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23
决定日:2020-01-08
委内编号:1F255982
优先权日:2013-05-16
申请(专利)号:201480025628.5
申请日:2014-03-2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 艾科赛迪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敏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李红梅
国际分类号:F16H4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另一份对比文件给出了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引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5628.5,名称为“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艾科赛迪。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4段(第1-25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74169A, 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对比文件2:JP特开2011-252584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用于在传递扭矩的同时,吸收并衰减扭转振动,包括:
输入旋转部件;
输出旋转部件,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能够旋转;
多个大螺旋弹簧,在径向外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通过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在旋转方向上被并列压缩;以及
多个小螺旋弹簧,自由长度被设定为比所述大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短,并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
沿圆周方向相邻的所述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
通过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各个螺旋弹簧按照多个所述大螺旋弹簧、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的顺序被压缩,
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包括第一小螺旋弹簧及第二小螺旋弹簧,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以沿圆周方向相邻的方式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与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
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还包括第三小螺旋弹簧,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至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在圆周方向上,按照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的顺序,分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比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长,
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比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另一方的自由长度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径向上相对配置的所述大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
径向上相对配置的所述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所述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所述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所述扭转角度对所述大螺旋弹簧及所述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方进行压缩而形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所述锁定装置还包括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所述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的多个并列螺旋弹簧,
通过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各个螺旋弹簧按照多个所述大螺旋弹簧、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多个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的顺序被压缩。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及所述输出旋转部件中的任一方之间,沿圆周方向形成有空间,
当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对应的扭转角度达到规定的角度时,多个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所述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所述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所述扭转角度对所述大螺旋弹簧、所述小螺旋弹簧、以及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个进行压缩而形成的。”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锁定装置用于液力变矩器,小螺旋弹簧可移动地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多个小螺旋弹簧还包括第三小螺旋弹簧,第一小螺旋弹簧至第三小螺旋弹簧在圆周方向上,按照第一小螺旋弹簧、第二小螺旋弹簧、第三小螺旋弹簧的顺序,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比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长,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比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另一方的自由长度长。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锁定装置只能形成3级扭转特性,但设置多个长度不同的螺旋弹簧实现多级扭转特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两种长度不同的小螺旋弹簧来实现不增加螺旋弹簧的空间就可对扭转特性进行3级设定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与第一小螺旋弹簧和第二小螺旋弹簧自由长度不一样的第三小螺旋弹簧以实现锁定装置的4级扭转特性,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此次修改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将该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7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针对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中一个一个的大螺旋弹簧62不“分别”被压缩,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并列(分别)压缩的”大螺旋弹簧相比较,大螺旋弹簧负担的扭矩变大,因此对比文件1的大螺旋弹簧的线径相比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大螺旋弹簧的线径变大,当大螺旋弹簧的线径变大时配置于大螺旋弹簧内周部的小螺旋弹簧外径变小,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大螺旋弹簧“并列(分别)”被压缩的构成中能够减小大螺旋的线径,并且能够增大小螺旋弹簧的外径,即能够使小螺旋弹簧负担更大的扭矩,因此能够把大螺旋弹簧压缩时的第一级的扭转刚性设定得较低,并把小螺旋弹簧加到大螺旋弹簧并被压缩时的第二级以后的扭转刚性设定得较高,即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能够把第二级以后的扭转角度设定得较大,或者把第二级以后的最终扭矩设定得较高;换一种角度考虑,在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小螺旋弹簧的线径以及外径设定得与对比文件1的小螺旋弹簧的线径以及外径相同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大螺旋弹簧的外径能够设定得比对比文件1的大螺旋弹簧的外径小,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能够谋求锁定装置的小型化,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设置并列螺旋弹簧,能够实现更多级的扭矩控制;②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中,由于大螺旋弹簧“并列(分别)”被压缩,相比于对比文件1能实现更高的多级化,在如对比文件1那样的一对大螺旋弹簧62为一组“串联”配置的构成中,不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那样把扭转特性设定为四级,甚至更高的多级化。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体现不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大螺旋弹簧在旋转方向上并列被压缩;②锁定装置的扭转刚性与弹簧的个数、材料等很多因素有关系,而且弹簧串联、并联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弹簧串联还是并联;③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并列螺旋弹簧”相关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④使径向上配置的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以防止锁定装置的重心失稳,稳定的将扭矩传递给变速器主驱动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⑤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两种长度不同的小螺旋弹簧来实现不增加螺旋弹簧的空间就可对扭转特性进行多级设定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与第一小螺旋弹簧和第二小螺旋弹簧自由长度不一样的第三小螺旋弹簧以实现锁定装置的4级扭转特性,甚者设置更多的大螺旋弹簧以在其内部设置更多不同自由长度的小螺旋弹簧实现扭转特性的更高的多级化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做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锁定装置用于液力变矩器,多个小螺旋弹簧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2)该锁定装置还包括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该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多个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后顺序被压缩。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锁定装置,包括:多个大螺旋弹簧,在旋转方向上被并列压缩”确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权利要求1的整体记载无法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必然能够取得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进一步改进获得上述技术效果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③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并列螺旋弹簧来实现更多级扭矩控制的技术启示;④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两种长度不同的小螺旋弹簧来实现不增加螺旋弹簧的空间就可对扭转特性进行多级设定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大螺旋弹簧内周部设置与第一小螺旋弹簧和第二小螺旋弹簧自由长度不一样的第三小螺旋弹簧以实现锁定装置的四级扭转特性,且对比文件2还披露了其锁定装置还可以拥有更多级的扭转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能够获得通过变化弹簧参数来实现扭转特性的更高的多级化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新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大螺旋弹簧的每个都配置在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之间”、“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具备具有窗部的支撑部和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所述窗部中配置有所述大螺旋弹簧,所述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所述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所述大螺旋弹簧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所述输出旋转部件形成有用于配置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切孔,并且在外周缘形成有与所述大螺旋弹簧的两端部抵接的支撑爪”。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大螺旋弹簧的线径相比于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大螺旋弹簧的线径变大,当大螺旋弹簧的线径变大时,配置于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的小螺旋弹簧外径变小,在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小螺旋弹簧的线径以及外径设定得与对比文件1的小螺旋弹簧的线径以及外径相同的情况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大螺旋弹簧的外径能够设定得比对比文件1的大螺旋弹簧的外径小。因此,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能够谋求锁定装置的小型化。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该锁定装置用于液力变矩器,多个小螺旋弹簧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输出旋转部件上形成有用于配置大螺旋弹簧的切孔;(2)输入旋转部件的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大螺旋弹簧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输出旋转部件的支撑爪与大螺旋弹簧的两端部抵接;(3)该锁定装置还包括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该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多个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后顺序被压缩。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鉴于对比文件1中其减振装置在径向外侧的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配置了多个小螺旋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该减振装置能够谋求装置的小型化;②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一种能够增大小螺旋弹簧的外径、能够把第二级以后的扭转角度设定得较大或者把第二级以后的最终扭矩设定得较高的技术方案,且不失“装置小型化”的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对几种设计要素综合平衡、折中调配即可。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新的技术特征“沿圆周方向相邻的任意两个所述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所述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被构成为将传递至所述输入旋转部件的扭矩从所述多个大螺旋弹簧中的每个大螺旋弹簧并列输出至所述输出旋转部件”,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新补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能够提高扭转特性。同时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用于在传递扭矩的同时,吸收并衰减扭转振动,包括:
输入旋转部件;
输出旋转部件,被配置为相对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能够旋转;
多个大螺旋弹簧,在径向外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通过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在旋转方向上被并列压缩,所述多个大螺旋弹簧的每个都配置在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之间;
多个小螺旋弹簧,自由长度被设定为比所述大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短,沿圆周方向相邻的任意两个所述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所述多个小螺旋弹簧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以及
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所述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的,
通过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各个螺旋弹簧按照多个所述大螺旋弹簧、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多个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的顺序被压缩,
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具备具有窗部的支撑部和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所述窗部中配置有所述大螺旋弹簧,所述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所述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所述大螺旋弹簧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
所述输出旋转部件形成有用于配置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切孔,并且在外周缘形成有与所述大螺旋弹簧的两端部抵接的支撑爪,
所述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被构成为将传递至所述输入旋转部件的扭矩从所述多个大螺旋弹簧中的每个大螺旋弹簧并列输出至所述输出旋转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径向上相对配置的所述大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
径向上相对配置的所述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包括第一小螺旋弹簧及第二小螺旋弹簧,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以沿圆周方向相邻的方式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与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多个所述小螺旋弹簧还包括第三小螺旋弹簧,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至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在圆周方向上,按照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的顺序,分别配置在所述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
所述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比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长,
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比所述第二小螺旋弹簧及所述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另一方的自由长度长。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所述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所述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所述扭转角度对所述大螺旋弹簧及所述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方进行压缩而形成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及所述输出旋转部件中的任一方之间,沿圆周方向形成有空间,
当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对应的扭转角度达到规定的角度时,多个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所述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所述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所述扭转角度对所述大螺旋弹簧、所述小螺旋弹簧、以及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个进行压缩而形成的。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其中,
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所述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所述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所述输入旋转部件和所述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所述扭转 角度对所述大螺旋弹簧、所述小螺旋弹簧、以及所述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个进行压缩而形成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44段(第1-25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7页);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力变矩器的锁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力耦合器的减振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至第0084段、附图1-4):该减振装置,用于在传递扭矩的同时,吸收并衰减扭转振动,包括:减振板50(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入旋转部件);减振盘51(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出旋转部件),被配置为相对于减振板50能够旋转;多个设置于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相反侧的第一减振弹簧62(相当于本申请的大螺旋弹簧)或多个设置于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侧的第一减振弹簧62(相当于本申请的大螺旋弹簧),在径向外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如图2所示),通过减振板50和减振盘51的相对旋转,设置于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相反侧的第一减振弹簧62或设置于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侧的第一减振弹簧62在旋转方向上被并列压缩;从附图2中所示出的第一扭矩传递部57、第二扭矩传递部59与各第一减振弹簧62之间的相对位置可以清楚地看到多个第一减振弹簧62的每个都配置在减振板50和减振盘51之间;多个第二减振弹簧63和第三减振弹簧68(相当于本申请的小螺旋弹簧),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相当于本申请的自由长度)被设定为比第一减振弹簧62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短,第三减振弹簧68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短于第二减振弹簧63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第二减振弹簧63设置在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相反侧且第三减振弹簧68设置在第三扭矩传递部61的规定方向R侧,这意味着沿圆周方向相邻的任意两个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不同,多个第二减振弹簧63和第三减振弹簧68分别配置在第一减振弹簧62的内周部(如图2所示);通过减振板50和减振盘51的相对旋转,各个螺旋弹簧按照多个第一减振弹簧62、多个第二减振弹簧63先压缩且多个第三减振弹簧68后压缩的顺序被压缩(相当于本申请的多个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的顺序被压缩);减振板50具备具有窗部的支撑部(结合图1和2所示出的减振板50的轮廓可以清楚地看到)和第一弹簧抵接部(即图2所示的第一扭矩传递部57的径向外侧的部分)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即图2所示的第一扭矩传递部57的径向内侧的部分),窗部中配置有第一减振弹簧62(因减振板50用一张金属板形成并结合图1和2所示出的减振板50和第一减振弹簧62之间的相对位置可知),将串联的两个第一减振弹簧62视为一整体,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该整体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减振盘51形成有用于配置第一减振弹簧62的安置部(因减振盘51用一张金属板形成并结合图1和2所示出的减振盘51的轮廓可以清楚地看到),将串联的两个第一减振弹簧62视为一整体,减振盘51在外周缘形成有与该整体的两端部抵接的第二扭矩传递部59(从图1所示出的第二扭矩传递部59的具体形状可知其可视为本申请的支撑爪);基于前述可知,该减振装置本质上即为一种锁定装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
(1) 该锁定装置用于液力变矩器,多个小螺旋弹簧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输出旋转部件上形成有用于配置大螺旋弹簧的切孔;
(2) 输入旋转部件的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大螺旋弹簧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输出旋转部件的支撑爪与大螺旋弹簧的两端部抵接,锁定装置被构成为将传递至输入旋转部件的扭矩从多个大螺旋弹簧中的每个大螺旋弹簧并列输出至输出旋转部件;
(3) 该锁定装置还包括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该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多个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后顺序被压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液力变矩器锁定装置的扭转特性的更高的多级化”。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①根据扭矩传动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液力变矩器和液力耦合器均是借助工作液体的动量矩来传递扭矩,二者具有近似的工作原理,在传递扭矩时也均有减振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应用于液力耦合器的减振装置(即锁定装置)应用于液力变矩器,以便在传递扭矩的同时吸收并衰减扭转振动,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的需求来确定相关弹簧是应被固定设置或松散设置,例如对比文件1中相关弹簧可以在旋转离心力的作用下向径向外侧移位(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因此将“多个小螺旋弹簧能够移动地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特定工况需求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设计;③具体通过“切孔”来实现对比文件1中减振盘51上的用于配置第一减振弹簧62的安置部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常规设计方案;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工况需求来设置锁定装置中所使用的弹簧的数量、材质、尺寸、串并联组装方式等参量,并根据所期望获得的扭矩特性来组合或调整这些参量,鉴于对比文件1中减振装置已在外周侧配置有多个大螺旋弹簧及多个小螺旋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其减振装置能够实现整个装置的小型化,在此基础上,为满足特定实际工况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前述公知常识的认知也容易进一步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多个第一减振弹簧62之间的串并联方式(即大弹簧在装置中的布局方式)进行调整,也就是说,设定大螺旋弹簧在“输入旋转部件的第一弹簧抵接部以及第二弹簧抵接部分别与大螺旋弹簧的一端部和另一端部抵接,输出旋转部件的支撑爪与大螺旋弹簧的两端部抵接”这一布局方式下在旋转方向上被并列压缩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为满足根据特定实际工况的需求而容易想到的一种变形设计方案,在获得这一变形设计后,本领域技术人员便容易获得“锁定装置被构成为将传递至输入旋转部件的扭矩从多个大螺旋弹簧中的每个大螺旋弹簧并列输出至输出旋转部件”这一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锁定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至第0084段、附图1-4):该锁定装置用于在传递扭矩的同时,吸收并衰减扭转振动,包括:驱动板72(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入旋转部件);从动板73(相当于本申请的输出旋转部件),被配置为相对于驱动板72能够旋转;多个大扭转弹簧74(相当于本申请的大螺旋弹簧),在径向外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如图2所示),通过驱动板72和从动板73的相对旋转,在旋转方向上被压缩;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大扭转弹簧74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大扭转弹簧74并行地分别动作,该并列螺旋弹簧包括内侧扭转弹簧75以及配置在该内侧扭转弹簧75的内周部的小扭转弹簧76,通过驱动板72和从动板73的相对旋转,各个螺旋弹簧按照多个大扭转弹簧74、多个并列螺旋弹簧的顺序被压缩。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锁定装置中通过设置并列弹簧来实现扭转特性多级化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进一步披露了其锁定装置还可以拥有更多级的扭转特性(参见说明书第0084段),因此,为实现液力变矩器锁定装置的扭转特性的更高的多级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有动机为对比文件1中的减振装置进一步设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径向内侧沿圆周方向并排配置并与大螺旋弹簧并行地分别动作的多个并列螺旋弹簧”,而具体通过将该多个并列螺旋弹簧在多个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后顺序被压缩来实现更多级的扭转特性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方案。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中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径向上相对配置的第一减振弹簧62的自由长度相同,而设计使得“径向上相对配置的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防止锁定装置重心失衡以能稳定地将扭矩传递至变速器主驱动轴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小螺旋弹簧包括第二减振弹簧6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减振弹簧6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小螺旋弹簧),第二减振弹簧63及第三减振弹簧68以沿圆周方向相邻的方式被配置在第一减振弹簧62的内周部,第二减振弹簧63的自由长度与第三减振弹簧68的自由长度不同(因沿圆周方向相邻的第三减振弹簧68的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比第二减振弹簧63的稳定时伸缩方向上的长度短而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至第0080段、附图2)。由此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通过多种自由长度不同的螺旋弹簧的组合使用来实现多级扭转特性是一种常规设计策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一减振弹簧62内周部设置两种长度不同的小减振弹簧63、68来实现扭转特性多级化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意识到该种设计并没有显著增加装置的整体尺寸,基于此认识,进一步为锁定装置的多个小螺旋弹簧配置第三小螺旋弹簧,其中第一小螺旋弹簧的自由长度比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长,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任一方的自由长度比第二小螺旋弹簧及第三小螺旋弹簧中的另一方的自由长度长,并使得第一小螺旋弹簧至第三小螺旋弹簧在圆周方向上按照第一小螺旋弹簧、第二小螺旋弹簧、第三小螺旋弹簧的顺序分别配置在大螺旋弹簧的内周部,来谋求锁定装置的扭矩特征的更高的多级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方案,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锁定装置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3.0以下(相当于公开了数值范围“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该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驱动板72和从动板73的相对旋转的扭转角度对大扭转弹簧74及内侧扭转弹簧75、小扭转弹簧76中的至少任一方进行压缩而形成的(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附图3-4)。由此可见,对于在大螺旋弹簧中配置有小螺旋弹簧的锁定装置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也容易想到将“根据对应于输入旋转部件和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扭转角度对大螺旋弹簧及小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方进行压缩而形成的”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的相应刚性比按照前述数值范围进行设定,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锁定装置在并列螺旋弹簧与从动板73之间沿圆周方向形成有空间(因内侧扭转弹簧75容置在驱动板72中并在大扭转弹簧74被压缩后被压缩而隐含公开),当与驱动板72和从动板73的相对旋转对应的扭转角度达到规定的角度时,多个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一个被压缩(参见说明书第0055段,第0070段至第0071段、附图1-3)。由此可见,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设计使得“在并列螺旋弹簧与输入旋转部件之间沿圆周方向形成有空间”也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工况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变形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7-8: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锁定装置在表示扭转角度和扭矩的关系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第N扭转刚性和第N 1扭转刚性的刚性比被设定为1.5以上3.0以下(相当于公开了数值范围“1.5以上4.0以下”),N是自然数,其中,该多级扭转特性是根据对应于驱动板72和从动板73的相对旋转的扭转角度对大扭转弹簧74及并列螺旋弹簧(包括内侧扭转弹簧75、小扭转弹簧76)中的至少任一方进行压缩而形成的(参见说明书第0078段、附图3-4)。由此可见,为获得期望的扭转特性,对于同时设置了大螺旋弹簧、小螺旋弹簧以及并列螺旋弹簧的锁定装置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也容易想到将“根据对应于输入旋转部件和输出旋转部件的相对旋转的扭转角度对大螺旋弹簧、小螺旋弹簧以及并列螺旋弹簧中的至少任一个进行压缩而形成”的多级扭转特性中的至少一个弯曲点的相应刚性比按照前述数值范围进行设定,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新补入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能够提高扭转特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减振装置已在外周侧配置有多个大螺旋弹簧及多个小螺旋弹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意识到其减振装置同样能够实现整个装置的小型化,而为满足特定工况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锁定装置用弹簧的线径与所负担扭矩、弹簧数量与材质、弹簧的串并联布局方式等设计要素综合平衡、折中调配来实现,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上述新补入的技术特征来获得高扭转特性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上述新补入的技术特征并不能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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