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备锰矿石球团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锰矿石球团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55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4807
优先权日:2013-12-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69282.9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奥图泰(芬兰)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培利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杨冰
国际分类号:C22B1/20;C22B1/243;C22B1/245;C22B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9282.9,名称为“用于制备锰矿石球团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奥图泰(芬兰)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第1-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12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第1-2页)。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1643840A,公开日为2010年2月10日
公知证据1:《第二届国际造块会议论文选》,鞍山黑色冶金矿山设计研究院,冶金工业出版社,第4页,1980年11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烧结锰矿石球团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造球进料,该造球进料包含细散的锰矿石和粘合剂;
-将该造球进料造球以制备生球团;以及
-在钢带烧结炉中烧结该生球团,该烧结步骤包括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通过不同温度的工艺区,该工艺区包括至少一个干燥区、至少一个加热区、至少一个烧结区和至少一个冷却区,优选三个,其中在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中的总停留时间为21-30分钟。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通过湿法研磨和过滤从锰矿石粉制备细散的锰矿石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通过干法研磨从锰矿石粉制备细散的锰矿石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的方法,包括研磨并筛选锰矿石以制备包含小于50%低于400目(38μm)和40-85%、更优选55-70%低于200目(74μm)的颗粒尺寸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使用膨润土作为粘合剂,膨润土的量为0.5-1.0w-%、优选为0.6-0.8w-%。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包括向该造球进料加入细碳,细碳的量为0.1-2.0w-%、优选为0.5-1.0w-%。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方法,包括向该造球进料加入助熔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干燥区中的停留时间为6-8 分钟,并且供给到干燥区中的干燥气体的温度为200-300℃、优选220-280℃。
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包括在两个干燥区中干燥球团,在第一和第二干燥区中的停留时间分别为7-8分钟和5-6分钟,并且供给到第一和第二干燥区的干燥气体的温度分别为150-250℃和350-450℃。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加热区中的停留时间为5-12分钟。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烧结区中的停留时间为7-14分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烧结区中的物料床加热至最高温度为1200-1450℃、优选为1250-1410℃、更优选为1280-1390℃。
13. 根据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中的总停留时间为22-26分钟。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来自冷却区的空气再循环至前述区中的至少一个区。”
申请人奥图泰(芬兰)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的锰矿粉含水量高需要预处理,指出对生球进行干燥、预热和焙烧的步骤,工艺耗费的总停留时间为35-48分钟,尤其是通过两段预热,防止焙烧过程中开裂。没有采用预还原/焙烧步骤不能成功地烧结。本申请的方法中,锰矿石在烧结前不需要被预还原,锰矿石的焙烧在烧结步骤中发生,降低了工体工艺的能量需求。2.锰矿石的品质变化很大,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由具有变化品质的原料经济地有效地获得良好品质的烧结过的球团。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具有非常可变的材料成分的矿锰石原料必须先在还原工艺中被预处理,该步骤是非常能量密集的。本申请完全去除预处理步骤,能够改进能量效率,对比文件2的原料是不可用的。3.通过缩短球团的烧结过程,球团生产的整体能耗大大降低,该方法节能的同时,烧结球团的品质仍保持在高水平,控制烧结停留时间和温度确保了球团均匀并具有良好的强度性能。对比文件2没有动机缩短总停留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4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了烧结设备为钢带烧结炉,并限定了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通过不同温度的工艺区,限定了具体的工艺区以及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的总停留时间。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目前锰矿石球团采用较多的是带式焙烧机焙烧,由此,选择钢带烧结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至工艺区也是常规操作。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球团进行鼓风干燥、抽风干燥、预热一段、预热二段、焙烧固结,而相应的设置各工艺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阶段的停留时间,本领域周知停留时间越长能耗越高,根据球团含水率调整干燥时间,为了防止球团爆裂、节约能耗调整加热和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方法,其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4,湿法研磨和过滤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造球致密度和透气性需要,对于不同粒度的尺寸分布是容易获得的;对于粘合剂加入量是容易根据所需矿的品质进行调整的;根据矿石类型的需要选择添加细碳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含量也属于常规选择范畴;为避免开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干燥区的工艺进行调整,例如采用一个干燥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畴;根据所需的材料性能和致密度,选择所需的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球团含水率调整干燥时间,为了防止球团爆裂、节约能耗调整加热和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方法,将来自冷却区的空气再循环至前述区中至少一个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对比文件2指出的生球进行干燥、预热和焙烧的步骤,其中的预热步骤相当于本申请的加热步骤,焙烧步骤相当于本申请的烧结步骤,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指出球团需要进行预还原。对比文件2中所指的锰矿粉预处理,是指锰粉矿原料进行干燥、破碎、细磨的过程,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指的预还原过程。2. 本申请限定了造球进料为细散的锰矿石,其可通过湿法球磨或干法球磨进行制备,而该过程也属于对锰矿石粉进行预处理,因此对比文件2的工艺步骤与本申请是相同的。对比文件2中采用的原料也是通过对锰矿石粉进行预处理后获得的细散的锰矿石,其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内,因此该步骤不能算作区别。3. 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于烧结区的停留时间不同。然而本领域周知,在一定范围内烧结时间越长,烧结越充分,通常总体性能越好,但能耗越高。对比文件2的烧结时间大于本申请,就球团抗压强度而言,对比文件2的抗压强度为2550-3000N/个(约260-306kg/球团),整体高于本申请的抗压强度。为了节约能耗,减少烧结时间,从而牺牲部分性能,该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平衡能耗与性能的关系,从而对烧结停留时间进行调整以节约能耗。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4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提到煤粉的燃烧为球团干燥、预热和焙烧提供了热源,没有以任何方式建议向造球进料中加入碳。对比文件2中预热球团进入回转窑进行高温氧化焙烧,如果加入细碳则会使氧化焙烧劣化,因此球团内的碳在焙烧过程中消耗能量,从而降低可用于氧化反应的能量。本申请将细碳直接加入造球进料中,增强烧结过程中的还原反应,当球团本身存在碳时,球团内的还原气氛有助于锰氧化物的还原反应,从而提高还原烧结的效率并促进烧结球团的有利性能。同时通过碳的反应消耗能量,而不是对比文件2的碳提供能量到该氧化焙烧过程中。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烧结锰矿石球团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制备造球进料,该造球进料包含细散的锰矿石和粘合剂;
-将该造球进料造球以制备生球团;以及
-在钢带烧结炉中烧结该生球团,该烧结步骤包括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通过不同温度的工艺区,该工艺区包括至少一个干燥区、至少一个加热区、至少一个烧结区和至少一个冷却区,优选三个;在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中的总停留时间为21-30分钟;其中以0.1-2.0w-%的量向该造球进料加入细碳。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通过湿法研磨和过滤从锰矿石粉制备细散的锰矿石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包括通过干法研磨从锰矿石粉制备细散的锰矿石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的方法,包括研磨并筛选锰矿石以制备包含小于50%低于400目(38μm)和40-85%、更优选55-70%低于200目(74μm)的颗粒尺寸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使用膨润土作为粘合剂,膨润土的量为0.5-1.0w-%、优选为0.6-0.8w-%。
6. 根据权利要求1-5任一项的方法,其中以0.5-1.0w-%的量向该造球进料加入细碳。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方法,包括向该造球进料加入助熔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干燥区中的停留时间为6-8分钟,并且供给到干燥区中的干燥气体的温度为200-300℃、优选220-280℃。
9.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方法,包括在两个干燥区中干燥球团,在第一和第二干燥区中的停留时间分别为7-8分钟和5-6分钟,并且供给到第一和第二干燥区的干燥气体的温度分别为150-250℃和350-450℃。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加热区中的停留时间为5-12分钟。
11. 根据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烧结区中的停留时间为7-14分钟。
12. 根据权利要求1-11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烧结区中的物料床加热至最高温度为1200-1450℃、优选为1250-1410℃、更优选为1280-1390℃。
13. 根据权利要求1-12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在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中的总停留时间为22-26分钟。
14. 根据权利要求1-13任一项的方法,其中将来自冷却区的空气再循环至前述区中的至少一个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4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6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第1-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第1-2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显而易见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烧结锰矿石球团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复杂锰矿粉制备球团工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方案(参见权利要求1): 复杂锰矿粉制备球团工艺,其特征在于:对含高结晶水锰粉矿采用圆筒干燥机干燥、四辊破碎机粗碎、高压辊磨机细磨预处理得细磨锰精矿(相当于细散的锰矿石),在细磨锰精矿中添加膨润土和熔剂造球,制备生球,生球在链箅机上干燥、预热,预热球团进入回转窑进行高温氧化焙烧,焙烧后的球团经过冷却;具体过程及参数为:预处理过程条件为:圆筒干燥机干燥后锰矿水分为 8-9%;四辊破碎后锰矿粉粒度为小于3mm占90-100%;高压辊磨后细磨精矿粒度达到小于0.045mm占55%-65%,比表面积达1900-2600cm2/g;造球时添加占细磨锰精矿重量1.2%-2.0%的膨润土(属于粘合剂);根据原料的性质加入相应重量的石灰石或者白云石作为熔剂,对应碱度0.17-1.0,造球时间 6-8min、生球水分15.4%-17.5%,生球粒度控制在12~16mm之间,生球落下强度为20.2-24.5次/0.5m、抗压强度为10.2-11.5N/个;球团在链篦机上布料高度200-270mm,鼓风干燥风速0.8-1.2m/s、鼓风干燥时间4-7min、鼓风干燥温度180-220℃,抽风干燥风速1.4-1.6m/s、抽风干燥时间6-8min、抽风干燥温度350-450℃;预热一段风速2.0-2.4m/s、时间3-4min、温度600-700℃,预热二段风速2.4-2.6m/s、时间7-8min、温度1050-1100℃;回转窑焙烧温度1280-1350℃、时间15-18min,焙烧固结后得成品球团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烧结设备为钢带烧结炉,并限定了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通过不同温度的工艺区,限定了具体的工艺区以及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的总停留时间,还限定了以0.1-2.0w-%的量向该造球进料加入细碳。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能耗。
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球团焙烧有竖炉焙烧、带式焙烧机焙烧和链篦机-回转窑焙烧三种,目前锰矿石球团采用较多的是带式焙烧机焙烧,由此,选择钢带烧结炉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钢带上将球团传送至工艺区也是常规操作。对于各工艺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将球团进行鼓风干燥、抽风干燥、预热一段、预热二段、焙烧固结,而相应的设置各工艺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公知常识证据1(参见第4页图1-2)显示出其带式焙烧机包括鼓风干燥段、抽风干燥段、抽风预热段、抽风焙烧段、空气循环罩(对应的工艺区相当于冷却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设置各个工艺区。对于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的总停留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各阶段的停留时间,包括干燥、加热和烧结的停留时间。干燥区用于球团干燥,加热区用于球团升温,烧结区用于球团烧结。本领域周知停留时间越长能耗越高,根据球团含水率调整干燥时间,为了防止球团爆裂、节约能耗调整加热和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调整总停留时间,其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加入细碳,根据矿石类型的需要选择添加细碳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该含量也属于常规选择范畴。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细散锰矿石的制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对含高结晶水锰粉矿采用圆筒干燥机干燥、 四辊破碎机粗碎、高压辊磨机细磨预处理,将锰矿粉加工为水分到8-9%、粒度为小于0.045mm55-65%、比表面积1900-2600cm2/g的细磨锰精矿。而湿法研磨和干法研磨均是本领域制备细散粉末的常用实验技术手段,相应的湿法过滤也是常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验需要选择相应的研磨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或3,进一步限定了锰矿石筛选的颗粒尺寸。对比文件2公开了粒度为小于0.045mm55-65%(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根据造球致密度和透气性需要,对于不同粒度的尺寸分布是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粘合剂。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添加膨润土,本领域周知粘合剂有利于提高球团强度,而添加量过高则会影响球团品质。对于其加入量是容易根据所需矿的品质进行调整的,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5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细碳的加入量,该含量属于常规选择范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加入助溶剂,该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干燥区的工艺。对比文件2公开了鼓风干燥的温度180-220℃,和鼓风干燥时间4-7min,以及后续的抽风干燥,而根据球团的干燥程度,为避免开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干燥区的工艺进行调整,例如采用一个干燥区,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畴,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7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两个干燥区的工艺,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9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加热区停留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了预热时间分别为3-4min和7-8min,即总加热时间为10-12min,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10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烧结区停留时间。本领域周知烧结时间越长能耗越大,根据所需的材料性能和致密度,选择所需的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减少能耗,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缩短烧结时间,从而减少总停留时间,其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 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11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烧结温度,该温度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2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干燥区、加热区和烧结区的总停留时间。根据球团含水率调整干燥时间,为了防止球团爆裂、节约能耗调整加热和烧结时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调整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调整总停留时间,其相应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13任一项,进一步限定了冷却区的空气再循环。公知常识证据1中显示出了冷却用风的再循环过程,因此将来自冷却区的空气再循环至前述区中至少一个区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为了使矿石中的高价金属氧化物转化为低价金属氧化物或金属,为了保持还原气氛,在烧结球团过程中添加焦粉或煤等细碳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矿石类型的需要选择添加细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该添加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范畴。
(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添加细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34段)当锰矿石为含有大量MnO2的氧化形式时,无需添加碳。当锰矿石含有少量例如碳酸盐作为方解石时,可以使用碳;当锰矿石含有较大量的碳酸盐时,也可以使用少量的碳。碳释放一氧化碳,反应是吸热的,限制床层温度的升高。即,本申请中仅在特定锰矿石组分的情况下可以添加碳,起到限制床层温度升高的作用。并且,本申请在说明书实施例中还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96-0109段)Z2锰矿石的烧结球团的抗压强度非常高,焦炭添加使得造球更难,当没有使用焦炭或者碳添加为1�ix时,强度值是令人满意的;对于 Z1锰矿石,0.5�ix的碳添加似乎高到足以保持物料床的底层温度足够高,更大的焦炭量似乎使得球团甚至更弱,可以降低球团的抗压强度。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类型的锰矿石、在0.1-2.0%范围内的细碳为添加量都能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因此,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不能预期其所有类型的锰矿石和该范围内的细碳添加量均能够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促进烧结球团的有利性能的技术效果。
(3)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2在氧化气氛中进行氧化焙烧,如果加入细碳则会使氧化焙烧劣化,从而降低可用于氧化反应的能量,而本申请是通过增强烧结过程的还原反应,室球团内的还原气氛有助于锰氧化物的还原,提高还原烧结的效率。然而,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该烧结为还原烧结;其次,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参见说明书第0072-0077段)分批烧结过程中,使用氧富集用燃烧气体加热和烧结,通过丁烷的量、空气比以及氧富集来控制燃烧气体的温度。由此可见,本申请也存在与对比文件2相同的情况,即其也在氧化气氛中进行,则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说法,其也存在在造球中加入细碳则会使氧化焙烧劣化的效果;再次,复审请求人指出将细碳直接加入造球进料中能够促进烧结球团的有利性能(在后续熔炼操作中的强度行为),然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并没有结果显示加入细碳后其强度等性能有何种改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技术效果无法判断。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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