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安全帽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8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6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0872.6
申请日:2016-07-11
复审请求人:贵州鸿昌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王志远
参审员:赵奕磊
国际分类号:A42B1/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0872.6、名称为“一种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安全帽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1日,申请人为贵州鸿昌科技有限公司,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12月29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51947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2:CN 203913559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1月05日;
对比文件3:CN 203873076U,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4:CN 201742405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安全帽系统,其特征在于:它由以下部件线组合构成:
安全帽,满足电力行业安全帽要求;
无线耳机: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通话设备相连接;
摄像设备:具有拍照和手电筒功能,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连接;
距离传感器: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位移传感器配套使用,用于得出安全帽距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高度差;
电子湿度计;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
风力测试仪: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
位置感应装置:安装在安全帽上,能被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摄像头识别
云系统:放置在需检修杆塔的下方,距杆塔最近支撑脚1米到100米范围内,其内部设有处理器、存储器、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无线WiFi、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位置感应器和距离传感器,处理器能将云系统的摄像头采集信息和安全帽上的摄像设备采集的信息发送至电网安全监控中心,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能实现近距离的对讲和远距离的电话通信,处理器与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和风力测试仪连接,在处理器内部设有安全作业的湿度和风力的极限值,高于极限值则通过无线耳机发送报警信号,作业高度监测预警值,高于2米则会自行开启摄像头,位置传感器能控制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跟随作业人员自行调整角度,存储器能存储各种采集数据;所述的摄像设备连接在绑带上的万向节上;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施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安全帽系统用于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其中安全帽满足电力行业安全帽要求;(2)安全帽上安装有无线耳机,摄像设备具有拍照和手电筒功能;所述的摄像设备连接在绑带上的万向节上;(3)所述安全帽系统还包括:距离传感器: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位移传感器配套使用,用于得出安全帽距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高度差;电子湿度计;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风力测试仪: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云系统:放置在需检修杆塔的下方,距杆塔最近支撑脚1米到100米范围内,其内部设有处理器、存储器、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无线WiFi、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位置感应器和距离传感器,处理器能将云系统的摄像头采集信息和安全帽上的摄像设备采集的信息发送至电网安全监控中心,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能实现近距离的对讲和远距离的电话通信,处理器与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和风力测试仪连接,在处理器内部设有安全作业的湿度和风力的极限值,高于极限值则通过无线耳机发送报警信号,作业高度监测预警值,高于2米则会自行开启摄像头,位置传感器能控制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跟随作业人员自行调整角度,存储器能存储各种采集数据;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施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意见陈述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陈述意见指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无论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3和4,其均未给出将彼此之间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即在安全头盔上安装相应部件的技术启示,其具有明显的事后诸葛嫌疑。(2)通过对比文件1、2、3和4的组合可以将本申请看作组合发明。根据组合发明的定义,首先对比文件1、2、3和4并没有给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组合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其组合并不是显而易见的。(3)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在一起,安全帽上设置无线耳机、摄像设备、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风力测试仪和位置感应装置,同时在杆塔的下方设置一个云系统,利用云系统的处理器连接上述安全帽上的各种数据采集器,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时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摄像设备连接在绑带上的万向节上,这样在按规定更换安全帽是可以方便将其取下安装在新的安全帽上继续使用,进而降低成本,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安全帽系统用于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其中安全帽满足电力行业安全帽要求;(2)安全帽上安装有无线耳机,摄像设备具有拍照和手电筒功能;所述的摄像设备连接在绑带上的万向节上;(3)所述安全帽系统还包括:距离传感器: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位移传感器配套使用,用于得出安全帽距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高度差;电子湿度计;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风力测试仪: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云系统:放置在需检修杆塔的下方,距杆塔最近支撑脚1米到100米范围内,其内部设有处理器、存储器、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无线WiFi、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位置感应器和距离传感器,处理器能将云系统的摄像头采集信息和安全帽上的摄像设备采集的信息发送至电网安全监控中心,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能实现近距离的对讲和远距离的电话通信,处理器与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和风力测试仪连接,在处理器内部设有安全作业的湿度和风力的极限值,高于极限值则通过无线耳机发送报警信号,作业高度监测预警值,高于2米则会自行开启摄像头,位置传感器能控制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跟随作业人员自行调整角度,存储器能存储各种采集数据;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施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内容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内容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二)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陈述意见指出:(1)对比文件4虽然采用了地面摄像头,其目的是代替人工巡检,在对比文件4中并未给出用于对工人操作的过程的记录,对比文件4中的摄像设备并未给出本地视频监控系统可以移动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中的地面摄像装置是集成在云系统上的,其明显具备移动性。因此,对比文件4并未给出在地面设置摄像设备用于对工人操作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实时记录的技术启示;(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的组合,安全性的提高其就是各种技术的叠加,就如同汽车一般,各部件其每个作用均是单一,但其组合后安全性能是远远大于2的,本申请中各安全监控的组合能实现全方位监控与保护,其安全系数也是远远大于单一安全性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安全帽系统。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公开了一种用于工程施工的智能头盔系统,它由以下部件组合构成:
头盔(相当于本申请的安全帽);
对讲机:安装在头盔上,与位于地面的指挥中心或调度中心的通话设备相连接;
摄像头(相当于本申请的摄像设备):与位于地面的指挥中心或调度中心无线连接;
GPS定位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的位置感应装置):安装在头盔上,用于定位头盔位置,实现各施工人员的定位,供调度人员或指挥中心使用;
在指挥中心建立一调度中心,用于连接所有智能头盔,调度人员可通过调度中心、电脑和平板电脑通过智能头盔上的对讲机(如蓝牙通话装置)与某一工人或其他技术人员通讯,可高效完成人员调配和沟通。数据传输装置为WIFI装置。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
(1)所述安全帽系统用于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其中安全帽满足电力行业安全帽要求;
(2)安全帽上安装有无线耳机,摄像设备具有拍照和手电筒功能;所述的摄像设备连接在绑带上的万向节上;
(3)所述安全帽系统还包括:距离传感器: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位移传感器配套使用,用于得出安全帽距位于地面的云系统的高度差;电子湿度计;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风力测试仪:安装在安全帽上,与位于地面的云系统无线传送信号;
云系统:放置在需检修杆塔的下方,距杆塔最近支撑脚1米到100米范围内,其内部设有处理器、存储器、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无线WiFi、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位置感应器和距离传感器,处理器能将云系统的摄像头采集信息和安全帽上的摄像设备采集的信息发送至电网安全监控中心,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能实现近距离的对讲和远距离的电话通信,处理器与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和风力测试仪连接,在处理器内部设有安全作业的湿度和风力的极限值,高于极限值则通过无线耳机发送报警信号,作业高度监测预警值,高于2米则会自行开启摄像头,位置传感器能控制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跟随作业人员自行调整角度,存储器能存储各种采集数据;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施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障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安全帽系统用于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想到的,其中安全帽应该满足电力行业安全帽要求。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安全帽上安装有无线耳机用于通信,摄像设备具有拍照和手电筒功能,均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1-2页,图1)公开了一种智能电力安全帽,重力传感器2和GPS定位装置3均安装在帽体1顶部,避免高空坠落无人发现,延误救援时间,救援人员也方便通过GPS定位装置3快速定位坠落人员。距离测量装置4包含距离传感器和显示器,避免离带电设备过近造成人员伤亡。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应用传感器检测使用者是否发生高空坠落以及采用距离测量装置避免使用者距离带电设备过近。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应用距离传感器与位于地面位移传感器配套使用,用于得出安全帽距地面的高度差,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4页,图1-7)公开了一种工程帽,通过环境温度感测单元51及环境湿度感测单元52的动作,侦测当前的环境状况,当发生环境异常时(如温度或湿度过高), 发声元件42将会自动发声对使用者进行提醒,让使用者得知自己当前的工作环境对人体有害,或者在一定温湿度环境下待太久时,发声元件42 也会定时的发出声响对使用者进行警示。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在帽子上安装相应装置检测可能影响使用者安全的环境因素,在检测数值可能超过安全阈值的情况下,对使用者发出警报。在对比文件3的上述技术启示下,结合电力行业杆塔作业中的实际影响因素,选择湿度和风力两个环境因素并使用合适的探测装置配合地面系统进行检测并判断是否发出警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比文件4(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公开了一种用于输电线路巡检的地面站系统,其中本地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摄像机104、视频服务器102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103(音视频接收系统和本地视频监控系统可以共用视频服务器102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103),摄像机、视频服务器和工业以太网交换机依次连接,其中,摄像机采集当地的模拟视频信号,视频服务器将接收到的模拟信号转换成数字信号,以以太网IP信号的格式输出,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将以太网IP信号接入电力公司的专网中。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电力传输系统中采用在地面设置摄像机监控输电线路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进一步监控电力作业中工作人员的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地面设置摄像机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云系统”,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地面设置指挥中心或调度中心,用于连接所有智能头盔,调度人员可通过调度中心、电脑和平板电脑通过智能头盔上的对讲机(如蓝牙通话装置)与某一工人或其他技术人员通讯,可高效完成人员调配和沟通。所述数据传输装置为WIFI装置。上述指挥中心或调度中心的功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云系统,可以接收头盔获取的信息、处理后反馈相应的指挥信息,摄像头采集的信息和安全帽上的摄像设备采集的信息发送至相应的控制中心。所述指挥中心或调度中心内部设有电脑和平板电脑、无线WiFi。电脑中包括处理器、存储器是常规技术手段,在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后,根据电力作业具体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存储器存储各种采集数据,增加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位置感应器和距离传感器,带对讲功能的4G手机能实现近距离的对讲和远距离的电话通信,处理器与距离传感器、电子湿度计和风力测试仪连接,在处理器内部设有安全作业的湿度和风力的极限值,高于极限值则通过无线耳机发送报警信号。
技术特征“作业高度监测预警值,高于2米则会自行开启摄像头,位置传感器能控制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跟随作业人员自行调整角度,能调整角度的摄像头”是针对电力杆塔作业的具体需要,对摄像头的开启以及位置根据传感器的检测信号调整,上述控制方法在摄像机自动控制的相关领域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技术特征“云系统放置在需检修杆塔的下方,距杆塔最近支撑脚1米到100米范围内”是对云系统的范围作出具体限定,该范围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力作业的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设置,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技术特征“同时在处理器内设置对应的安全操作极限值,如湿度、风力超标则发出快速下塔指令;上塔后离地2米则会自动打开地面摄像头、并跟随作业者实时记录,这种记录方式较头盔记录更全面、直观,对塔上作业人员的疑问可以远程操作打开安全帽上的摄像头,由高级技术人员实现远程指挥,提高安全性和效率,同时地面云系统的设置还可起到实施监测上塔人员的操作是否按行业规范操作,能进一步提高操作安全性”是增设相关部件、处理器与各个传感器、摄像头相配合之后云系统必然会具有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输电线路巡检的地面站系统,其已经披露了对于模拟视频信号的采集是采用摄像机进行的,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电力传输系统中采用在地面设置摄像机监控输电线路的技术启示。至于摄像设备是否具备移动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仅仅是由其应用的系统或装置所决定的,根据拍摄对象的位置的需要进行相应移动及位置调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的移动拍摄调整。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进一步监控电力作业中工作人员的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地面设置摄像机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过程。
(2)本申请的电力行业杆塔作业安全帽系统,其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如无线耳机、距离传感器、湿度计组合或位置感应装置等)叠加应用于同一安全帽系统,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总的技术效果就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其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这种将各个安全监测部件叠加后增加的安全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得到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