一起形成整体与外部电路连接,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虽然对比文件5中的能量储存装置10是连接到发电机和消耗装置之间,而不是连接到包括变频器的电力电子设备,但是,无论是哪一者,能量存储装置都是连接到系统的直流母线,在对比文件5已经公开将能量储存装置设置在公共壳体中以便于将能量存储装置连接到直流母线的基础上,当面临对比文件3中需要在包括变频器的电力电子设备的直流母线上简单连接能量存储装置的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5中具有壳体的能量储存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电力电子设备所连接的能量存储装置,以使得包括变频器的电力电子设备通过能量存储装置壳体外侧的连接件连接到其中的直流/直流转换器,从而简化能量存储装置的连接使用。另外,虽然对比文件5没有明确说明“即插即用”,但是,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3段明确记载了“改进上述类型的能量储存装置,使得它能够作为物理装置插入特别是插入机动车辆中”,即能量储存装置能够插入机动车辆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为了简化用户的操作,方便用户连接使用,具有即插即用功能的设备已被广泛应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上述能量储存装置设计为即插即用模块,使得即插即用模块自动适应所连接的装置,以便于将能量储存装置很容易地插入车辆中以供使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了防止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或控制装置由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热量而受损,需要对其进行冷却散热,而在装置的壳体内部和外部设置冷却回路,并将冷却回路与所需冷却的部件、如存储模块等相链接,从而对需要冷却的部件进行散热,并使得内部冷却回路和外部冷却回路之间通过入水口和出水口等连接通路实现冷却剂的循环流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HXD3型电力机车》(张曙光主编,中国铁道出版社,2009年07月第1版,ISBN:978-7-113-10306-4,第88-94页,图4.54-4.56),其公开了牵引变流器的冷却系统采用复合冷却器,其一部分位于装置内部,一部分位于装置外部左侧,在装置外部的复合冷却器中被冷却的冷却液从装置左侧的入水口进入装置,冷却半导体元件的冷却液从装置左侧面的出水口流出变流装置,返回复合冷却器再冷却。此外,为了提高冷却装置的运行效率,可以根据被冷却部件的温度控制冷却回路,例如,在温度超过一定阈值时才控制冷却回路工作,和/或,在温度较高时控制装置控制冷却回路增强冷却能力、在温度较低时控制装置控制冷却回路降低冷却能力,等等,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充放电控制部30设定有充电设定电压、放电设定电压,并根据上述设定电压控制充放电电路工作在再生运行模式或耗能运行模式。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充放电控制部30基于其中设定的电压参数执行操作模式,而本申请的控制装置是基于外部控制器为控制装置提供的可配置参数来执行特征受控操作模式,但是,设置一个更高等级的外部控制器,并由该外部控制器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例如设定电压的所需参数并向控制装置提供上述参数,以及通过信号线将来自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控制装置,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机械电子学》(柳昌庆等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5年10月第一版,ISBN:7-81040-428-8,第21页),其中图2-18示出了二级集散型控制系统结构框图,在由多个被控对象组成的系统,各被控量分别有各自独立的控制器,组成子控制系统,同时还有一台主控制器对所有的子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主控制器与子控制器之间通过公共通信线发送和接收信号。当驱动系统使用的能量存储装置采用上述二级构造的控制系统时,为了适应各种类型的驱动系统的不同需求,由外部主控制器根据上述需求向内部控制器提供相应的配置参数,使得内部控制器与不同类型的驱动系统功能匹配,而无需为不同类型的驱动系统预先配置存储装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可以预期。同时,公知常识性证据2示出的二级集散型控制系统中,由一台主控制器对所有的子系统进行管理和监督,即公共的主控制器可向多个子系统控制器提供配置参数,当将其应用于连接多个能量存储装置的驱动系统时,为了使得多个能量存储装置均能适应驱动系统,由外部主控制器向多个能量存储装置中的内部控制器提供相应的配置参数,并在一个配置循环中实现多个能量存储装置的功能适应性控制,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可以预期。此外,在上述基础上,为了实现通信连接,在能量存储装置的壳体外壳设置信号连接线,用于将外部控制器的控制信号发送给控制装置,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为了保证有效地使用和传输能量存储装置的电力,可在控制装置中设置相应的控制、调节机构,以响应于外部控制信号,控制直流/直流转换器的操作、以及能量存储装置的功率和电压,实现期望的充放电功率和电压等参数控制,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至少一个电双层电容器21,用于能量存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便于内部冷却回路和外部冷却回路之间的连接,可相应的将冷却剂连接设置为可插拔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75段,图1-5)壳体40包括电容器室42和电路室44,电容器室42和电路室44相互分隔,且包括多个可集中在一起形成壳体40的壳体零件,其中电容器室42用以容纳电容器模块22的所有电容器元件24,电路室44用以容纳转换器单元34的整个电子线路以及任何其他的附加单元,电容器元件24通过大电流接触件70连接转换器单元34的电路板170。可见,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用于实现不同电气部件在不同壳体零件中的设置。而为了便于连接,将导电性连接装置设置为插入式触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为了便于壳体的连接,在壳体零件上提供自动接触的插入式触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7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防止存储模块出现过充,可对其提供报警信号设备,以在发生过充时输出报警信号,和/或提供开关,以在过充等不期望的情形下通过断开该开关来将存储模块断开连接和/或将提供能量输入的功率连接断开连接,和/或提供放能电路,用以根据外部的控制命令将存储模块中多余的能量通过转换成热量释放,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便于上级控制器获知存储器中可用的能量,可在控制装置中设置相应的控制机构来确定表征存储器中可用能量的能量指标,并将确定得到的能量指标提供和/或发送给上级控制器,以供上级控制器根据存储器中的可用能量进行后续处理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保证能量存储装置有效地传输电力,可在控制装置中设置相应的控制机构,用以调节、控制或限制最大可传送功率,或者,用以调节或控制输出电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充放电控制部30设定有充电设定电压、放电设定电压,并根据上述设定电压控制充放电电路工作在再生运行模式或耗能运行模式。而从外部向控制装置提供上述设定电压,并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上述设定电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提供更大的能量存储能力,可以并行连接多个能量存储单元,并使其均具有壳体,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实现多个能量存储单元的并联连接,而将其正、负极端子分别相互直接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14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之一。为了实现多个能量存储单元之间的相互通信,将多个能量存储单元设置为经由总线相互连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此外,并行连接和主从控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配置多个并列单元时常用的方式,为了保证各模块单元之间的均衡,将各模块设置和/或控制为能量大小近似相等,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驱动系统,其中能量存储装置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配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一种升降机控制装置,其具有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共同作用将来自商用交流电源1的交流电转换为可变电压可变频率的交流电压以用于驱动电动机11(整流电路2、电阻斩波器18、直流电容器3、逆变器4和驱动控制部5等一起相当于“驱动系统”,逆变器4等相当于“电力电子设备”),即,电动机11经由整流电路2和逆变器4等馈电,逆变器4等经由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相当于“直流电压电路”)连接至商用交流电源1(相当于“电压源”)。该升降机控制装置还具有至少一个电双层电容器21、用于将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连接到电双层电容器21的充放电电路20、和用于控制充放电电路20 的充放电控制部30(充放电电路20、电双层电容器21和充放电控制部30等一起相当于“能量存储装置”),在耗能运行时把储存在电双层电容器21中的电力放电给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在再生运行时把直流电容器3的直流连接电压充电给电双层电容器21(相当于“用于缓存从所述电动机(M)回馈的能量”),其中充放电电路20用于连接到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除引用部分之外的其余全部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4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6引用前述权利要求。为了减少电双层电容器等存储元件的数量以进而降低存储成本和装置体积,通过将存储模块的最大电压设置为低于中间直流母线的最小电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5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引用前述两个权利要求之一,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13行-第18页第6行,图9-20):经由充放电电路20将来自电动机11的再生能量回馈到电双层电容器21和将缓存能量从电双层电容器21中经由充放电电路20输出到整流电路2的直流输出线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6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起重装置,具体为诸如集装箱桥式起重机的起重机,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6-18请求保护的驱动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将驱动系统应用到例如集装箱桥式起重机的起重机以用于驱动其中的电动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7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建筑机器,具体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包括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之一的驱动系统。由于权利要求15-17请求保护的驱动系统相对于对比文件3、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将驱动系统应用到例如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以用于驱动其中的电动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具体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1)、(2),合议组已经充分考虑并体现在审查意见2.1中,这里不再赘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3),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了防止即插即用模块中的存储模块、直流/直流转换器和/或控制装置由于工作过程中产生的热量而受损,需要对其进行冷却散热,根据上述部件的散热需求,在装置的壳体内部和外部设置特定的循环冷却回路,使得需要被冷却的部件能够得到充分的冷却,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评述参见审查意见2.1。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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