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34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59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53073.7
申请日:2015-12-17
复审请求人:西安测绘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洁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张培
国际分类号:G01V7/00,G06F17/5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披露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53073.7,名称为“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西安测绘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GOCE卫星重力测量技术确定地球重力场的研究”,钟波,《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基础科学辑》,第10期,第A008-10页,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04122800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卫星仿真系统,用于生成卫星原始仿真数据;
地面处理系统,用于接收和处理仿真系统数据,并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
所述卫星仿真系统包括两台卫星模拟器和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所述各卫星仿真器均搭载若干载荷模拟器,以及用于采集各模拟器数据的数据采集器,所述数据采集器收集、整理数据后,通过数传控制器将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所述仿真系统还包括数据生成演示系统,用于模拟和监控两台卫星模拟器的运动状态,所述数据生成演示系统分别与两台数据采集器相连接;
所述仿真系统和地面处理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进行数据通信;
所述地面处理系统包括:
数据接收子系统,用于接收仿真系统内数据采集器所采集数据,生成0级数据;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用于对数据接收子系统所生成0级数据进行预处理,生成1A、1B、1C级数据,并将处理后的数据输入至数据处理子系统;
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精密定轨模块、定标模块和重力场反演模块,通过精密定轨模块对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产生的1B级数据进行精密定轨;通过定标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标定;通过重力场反演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重力场反演,生成重力场模型;
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用于对数据处理子系统生成的重力场模型数据进行处理,得到重力场数据三级产品;
所述载荷模拟器包括ACC模拟器、KBR模拟器、GNSS模拟器和SCA模拟器,磁力矩器、推力器、磁强计、陀螺仪和AOCS仿真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处理系统还包括:
仿真与显示子系统,用于提取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的相关数据,实现卫星在轨状态演示、卫星仿真数据演示、重力场产品可视化演示;
数据管理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数据接收子系统、数据预处理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的数据信息,并对任务状态进行监控;
任务管理子系统,用于对数据预处理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进行管理和调度,并对任务状态进行监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处理系统还包括产品分发子系统,用于半物理仿真系统产品数据的分发服务,为卫星仿真数据的演示以及重力场产品的演示提供数据支持,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数据订购、订单管理等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1C级数据是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对1B级数据进行数据采样、坐标转换、格式转换、数据内插、时间转换等操作后生成的数据。”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系统具体用于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其还包括地面演示系统;仿真系统还包括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以及用于采集各模拟器数据的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器收集、整理数据后,通过数传控制器将数据下传;仿真系统还包括数据生成演示系统,用于模拟和监控两台卫星模拟器的运动状态,所述数据生成演示系统分别与两台数据采集器相连接;仿真系统和地面处理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进行数据通信。载荷模拟器还包括ACC模拟器、KBR模拟器、SCA模拟器、磁力矩器、推力器、磁强计、陀螺仪和AOCS仿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间机器人电联试技术演示验证系统,可模拟卫星在不同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其地面系统包括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所述系统包括星上设备系统和地面设备系统,星上设备系统包括数管计算机,信号处理计算机,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以及加速度电模拟器(即ACC模拟器)等,而地面系统包括测试主机,调度计算机,测控终端模块,仿真网交换机,数据管理网交换机以及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等,所述调度计算机通过人机交互界面来设置各动力学模型的状态初值,并通过仿真交换机将所述状态初值发送到测试主机,以使测试主机分发到对应的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等(相当于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在星上设备系统执行相关动作之后,星上设备系统产生的实时动力学模型数据可由测试主机接收(相当于各模拟器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该套系统同样适用于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验证系统并能够将其设置于卫星仿真系统上;实现收集和整理数据功能后下传至地面系统、地面处理系统直接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数据、设置数据传输控制器来控制数据的下传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交换机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数据通信装置;在仿真系统中设置与采集两颗卫星相关数据的两台数据采集器相连接的数据生成演示系统,以对卫星模拟器的运行轨迹、速度等运动状态参数进行实时模拟和监控,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星间测距模拟器KBR是跟踪卫星搭载的常规载荷模拟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根据测量数据的需要而进一步选择星敏感器模拟器SCA、磁力矩器、推力器、磁强计、陀螺仪和环境动力学仿真器AOCS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同时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第[0027]段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多载荷空间参数配置,利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模拟低轨重力测量卫星在轨运行,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将原始仿真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a)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以下特征“所述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多载荷空间参数配置,利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模拟低轨重力测量卫星在轨运行,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将原始仿真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特征。(b)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仿真的误差特性更接近实际。对比文件1中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c)在数据采集方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原始数据代表的意义不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达到的效果不同。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卫星仿真系统,用于生成卫星原始仿真数据;
地面处理系统,用于接收和处理仿真系统数据,并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
所述仿真系统包括两台卫星模拟器和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所述各卫星仿真器均搭载若干载荷模拟器,以及用于采集各模拟器数据的数据采集器,所述数据采集器收集、整理数据后,通过数传控制器将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所述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多载荷空间参数配置,利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模拟低轨重力测量卫星在轨运行,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将原始仿真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
所述地面处理系统包括:
数据接收子系统,用于接收仿真系统内数据采集器所采集数据,生成0级数据;
数据预处理子系统,用于对数据接收子系统所生成0级数据进行预处理,生成1A、1B、1C级数据,并将处理后的数据输入至数据处理子系统;
数据处理子系统包括精密定轨模块、定标模块和重力场反演模块,通过精密定轨模块对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产生的1B级数据进行精密定轨;通过定标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标定;通过重力场反演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重力场反演,生成重力场模型;
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用于对数据处理子系统生成的重力场模型数据进行处理,得到重力场数据三级产品;
所述仿真系统和地面处理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进行数据通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处理系统还包括:
仿真与显示子系统,用于提取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的相关数据,实现卫星在轨状态演示、卫星仿真数据演示、重力场产品可视化演示;
数据管理子系统,用于存储和管理数据接收子系统、数据预处理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的数据信息,并对任务状态进行监控;
任务管理子系统,用于对数据预处理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进行管理和调度,并对任务状态进行监控。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地面处理系统还包括产品分发子系统,用于半物理仿真系统产品数据的分发服务,为卫星仿真数据的演示以及重力场产品的演示提供数据支持,为用户提供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数据订购、订单管理等功能。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1C级数据是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对1B级数据进行数据采样、坐标转换、格式转换、数据内插、时间转换等操作后生成的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仿真系统还包括数据生成演示系统,用于模拟和监控两台卫星模拟器的运动状态,所述数据生成演示系统分别与两台数据采集器相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载荷模拟器包括ACC模拟器、KBR模拟器、GNSS模拟器和SCA模拟器,磁力矩器、推力器、磁强计、陀螺仪和AOCS仿真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该卫星仿真系统采用了半物理卫星模拟器;(2)本申请系统具体用于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其还包括地面演示系统;仿真系统还包括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以及用于采集各模拟器数据的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器收集、整理数据后,通过数传控制器将数据下传;仿真系统和地面处理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进行数据通信。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模拟过程的观测,以及选择具体的控制方式。对于上述区别(1),在卫星仿真分析领域,半物理仿真是通过将一部分模块进行物理化、实物化的方式接入仿真系统,从而使得仿真分析的效果相比于纯数学仿真更加接近于实际,卫星仿真系统采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是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间机器人电联试技术演示验证系统,可模拟卫星在不同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其地面系统包括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0016]段):所述系统包括星上设备系统和地面设备系统,星上设备系统包括数管计算机,信号处理计算机,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以及加速度电模拟器等,而地面系统包括测试主机,调度计算机,测控终端模块,仿真网交换机,数据管理网交换机以及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等,所述调度计算机通过人机交互界面来设置各动力学模型的状态初值,并通过仿真交换机将所述状态初值发送到测试主机,以使测试主机分发到对应的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等(调度计算机和仿真交换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在星上设备系统执行相关动作之后,星上设备系统产生的实时动力学模型数据可由测试主机接收(相当于各模拟器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卫星地面演示验证领域,通过设置地面显示系统方便观测模拟过程,以及对初始控制数据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系统同样适用于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验证系统,并将其设置于卫星仿真系统上;实现收集和整理数据功能后下传至地面系统、地面处理系统直接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数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设置数据传输控制器来控制数据的下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交换机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数据通信装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以下特征“所述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多载荷空间参数配置,利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模拟低轨重力测量卫星在轨运行,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将原始仿真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该特征。
(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仿真的误差特性更接近实际。对比文件1中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
(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原始数据代表的意义不同;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地面处理系统对数据的处理是不同的处理流程;本申请是为了将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星上载荷引入仿真回路,借助物理效应模型,进行实时半物理仿真,通过地面处理系统直接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处理,得到的重力产品的误差特性更接近实际,进一步的保证在更接近真实环境的条件下,以整星方式实现低轨道重力测量卫星对地观测的全过程。可见,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达到的效果不同。
(4)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空间机器人电联试技术演示验证系统,用于模拟卫星在不同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实现空间机器人的仿真测试。对比文件2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披露并给出了结合的启示,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GOCE卫星重力测量数据处理软件包与仿真模拟平台,用于数值模拟和方法验证,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62-65页第3.1.2节,第66-67页第3.1.3节,第75页第3.4节第1-6段以及第76页图3-8):其主要包括四个模块,GOCE任务数据仿真模块、数据预处理模块、重力场模型参数估计模块和工具软件模块,其中重力场模型参数估计模块包括基于SST数据估计重力场参数,GOCE任务的目标是联合高低卫-卫跟踪技术恢复全球静态重力场,该GOCE卫星重力测量仿真模拟平台相当于一种高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验证系统;GOCE任务数据仿真模块,包括GOCE卫星轨道模拟,重力梯度观测值模拟、噪声等误差模拟(相当于卫星仿真系统,用于生成卫星原始仿真数据);GOCE任务整个系统主要由空间部分、地面部分和用户部分组成,地面部分包括高级数据处理部门,其中数据预处理模块和重力场模型参数估计模块接收GOCE任务数据仿真模块的数据并进行联合处理,得到重力场模型、误差方差-协方差信息(地面部分相当于地面处理系统,用于接收和处理仿真系统数据,并得到重力场产品);空间部分主要由GOCE卫星和其搭载的有效荷载等组成,有效荷载主要包括静电重力梯度仪和卫星跟踪卫星装置(相当于若干载荷模拟器);图3-3公开了空间部分向地面部分传回科学数据等,地面部分向空间部分发送指令(相当于将各模拟器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GOCE地面部门在获得卫星读数及辅助数据后,经过GOCE任务相关部门一系列处理过程得到不同等级的数据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等级:level 0,来自重力梯度仪、GPS、标校数据等仪器读数原始数据(GOCE任务相关部门相当于地面处理系统具有数据接收子系统,用于接收仿真系统内各模拟器数据,生成0级数据);对原始L0数据进行预处理和数据分析,得到level 1a,level 1b和 level 2级数据(进行预处理和数据分析的模块相当于具有数据预处理子系统,用于对数据接收子系统所生成的0级数据进行预处理,生成1A,1B,1C级数据);level 2数据包括卫星轨道和重力场相关的科学产品,如重力场模型和卫星精密定轨数据(其必然具有精密定轨模块,用于对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产生的1B级数据进行精密定轨),图3-4还公开了对level 2得到的重力场模型进行质量估计,包括与地面精确数据比较和标定等(其必然具有定标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标定),图3-4中通过level 2中差分改正后的重力梯度仪的解析模型得到重力场模型(其必然具有重力场反演模块对1C级数据进行重力场反演,生成重力场模型),同时,上述隐含公开的精密定轨模块、定标模块和重力场反演模块的组合构成了本申请中数据处理子系统,且可从图3-4中得出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处理后的数据输入至数据处理子系统;还包括level 3级数据,为了满足不同科学研究领域需要通过level 2重力场模型导出产品(导出该产品的模块相当于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用于对数据处理子系统生成的重力场模型数据进行处理,得到重力场数据三级产品);其中该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卫星搭载多载荷进行模拟在轨运行,其中必然进行了空间参数配置,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为:(1)该卫星仿真系统采用了半物理卫星模拟器;(2)本申请的系统具体用于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其还包括地面演示系统;仿真系统还包括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以及用于采集各模拟器数据的数据采集器,数据采集器收集、整理数据后,通过数传控制器将数据下传;仿真系统和地面处理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进行数据通信。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模拟过程的观测,以及选择具体的控制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1),在卫星仿真分析领域,半物理仿真是通过将一部分模块进行物理化、实物化的方式接入仿真系统,从而使得仿真分析的效果相比于纯数学仿真更加接近于实际,卫星仿真系统采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是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间机器人电联试技术演示验证系统,可模拟卫星在不同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其地面系统包括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0016]段):所述系统包括星上设备系统和地面设备系统,星上设备系统包括数管计算机,信号处理计算机,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以及加速度电模拟器等,而地面系统包括测试主机,调度计算机,测控终端模块,仿真网交换机,数据管理网交换机以及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等,所述调度计算机通过人机交互界面来设置各动力学模型的状态初值,并通过仿真交换机将所述状态初值发送到测试主机,以使测试主机分发到对应的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GPS电模拟器等(调度计算机和仿真交换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在星上设备系统执行相关动作之后,星上设备系统产生的实时动力学模型数据可由测试主机接收(相当于各模拟器数据下传至地面处理系统)。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卫星地面演示验证领域,通过设置地面显示系统方便观测模拟过程,以及对初始控制数据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用于高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验证系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知该套系统同样适用于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验证系统;进一步地,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仿真管理控制器位于地面系统上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将其设置于卫星仿真系统上,以实现相同的初始数据设置功能;此外,为各模拟器设置专门的数据采集器,实现收集和整理数据功能后下传至地面系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为各模拟器设置专门的数据采集器时,地面处理系统直接从数据采集器接收数据,其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样,设置数据传输控制器来控制数据的下传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交换机也是本领域常规的数据通信装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以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64-65页第(2)节):核心地面部分包括有效载荷数据部分,其用于保存L0/L1/L2、快速产品和外部校准产品等,向检校监测部门发布产品,向长期存档发布产品等,还包括高级数据处理部门,负责生产L2产品并向PDS发送L2产品以存档和提供快速产品等(高级数据处理部门相当于地面处理系统包括数据管理子系统);地面部分还包括任务管理部分,负责提供任务并对设计的数据及参数进行校准,以及对产品进行评价,以便监测产品质量(任务管理部分相当于包括任务管理子系统,对数据处理系统进行管理)。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5]-[0016]段):地面设备系统包括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可接收仿真动力学主测试机发出的实时数据包,可驱动微型目标器模型进行动画演示(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相当于地面处理系统具有仿真与显示子系统,用于可视化演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获取数据预处理子系统、三级产品子系统的多级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对比文件2公开的地面演示系统实现卫星在轨状态演示、卫星仿真数据演示和重力场产品可视化演示。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数据管理子系统的基础上,存储和管理数据接收子系统、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和数据处理子系统以及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的数据信息,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任务管理子系统的基础上,采用该任务管理子系统对对比文件1中具体公开的数据预处理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和三级产品生产子系统进行任务管理和调度,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一步地,采用数据管理子系统和任务管理子系统对任务状态进行监控,以实现对任务状态的全过程把控,其同样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65页第(2)节、第(3)节):地面部分包括地面维持部分,其通过用户服务部门,向外部用户提供获得GOCE最终产品的方式和详细信息,地面部分还包括用户部分,外部用户可以通过ESA多任务用户服务部门获得GOCE产品(用户部分相当于具有产品分发子系统,用于产品数据的分发服务,为用户提供数据等功能)。此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对对比文件1获得的卫星仿真数据和重力场产品进行演示时,容易想到采用产品分发子系统对演示提供数据支持;此外,数据查询、数据下载、数据订购和订单管理是本领域用户数据获取系统实现相关具体功能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图3-4):在预处理部分对level 1b数据中的卫星坐标系下梯度数据得到地固坐标系下的梯度数据,对GPS接收机读数处理获得地固坐标系下GOCE卫星位置,在此基础上获得level 2级数据(相当于数据预处理子系统对1B级数据进行坐标转换等操作后生成1C级数据)。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数据采样率、数据格式、数据精度以及时间格式等具体的需要,对1B级数据进行数据采用、格式转换、数据内插、时间转换等处理,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6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62-64页第(1)节)GOCE卫星搭载的主要载荷包括重力梯度仪EGG,卫星跟踪卫星装置SST,安装了GPS/GLONASS接收机(即GNSS模拟器)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星上设备系统包括目标测量系统电模拟器、加速度电模拟器(即ACC模拟器)等。在此公开的基础上,星间测距模拟器KBR是跟踪卫星搭载的常规载荷模拟器,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还可根据测量数据的需要而进一步选择星敏感器模拟器SCA、磁力矩器、推力器、磁强计、陀螺仪和环境动力学仿真器AOCS等,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相关参数时的常规选择。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卫卫跟踪系统包括两颗卫星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目标模型实现实时动画演示(参见说明书第[0006]段)的基础上,在仿真系统中设置与采集两颗卫星相关数据的两台数据采集器相连接的数据生成演示系统,以对卫星模拟器的运行轨迹、速度等运动状态参数进行实时模拟和监控,其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该增加的特征中,卫星仿真系统通过卫星搭载多载荷进行模拟在轨运行,产生原始仿真数据并传至地面处理系统,利用地面处理系统对原始仿真数据进行各级处理,得到相关重力场产品的内容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参见第62-65页第3.1.2节,第66-67页第3.1.3节,第75页第3.4节第1-3段以及第76页图3-8),对于半物理卫星模拟器的半物理仿真方式,其是卫星仿真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增加的上述特征同样不能使得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2)对于目前权利要求的记载,本申请利用半物理卫星模拟器模拟低轨重力测量卫星的在轨运行,从而使得卫星仿真的误差特性更接近实际。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公开采用半物理的方式进行模拟仿真,但在卫星仿真分析领域,半物理仿真是通过将一部分模块进行物理化、实物化的方式接入仿真系统,从而使得仿真分析的效果相比于纯数学仿真更加接近于实际,其是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可参见书籍《卫星控制系统仿真技术》(刘良栋,中国宇航出版社,20031231)第1.2.2节、第6.5节中关于对半物理仿真效果以及卫星控制系统半物理仿真应用的介绍。
(3)对比文件1中空间部分各载荷测得的重力梯度张量、卫星跟踪等数据即对应于本申请中各载荷模拟器所采集的原始数据,本申请中仅是还包括用于输入初始数据并控制各卫星模拟器工作状态的仿真管理控制器。然而,在在轨模拟运行前,对卫星模拟器的初始运行状态、运行环境设定初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于数据处理流程,本申请为0-1A-1B-1C-三级共5级处理流程,而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L0-L1a-L1b-L2-L3共5级处理流程,其数据处理流程仅是编号不同,并无实质性区别,且其数据得到的结果均为重力场产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中得到的重力产品的误差特性也是更接近实际,能够保证在更接近真实环境的条件下,以整星方式实现低轨道重力测量卫星对地观测的全过程,即能够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4)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低低跟踪重力测量卫星地面演示验证系统。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GOCE卫星重力测量数据处理软件包与仿真模拟平台,用于数值模拟和方法验证。参见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包括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间机器人电联试技术演示验证系统,可模拟卫星在不同条件下的运行状态,其地面系统包括实时动画演示计算机,虽然与权利要求1的主题有差异,但是对比文件2实际公开了前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相关内容,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卫星地面演示验证领域,通过设置地面显示系统方便观测模拟过程,以及对初始控制数据的具体设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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