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55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49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64870.0
申请日:2016-11-28
复审请求人:陈怡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培利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杨冰
国际分类号:C09D11/16,C09D11/17,C09D1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64870.0,名称为“一种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怡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4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153804A,公开日2015年12月16日。
公知常识证据1:《天然高分子化学》,甘景镐等,高等教育出版社,第234页,1993年9月;
公知常识证据2:《卫生杀虫剂剂型技术手册》,将国民,化学工业出版社,第60页,2000年10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墨水按照重量份数计算包括
植物染料 15~20份
天然粘结剂 4~10份
天然增稠剂 0.2-2份
去离子水 100份,
其中,所述的植物染料为板蓝根提取物或紫胶提取物,所述的天然粘结剂采用藤石松提取物,所述的天然增稠剂采用山药多糖提取物,
所述的藤石松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
将干燥的藤石松粉碎,并向其中加入超纯水,常温浸泡后加热浸渍提取,过滤,取上清液浓缩干燥得到藤石松提取物;
所述的山药多糖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
将干山药片粉碎后加入到乙醇的水溶液中,加热回流提取,对提取液离心分离,将上清液减压浓缩干燥得到山药多糖提取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油笔墨水中还包括缓蚀剂、光亮剂、抗氧剂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组合。”
申请人陈怡丹(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天然色素的大部分植物色素稳定性差,染着力较差,不易均匀,本申请采用板蓝根提取物或紫胶提取物,达到不易褪色的效果。2.可溶性淀粉具有一定的粘结作用,但需要用量非常大才具有较好的粘结性。对比文件1还加入了植物油,是油水混合体系,且没有提及油笔墨水脱落的问题。本申请首先发现采用藤石松提取物、山药多糖提取物作为粘结剂和增稠剂,能够得到笔迹稳定无扩散,粘结稳定无变化、无脱落的环保油笔墨水,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强调多种原料、配料和助剂缺一不可,各组分协同作用才能制得天然油彩墨水,并没有指出各组分具体的作用,无法判断何首乌、白芨、青黛、薄荷四中原料的具体作用,也没有限定天然色素是什么原料,没有明确可溶性淀粉用作粘结剂,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植物染料、天然粘结剂、天然增稠剂的具体类型,天然粘结剂、天然增稠剂和去离子水的重量份数略有不同,限定了藤石松提取物和山药多糖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植物染料类,而板蓝根提取物和紫胶提取物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植物染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验情况和需要将其替换为板蓝根提取物和紫胶提取物,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天然粘结剂,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可溶性淀粉,本领域周知其可以起到粘结剂的作用,采用具有相似粘结作用的天然粘结剂对其进行代替,属于本领域成分调整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提取物的制备方法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基础上容易进行调整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提取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缓蚀剂、光亮剂、抗氧剂,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天然色素和何首乌,且说明书公开了天然色素的类型(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其均属于植物染料。而板蓝根提取物和紫胶提取物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植物染料,将其替换为对比文件1中的植物染料,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关于褪色效果的记载,因此无法比较二者的褪色效果。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为水性油彩墨,加入少量植物油只是水溶性体系的一个助剂,并没有改变其体系,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为水溶性体系。对于笔迹稳定无扩散,粘结稳定无变化、无脱落的技术效果,分别是由增稠剂和粘结剂带来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含有水溶性淀粉,其能够起到粘结剂和增稠剂的效果,因此,将其替换为其他粘结剂和增稠剂,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藤石松属于石松类,公知常识证据1中指出石松类具有粘结的作用,因此采用藤石松替换其他粘结剂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3.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避免油彩墨水对身体的危害,制备天然无毒的环保油彩墨水,其也均采用天然植物的提取物作为有效成分,具有安全、绿色天然、味香色浓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采用其所需的各组分进行配合达到其技术效果,而可溶性淀粉具有粘结作用是其物质本身的属性。对各原料进行替换和调整,根据已知特性的原料作为常规选择,以达到调整墨水成分的目的,是本领域成分调整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获得的,该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修改方式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2,将原说明书实施例1记载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采用将藤石松和山药提取物配合使用作为板蓝根提取物的粘结剂和增稠剂,在不需要其他添加剂的情况下,能够得到笔记稳定无扩散,粘结稳定无变化、无脱落的环保油笔墨水。天然色素稳定性差,染着力较差,需要添加其他添加剂。对比文件1的添加天然水性油彩墨水,需要添加表面活性剂、可溶性淀粉、护色剂、去离子水和植物油,多种配料和助剂缺一不可。本申请的方法采用高温浸渍提取藤石松提取物,制备方法不同于对比文件1,更为简单。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墨水按照重量份数计算为,
板蓝根提取植物染料 17份
天然粘结剂藤石松提取物 5份
天然增稠剂山药多糖提取物 1.5份
去离子水 100份
将上述各组分混合均匀,即得到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
其中,所述板蓝根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
(1)将板蓝根洗净、切块、烘干、粉碎至20目;
(2)将步骤(1)中粉碎的板蓝根以pH为10的纯碱水溶液作为溶剂,按料液比1:50g/ml配成混合液,置于微波超声提取器中,以功率为600w的微波,微波处理8min;再以功率为 400w的超声波,超声处理60min,过滤,分离出滤液;
(3)将步骤(2)中的滤渣以pH为10的纯碱水溶液为溶剂,配成混合液,置于微波超声提取器中,以功率为800w的微波,微波处理8min;再以功率为700w的超声波,超声处理 35min,过滤,分离出滤液;
(4)合并步骤(2)、(3)所得滤液,设定进风温度120℃,出风温度60℃,进行喷雾干燥,得板蓝根粉末;
藤石松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
将干燥的藤石松粉碎,并向其中加入超纯水,控制粉碎后的藤石松与加入的超纯水的质量比为1:30,常温(25℃,下同)浸泡3h后于85℃下浸渍提取4小时,过滤,取上清液浓缩干燥得到藤石松的提取物;
山药多糖提取物的制备方法为:
将干山药片粉碎后加入到乙醇体积分数为30%的水溶液中,粉碎后的干山药片与乙醇的水溶液质量比为1:8,加热回流提取4小时,对提取液离心分离,将上清液减压浓缩干燥得到山药多糖提取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7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天然水性油彩墨水,并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6段):提供一种配方合理,制备方法简单,天然无毒的天然水性油彩墨水及其制备方法。一种天然水性油彩墨水,其特征在于:由以下的原料制成:天然色素15-25份、何首乌3-5份(天然色素和何首乌属于植物染料)、白芨2-4份、青黛3-5份、薄荷6-8 份、表面活性剂3-4份、可溶性淀粉5-7份(相当于天然粘结剂和增稠剂)、护色剂8-10份、去离子水30-40 份、植物油5-7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植物染料、天然粘结剂、天然增稠剂的具体类型与对比文件1不同,天然粘结剂、天然增稠剂和去离子水的重量份数略有不同,限定了板蓝根提取物、藤石松提取物和山药多糖提取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还含有天然色素、白芨、青黛、薄荷、表面活性剂、护色剂、植物油。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采用板蓝根提取物为植物染料,藤石松提取物为天然粘结剂、山药多糖提取物为天然增稠剂,并且对比文件1的水性油彩墨水添加了多种原料和添加剂。本申请采用上述三种原料与去离子水混合后即可得到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并不添加天然色素、白芨、青黛、薄荷、表面活性剂、护色剂、植物油。没有公知证据表明采用上述三种提取物混合,在不添加其他添加剂的情况下可以获得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本申请在省略了表面活性剂、护色剂、植物油等多种添加剂后,仍然能获得笔迹稳定、无扩散,粘结稳定无变化、无脱落的技术效果,并节约了成本,因此本申请的油笔墨水成分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和前置意见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中认为,(1)可溶性淀粉可以起到粘结的作用,藤石松也可起到粘结的作用,其为粘结剂的常用植物性选择,根据体系的具体所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上述增粘剂。(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何首乌等四种植物或具体的组分的具体作用,但其在墨水中起到特定的已知作用,这种墨水体系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通过其组分配合达到特定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目的和动机根据墨水所需进行例如染料或墨水效果的调整和改进,就板蓝根或紫胶提取物以及作为常规增粘剂的植物提取物,可以依据其一直的特性作为常规选择加入墨水,这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得到该申请技术方案。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其仅限定了墨水组分含有板蓝根提取物、藤石松提取物和山药多糖提取物与去离子水混合,并未含有其他组分和添加剂。虽然公知证据表明可溶性淀粉和石松可以起到粘结的作用,但没有公知证据表明将上述三种植物提取物混合后在不添加其他添加剂的情况下制成高度环保的油笔墨水。(2)对比文件1公开了油彩墨水除含有天然色素和何首乌、可溶性淀粉外,还含有白芨、青黛、薄荷、表面活性剂、护色剂、植物油,并且其在说明书中记载了其原料相互协同制备出环保油彩墨水。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仅由特定的植物染料、天然粘结剂、天然增稠剂组成,在不添加其他辅助成分时,也能够获得笔迹稳定、稳定性好的油笔墨水,并且能够获得在50℃、相对湿度为90%RH的环境中4小时,粘结稳定无变化、无脱落的技术效果,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经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所指出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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