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调节感官刺激强度以增强睡眠慢波活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41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2134
优先权日:2013-04-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34269.X
申请日:2014-04-01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琛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崔秀艳
国际分类号:A61B5/0482;A61B5/00;A61M21/02;A61M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4269.X,名称为“调节感官刺激强度以增强睡眠慢波活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Triggering sleep slow waves by transcranial magnetic stimulation”, Marcello Massimini等,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第104卷第20期, 第8496-8501页,公开日:2007年05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其被配置为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
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其被配置为生成传达与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以及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其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睡眠阶段模块(32),其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其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做出的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
控制模块(34),其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有效性模块(36),其被配置为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所述有效性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调节模块(38),其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
其中,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所述有效性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所述调节 模块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确定的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还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
6. 一种用于利用管理系统(10)来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方法,所述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 以及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睡眠阶段模块(32)、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控制模块(34)、有效性模块(36)以及调节模块(38),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来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利用所述慢波睡眠计时模块基于所述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
利用所述控制模块来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所述控制包括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使得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被确定;
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并且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被确定,并且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确定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利 用所述调节模块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确定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来确定所述第一强度水平。
1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16);
用于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的单元(18);以及
用于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单元(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单元(32),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 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用于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单元(33);
用于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的单元(34),用于控制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来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用于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的单元(36),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用于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的单元(38),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
其中,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和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确定的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 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控制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慢波睡眠计时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2)本申请基于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做出的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并基于个体时间段提供感官刺激和确定有效性,所述有效性模块与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独立权利要求6和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10、1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的“有效性模块(36),其被配置为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所述有效性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修改为“有效性模块(36),其被配置为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所述有效性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调节模块(38),其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修改为“调节模块(38),其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基水平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使得所述有效性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修改为“使得所述有效性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至少第二有效性,并且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将权利要求6中的“使得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被确定”修改为“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被确定”、“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修改为“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并且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修改为“并且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将权利要求11中的“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修改为“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用于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强度的单元(38),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修改为“用于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的单元(38),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并且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修改为“并且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睡眠阶段模块和慢波睡眠计时模块,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知道患者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中;
(2)对比文件1没有启示基于有效性的反馈来调整刺激强度的增加,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慢波的触发,而没有公开或教导出于任何理由利用触发的慢波来调整SWA。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6、11分别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其被配置为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
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其被配置为生成传达与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以及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其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睡眠阶段模块(32),其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其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做出的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
控制模块(34),其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有效性模块(36),其被配置为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所述有效性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调节模块(38),其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基水平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
其中,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所述有效性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 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至少第二有效性,并且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6. 一种用于利用管理系统(10)来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方 法,所述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以及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睡眠阶段模块(32)、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控制模块(34)、有效性模块(36)以及调节模块(38),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来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利用所述慢波睡眠计时模块基于所述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
利用所述控制模块来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所述控制包括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被确定;
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并且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被确定,并且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1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16);
用于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的单元(18);以及
用于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单元(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单 元(32),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
用于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单元(33);
用于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的单元(34),用于控制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来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用于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的单元(36),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用于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的单元(38),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
其中,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和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系统。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处理器可为多个;2)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睡眠阶段模块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1中的个体时间段由慢波睡眠计时模块确定,其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管理系统来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6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处理器可为多个;2)权利要求6中的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睡眠阶段模块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6中的个体时间段由慢波睡眠计时模块确定,其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系统。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1通过计算机程序模块中的多个单元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2)权利要求11中的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11中的个体时间段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和3)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2-5、7-10、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10、1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给出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的“睡眠阶段模块”中增加“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的“慢波睡眠计时模块”中将“其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做出的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修改为“其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确定的所述睡眠阶段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删除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中的“其中,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在权利要求6的“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后增加“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的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6中的“利用所述慢波睡眠计时模块基于所述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修改为“利用所述慢波睡眠计时模块基于所述睡眠阶段确定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删除权利要求7和权利要求8中的“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在慢波 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确定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在权利要求11的“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后增加“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的技术特征,将权利要求11中的“用于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单元(33)”修改为“用于基于睡眠阶段确定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单元(33)”,删除权利要求12和权利要求13中的“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其中”,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关于慢波睡眠:对比文件1中的由TMS触发的慢波可以发生在睡眠的任何阶段,而本申请的刺激仅仅被施加在慢波睡眠期间(即,自发慢波已经存在)以增强慢波活动;对比文件2的图2B没有指出除了在执行TMS刺激之后TMS诱发的慢波以外,在执行刺激之前慢波存在于NREM1、NREM2和NREM3/4中,根据对比文件1的图2B,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理解,在包括NREM1、NREM2和NREM3/4的任何睡眠阶段能够触发TMS诱发的慢波,对比文件1将NREM睡眠阶段2的巩固期(>5分钟)选择作为实验时段仅仅考虑实验的稳定性和持续时间,而没有考虑是否存在自发的慢波睡眠;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在不同情况下睡眠阶段与慢波睡眠的对应关系并不确定。
(2)关于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本申请的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并且基于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从而当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突破阈值时停止或减小刺激;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摘要,其明确记载了对比文件1中诱发的慢波导致睡眠的加深,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由于对象的睡眠通过TMS更深,因此没有必要检测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
(3)本申请涉及在慢波睡眠期间调整刺激,以便使感觉刺激对应于对象睡眠模式,对比文件1仅仅涉及慢波的触发,而没有公开或教导出于任何理由利用触发的慢波来调整SWA。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其被配置为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
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其被配置为生成传达与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以及
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其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睡眠阶段模块(32),其被配置为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所述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
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其被配置为基于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确定的所述睡眠阶段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
控制模块(34),其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有效性模块(36),其被配置为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所述有效性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调节模块(38),其被配置为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基水平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
其中,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 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所述有效性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至少第二有效性,并且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确定的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还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
6. 一种用于利用管理系统(10)来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方法,所述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16)、一个或多个传感器(18) 以及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睡眠阶段模块(32)、慢波睡眠计时模块(33)、控制模块(34)、有效性模块(36)以及调节模块(38),所述方法包括:
利用所述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来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
利用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
利用所述慢波睡眠计时模块基于所述睡眠阶段确定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
利用所述控制模块来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所述控制包括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被确定;
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并且
利用所述有效性模块和所述调节模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被确定,并且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响应于在慢 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利用所述调节模块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来确定所述第一强度水平。
11. 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12)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10),所述系统包括:
用于向所述对象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16);
用于生成传达与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所述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的信息的输出信号的单元(18);以及
用于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单元(20),所述计算机程序模块包括:
用于基于所述输出信号来确定所述对象的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单元(32),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所述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并且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所述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
用于基于睡眠阶段确定和所述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在所述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单元(33);
用于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的单元(34),用于控制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来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所述感官刺激;
用于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的单元(36),所述有效性与由所述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所述有效性是基于所述输出信号而被确定的,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所述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以及
用于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的单元(38),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一强度水平基于所述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其中,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和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在慢波睡眠的所述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直到所述个体时间段到期,使得用于确定有效性的所述单元确定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所述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所述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确定的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所述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 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用于确定所述当前睡眠阶段的所述单元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的: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引起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所述单元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所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
15.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系统,其中,用于控制的所述单元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16日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解决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这种技术手段所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系统,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结果部分、方法部分):通过经颅磁刺激向受试者提供感官刺激,并且向其中一些受试者提供听觉音调刺激,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系统中存在提供经颅磁刺激和听觉刺激的感官刺激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其被配置为向对象提供感官刺激,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36行);通过电极帽和放大器来记录在自然睡眠及经颅磁刺激时产生的脑电信号,并且还可以通过两个额外的传感器来记录眼电图(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其被配置为生成传达在当前睡眠期期间对象的输出信号,参见方法/经颅磁刺激中脑电记录部分第1-11行);系统通过Matlab来进行输出数据的处理和分析,Matlab为一种计算机程序模块,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系统具有被配置为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处理器(参见方法/数据分析部分第1-2行);附图2B公开了系统可以确定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4及清醒期这几个睡眠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确定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参见附图2B);在受试者进入了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即慢波睡眠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时,开始在受试者不同的皮层区域施加不同的刺激强度来触发睡眠慢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控制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向对象提供感官刺激,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9行),在每个位置首先传递频率为0.5Hz的15个强度水平为最大刺激强度水平60%的脉冲(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感官刺激,其中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2-14行),如果这一系列脉冲并没有在监测的脑电信号(即输出信号)中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刺激强度水平会增加5%后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再传递给受试者(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基于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其中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也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4-16行);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引起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6-19行);由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没有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均标示了睡眠慢波不同的强度变化,并且“SO的不同展开程度”也预示了不同的睡眠慢波强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脑电信号中的慢波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刺激的强度,并且还公开了通过增加刺激的强度来增强睡眠慢波强度,基于睡眠慢波强度情况进行刺激强度的调节,附图3中也标示了刺激强度与所触发的慢波强度之间的相对关系,而通过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显著增强睡眠脑电中的慢波活动(参见结果/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导致慢波活动的显著增强部分),因而增强经颅磁刺激导致的睡眠慢波,实际上也是增加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则该有效性与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处理器可为多个;2)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睡眠阶段模块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1中的个体时间段由慢波睡眠计时模块确定,其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睡眠阶段模块还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慢波睡眠计时模块进一步基于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个体时间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有效实现上述相关功能的具体方式;2)如何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如何确定用于施加并调整感官刺激的合理时间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可以实现睡眠阶段确定、控制、有效性分析及调节功能,并具有处理器,而在处理器中,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上述对应的功能以达到有效实现功能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多个处理器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仅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确定方式,基于脑电信号确定睡眠阶段是本领域中非常常用的,因此具体采用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选取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参见结果/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能够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期间诱发慢波的TMS脉冲在清醒期期间无效,完整的负值波出现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显著减少、并在清醒期完全消失,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醒期时感官刺激器的刺激无效,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在清醒期时施加无效刺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慢波睡眠计时模块进一步根据对象的唤醒水平来确定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而本领域公知的在不同的睡眠阶段具有不同的外界刺激唤醒水平,因而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认对象唤醒水平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利用管理系统来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结果部分、方法部分):其采用的系统包括:提供经颅磁刺激和听觉刺激的感官刺激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36行,隐含公开);记录在自然睡眠及经颅磁刺激时产生的脑电信号的电极帽和放大器以及记录眼电图的两个额外的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一个或多个传感器,参见方法/经颅磁刺激中脑电记录部分第1-11行);被配置为运行Matlab计算机程序模块的一个处理器(参见方法/数据分析部分第1-2行,隐含公开);该方法包括:通过电极帽和放大器来记录在自然睡眠及经颅磁刺激时产生的脑电信号,并且还可以通过两个额外的传感器来记录眼电图(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利用一个或多个传感器来生成传达在当前睡眠期期间对象的输出信号,参见方法/经颅磁刺激中脑电记录部分第1-11行);附图2B公开了确定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4及清醒期这几个睡眠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基于睡眠阶段确定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参见附图2B);在受试者进入了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即慢波睡眠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当前睡眠期期间的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时,开始在受试者不同的皮层区域施加不同的刺激强度来触发睡眠慢波(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控制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向对象提供感官刺激,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9行),在每个位置首先传递频率为0.5Hz的15个强度水平为最大刺激强度水平60%的脉冲(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感官刺激,其中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2-14行),如果这一系列脉冲并没有在监测的脑电信号(即输出信号)中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刺激强度水平会增加5%后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再传递给受试者(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来引起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基于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其中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也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4-16行);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相当于权利要求6中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引起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6-19行);由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没有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均标示了睡眠慢波不同的强度变化,并且“SO的不同展开程度”也预示了不同的睡眠慢波强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脑电信号中的慢波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刺激的强度,并且还公开了通过增加刺激的强度来增强睡眠慢波强度,基于睡眠慢波强度情况进行刺激强度的调节,附图3中也标示了刺激强度与所触发的慢波强度之间的相对关系,而通过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显著增强睡眠脑电中的慢波活动(参见结果/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导致慢波活动的显著增强部分),因而增强经颅磁刺激导致的睡眠慢波,实际上也是增加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则该有效性与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6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处理器可为多个;2)权利要求6中的传感器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睡眠阶段模块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6中的个体时间段由慢波睡眠计时模块确定,其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利用睡眠阶段模块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利用慢波睡眠计时模块进一步基于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个体时间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有效实现上述相关功能的方式;2)如何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如何确定用于施加并调整感官刺激的合理时间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可以实现睡眠阶段确定、控制、有效性分析及调节功能,并具有处理器,而在处理器中,通过睡眠阶段模块、控制模块、有效性模块、调节模块这些计算机程序模块来实现上述对应的功能以达到有效实现功能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多个处理器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仅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确定方式,基于脑电信号确定睡眠阶段是本领域中非常常用的,因此具体采用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选取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参见结果/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能够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期间诱发慢波的TMS脉冲在清醒期期间无效,完整的负值波出现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显著减少、并在清醒期完全消失,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醒期时感官刺激器的刺激无效,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在清醒期时施加无效刺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慢波睡眠计时模块进一步根据对象的唤醒水平来确定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而本领域公知的在不同的睡眠阶段具有不同的外界刺激唤醒水平,因而睡眠阶段模块被配置为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认对象唤醒水平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6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为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经颅磁刺激触发睡眠慢波的系统,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结果部分、方法部分):通过经颅磁刺激向受试者提供感官刺激,并且向其中一些受试者提供听觉音调刺激,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系统中存在提供经颅磁刺激和听觉刺激的感官刺激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用于向对象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36行);通过电极帽和放大器来记录在自然睡眠及经颅磁刺激时产生的脑电信号,并且还可以通过两个额外的传感器来记录眼电图(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用于生成传达在当前睡眠期期间对象的输出信号的单元,参见方法/经颅磁刺激中脑电记录部分第1-11行);系统通过Matlab来进行输出数据的处理和分析,Matlab为一种计算机程序模块,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系统具有用于运行计算机程序模块的单元(参见方法/数据分析部分第1-2行);附图2B公开了系统可以确定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4及清醒期这几个睡眠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确定对象目前是否处于慢波睡眠中,参见附图2B);在受试者进入了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即慢波睡眠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基于睡眠阶段确定来确定在当前睡眠期期间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时,开始在受试者不同的皮层区域施加不同的刺激强度来触发睡眠慢波(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向对象提供感官刺激,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6-9行),在每个位置首先传递频率为0.5Hz的15个强度水平为最大刺激强度水平60%的脉冲(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控制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感官刺激,其中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2-14行),如果这一系列脉冲并没有在监测的脑电信号(即输出信号)中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一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有效性),刺激强度水平会增加5%后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再传递给受试者(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基于所确定的有效性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增加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使得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一强度水平基于第一有效性而被增加到第二强度水平,其中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的持续时间也属于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4-16行);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相当于权利要求11中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将有效性确定和强度增加重复一次或多次,确定在慢波睡眠的第一个体时间段期间以第二强度水平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有效性,并且引起用于提供感官刺激的单元将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第二强度水平增加到第三强度水平,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第16-19行);由以上内容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没有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均标示了睡眠慢波不同的强度变化,并且“SO的不同展开程度”也预示了不同的睡眠慢波强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脑电信号中的慢波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刺激的强度,并且还公开了通过增加刺激的强度来增强睡眠慢波强度,基于睡眠慢波强度情况进行刺激强度的调节,附图3中也标示了刺激强度与所触发的慢波强度之间的相对关系,而通过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显著增强睡眠脑电中的慢波活动(参见结果/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导致慢波活动的显著增强部分),因而增强经颅磁刺激导致的睡眠慢波,实际上也是增加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则该有效性与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1通过计算机程序模块中的多个单元来实现相应的一系列功能;2)权利要求11中的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与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有关,基于该输出信号来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权利要求11中的个体时间段具有一定的到期时间,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进一步基于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来确定个体时间段。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提供一种有效实现上述相关功能的方式;2)如何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3)如何确定用于施加并调整感官刺激的合理时间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系统可以实现睡眠阶段确定、控制、有效性分析及调节功能,通过设置计算机程序模块中的多个单元来实现上述对应的功能以达到有效实现功能的目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仅未明确指出具体的确定方式,基于脑电信号确定睡眠阶段是本领域中非常常用的,因此具体采用传感单元的输出信号确定对象的当前睡眠阶段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选取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开始,至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已经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结束,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参见结果/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能够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期间诱发慢波的TMS脉冲在清醒期期间无效,完整的负值波出现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显著减少、并在清醒期完全消失,则对比文件1公开了清醒期时感官刺激器的刺激无效,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在清醒期时施加无效刺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进一步根据对象的唤醒水平来确定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而本领域公知的在不同的睡眠阶段具有不同的外界刺激唤醒水平,因而确定在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期间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水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确认对象唤醒水平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对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感官刺激器用于在对象睡眠期间激发慢波睡眠,若是感官刺激强度水平太大导致对象被唤醒或在清醒期进行感官刺激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为了更好地实现运用感官刺激来管理对象当前睡眠期的作用,所述调节模块被配置为响应于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由所述睡眠阶段确定模块确定的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期期间停止向所述对象提供所述感官刺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更好地进行睡眠期的管理,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对于权利要求7、12,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对管理对象的当前睡眠期的系统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感官刺激器用于在对象睡眠期间激发慢波睡眠,若是感官刺激强度水平太大导致对象被唤醒或在清醒期进行感官刺激则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而为了更好地实现运用感官刺激来管理对象当前睡眠期的作用,所述调节模块还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对象的所述唤醒水平突破唤醒水平阈值而引起所述一个或多个感官刺激器降低被提供到所述对象的所述感官刺激的所述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更好地进行睡眠期的管理,所述唤醒水平阈值是由所述睡眠阶段模块基于以下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定:所述当前睡眠期、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或与其他人的先前睡眠期有关的信息,所述其他人在人口统计学上与所述对象相对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对于权利要求8、1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方法/一般实验流程部分):在睡眠期间对受试者提供经颅磁刺激的感官刺激,在每个位置首先传递频率为0.5Hz的15个强度水平为最大刺激强度水平60%的脉冲,如果这一系列脉冲并没有在监测的脑电信号中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刺激强度水平会增加5%后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再传递给受试者,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相当于对比文件1给出了感官刺激器在慢波睡眠的给定时间段期间增加强度水平,直到强度水平达到最大水平的技术启示,而通过调节模块来实现上述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对于权利要求9、1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为了使所述感官刺激能达到更好地管理睡眠期的效果,而使所述控制模块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强度水平是基于所述对象的先前睡眠期而被确定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对于权利要求10、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1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附图2B中公开了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4及清醒期这几个睡眠阶段中,TMS诱发的慢波波形情况及其与这几个阶段中人体自发慢波活动之间的关系,这表明对比文件1中的系统可以对睡眠阶段进行分期,并且可以检测到不同睡眠分期中的慢波睡眠活动;对比文件1的附图2B明确指出了TMS诱发的类似于高振幅自发慢波的慢波仅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出现,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解释了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参见结果/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在睡眠过程中,最初的激活作用演变成SO较大的负-正序列特性,在EEG觉醒之前不久,该较大负值波消失,完整的负值波出现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显著减少、并在清醒期完全消失,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由TMS触发的慢波并非发生在任何睡眠阶段,其限定于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中;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在具体操作中选择在处于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时期给予经颅磁刺激,这正是考虑了TMS触发的慢波与睡眠阶段的关系,而非仅仅考虑实验的稳定性和持续时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慢波睡眠的理解,其并非基于自发慢波是否存在的考量评估,而是与睡眠阶段直接关联,也正如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中的相应记载“在一些实施例中,慢波睡眠和/或慢波活动可以与阶段N3睡眠相对应。在一些实施例中,阶段N2和/或阶段N3睡眠可以是慢波睡眠和/或与慢波活动相对应”所描述的,慢波睡眠实际上与睡眠阶段相对应,申请人还提到了不同情况下睡眠阶段与慢波睡眠的对应关系并不唯一,这与慢波睡眠与睡眠阶段之间的对应并不矛盾,也就是说慢波睡眠与睡眠阶段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具体的对应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可能有所改变;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给予感官刺激的时机,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为对象处于慢波睡眠中的慢波睡眠阶段,非快速眼动睡眠第2阶段的>5min的稳固阶段为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的开始。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参见结果/慢波的TMS触发取决于状态),能够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期间诱发慢波的TMS脉冲在清醒期期间无效,完整的负值波出现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2-4、在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显著减少、并在清醒期完全消失,即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清醒期时感官刺激器的刺激无效,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在清醒期时施加无效刺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根据对象的唤醒水平来确定慢波睡眠的个体时间段;对比文件1的摘要中记载了诱发的慢波导致睡眠的加深,但这并不影响普遍存在的睡眠规律,即经历非快速眼动睡眠阶段1-4之后进入清醒期,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存在对清醒期判断的需求,也就表明有必要检测对象的一个或多个唤醒。
(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方法/一般流程部分),在睡眠期间对受试者提供经颅磁刺激的感官刺激,在每个位置首先传递频率为0.5Hz的15个强度水平为最大刺激强度水平60%的脉冲,如果这一系列脉冲并没有在监测的脑电信号中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刺激强度水平会增加5%后另一系列的15个脉冲再传递给受试者,重复上述步骤,直到感官刺激能可靠地触发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或者刺激强度水平已经达到了最大刺激强度水平的85%。其中,“没有产生明显的慢波活动”、“充分展开的慢振荡SO”均标示了睡眠慢波不同的强度变化,并且“SO的不同展开程度”也预示了不同的睡眠慢波强度,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监测脑电信号中的慢波的变化情况来确定所提供的感官刺激的有效性,进而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刺激的强度,并且还公开了通过增加刺激的强度来增强睡眠慢波强度,基于睡眠慢波强度情况进行刺激强度的调节,附图3中也标示了刺激强度与所触发的慢波强度之间的相对关系。对比文件1还指出了通过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显著增强睡眠脑电中的慢波活动(参见结果/经颅磁刺激诱发的睡眠慢波可以导致慢波活动的显著增强部分),因而增强经颅磁刺激导致的睡眠慢波,实际上也是增加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可见该有效性与感官刺激引起的慢波活动的增加有关。由此可见,通过感官刺激增加睡眠慢波活动实质上就是基于感官刺激来激发睡眠慢波,使得整体的慢波活动增强,并且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感官刺激诱发产生的慢波导致了睡眠慢波活动的增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达到的效果实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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