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发布信息方法,显示信息的方法及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65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692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479121.X
申请日:2012-11-22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晓利
合议组组长:费聿辉
参审员:张行素
国际分类号:H04W4/02(2009.01);H04W4/12(2009.01);H04W12/02(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479121.X,名称为“一种发布信息方法,显示信息的方法及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1951552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48909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1127109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驳回的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②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权利要求3中的分享信息为加锁信息,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获取加锁的分享信息中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根据当前的位置,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如果解锁成功,则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②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介质中保存有实现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的程序,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介质中保存有实现权利要求3或4的方法的程序,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发布信息的终端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并将所述终端的标识添加入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
3.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
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携带的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
当所述终端的标识与自身的终端标识匹配时,允许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5. 一种发布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加锁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并将所述终端的标识添加入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
7. 一种显示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的位置;
解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
显示模块,用于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四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携带的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
处理模块,用于当所述终端的标识与自身的终端标识匹配时,允许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用于实现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发布信息的方法。
10.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用于实现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显示信息的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特征“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3、5、7,对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作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获取位置的方式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获取位置的方式并不相同,因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选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更加规范化。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上述特征,该区别特征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3、5、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发布信息的终端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3.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
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5. 一种发布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加锁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7. 一种显示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的位置;
解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
显示模块,用于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限定某些用户具有指定的操作权限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公开了为了保护用户权利和利益,限定只有支付积分的用户垄断其所在位置的照片发布权。在面对如何使用户选取分享信息位置规范化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限定只有指定级别的用户具有位置选取权限,从而避免任意用户随意选取分享信息的位置,其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1页。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对比文件1:CN101951552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对比文件2:CN10148909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3:CN101127109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②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②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分享信息为加锁信息,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获取加锁的分享信息中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当前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②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区别特征①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②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介质中保存有实现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的程序;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介质中保存有实现权利要求3或4的方法的程序。基于对权利要求1-4的意见可知,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两点启示:第一,可由用户在地图上选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第二,可仅允许某些用户具备选取位置的权限。另外,通过设置用户级别,为不同级别设置不同的操作权限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可将当前位置的经纬度信息与用户编辑的热点位置信息组合在一起发布到平台,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发布的内容中设置位置限制信息,以达到仅使满足位置条件的用户可查看信息的目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结合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于类似理由,也容易得到其他独立权利要求3、5、7、9、10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如下:(1)将特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3;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修改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将权利要求3的特征“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修改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根据获取到的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如果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对装置权利要求5、7分别作了类似于权利要求1、3的修改。(2)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可以从本申请公开文本的说明书中第【0078】以及【0122】段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2)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若显示信息的终端用户想要查看加密的分享信息,该用户可以在地图上选取一个位置,若该位置与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匹配,则该显示信息的终端能够成功解锁加锁的分享信息,并将其展示给用户。通过上述方式,可以使用户无需到达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即可以查看分享信息,提高了查看分享信息的便利性。进一步地,显示信息的终端还可以结合在地图上选取的位置以及自身的标识来对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此外,通过图标来标识加锁的分享信息,方便,清楚,提高了地点选取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上述内容,对比文件2、3均是当前用户所处的位置与位置限制信息匹配才允许查看。因而,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3、5、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发布信息的终端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3.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根据获取到的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如果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5. 一种发布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加锁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7. 一种显示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
解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显示模块,用于根据获取到的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2页。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特征“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5、7的修改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作出了合理预期,同时认为合理预期后的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从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手段出发,本申请的目的都是要限制处于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之外的其他终端查看分享信息,即,当显示信息的终端没有到达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是不允许其解锁并查看分享信息的。且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没有记载显示信息的终端的当前位置如何获取,也没有记载在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解决并显示分享信息。(2)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5、7的修改超范围,因而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另外,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终端的某些信息来确定终端是否具备查看共享信息的权限的启示。且,将终端标识作为终端权限或者类别的判断依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允许指定人查看分享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显示信息的终端对应的标识和当前位置联合作为解锁并显示分享信息的限制条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如下:(1)将特征“其中,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服务器用于向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发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所述地图中检测到用户选取的地点时,获取所述地点的位置,根据获取到的所述位置和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所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修改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时,根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将权利要求3的特征“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根据获取到的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如果所述用户选取的地点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修改为“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根据获取到的所述当前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对装置权利要求5、7分别作了类似于权利要求1、3的修改。(2)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作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特征“服务器用于向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发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仅向允许查看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终端发送该加密的分享信息,可节省服务器的通信资源、终端的处理资源,大大降低加密的解锁信息被泄露的风险。(2)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特征“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3)对比文件1、2、3均未公开特征“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因而,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3、5、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发布信息的终端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其中,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所述发布信息的终端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向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发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时,根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3.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当前的位置;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根据获取到的所述当前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5. 一种发布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接收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其中,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加锁模块,用于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向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发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用于被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在地图中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显示,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用于当位于所述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时,根据所述显示信息的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7. 一种显示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为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终端,所述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分享信息为以下任意一种: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的位置;
解锁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当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与所述当前的位置相匹配时,则表示所述信息解锁成功,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用户在地图中选取,所述用户对应的用户级别具有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的选取权限;
显示模块,用于根据获取到的所述当前的位置,和所述显示终端对应的标识解锁并显示所述分享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用于如果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相同,则解锁成功,并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2页。该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前两次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在发布信息时选择分享人的启示。且,将终端标识作为服务器发布信息的对象的判断依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服务器用于向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对应的显示信息的终端发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分享的信息包括“吃”、“喝”、“玩”、“乐”,然后编辑具体名称,并对该热点位置写下评论语。且,通过网络分享游戏计划、工作内容、旅游感想及商家优惠信息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锁的分享信息包括:游戏用户的下一步行动计划、业务员的进一步工作内容游者在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的感想、商家提供的优惠信息中的任意一种。③在电子地图上或者与电子地图相关的网络应用上,以图标形式显示信息属于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与位置相关联的分享信息以图标形式在地图上显示出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如下:(1)针对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其中,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设置于LBS应用的地图中,选择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在独立权利要求5中增加特征“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LBS应用的地图中;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选择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并将权利要求5的特征“根据所述当前的位置,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修改为“当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对独立权利要求8、12分别作类似于权利要求1、5的修改。删除从属权利要求2、6、9、1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新增了独立权利要求1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其中,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对比文件1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查看信息的方式也不同,对比文件1是搜索查看,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在LBS应用的地图中查看。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在LBS应用的地图中显示加锁的分享信息,且该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并无结合启示,即便对比文件1、2、3结合,也不能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权利要求1的方案针对LBS应用中用户发布的分享信息,通过设定上述查看条件,只有用户B位于用户A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才向用户B展示该分享信息原文,解决了在LBS应用中如何向其他用户展示用户发布的分享信息,以避免向所有用户公开分享信息,仅向特定位置的用户公开分享信息的技术问题,当某一用户查看到分享信息原文时,采用本申请提供的方案能够有助于提升该用户对分享信息的理解,因为其也在该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的周围才能查看到该分享信息原文,提升了分享信息的价值。因而,权利要求1-1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9月2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以及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其中,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
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设置于LBS应用的地图中,选择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包括:
根据所述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密,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或者,
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并将所述终端的标识添加入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
4.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LBS应用的地图中;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选择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获取当前的位置;
当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
如果解锁成功,则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之前,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携带的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
当所述终端的标识与自身的终端标识匹配时,允许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6. 一种发布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以及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加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其中,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
发布模块,用于发布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至服务器,所述服务器用于将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设置于LBS应用的地图中,选择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加锁模块,包括:
第一加锁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分享信息的发布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密,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第二加锁单元,用于设置所述分享信息的查看条件为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以实现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并将所述终端的标识添加入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
9. 一种显示信息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LBS应用的地图中;其中,所述服务器用于选择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或者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当前的位置;
解锁模块,用于当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
显示模块,用于如果解锁成功,则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还包括:
第四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携带的允许查看所述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
处理模块,用于当所述终端的标识与自身的终端标识匹配时,允许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中存储有程序,所述程序用于实现如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发布信息的方法,或者实现如权利要求4至5任一项所述的显示信息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9年08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1951552A,公开日为2011年01月19日;
对比文件2:CN101489099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127109A,公开日为2008年02月20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点位置上传及共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29]-[0030]段、权利要求1):用户在终端界面上选择“信息类别”,如“吃”、“喝”、“玩”、“乐”,然后编辑具体名称,并对该热点位置写下评论语,按“位置上传”键;终端会采集将当前位置的经纬度信息(相当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并与用户编辑的热点位置信息组合在一起,通过GPRS方式进行上传;如果终端连接GPRS失败,则改用短信方式上传到平台。用户提交的信息与数据库汇总的数据进行顺序对比,“信息类别”、“名称关键字”、“位置信息”完全匹配的,提取用户的评价信息,保存到数据库,一旦出现不匹配的情况,停止后续比对工作,直接保存到数据库(相当于:发布所述分享信息至服务器)。对进入数据库的信息比对额定次数后,认为是可靠信息,对于可靠信息,平台自动将该位置信息与具体名称自动添加到“在线检索”POI库中,供其他的用户搜索。用户也可以把自己的位置通过终端分享给其他人(相当于:一种发布信息的方法,包括:获取需要发布的分享信息以及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用户按“位置分享”,并根据界面提示选择指定分享人或输入指定分享人的终端SIM卡号;平台会将这个信息发送给分享人。“分享人”可以是某一位对象,也可以是一个群组,如车友会成员。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加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服务器用于将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设置于LBS应用的地图中,选择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②信息发布的位置可以是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对分享信息加锁并显示以达到仅使满足位置条件的用户可查看信息的目的;②如何获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针对区别特征①,第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5页第2行)手机终端用户在手机电视平台上订购某个具有位置限制的节目信息,并获得该节目的业务密钥信息,保存在智能卡中;手机电视平台采用广播方式向手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其中包含位置限制信息;手机终端接收到所述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并转发给智能卡后,智能卡判断需要位置信息时,则要求手机终端发送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手机终端向智能卡返回当前的位置信息后,智能卡通过判断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中包含的位置限制信息与手机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允许或者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媒体流解码播放。对比文件2也属于计算机网络领域,其基于上述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对分享信息加锁以达到仅使满足位置条件的用户可查看信息的目的。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满足位置条件时,允许或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对媒体流进行解码播放。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分享信息无论是否进行加解密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没有进行加解密时,直接根据位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来判断是否可查看分享信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位置设置为查看信息的条件之一,利用位置对信息进行加锁。第二,根据终端处于某一位置的预设距离内,来判断终端是否满足位置要求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且,在LBS应用的地图上以图标形式显示与位置相关联的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①。
针对区别特征②,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互联网环境中应用的电子地图(说明书第1页第17行-第2页第26行),其具体公开了特征:用户可以在电子地图的任意位置上建立一个标记,或选择一个现有标记,作为上传照片的地理位置基点,照片上传模块负责将用户上传的照片存放在服务器数据库中,并将该照片与这个地理位置相关联。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积分,垄断电子地图上某一个地点的照片发布和下载的权限。对比文件3也属于互联网技术领域,基于上述公开的内容,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获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可由用户在地图上选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5页第2行)手机终端用户在手机电视平台上订购具有位置限制的节目信息;所述手机电视平台向手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其中包含位置限制信息;所述手机终端接收到所述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并转发给智能卡后,智能卡判断需要位置信息时,则要求手机终端发送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手机终端向智能卡返回当前的位置信息后,智能卡通过判断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中包含的位置限制信息与手机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允许或者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媒体流解码播放,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可根据位置对信息进行加密,以实现对所述信息进行加锁。另外,对比文件1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可在分享信息同时共享当前的位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0029]-[0030]段、权利要求1):用户按“位置分享”,并根据界面提示选择指定分享人或输入指定分享人的终端SIM卡号;平台会将这个信息发送给分享人。“分享人”可以是某一位对象,也可以是一个群组,如车友会成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终端的某些信息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查看共享信息的权限的启示。且,将终端标识作为终端权限或者类别的判断依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允许指定人查看分享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取允许查看分享信息的终端的标识,并将所述终端的标识添加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点位置上传及共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29]-[0030]段、权利要求1):用户在终端界面上选择“信息类别”,如“吃”、“喝”、“玩”、“乐”,然后编辑具体名称,并对该热点位置写下评论语,按“位置上传”键;终端会采集将当前位置的经纬度信息,并与用户编辑的热点位置信息组合在一起,通过GPRS方式进行上传(相当于: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是用户当前的位置);如果终端连接GPRS失败,则改用短信方式上传到平台。用户按“位置分享”,并根据界面提示选择指定分享人或输入指定分享人的终端SIM卡号;平台会将这个信息发送给分享人;所述“分享人”是某一位对象或一个指定的群组;分享人收到消息或者位置后,可在信箱查看,针对位置,可设置目的地并导航(相当于: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包括:接收服务器下发的分享信息)。
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LBS应用的地图中,服务器用于选择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处于预设距离内的终端接收到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获取当前的位置;当所述当前的位置与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对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进行解锁;如果解锁成功,则显示所述解锁的分享信息;②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用户在地图中选取的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①如何对分享信息加锁并显示以达到仅使满足位置条件的用户可查看信息的目的;②如何获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针对区别特征①,第一,对比文件2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9行-第5页第2行)手机终端用户在手机电视平台上订购某个具有位置限制的节目信息,并获得该节目的业务密钥信息,保存在智能卡中;手机电视平台采用广播方式向手机终端发送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其中包含位置限制信息;手机终端接收到所述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并转发给智能卡后,智能卡判断需要位置信息时,则要求手机终端发送当前的位置信息;所述手机终端向智能卡返回当前的位置信息后,智能卡通过判断加密的媒体流密钥信息中包含的位置限制信息与手机终端当前的位置信息,允许或者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媒体流解码播放。对比文件2也属于计算机网络领域,其基于上述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对分享信息加锁以达到仅使满足位置条件的用户可查看信息的目的。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满足位置条件时,允许或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对媒体流进行解码播放。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分享信息无论是否进行加解密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没有进行加解密时,直接根据位置条件是否满足条件,来判断是否可查看分享信息。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得到启示:将位置设置为查看信息的条件之一,利用位置对信息进行加锁。第二,根据终端处于某一位置的预设距离内,来判断终端是否满足位置要求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且,在LBS应用的地图上以图标形式显示与位置相关联的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上述区别特征①。
针对区别特征②,首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互联网环境中应用的电子地图(说明书第1页第17行-第2页第26行),其具体公开了特征:用户可以在电子地图的任意位置上建立一个标记,或选择一个现有标记,作为上传照片的地理位置基点,照片上传模块负责将用户上传的照片存放在服务器数据库中,并将该照片与这个地理位置相关联。用户可以通过支付一定的积分,垄断电子地图上某一个地点的照片发布和下载的权限。对比文件3也属于互联网技术领域,基于上述公开的内容,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如何获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可由用户在地图上选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特征(说明书第[0029]-[0030]段、权利要求1):用户按“位置分享”,并根据界面提示选择指定分享人或输入指定分享人的终端SIM卡号;平台会将这个信息发送给分享人。“分享人”可以是某一位对象,也可以是一个群组,如车友会成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根据终端的某些信息来确定其是否具备查看共享信息的权限的启示。且,将终端标识作为终端权限或者类别的判断依据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允许指定人查看分享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允许查看信息的终端的标识添加在所述加锁的分享信息中,在解锁信息时,获取终端标识,在标识一致时允许显示解锁的分享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为了将方法产品化,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介质中保存有实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或者4-5任一项的方法的程序。利用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的程序实现相应的方法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第一,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户可以在电子地图的任意位置上建立一个标记,或选择一个现有标记,作为上传照片的地理位置基点,照片上传模块负责将用户上传的照片存放在服务器数据库中,并将该照片与这个地理位置相关联。对比文件3给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启示:可由用户在地图上选取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在上传信息时采集将当前位置的经纬度信息,并与用户编辑的热点位置信息组合在一起,进行上传。对比文件1的启示在于上传的信息可与位置相关联。对比文件2公开了满足位置条件时,允许或禁止后续的媒体流密钥解密以及对媒体流进行解码播放。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启示:将位置设置为查看信息的条件之一,利用位置对信息进行加锁。在对比文件1、2结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对所述分享信息进行加锁;其中,所述枷锁的分享信息在显示信息的终端位于所述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被解锁显示”。第三,在LBS应用的地图中以图标形式显示信息并查看信息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LBS应用的地图中显示加锁的分享信息,且该加锁的分享信息以图标的形式显示在所述地图中,当显示终端位于分享信息发布的位置时,解锁并显示信息,由此实现在LBS应用中,仅向特定位置的用户公开分享信息,以避免向所有用户公开分享信息的目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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