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35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755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88084.7
申请日:2015-10-21
复审请求人:同济大学 武汉长盛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治华
合议组组长:于德华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E21B49/00(2006.01),E21B47/04(2012.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以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88084.7,名称为“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同济大学、武汉长盛工程检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以及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4101896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包括设置在钻孔(5)外的现场主机(1)和设置在钻孔(5)内的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所述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包括超声波驱动模块(2.1)、超声波发射器(2.3)、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单片机(2.6)和三维电子罗盘(2.2),所述三维电子罗盘(2.2)的信号输出端连接单片机(2.6)的罗盘信号输入端,所述超声波驱动模块(2.1)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出端,所述超声波驱动模块(2.1)的超声波驱动信号输出端连接超声波发射器(2.3),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通过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入端,所述单片机(2.6)的通信端通过通信电缆(3)连接现场主机(1);
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和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均设有多个,每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均通过对应的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入端,多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沿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的边沿均匀布置;
多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2.2)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依次设置;
所述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钻孔(5)中注水,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浸泡于水中;
步骤2: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到达一探测点,现场主机(1)通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获取当前探测点的探测数据,具体为:
步骤201:现场主机(1)通过通信电缆(3)向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发送超声波控制指令;
步骤202:单片机(2.6)根据超声波控制指令向超声波驱动模块(2.1)发送超声波控制信号,超声波驱动模块(2.1)根据超声波控制信号控制超声波发射器(2.3)向钻孔(5)周围发射超声波,所述超声波的功率范围为3kW~8kW,频率范围为20000~30000Hz;
步骤203:每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接收到一个所述超声波的反射信号,每个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相应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当前探测点的一组处理后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发送给单片机(2.6);
步骤204:同时,三维电子罗盘(2.2)感应每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此时的方向,形成当前探测点的一组方向数据,并传输给单片机(2.6);
步骤205:单片机(2.6)将接收到的一组处理后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和对应的一组方向数据,即探测数据,传输给现场主机(1);
步骤3: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至另一探测点,重复步骤2,现场主机(1)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
步骤4: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5)探测完成;
步骤5:现场主机(1)利用获取的所有探测数据根据超声波反射成像法得到钻孔(5)各个探测方向的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
步骤6:根据所述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5)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现场主机(1)包括系统总线(1.1)、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和USB通信接口(1.5),所述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USB通信接口(1.5)均与系统总线(1.1)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托住通信电缆(3)的孔口支架(6),该孔口支架(6)架设于钻孔(5)开口处。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钻孔(5)外的深度计数滑轮(4),该深度计数滑轮(4)通过深度计数器电缆(8)与USB通信接口(1.5)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03中,所述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超声波的反射信号进行的处理包括依次执行的放大处理、滤波处理和模数转换处理。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还包括:
现场主机(1)通过深度计数滑轮(4)接收并记录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所在探测点的深度数据。”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孔具体为钻孔,声波具体为超声波;多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依次设置;步骤202中,超声波的功率范围为3kw-8kw,频率范围为20000-30000Hz;步骤3: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至另一探测点,重复步骤2,现场主机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步骤4: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探测完成;步骤6:根据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包括并按照上述步骤进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中并未记载钻孔的孔径,也未记载声场主要包括反射流体波、反射纵波、反射横波、伪瑞雷波和斯通利波;本申请的钻孔中超声波测量数据的处理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工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出的设置;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该钻孔进行钻孔周围探测;3)超声波探测技术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知晓改变探测器的深度位置实现不同深度的探测;4)为了检测溶洞是否存在而采用超声波探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工况需要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对于超声波具体功率、频率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三次审查意见答复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有创造性,关于创造性理由已经陈述清楚,不再赘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主要发明构思,在钻孔中采用超声波进行桩基范围的溶洞、软弱岩体探测以及在获取当前探测点的探测数据后进行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至多个探测点,形成不同深度波剖面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于超声波具体功率、频率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对钻孔周围进行探测,声波具体为超声波;多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依次设置;超声波的功率范围为3kw-8kw,频率范围为20000-300OOHz;多个测点检测具体是: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至另一探测点,现场主机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探测完成;根据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公知常识证据1-2证明将本申请中超声波测量数据的处理方法应用于钻孔探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公知常识证据1证明通过下降或提升超声波探测探头以获得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为了检测溶洞是否存在而采用超声波探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公知常识证据1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工况需要,容易对超声波功率及频率进行相应的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将权利要求6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并增加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包括设置在钻孔(5)外的现场主机(1)和设置在钻孔(5)内的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所述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包括超声波驱动模块(2.1)、超声波发射器(2.3)、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单片机(2.6)和三维电子罗盘(2.2),所述三维电子罗盘(2.2)的信号输出端连接单片机(2.6)的罗盘信号输入端,所述超声波驱动模块(2.1)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出端,所述超声波驱动模块(2.1)的超声波驱动信号输出端连接超声波发射器(2.3),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通过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入端,所述单片机(2.6)的通信端通过通信电缆(3)连接现场主机(1);
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和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均设有多个,每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均通过对应的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超声波信号输入端,多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沿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的边沿均匀布置;
多个所述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2.2)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依次设置;
所述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
步骤1:钻孔(5)中注水,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浸泡于水中;
步骤2: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到达一探测点,现场主机(1)通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获取当前探测点的探测数据,具体为:
步骤201:现场主机(1)通过通信电缆(3)向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发送超声波控制指令;
步骤202:单片机(2.6)根据超声波控制指令向超声波驱动模块(2.1)发送超声波控制信号,超声波驱动模块(2.1)根据超声波控制信号控制超声波发射器(2.3)向钻孔(5)周围发射超声波;所述超声波的功率范围为3kW~8kW,频率范围为20000~30000Hz;
步骤203:每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接收到一个所述超声波的反射信号,每个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相应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进行处理,得到当前 探测点的一组处理后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发送给单片机(2.6);
步骤204:同时,三维电子罗盘(2.2)感应每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2.4)此时的方向,形成当前探测点的一组方向数据,并传输给单片机(2.6);
步骤205:单片机(2.6)将接收到的一组处理后的超声波的反射信号和对应的一组方向数据,即探测数据,传输给现场主机(1);
所述步骤2还包括:
现场主机(1)通过深度计数滑轮(4)接收并记录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所在探测点的深度数据;
步骤3: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2)至另一探测点,重复步骤2,现场主机(1)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
步骤4: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5)探测完成;
步骤5:现场主机(1)利用获取的所有探测数据根据超声波反射成像法得到钻孔(5)各个探测方向的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
步骤6:根据所述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5)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现场主机(1)包括系统总线(1.1)、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和USB通信接口(1.5),所述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USB通信接口(1.5)均与系统总线(1.1)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托住通信电缆(3)的孔口支架(6),该孔口支架(6)架设于钻孔(5)开口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在钻孔(5)外的深度计数滑轮(4),该深度计数滑轮(4)通过深度计数器电缆(8)与USB通信接口(1.5)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03中,所述超声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超声波的反射信号进行的处理包括依次执行的放大处理、滤波处理和模数转换处理。”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是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对比文件1是在已经开挖好的桩孔底部下方区域进行溶洞探测,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1只能在已经开挖好的桩孔底部下方区域进行溶洞探测,本申请不仅能探测到桩底是否存在溶洞,也能探测到桩侧是否存在溶洞;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通过下降或提升超声波探测探头以获得另一探测点的动机,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无法获得设置多个探测点的启示;3)对比文件1是声纳波,频率为1000-10000Hz,本申请采用的是频率为20000-30000的超声波,本申请的超声波频率范围和对比文件1中的声纳波的频率范围不同;4)本申请现场主机的USB通信口通过深度计数滑轮采集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所在探测点的深度数据,能够同时得到包含距离、方向和深度的三维数据,对比文件1无法得到三维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1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1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以及2019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桩底溶洞声纳探测装置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7-0038段,图1-5):声纳探测装置包括设置在桩孔外的现场主机1和设置在桩孔内的声纳探测探头2(相当于声波探测探头,参见图1-2),声纳探测探头2包括声纳应力波驱动模块2.1(相当于声波驱动模块)、声纳应力波发射器2.3(相当于声波发射器)、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相当于声波接收传感器)、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相当于声波信号处理模块)、单片机2.6和三维电子罗盘2.2,三维电子罗盘2.2的信号输出端连接单片机2.6的罗盘信号输入端,声纳应力波驱动模块2.1的信号输入端连接单片机2.6的应力波信号输出端,声纳应力波驱动模块2.1的应力波驱动信号输出端连接声纳应力波发射器2.3,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通过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声纳信号输入端,单片机2.6的通信端通过通信电缆3连接现场主机1;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和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均有4-8个,每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均通过对应的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连接单片机2.6的声纳信号输入端,4-8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沿声纳探测探头2底部的周向均匀布置;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将一组处理后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发送给单片机,三维电子罗盘感应到声纳探测探头内每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此时的方向,从而得到一组方向数据,并将该组方向数据传输给单片机(参见第0010段);探测方法包括如下步骤:步骤1:在桩孔中注水,声纳探测探头2浸泡于水中(参见第0034段);步骤2:声纳探测探头2到达一探测点,现场主机1通过声纳探测探头2获取当前探测点的探测数据,具体为:现场主机1通过通信电缆3向声纳探测探头2发送声纳应力波(相当于声波)控制指令;单片机2.6根据声纳应力波控制指令向声纳应力波驱动模块2.1发送声纳应力波控制信号,声纳应力波驱动模块2.1根据声波控制信号控制声纳应力波发射器2.3向桩孔周围发射声纳应力波,声纳应力波的功率范围为1kw-7kw,频率范围为1000-1000OHz;每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接收到一个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每个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相应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依次进行处理,得到当前探测点的(隐含公开,必然是当前探测点的)一组处理后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发送给单片机2.6;同时,三维电子罗盘2.2感应到声纳探测探头2内每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此时的方向,从而得到当前探测点的一组方向数据,并将该组方向数据传输给单片机2.6(参见第0035段);单片机2.6将上述一组处理后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和对应的一组方向数据,即探测数据,传输给现场主机1(参见第0036段);将声纳探测探头2旋转20-30度,并重复进行步骤2和步骤3,使现场主机1得到另一组处理后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和所有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在旋转后的另一组方向数据,现场主机1利用上述处理后的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和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2.4方向数据(相当于所有探测数据)根据现有的声纳应力波成像法(相当于声波反射成像法)得到桩孔各个探测方向的声纳反射应力波波形剖面图(参见第0037段);这样的处理形式能更加精确的确定桩底4底部下方是否存在溶洞或软弱岩体(参见第0037段)。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一种钻孔超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的钻孔周围探测方法,对钻孔周围进行探测,声波具体为超声波;多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依次设置;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超声波的功率范围为3kw-8kw,频率范围为20000-300OOHz;获取探测点的探测数据还包括现场主机通过深度计数滑轮接收并记录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所在探测点的深度数据;多个测点检测具体是: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至另一探测点,现场主机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探测完成;根据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钻孔周围的超声波探测。
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针对桩底溶洞声纳探测装置,当针对岩体进行地质勘探时,在岩体上进行钻孔,并采用声波反射三维探测装置对钻孔周围进行探测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水文地球物理测井方法与应用》,郭崇光等,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年06月,第187页-201页)中记载数字测井仪探管的外径为50-60mm,选择声波测井探管作为探测仪器,为了消除探测过程中探管与测壁碰撞、摩擦造成的干扰,使得探管在探测过程中始终处于钻孔的中心位置,也就是说可以将上述的数字测井方法应用于对钻孔的检测中;而当对钻孔周围进行探测时,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于采用超声波探测物体内部孔隙、空洞等特征属于超声波检测领域常规技术,故为了检测是否存在溶洞而采用超声波探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作出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维电子罗盘感应到声纳探测探头内每个声纳应力波接收传感器此时的方向,从而得到一组方向数据,并将该组方向数据传输给单片机(参见第0010段)”,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三维电子罗盘的具体使用方法,故设置“多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中,一个超声波接收传感器的接收方向与三维电子罗盘的指北方向一致,其余超声波接收传感器依次设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超声波的功率及频率及其相关属性,根据工况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能够想到对超声波功率及频率做出上述设置,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声波测井探管的声波频率选择为24kHz,即其设置在20000-30000Hz的范围之内);而采用深度计数滑轮及相应配套设备计量井深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获得更多探测点的探测数据,设置“步骤3: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至另一探测点,重复步骤2,现场主机获取另一探测点的探测数据;步骤4:重复步骤3,直到要探测的钻孔探测完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当探测方法具体为对钻孔周围进行探测时,根据具体探测范围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超声波反射探测剖面图判断钻孔周围半径3m以内各个方向区域是否存在溶洞、结构面或软弱夹层。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图1-5):现场主机1包括系统总线1.1、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USB通信接口1.5,中央处理器1.2、存储器1.3、人机交互设备1.4、USB通信接口1.5均与系统总线1.1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图1-5):还包括用于托住通信电缆3的孔口支架6,该孔口支架6架设于桩孔5开口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图2):还包括设置在钻孔外的滑轮。而当通过提升或下降进行探测数据的重复采集时,对深度数据进行采集并通过设置深度计数滑轮实现数据采集,深度计数滑轮通过深度计数器电缆与USB通信接口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声纳应力波信号处理模块2.5对声纳应力波的反射信号进行的处理包括依次执行的放大处理、滤波处理和模数转换处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桩孔底部下方区域进行溶洞探测,将对比文件1中的探测方法应用在钻孔周围勘探上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上述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也就是说可以将上述的数字测井方法应用于对钻孔的检测中;当采用数字测井方法对钻孔进行检测时,必然需要在形成桩孔之前对桩位进行超前钻孔;
2)对桩底进行检测还是对桩侧进行检测,这是具体的检测位置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数字测量方法对桩孔底部下方区域进行溶洞探测,其通过设置在桩底的探头的旋转来实现多个探测点的检测;公知常识证据1中记载(参见第187-188页):数字测井仪采样间隔为1、2、5、10cm,测井提升速度小于1000m/h,也就是说其公开了通过下降或提升测井仪器进行检测来获得不同探点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1中采用声纳进行探测,而采用超声波探测物体内部孔隙、空洞等特征属于超声波检测领域常规技术,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第190页):钻孔探测中,声波测井探管的声波频率选择为24kHz,该频率的声波属于超声波,也就是说其采用了超声波对钻孔进行检测,同时其采用的频率设置在20000-30000Hz的范围之内;
4)对比文件1中采用数字探测方式对桩底进行检测,通过声纳探测探头2的旋转实现多个探测点检测,而当需要对侧部进行检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下降或提升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来实现多个探测点的检测,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中公开了(参见第187页):数字测井仪的探测方式选择为通过绞车对探管进行提升进行采样间隔为5cm的多个测点检测;在此基础上为了能够对探测点提升过程中的深度进行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深度计数滑轮采集钻孔超声波探测探头所在探测点的深度数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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