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铸焊底模的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铸焊底模的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99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75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28295.4
申请日:2015-12-31
复审请求人: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长林
合议组组长:肖霞
参审员:汤晨光
国际分类号:G01J5/00,B22D1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28295.4,名称为“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铸焊底模的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天能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2975874U,公告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01646930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0日;
对比文件3:CN103264155A,公开日为2013年0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底模,所述底模底部设有冷却水管,表面设有模腔,将铅液灌满模腔;
(2)将极群装配在夹具上,夹紧后倒置在底模上,极耳伸入模腔内;
(3)铅液固化形成汇流排后进行脱模;
其特征在于,筛选底模的条件为:脱模后10-20s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为150-200℃,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不大于50℃;
铅酸蓄电池极群铸焊底模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铸焊脱模后,在10-20s内检测底模表面的温度,获得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根据所述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判断底模是否合格,
底模表面的温度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测量获得;
所述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2-1.8mm。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5m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铅液的温度为490-53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模为单模,铸焊时间少于55s。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模为双模,铸焊时间少于100s。”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权利要求1相比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底模底部设有冷却水管,筛选底模的条件为:脱模后10-20s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不大于200℃,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不大于50℃;铸焊脱模后,在10-20s内检测底模表面的温度,获得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根据所述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判断底模是否合格,底模表面的温度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测量获得;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2-1.8mm。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给出了启示,其余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铸焊时增加筛选底模这一步骤以及筛选底模的方法和条件。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对底模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使铸件在铸焊生产时的脱模温度较为合适,特别是温度分布较均匀,以提高铸件的质量。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在蓄电池铸焊时自动化控制温度,以使温度控制更加准确,保证铸件质量。对比文件1中仅是检测铸焊过程中底模的温度是否处于工艺参数范围之内,即铸焊过程中温度的控制是否得当,主要影响的是外在的条件,而不是底模自身质量的问题,如果检测到铸焊工作结束后,模具温度不在铸焊工艺参数范围之内,则需要调整的是温度控制的相关参数和条件,而不是更换底模。而权利要求1中技术方案的前提是铸焊过程中温度控制是符合工艺参数要求的,在这个前提之下,再增加筛选底模的步骤,如果底模质量不合格,需要更换新的底模,而不是调整温度控制的相关参数和条件。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解决本申请中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在蓄电池铸焊时,在正常的温度控制条件下,脱模后的一定时间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会对铸件质量有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由于铸焊过程中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导致的,而是由于底模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的,需要更换新的底模后再进行铸焊。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提到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的问题,其也不属于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底模底部设有冷却水管;筛选底模,其条件为:脱模后10-20s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为150-200℃,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不大于50℃;底模的检测方法包括:铸焊脱模后,在10-20s内检测底模表面的温度,获得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根据所述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判断底模是否合格,底模表面的温度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测量获得;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2-1.8mm。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铸焊脱模时要进行通水冷却且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不出现局部高温以保证焊接质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模具温度及其分布以判断模具是否合格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中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底模脱模后的表面温度及其分布以获得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从而判断底模是否合格以筛选底模。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最高温度,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温度达到180~260℃时脱模,与“150-200℃”部分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脱模时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选择为150-200℃;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温度极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水冷却时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将温度极差设定为“不大于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底模脱模后的温度检测时间,考虑到底模从脱模到置于检测位置需要的时间以及底模脱模后温度尽量不发生变化的需要,将温度检测时间设定为“脱模后10-20s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底模底部冷却水管的设置,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冷却水路径的常规选择;关于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其是影响铸焊接头质量的工艺参数之一,过深会造成极耳完全不熔化,过浅会造成极耳过度熔化,将其设定为“1.2-1.8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铸焊接头质量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铸焊接头质量而对极耳深入模腔深度、单模/双模及其铸焊时间这些工艺参数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7日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铸焊时增加筛选底模这一步骤以及筛选底模的方法和条件。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对底模的质量进行检测,以使铸件在铸焊生产时的脱模温度较为合适,特别是温度分布较均匀,以提高铸件的质量。对比文件1中只是通过PLC来实现自动化控制,涉及的主要是铸焊过程中温度的控制方式,并没有涉及对底模的质量筛选,如果检测到铸焊工作结束后,模具温度不在铸焊工艺参数范围之内,则需要调整的是温度控制的相关参数和条件,而不是更换底模。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均没有公开本申请极群铸焊时增加底模筛选步骤的技术内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均是现有技术常规极群铸焊方法中最后一步脱模时的温度,即使温度范围等有重叠,也不是指的相同技术步骤中的温度。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差图像也与本申请中温度极差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给出在蓄电池铸焊时,在正常的温度控制条件下,脱模后的一定时间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会对铸件质量有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是由于铸焊过程中温度控制不符合要求导致的,而是由于底模质量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的,需要更换新的底模后再进行铸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还具体限定了筛选底模的条件和检测方法,这是发明人经研究得出的具有较好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组合,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筛选底模,所述底模底部设有冷却水管,表面设有模腔,将铅液灌满模腔;
(2)将极群装配在夹具上,夹紧后倒置在底模上,极耳伸入模腔内;
(3)铅液固化形成汇流排后进行脱模;
其特征在于,筛选底模的条件为:脱模后10-20s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为150-200℃,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不大于50℃;
铅酸蓄电池极群铸焊底模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铸焊脱模后,在10-20s内检测底模表面的温度,获得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根据所述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判断底模是否合格,
底模表面的温度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测量获得;
所述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5mm,
所述铅液的温度为490-530℃。 .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模为单模,铸焊时间少于55s。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铸焊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模为双模,铸焊时间少于100s。”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年11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启示,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它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铅酸蓄电池极群的铸焊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9]段),其包括:极群入装配盒后,将校正极耳的卡条置于极群正负极耳间,用极耳整形夹具校正极群极耳,使同一列极耳位于一条线上,避免极耳错位造成的极板错位,保证铸焊时极耳能顺利入铸焊底模汇流排槽内,扳动装配盒的极群压紧扳手,使极群压紧,并锁紧极群盒,取下卡条,校正极耳的主要作用是铸焊时能够让极耳顺利进入铸焊底模的汇流排槽内(相当于将极群装配在夹具上,夹紧后倒置在底模上,极耳伸入模腔内);将铸焊机的铅锅加热至480~520℃(与“490-530℃”部分重叠),使铸焊用铅合金熔化形成合金铅液;使下模向下运行到合金铅液中预热,让下模的汇流排槽及铅极柱零件槽内充盈合金铅液(相当于底模表面设有模腔,将铅液灌满模腔),刮除铅液后,极群极耳嵌入下模的汇流排槽内,极耳与汇流排充分熔合;焊接完成后,下模冷却,当温度达到180~260℃时,使焊接好的极群与下模脱离(相当于铅液固化形成汇流排后进行脱模)并装入电池槽内;下模继续冷却到150~190℃时,再次向下运行进入合金铅液中预热,重复铸焊循环。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底模底部设有冷却水管;筛选底模,其条件为:脱模后10-20s内,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为150-200℃,底模表面的温度极差不大于50℃;底模的检测方法包括:铸焊脱模后,在10-20s内检测底模表面的温度,获得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根据所述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判断底模是否合格,底模表面的温度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测量获得;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为1.5mm。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底模进行冷却、如何筛选底模、如何选择极耳深入模腔深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蓄电池铸焊模具温度的自动控制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5]段,图1),其包括:当模具温度达到工艺参数时开始铸焊工作,模具上加入高温铸焊金属,然后放入铸焊极板,等铸焊完成开始冷却过程,等温度冷却到脱模温度开始脱模;在铸焊时冷却不能工作,铸焊工作结束后,模具温度要在铸焊工艺参数范围之内,这是温度控制的关键;结合PLC来给模具控制通水冷却,这样既能使模具温度快速稳定在一个特定范围,还能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相当于对温度极差有控制要求),不会出现局部高温(相当于对最高温度有控制要求),最终的产品质量稳定。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铸焊脱模时要进行通水冷却且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不出现局部高温以保证焊接质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铸造用模具的温度测定方法(参见说明书第6-31页,图1-7),其包括:通过温度测定装置100的红外线照相机110(相当于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拍摄铸造用模具1的热图像10;提取热图像10中的特征点41、42、43;基于特征点41、42、43的坐标及预先拍摄的铸造用模具1的基准热图像30中设定的基准特征点61、62、63的坐标,以使热图像10中的特征点41、42、43与基准热图像30中的相对应的基准特征点61、62、63重合的方式对热图像10实施旋转处理、平行移动处理或放大/缩小处理中的任一种或两种以上处理,生成校正热图像20;以使校正热图像20中的校正特征点51、52、53与基准热图像30中的相对应的基准特征点61、62、63重合的方式将校正热图像20和基准热图像30重叠,生成作为校正热图像20和基准热图像30的差分的差图像40;基于差图像40容易地判断重复使用的铸造用模具1是正常的状态还是异常的状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在铸造用模具1的内部设置冷却水路径及加热器,使冷却水在冷却水路径中流通,将铸造用模具1的各部分冷却,防止其破损、变形,同时将其控制在所希望的温度,加热器加热铸造用模具1的各部分,并将其控制在所希望的温度(具体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6段);铸造用模具1的“正常的状态”可任意设定,但可将例如“由于铸造用模具1的冷却水路径没有引起堵塞或漏水,加热器没有故障,铸造用模具1的模腔面没有引起损耗或破损等,从而拍摄时铸造用模具1的各部分达到理想的温度分布的状态”作为正常的状态而设定(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6段);在差图像40的规定区域(可任意设定)中的“温度差”的最高值及最低值都在“规定的范围”内的情况下,判断为铸造用模具1为正常的状态,铸造用模具1中未发生异常(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2页第7段)。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模具温度及其分布以判断模具是否合格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中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底模脱模后的表面温度及其分布以获得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从而判断底模是否合格以筛选底模。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最高温度,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温度达到180~260℃时脱模,与“150-200℃”部分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脱模时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选择为150-200℃;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温度极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水冷却时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将温度极差设定为“不大于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底模脱模后的温度检测时间,考虑到底模从脱模到置于检测位置需要的时间以及底模脱模后温度尽量不发生变化的需要,将温度检测时间设定为“脱模后10-20s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底模底部冷却水管的设置,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冷却水路径的常规选择;关于极耳伸入模腔的深度,其是影响铸焊接头质量的工艺参数之一,过深会造成极耳完全不熔化,过浅会造成极耳过度熔化,将其设定为“1.5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铸焊接头质量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均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证铸焊接头质量而对单模/双模及其铸焊时间这些工艺参数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涉及对底模的质量筛选,但是给出了在铸焊脱模时要进行通水冷却且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相当于对温度极差有控制要求)、不出现局部高温(相当于对最高温度有控制要求)以保证焊接质量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在公开铸造用模具的温度测定方法时,得到差图像之后,基于差图像容易地判断重复使用的铸造用模具是正常的状态还是异常的状态(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9-31页),即判断模具是否合格,而且,可将“由于铸造用模具1的冷却水路径没有引起堵塞或漏水,加热器没有故障,铸造用模具1的模腔面没有引起损耗或破损等,从而拍摄时铸造用模具1的各部分达到理想的温度分布的状态”作为正常的状态而设定(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5页第6段),即涉及模具自身质量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模具温度及其分布以判断模具是否合格的技术启示。而通过底模质量的筛选来选取合格的底模进行铸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需求,那么在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中利用红外表面热成像仪检测底模脱模后的表面温度及其分布以获得最高温度和温度极差从而判断底模是否合格以筛选底模。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最高温度,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温度达到180~260℃时脱模,与“150-200℃”部分重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脱模时底模表面的最高温度选择为150-200℃;关于底模脱模后表面的温度极差,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水冷却时要保证模具温度相对均匀,将温度极差设定为“不大于50℃”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关于底模脱模后的温度检测时间,考虑到底模从脱模到置于检测位置需要的时间以及底模脱模后温度尽量不发生变化的需要,将温度检测时间设定为“脱模后10-20s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铸焊时增加筛选底模这一步骤以及筛选底模的方法和条件”可由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给出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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