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及电子元件安装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26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944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80079699.3
申请日:2014-06-17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富士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盈霄
合议组组长:孙方涛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H05K1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申请日之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包含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9699.3,名称为“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及电子元件安装系统”的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富士。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1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469759A,公开日:2012年05月23日。具体的驳回理由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装模式决定方法及元件安装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18]-[0086]段及说明书附图1-8)。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对比文件1中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可能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安装,也可能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可能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安装,也可能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件安装系统,结合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利用电子元件安装系统,所述电子元件安装系统中,多台具备具有第一搬运通道以及第二搬运通道的基板搬运装置和元件移载装置的元件安装机以直列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一基板,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二基板,各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各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所述元件移载装置具有第一安装头以及第二安装头,所述第一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第二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是安装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组电子元件和安装于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组电子元件的元件数及元件种类中至少有一方互不相同时的方法,在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中,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定为独立生产机,并且将剩余部分设定为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在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中传递所述第一基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预先设定生产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生产块数及生产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生产块数,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一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二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暂定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推定条件下推定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及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并基于推定结果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实际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具有:初始设定步骤,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全部暂定设定为所述独立生产机来设定初始的推定条件;周期时间推定步骤,使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推定各独立生产机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所需的各自的第一机种周期时间,并将所述第一机种周期时间的最大值设为第一通道周期时间,并且,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此时的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推定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所需的各自的第二机种周期时间,并将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的最大值设为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判定步骤,判定将所述第一生产块数乘以所述第一通道周期时间所求出的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将所述第二生产块数乘以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所求出的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否大致一致;设定变更步骤,在所述判定步骤中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比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小的期间,进行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设定变更而变更推定条件,并返回到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及最终确定步骤,在所述判定步骤中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比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长、或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时,基于此时的推定条件,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实际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中, 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最佳地分担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而使各所述独立生产机各自的第一机种周期时间大致平衡,并且,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此时的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最佳地分担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而使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各自的第二机种周期时间大致平衡。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最长的元件安装机、或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具有分担最多数量电子元件的第二安装头的元件安装机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最长的元件安装机、或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具有分担最多数量电子元件的第二安装头的元件安装机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假设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所有情况,对于各情况,利用与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相同的方法来分别推定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将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最短的情况下的独立生产机实际转换为所述第二 通道专用机。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假设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所有情况,对于各情况,利用与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相同的方法来分别推定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将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最短的情况下的独立生产机实际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10. 根据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基板为两面安装基板的底面,所述第二基板为所述两面安装基板的顶面。
11. 一种电子元件安装系统,多台具备具有第一搬运通道以及第二搬运通道的基板搬运装置和元件移载装置的元件安装机以直列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一基板,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二基板,各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各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所述元件移载装置具有第一安装头以及第二安装头,所述第一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第二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在安装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组电子元件和安装于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组电子元件的元件数及元件种类中至少有一方互不相同时,所述电子元件安装系统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定为独立生产机,并且将剩余部分设定为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在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中传递所述第一基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修改包括: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1和原权利要求11中,同时删除原权利要求2,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区别技术特征“预先设定生产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生产块数及生产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生产块数,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一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二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在对比文件1中,在每个元件安装机中,在第一、二头部单元分别分担各自的工作的前提下,由工作负担较轻的一方分担工作负担较重的一方的工作。另外,对于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中的因安装元件数目较多等导致元件安装的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由第一头部单元22A及第二头部单元22B这两者对该安装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安装元件,缩短安装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的安装循环时间,以实现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的每个基板的安装循环时间相等,从而同步搬送两基板P1、P2,因而不会使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的生产数量产生差异。即,对比文件1仅考虑了因安装元件数目较多等导致的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的安装循环时间不同,而通过同步搬送穿插安装模式来实现同步地生产相同块数的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将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为仅对一个通道(第二通道)的基板进行安装而不对另一个通道(第一通道)的基板进行安装的第二通道专用机。而且,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一生产块数的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二生产块数的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即考虑了各通道中所生产的基板的块数因素,而并非简单地使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的安装循环时间同步。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在独立生产方式中利用两个搬运通道进行生产的两种基板的元件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基板的生产块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能够效率良好地生产基板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及电子元件安装系统,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利用电子元件安装系统,所述电子元件安装系统中,多台具备具有第一搬运通道以及第二搬运通道的基板搬运装置和元件移载装置的元件安装机以直列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一基板,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二基板,各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各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所述元件移载装置具有第一安装头以及第二安装头,所述第一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第二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是安装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组电子元件和安装于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组电子元件的元件数及元件种类中至少有一方互不相同时的方法, 在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中,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定为独立生产机,并且将剩余部分设定为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在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中传递所述第一基板,预先设定生产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生产块数及生产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生产块数,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 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一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二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暂定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推定条件下推定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及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并基于推定结果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实际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具有:初始设定步骤,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全部暂定设定为所述独立生产机来设定初始的推定条件;周期时间推定步骤,使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推定各独立生产机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所需的各自的第一机种周期时间,并将所述第一机种周期时间的最大值设为第一通道周期时间,并且,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此时的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推定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所需的各自的第二机种周期时间,并将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的最大值设为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判定步骤,判定将所述第一生产块数乘以所述第一通道周期时间所求出的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将所述第二生产块数乘以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所求出的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否大致一致;设定变更步骤,在所述判定步骤中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比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小的期间,进行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设定变更而变更推定条件,并返回到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及最终确定步骤,在所述判定步骤中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比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长、或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时,基于此时的推定条件,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实际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中,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最佳地分担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而使各所述独立生产机各自的第一机种周期时间大致平衡,并且,使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此时的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最佳地分担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而使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各自的第二机种周期时间大致平衡。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最长的元件安装机、或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具有分担最多数量电子元件的第二安装头的元件安装机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所述第二机种周期时间最长的元件安装机、或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中的具有分担最多数量电子元件的第二安装头的元件安装机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假设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所有情况,对于各情况,利用与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相同的方法来分别推定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将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最短的情况下的独立生产机实际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在所述设定变更步骤中,假设将所述此时的独立生产机的任一台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所有情况,对于各情况,利用与所述周期时间推定步骤相同的方法来分别推定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将所述第二通道周期时间最短的情况下的独立生产机实际转换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
9. 根据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其中,所述第一基板为两面安装基板的底面,所述第二基板为所述两面安装基板的顶面。
10. 一种电子元件安装系统,多台具备具有第一搬运通道以及第二搬运通道的基板搬运装置和元件移载装置的元件安装机以直列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一基板,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二基板,各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各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所述元件移载装置具有第一安装头以及第二安装头,所述第一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第二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在安装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组电子元件和安装于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组电子元件的元件数及元件种类中至少有一方互不相同时,所述电子元件安装系统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定为独立生产机,并且将剩余部分设定为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 而进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在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中传递所述第一基板,预先设定生产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生产块数及生产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生产块数,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一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二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两个通道安装一块基板的时间一致的方式来向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当两个通道需要生产的基板数量不一致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生产基板数量少的通道闲置等待生产基板数量多的通道,即,为了进一步提高两条生产线批量生产的总效率,将两条生产线生产相应基板数的总的生产时间一致的方式作为向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依据,这种分配机制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469759A,2012年05月23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装模式决定方法及元件安装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8]-[0086]段及说明书附图1-8):如图1所示,安装模式决定方法的元件安装系统具有沿基板搬送方向直线状地连结有装载器2、印刷装置4、元件安装装置6~10、回流(reflow)装置12及卸载器14等各装置的结构,在搬送从装载器2供应的印刷基板P的同时,对该基板P依序实施膏状焊料等的印刷、元件安装、元件接合之类的处理,并且将该基板P回收到卸载器14,如图2所示,元件安装系统中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结构,元件安装装置6~10直列排列,每个安装装置包括:沿Y方向排列,且相互平行地沿X方向延伸的第一基板搬送带20A及第二基板搬送带20B;元件安装用的第一头部单元22A及第二头部单元22B;以及一对第一元件供应部24A及第二元件供应部24B,第一基板搬送带20A由传送带构成,以支承基板P1的Y方向两端的状态沿X方向搬送该基板P1,第二基板搬送带20B的结构与第一基板搬送带20A相同,设置在该第一基板搬送带20A的后侧,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第一基板搬送带20A彼此沿X方向串联连结,由此形成贯穿多台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前侧通道,同样,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第二基板搬送带20B彼此沿X方向串联连结,由此形成贯穿多台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后侧通道(对应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利用电子元件安装系统,所述电子元件安装系统中,多台具备具有第一搬运通道以及第二搬运通道的基板搬运装置和元件移载装置的元件安装机以直列方式配置,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一基板,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搬入搬出第二基板,各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各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以直列方式连接),第一头部单元22A设置在第二头部单元22B的装置前侧,图2中第一头部单元22A可移动地配置在与第一基板搬送带20A接近的位置,第二头部单元22B可移动地配置在与第二基板搬送带20B接近的位置,由此仅可从第一元件供应部24A取出元件并安装到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上,另一方面,第二头部单元22B仅可从第二元件供应部24B取出元件并安装到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上(对应所述元件移载装置具有第一安装头以及第二安装头,所述第一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一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所述第二安装头以能够与所述第二搬运通道接近地进行移动的方式配置,且能够向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一基板及所述第二搬运通道上的所述第二基板安装电子元件),图6是表示主控制部30的安装模式决定处理的流程图,在使用者操作输入单元38输入有用于执行该处理的信息,例如在输入有用于指定作为生产对象的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的信息及用于执行该安装模式决定处理的信息的情况下开始该安装模式决定处理,首先,当由使用者输入该信息时,主控制部30假定预定的初始模式为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安装模式(步骤S1),接下来,主控制部30基于作为生产对象的基板P1、P2的基板数据33b及设备数据33c等对各元件安装装置6~10虚拟分配安装元件(步骤S3),并且进行元件安装装置6~10各自的所谓的优化处理,即依照为能够高效地对基板P1、P2安装元件而预定的指定的算法决定元件供应位置(带式送料器25的设置)或元件的安装顺序,及对各吸附头23分配元件搭载位置等(步骤S5、S7),当所有元件安装装置6~10的优化处理结束时(步骤S7中为“是”),主控制部30运算根据步骤S5的处理结果而进行元件安装时的元件安装装置6~10所相关的安装循环时间及吞吐量(步骤S9),另外,吞吐量是指由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每单位时间生产的基板P(已安装所有元件的基板P)的数量,此外,安装循环时间是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前侧通道、后侧通道及两通道的机器循环时间及各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的前侧通道、后侧通道及两通道的线循环时间,图7(a)是步骤S9中所求得的安装循环时间的运算结果示例,该例表示生产搭载元件为1500件的第一基板P1及搭载元件为1050件的第二基板P2时的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安装循环时间(对应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是安装于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组电子元件和安装于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组电子元件的元件数及元件种类中至少有一方互不相同时的方法),该例中,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的前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为100(s),后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为70(s),即,初始模式下,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在前侧通道中以100(s)间隔生产第一基板P1,在后侧通道中以70(s)间隔生产第二基板P2,在进行配套生产时,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每单位时间生产的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的合计片数即吞吐量变小,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后侧通道每次在30(s)内不对第二基板P2实施安装及搬送,这样以100(s)生产一套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当运算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安装循环时间及吞吐量时,主控制部30会判断步骤S9中所求得的吞吐量与预先存储的吞吐量的结果相比是否良好(步骤S11),这里在判断为“是”时,主控制部30更新性地存储步骤S9中所求得的吞吐量的结果及各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安装模式的组合(步骤S13),另一方面,在步骤S11中判断为“否”时,主控制部30跳过该步骤S13的处理,另外,在初始模式的阶段,主控制部30会在步骤S11中始终判断为“是”,然后,主控制部30基于步骤S9的运算结果而判断各元件安装装置6~10整体的前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一安装循环时间)与后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相当于本发明的第二安装循环时间)的差是否为预定的规定值(例如是否为5(s))以上(步骤S15),即,判断前后通道的基板P1、P2的生产数量是否容易产生差异,另外,在第一次实施该步骤S15的情况下,所有元件安装装置6~10的安装模式为非同步搬送独立安装,前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与后侧通道的线循环时间的差反映为前后通道的基板P1、P2的生产数量的差异,但在第二次以后实施步骤S15的情况下,由于使用元件安装装置6~10的某一个实施非同步搬送交替安装模式、或者同步搬送穿插安装模式时的运算的前后通道的线循环时间,因此前后通道之间的生产数量不会出现差异,即,在第二次以后实施步骤S15则会提高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的合计生产片数即吞吐量,因此在判断结果为“否”时,吞吐量的提高较大,在步骤S15的处理中判断为“是”时,主控制部30选定元件安装装置6~10中要变更安装模式的装置(步骤S17),该实施方式中,从位于最下游侧的元件安装装置,即从第三安装装置10依序变更安装模式,当选定要变更安装模式的元件安装装置(第三安装装置10)时,主控制部30判断在第三安装装置10的前后通道中与机器循环时间中的安装时间(在安装作业位置固定基板P并安装元件至解除该固定为止的时间)相比基板P的搬送时间(安装循环时间中安装时间以外的时间)是否较长(步骤S19),这里在判断为较长的情况下,将第三安装装置10的安装模式变更为非同步搬送交替安装模式并返回到步骤S3(步骤S23),另一方面,在步骤S19中判断为较短时,主控制部30将第三安装装置10的安装模式变更为同步搬送穿插安装模式并返回到步骤S3(步骤S21),即如图7(b)所示,三个安装装置6、8、10的安装模式依次为非同步搬送独立安装、非同步搬送独立安装、同步搬送穿插安装,非同步搬送独立安装模式是相互非同步地搬送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通过第一头部单元22A仅向第一基板P1安装元件,通过第二头部单元22B仅向第二基板P2安装元件的安装模式,同步搬送穿插安装模式,即以相互同步地搬送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通过第一头部单元22A对第一基板P1进行安装、通过第二头部单元22B对第二基板P2进行安装为主,但对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中因安装元件数目较多等导致元件安装的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使用第一头部单元22A及第二头部单元22双方安装元件,即,该安装模式为如下模式,设定为在通过第一头部单元22A对第一基板P1安装所有搭载对象元件,并且通过第二头部单元22B对第二基板P2安装所有搭载对象元件时,即便两基板P1、P2的安装作业时间存在差异,也可通过附加由第一头部单元22A及第二头部单元22B这两者对该安装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安装元件的工序,而缩短安装作业时间较长的基板P的安装循环时间,从而提高吞吐量(对应在所述电子元件的安装方法中,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定为独立生产机,并且将剩余部分设定为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在所述第一搬运通道中传递所述第一基板)。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以及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对比文件1中第一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一基板的安装可能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安装,也可能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所述第二组电子元件向所述第二基板的安装可能仅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安装,也可能由所述独立生产机的第二安装头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及第二安装头分担而进行。(2)预先设定生产所述第一基板的第一生产块数及生产所述第二基板的第二生产块数,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所述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一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所述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所述第二生产块数的所述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
对于上述区别(1):基于上述区别(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元件安装机的生产模式分配的规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依据第一通道周期时间与第二通道周期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来向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独立生产机的第一安装头向第一基板安装元件,第二安装头向第二基板安装元件,第二通道专用机的以第一安装头向第一基板安装元件,第二安装头向第二基板安装元件为主,当遇到安装元件数目较多的基板时,第一安装头、第二安装头都向装元件数目较多的基板安装元件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将安装时间短或者安装电子元件少的基板固定放置在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搬运通道上进行搬运和电子元件安装,使得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不向该安装时间短或者安装电子元件少的基板安装元件,第二通道专用机的第一安装头和第二安装头均向另一安装时间长或者安装电子元件多的基板安装元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做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2):基于上述区别(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独立生产方式中利用两个搬运通道进行生产的两种基板的生产块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效率良好地生产基板。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第一基板P1及第二基板P2的每个基板的安装循环时间相等,从而同步搬送两基板P1、P2,因而不会使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的生产数量产生差异,即,对比文件1仅考虑了因安装元件数目较多等导致的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的安装循环时间不同,而通过同步搬送穿插安装模式来实现同步地生产相同块数的第一基板P1与第二基板P2。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一生产块数的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二生产块数的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即考虑了各通道中所生产的基板的块数因素,而并非简单地使第一基板与第二基板的安装循环时间同步。基于上述区别(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在独立生产方式中利用两个搬运通道进行生产的两种基板的生产块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何效率良好地生产基板,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所述独立生产机和所述第二通道专用机。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2),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对其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使得在两种基板的生产块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能效率良好地生产基板。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将多台元件安装机中的一部分设为仅对一个通道(第二通道)的基板进行安装而不对另一个通道(第一通道)的基板进行安装的第二通道专用机。而且,以第一生产所需时间与第二生产所需时间大致一致的方式将所述多台元件安装机分配为独立生产机和第二通道专用机,第一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一生产块数的第一基板所需的时间,第二生产所需时间是推定为生产第二生产块数的第二基板所需的时间。获得了利用两个搬运通道进行生产的两种基板的元件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两种基板的生产块数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能够效率良好地生产基板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9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其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与权利要求1的方法对应的电子元件安装系统,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0也相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2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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