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猪饲料添加料及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猪饲料添加料及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07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4590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95160.3
申请日:2015-03-04
复审请求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黔西南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建斌
合议组组长:张敏
参审员:王迪
国际分类号:A23K1/16、A23K1/18、A23K1/14、A23K1/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95160.3,名称为“一种猪饲料添加料及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2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其特征在于,其由以下重量百分百的原料组成,玉米61~72.4%、豆粕 15.18~18.8%、猪饲料添加料 5~20%、石粉 1.2%、磷酸氢钙 1%、食盐0.4%、赖氨酸 0.2~0.22%、预混料 1%;
所述的猪饲料添加料由质量比为4∶1的薏米糠和茶叶组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其特征在于,茶叶为超微粉碎并过100目筛的茶叶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其特征在于,其由以下重量百分百的原料组成,玉米 65%、豆粕 16.18%、猪饲料添加料 15%、石粉 1.2%、磷酸氢钙 1%、食盐0.4%、赖氨酸 0.22%、预混料 1%。”
驳回理由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猪饲料,对比文件1(“不同热处理对薏米糠贮藏品质的影响”,林莉等,《食品与机械》第29卷,第5期,第185-189页,公开日为2013年09月30日)公开了薏米糠的营养和用途(参见第185页倒数第1-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限定饲料的成分,将薏米糠制成了饲料添加料并且还添加了茶叶。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薏米糠的主要用途是作为饲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制成饲料添加料。对于饲料成分和茶叶,对比文件2(CN104222611 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了一种改善肉质的育肥猪饲料,包括玉米、豆粕、石粉、磷酸氢钙、食盐、预混料和赖氨酸等原料以及茶叶粉,及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参见说明书第7、20段),则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丰富添加料营养、延缓薏米糠腐败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茶叶和薏米糠一起制作饲料添加料。对于薏米糠和茶叶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添加料的营养、复配效果及饲喂效果进行常规调整。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麦麸、豆油、蛋氨酸和苏氨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营养需求、成本的考虑常规选择添加或去除。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营养需要、饲喂效果等进行调整。而选择成本低的原料、饲料营养均衡、降低造肉成本均属于饲料的常规设计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薏米糠作为饲料使用的可能性,并未公开具体应用于何种动物,也未提及“薏米糠性属寒,长期使用易引起腹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想到如何解决该技术问题。此外,对比文件1通过热处理提高薏米糠的实用价值和储藏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省去挤压工艺的动机,无需热加工能够更好的保留原料中的营养成分。(2)对比文件2通过添加绿茶粉以改善猪肉品质提高猪肉风味和口感,并利用其中茶多酚的抗氧化作用来解决鲜猪肉的保鲜。对比文件2不涉及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饲料成本和造肉成本以及饲料的储存性等技术问题,也没有给出添加绿茶粉以解决饲料储存性的技术启示。本发明不包含对比文件2的麦麸。另外,不同原料配比所能够产生的效果明显不同。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薏米糠可用于饲料,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薏米糠制成饲料添加剂。对于申请人强调的“薏米糠性属寒,长期使用易引起腹泻”,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或给出证据证明,且说明书中记载的是“解决薏米糠由于容易氧化酸败导致无法用于饲料和造肉成本高的问题”。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挤压对薏米糠进行热加工处理,但通过添加具有抗氧化作用的物质以延缓产品腐败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手段,因而不一定非要采取挤压处理工艺,省去该工艺后操作更为简单、更好的保留原料中的营养成分、所需设备成本和能耗更低也是可以预期的。即使对比文件2中添加茶叶的主要目的是一定比例替代麸皮,但其也公开了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能改善肉质,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丰富添加料营养、延缓薏米糠腐败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将茶叶和薏米糠一起制作饲料添加料,二者复配能够抑制薏米糠氧化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麸皮,可以根据能量饲料的添加情况选择是否加入。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效果进行调整。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第185页倒数第1-2段)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限定了饲料中含有除薏米糠以外的其它组分;(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将茶叶加入薏米糠以缓解薏米糠氧化酸败并适用于饲料中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善肉质的育肥猪饲料(参见说明书第7、20段),给出了将玉米、豆粕、石粉、磷酸氢钙、食盐、预混料和赖氨酸等原料以及茶叶粉复配制备猪饲料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了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信息想到将具有抗氧化性能的茶叶和易氧化酸败的薏米糠复配制作饲料添加料。对于薏米糠和茶叶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添加料的营养、复配及饲喂效果进行常规调整。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数的基础上结合营养需要、饲喂效果等进行调整。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选择成本低的原料、营养均衡适宜猪生长需要都可以达到降低造肉成本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薏米糠可以用于饲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薏米糠制成饲料添加剂。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挤压方式对其进行热加工处理,但是通过添加具有抗氧化作用的物质以延缓产品的腐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手段,省去该工艺后操作极为简单、能够更好的保留原料中的营养成分、所需设备成本和能耗更低也是可以预期的。(2)对比文件2公开了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能改善肉质(参见说明书第20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茶叶和薏米糠一起复配制作饲料添加料,二者复配能够抑制薏米糠氧化酸败也是可以预期的。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本申请能量饲料的整体添加情况来选择是否加入麦麸,这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饲喂效果进行尝试调整其在饲料中的配比比例。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不同热处理对薏米糠贮藏品质的影响,并表征了其性能,但是本申请并非是利用薏米糠贮藏品质的性能,而主要是利用薏米糠和茶叶粉的协同增效尤其是收敛作用,从而抑制猪腹泻,同时薏米糠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长期使用容易引起猪软脂,降低肉品质,协配茶叶粉能够改善肉质,弥补了薏米糠的缺陷,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茶叶粉含茶叶碱,有苦涩味,会极大的影响采食量,而薏米糠由于含较高脂肪和多糖、改善适口性问题,二者协同搭配,能改善适口性、提高采食量,两者组合取长补短,所起的作用不止是单纯的1 1=2,而是发挥了最大的营养功效。(2)对比文件2中茶叶粉作为麸皮的替代物,与本申请的茶叶粉的作用方式迥然相异,两者配方体系和含量也不相同,本申请的茶叶粉用量少并获得更多的有益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虽然对比文件2的试验分析中提及3%的饲料口感更自然、处理效果最优,但本申请人经过大量实验进一步发现最优选择是4%,对薏米糠储存期间酸值的抗氧化效果是最佳,具有显著的技术效果,这点并未被对比文件2或其他现有技术公开或给出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3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28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薏米糠的营养和用途:薏米糠含有丰富的营养因子,其粗多糖、薏苡酯、黄酮等功能性成分均高于其胚乳。但因含有活性较高的脂肪酶、过氧化氢酶等,导致其在短时间内迅速水解酸败,使其在流通及储藏过程中品质劣变,降低薏米糠原料的利用价值。薏米糠作为薏苡加工过程中的主要副产物,其用途主要是作为饲料(参见第185页倒数第1-2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限定了饲料中含有除薏米糠以外的其它组分,(2)权利要求1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配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将茶叶加入薏米糠以缓解薏米糠氧化酸败并适用于饲料中降低造肉成本的猪饲料。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改善肉质的育肥猪饲料:所述的饲料包括以下重量百分比的成分:玉米72~75%,46.5%豆粕10~13%,麦麸1~6%,茶叶粉3~7%,豆油1.2~1.5%,石粉1~1.4%,磷酸氢钙1.2~1.4%,食盐0.3~0.6%,预混料3~4%,赖氨酸0.2~0.3%,蛋氨酸0.1~0.2%,苏氨酸0.1~0.2%。在未经提取的废茶或茶粉中,茶多酚含量在6%以上,因茶多酚富含有酚羟基,故容易发生氧化、聚合、缩合等化学反应,使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这样能够防止脂质过氧化,从而保护动物机体生物膜、小动脉、中枢神经、肾、肝以及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及其功能的完整性;同时,还具有杀菌、抗病毒、抑制病原体的入侵,促进GSH还原酶,SOD酶的活化,保护和修复抗氧化系统,能够促进生物体内维生素E、维生素C等抗氧化成分的再生,协同抗氧化。茶多酚主要通过抗氧化作用,来解决鲜猪肉的保鲜、延长鲜猪肉货架期,保持鲜猪肉的商品价值(参见说明书第7、20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玉米、豆粕、石粉、磷酸氢钙、食盐、预混料和赖氨酸等原料以及茶叶粉复配制备猪饲料的技术启示,并且公开了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猪饲料。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丰富添加料的营养、延缓薏米糠腐败的技术问题时不难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信息想到将具有抗氧化性能的茶叶和易氧化酸败的薏米糠复配制作饲料添加料。对于薏米糠和茶叶的质量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添加料的营养、复配及饲喂效果进行常规调整。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麦麸、豆油、蛋氨酸和苏氨酸,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营养需求、成本的考虑常规选择添加或去除,其省略后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数的基础上结合营养需要、饲喂效果等进行调整。而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选择成本低的原料、营养均衡适宜猪生长需要都可以达到降低造肉成本的目的,这属于饲料的常规设计要求,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1,分别对茶叶形式和猪饲料中各原料的重量百分比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茶叶形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的茶叶粉为采用超微粉碎方法制成的茶叶粉b,具体制备方法如下:(A)将新鲜茶叶置于阳光下自然晾干或在65℃条件下进行干燥,直至茶叶中水分为10%;(B)将步骤(A)干燥后的茶叶超微粉碎成100目的粉末,制得茶叶粉b(参见说明书第11-13段)。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茶叶进行超微粉碎并过100目筛制成茶叶粉。对于各原料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参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的营养需求、饲喂效果、生产成本等整体考量进行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同时在饲料中添加薏米糠和茶粉,既提供了一种优良的能量饲料来源,加入茶叶又克服了薏米糠容易氧化酸败的缺陷。对比文件1给出了薏米糠可以用于饲料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不难想到将薏米糠制成饲料添加剂用于饲料中,这种选择无需克服技术障碍。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薏米糠因含有活性较高的脂肪酶、过氧化氢酶等,导致其在短时间内迅速水解酸败,降低了薏米糠原料的利用价值。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茶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能作为饲料的组分改善肉质(参见说明书第20段),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丰富添加料的营养、延缓薏米糠腐败的技术问题时不难想到将茶叶和薏米糠一起复配制作饲料添加料,二者复配后通过茶多酚的抗氧化性抑制薏米糠氧化酸败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声称的薏米糠和茶叶粉之间有协同作用(例如防止腹泻、改善适口性)并无相关实验证据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饲料中含有的茶多酚富含有酚羟基,故容易发生氧化、聚合、缩合等化学反应,使其具有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可解决鲜猪肉的保鲜、延长鲜猪肉货架期,保持鲜猪肉的商品价值(参见说明书第7、20段),能够预期其对薏米糠和猪肉品质改善带来的影响。本申请说明书表1“不同配比的薏米糠和茶叶粉对储存期间酸值(mg NaOH/g油)的影响”实验数据表明薏仁米糠添加茶叶粉,酸值降低,氧化程度缓解,这是基于茶多酚自身的抗氧化功效能够合理预期的。(2)对比文件2的茶叶粉无论是否作为麸皮替代物,其在饲料中所起到的较好的抗氧化性和清除自由基的能力是由其本身的质地决定的。茶叶粉的用量无论是3%还是4%会导致口感最优,都不能成为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其用于薏米糠阻止其酸败的技术障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薏米糠的实际状况,能够基于本领域常规的优选实验尝试调整茶叶粉的添加量,以达到最优的抑制酸败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无法克服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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