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及其建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42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598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3097.2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西安测绘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洁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胡金云
国际分类号:G01V7/00,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3097.2,名称为“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及其建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西安测绘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证据如下:
对比文件1:《大地测量与地球动力学进展(第二辑)》,“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四点三线”模型研究”,肖云 等,第566-571页,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
证据1:《航空计量技术》,北京长城计量测试研究所,第331页,航空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LRS天线相位中心和GNSS天线相位中心;以及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
所述基准线为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即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上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所述LRS天线相位中心是指LRS天线上的信号点,代表星间距离测量的瞬时起始点和结束点,即为LRS实施距离测量的真实测量点;
所述GNSS天线相位中心为GNSS天线上的信号点,是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的起算点,需要利用姿态数据精确归算到卫星质心处;所述卫星质心的运动轨迹代表卫星的整体运动轨迹。
2.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两颗卫星的“四点”,包括:卫星质量中心、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LRS天线相位中心和GNSS天线相位中心;其中,所述步骤1)中卫星质心的测量采用以下方法:在卫星上设置一台星载GNSS接收机,通过GNSS卫星对重力卫星实施跟踪,确定GNSS相位中心空间位置,利用卫星质心与GNSS天线相位中心空间几何关系完成卫星质心跟踪;
或在卫星上安装激光反射器,采用地面激光观测方法确定角反射器空间位置,导出质心空间位置;
或在卫星上安装高精度星间测距系统,实现两颗卫星相互高精度测距,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依据固定的空间坐标关系,导出两颗卫星质心间的相对空间位置
2)确定两颗卫星的“三线”,包括:两颗卫星之间的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
所述基准线为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即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
3)所述“四点”通过卫星结构的空间关系保持和转换统一为“一点”;所述“三线”通过空间投影转换实现归算并统一,建立完整模型;
4)通过完整模型实现全系统误差分配;步骤4)所述系统的误差包括:“基准线”的长度及其变率误差和质心非保守力测量误差,所述基准线误差包括:测量线误差和惯性线误差;所述质心非保守力误差包括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和距离线误差;所述测量线误差包括:测距仪误差、传播路径误差、相位中心误差、时标误差、指向误差和多路径误差;所述惯性线误差包括:惯性距离测量误差、姿态测量误差、定位误差和结构形变误差;所述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包括:平台震动误差、本体引力误差和电磁力误差;所述距离线误差包括:质心偏差引起误差、卫星旋转引起误差、重力梯度误差和科氏力误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同样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具有更高的测距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同样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其具有更高的测距精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审查员在针对申请人的意见答复中引入了证据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这样能够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以下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技术特征:“所述基准线为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即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上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中“三线”定义涉及两颗卫星之间的连线,但对于卫星的位置关系没有限制,不限制卫星的前后方向,不涉及方向问题,但对比文件1中限定了前后位置,二者不同。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LRS天线相位中心和GNSS天线相位中心;以及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
所述基准线为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即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上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这样能够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卫星质心的运动轨迹代表卫星的整体运动轨迹。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LRS天线相位中心是指LRS天线上的信号点,代表星间距离测量的瞬时起始点和结束点,即为LRS实施距离测量的真实测量点;
所述GNSS天线相位中心为GNSS天线上的信号点,是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的起算点,需要利用姿态数据精确归算到卫星质心处。
4.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两颗卫星的“四点”,包括:卫星质量中心、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LRS天线相位中心和GNSS天线相位中心;
2)确定两颗卫星的“三线”,包括:两颗卫星之间的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
所述基准线为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即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
3)所述“四点”通过卫星结构的空间关系保持和转换统一为“一点”;所述“三线”通过空间投影转换实现归算并统一,建立完整模型;
4)通过完整模型实现全系统误差分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卫星质心的测量采用以下方法:在卫星上设置一台星载GNSS接收机,通过GNSS卫星对重力卫星实 施跟踪,确定GNSS相位中心空间位置,利用卫星质心与GNSS天线相位中心空间几何关系完成卫星质心跟踪;
或在卫星上安装激光反射器,采用地面激光观测方法确定角反射器空间位置,导出质心空间位置;
或在卫星上安装高精度星间测距系统,实现两颗卫星相互高精度测距,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依据固定的空间坐标关系,导出两颗卫星质心间的相对空间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4)所述系统的误差包括:“基准线”的长度及其变率误差和质心非保守力测量误差,所述基准线误差包括:测量线误差和惯性线误差;所述质心非保守力误差包括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和距离线误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测量线误差包括:测距仪误差、传播路径误差、相位中心误差、时标误差、指向误差和多路径误差;所述惯性线误差包括:惯性距离测量误差、姿态测量误差、定位误差和结构形变误差;所述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包括:平台震动误差、本体引力误差和电磁力误差;所述距离线误差包括:质心偏差引起误差、卫星旋转引起误差、重力梯度误差和科氏力误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也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具体参见证据1(《航空计量技术》,北京长城计量测试研究所,第331页,航空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中的内容,其公开了一种飞秒激光测距方法,利用激光的单色性和相干性好、方向性强等特点,能够实现位移准确测量,飞秒光学频率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高精度星间测距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多波长干涉测距法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也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具体参见证据1中的内容:一种飞秒激光测距方法,利用激光的单色性和相干性好、方向性强等特点,能够实现位移准确测量,飞秒光学频率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高精度星间测距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多波长干涉测距法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以下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技术特征:“所述测量线为两颗跟踪卫星上LRS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所述惯性线为跟踪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中“三线”定义涉及两颗卫星之间的连线,但对于卫星的位置关系没有限制,不限制卫星的前后方向,不涉及方向问题,但对比文件1中限定了前后位置,二者不同。两者的技术效果不同,权利要求1和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四点三线”模型,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66-568页摘要至第2.2节):该系统中包含前后两颗跟踪卫星,四点三线中四点是指卫星质量中心,简称质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天线相位中心,GPS天线相位中心(GPS系统是GNSS系统的下位概念,因此其相当于GNSS天线相位中心),图1示出了四点还包括ACC质心(即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三线是指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基准线是前后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代表了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具体参见第568页第2.2节第5段),测量线是前后两颗星KBR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惯性线是指卫星质心与KBR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涉及多项关键技术,且相互间关系复杂,难以理清,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四点三线”模型,实现了对系统的直观描述,进一步由“四点三线”论述了系统涉及的关键技术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实现了误差因素分析,对系统的理解和关键技术的解决提供了抽象化的参考模型(具体参见摘要),即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能够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的技术效果。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星间测距系统的具体选用。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参见第566-568页摘要至第2.2节)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也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具体参见证据1中的内容,其公开了一种飞秒激光测距方法,利用激光的单色性和相干性好、方向性强等特点,能够实现位移准确测量,飞秒光学频率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高精度星间测距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多波长干涉测距法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566-567页第2.1节):卫星质心的运动轨迹代表了卫星的整体运行轨迹;KBR天线相位中心是指KBR天线上的信号点,代表了星间距离测量的瞬时起始点和结束点,即为KBR实施距离测量的真实测量点;GPS天线相位中心是指GPS天线上的信号点,它是低低卫卫跟踪的起算点,需要利用姿态数据精确归算到卫星质心处。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KBR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激光测距系统LRS进行星间测距。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四点三线”模型的建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566-568页第1-2.2节,第570-571页第4-5节):“四点三线”是低低跟踪卫星重力测量系统的一个抽象模型,代表了系统的关键点和线。该系统中包含前后两颗跟踪卫星,四点三线中四点是指卫星质量中心,简称质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天线相位中心,GPS天线相位中心(GPS系统是GNSS系统的下位概念,因此其相当于GNSS天线相位中心),图1示出了四点还包括ACC质心(即加速度计检验质量中心);三线是指基准线、测量线和惯性线,基准线是前后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代表了卫星重力测量目标线,测量线是前后两颗星KBR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惯性线是指卫星质心与KBR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卫星质心是四点中的核心点,通常采用新的空间定位技术间接实现质心精确测量,可以将GPS天线相位中心、KBR天线相位中心,理解为质心的延伸和替代,用于完成质心空间位置精确确定,因此,K心、G心与质心实质是一点,具有统一的关系,此外,加速度计质量块与卫星质心尽量重合,实现准确非保守力测量,所以加速度计中心与质心实质也具有统一关系,综上,四点统一于质心(相当于四点通过卫星结构的空间关系保持和转换统一为“一点”);基准线无法实施精确的基线测量,测量线在一定程度上可代表基准线上的距离测量,基准线和测量线的差即为惯性线,基准线矢量可以表示为测量线矢量和惯性线矢量之和,综上,三线统一于基准线(相当于三线通过空间投影转换实现归算并统一,建立完整模型);由重力卫星“四点三线”模型建立了系统误差图谱(相当于通过完整模型实现全系统误差分配)。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申请中采用的是LRS天线,对比文件1中为KBR天线。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星间测距系统的具体选用。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K频段星间测距系统KBR(参见第566-568页摘要至第2.2节)的基础上,激光测距系统LRS也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具体参见证据1(《航空计量技术》,北京长城计量测试研究所,第331页,航空工业出版社,公开日为2013年12月31日)中的内容:一种飞秒激光测距方法,利用激光的单色性和相干性好、方向性强等特点,能够实现位移准确测量,飞秒光学频率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高精度星间测距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多波长干涉测距法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以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568页第2.2节第3段,第570页第4节,第571页图4)):卫星质心的测量采用以下方法:为实现质心精确测量,首先会考虑在重力卫星上设置一台星载GPS(相当于GNSS)接收机,通过GPS卫星对重力卫星实施跟踪,则实现GPS相位中心空间位置确定,进一步利用质心与GPS天线相位中心空间几何关系完成卫星质心跟踪; 再者可以考虑在卫星上安装激光反射器,采用地面激光观测方法确定角反射器空间位置,进一步导出质心空间位置; 另外一种方法是在卫星上安装高精度星间测距系统,实现与另外一颗卫星相互高精度测距,得到天线相位中心的相对空间位置,进一步依据固定的空间坐标关系,导出两颗卫星质心间的相对空间位置;
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卫星系统的误差由“基准线”的长度及其变率误差和质心非保守力测量误差组成,基准线误差又分解为:测量线误差和惯性线误差;质心非保守力误差可进一步分解为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和距离线误差;
所述测量线误差包括:测距仪误差、传播路径误差、相位中心误差、时标误差、指向误差和多路径误差;所述惯性线误差包括:惯性距离测量误差、姿态测量误差、定位误差和结构形变误差;所述加速度计测量误差包括:平台震动误差、本体引力误差和电磁力误差;所述距离线误差包括:质心偏差引起误差、卫星旋转引起误差、重力梯度误差和科氏力误差。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第567页第2.1节第2段以及第568段第2.2节第5段),测量线是前后两颗星KBR天线相位中心的连线,惯性线是指卫星质心与KBR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唯一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使用的星间测距系统为LRS天线,而对比文件1中KBS天线,然而激光测距系统LRS也是卫星领域常规的测距系统,具体参见证据1(第331页)中的内容:一种飞秒激光测距方法,利用激光的单色性和相干性好、方向性强等特点,能够实现位移准确测量,飞秒光学频率梳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方法来解决高精度星间测距问题,目前主要包括多波长干涉测距法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LRS系统代替KBR系统实现相同的星间测距功能,此时即能够采用KBR天线相位中心代替LRS天线相位中心形成连线构成相应的测量线和惯性线。
(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参见摘要),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涉及多项关键技术,且相互间关系复杂,难以理清,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四点三线”模型,实现了对系统的直观描述,进一步由“四点三线”论述了系统涉及的关键技术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实现了误差因素分析,对系统的理解和关键技术的解决提供了抽象化的参考模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方案同样具备本申请所述的“能够实现对系统原型的精确、抽象描述,为低低卫卫跟踪重力测量系统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的技术效果。
(3)一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未限定“基准线为前后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请求保护的是更宽泛的保护范围,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其下位概念,即该内容被公开了;另一方面,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31段所记载的“其中基准线是前后两颗跟踪卫星的质心连线…,惯性线是指卫星质心与LRS天线相位中心之间连线,方向指向星体外”,可见,本申请惯性线方向也指向星体外,即其实质上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不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且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方案能够预知的,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