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2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75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84362.0
申请日:2016-10-08
复审请求人:江来法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建良
合议组组长:陈雯菁
参审员:崔秀艳
国际分类号:A43B13/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84362.0,名称为“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申请人为江来法。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152025A,公开日为2008年04月02日;
对比文件2:CN 204659531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其特征在于:鞋底采用聚氯乙烯,鞋底下面浇铸有纤维丝毛簇组,所述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滑鞋,其特征在于,该纤维丝毛簇组包含20-60簇纤维丝毛簇,每个纤维丝毛簇包含30-70根纤维丝。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丝材质为芳纶。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滑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纤维丝的长度为2-3.5毫米。
5.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滑鞋,其特征在于:纤维丝的直径为0.5毫米。
6. 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滑鞋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鞋底采用聚氯乙烯,将纤维丝剪成6-10毫米,将纤维丝束成纤维丝毛簇,将纤维丝毛簇浇铸在鞋底上,浇铸后,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鞋底下面浇铸有纤维丝毛簇组;B.所述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区别技术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具有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B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滑鞋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纤维丝剪成6-10毫米,将纤维丝束成纤维丝毛簇,将纤维丝毛簇浇铸在鞋底上,浇铸后,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具有结合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江来法(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关的特征仅仅是纤维丝,而对于纤维丝的具体设置则没有涉及;本申请中则是纤维丝毛簇组浇铸在鞋底下面,对比文件2的纤维层的使用过程中与鞋底接触主要起到清除污物的作用,而车用地垫为了防止打滑主要靠的是毛刺层,因而从使用的接触面而言,本申请防滑鞋的基材层在上,纤维层在下,而对比文件2的基材层在下,纤维层在上,使用环境和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2)将纤维丝簇组通过浇铸与聚氯乙烯材质的鞋底连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是基于卫生间多水,接触面为光滑瓷砖等接触条件进行的设置。而车用地垫中并没有这样的应用环境,显然也难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方案结合对比文件1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采用的织造连接而言,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通常是相互连接关系的,否则纤维丝毛簇无法与基布层牢固连接。但是本申请采用的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因而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9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卫生间洗澡用,鞋底下面浇铸有纤维丝毛簇组,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与地面接触的地垫的底部设置针刺状毛刺以防止打滑的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滑鞋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与地面接触的地垫的底部设置针刺状毛刺以防止打滑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合议组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关的特征仅仅是纤维丝。而对于纤维丝的具体设置则完全没有涉及。对比文件2的主题是车用地垫,其虽然提到防水防滑的效果。但是其设置方式是与基布层之间通过簇绒织造连接。而本申请中则是纤维丝毛簇组浇铸在鞋底下面,其中鞋底是聚氯乙烯。从对比文件2中完全没有任何启示或教导,将纤维丝簇组通过浇铸与聚氯乙烯材质的鞋底连接。因此,由于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织造连接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是通过地垫上设置纤维层,而在卫生间的地面环境中,显然无法如对比文件2那样的地垫以及纤维层。(2)“所述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是基于卫生间多水,接触面为光滑瓷砖等接触条件进行的设置。而车用地垫中并没有这样的应用环境,显然也难以根据对比文件2的方案结合对比文件1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纤维层的使用过程中与鞋底接触主要起到清除污物的作用,而车用地垫为了防止打滑主要靠的是毛刺层,因而从使用的接触面而言,本申请防滑鞋的基材层在上,纤维层在下,而对比文件2的基材层在下,纤维层在上,使用环境和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3)对于对比文件2采用的织造连接而言,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通常是相互连接关系的,否则纤维丝毛簇无法与基布层牢固连接。但是本申请采用的连接方式与对比文件2完全不同,因而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鞋底下浇铸纤维丝是因为在潮湿的使用环境中,为达到防滑效果对于纤维丝的固定程度要求很高,简单的簇绒织造连接无法起到良好的连接效果,而浇铸式的连接方式在潮湿环境中使用效果则很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6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并给出技术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卫生间洗澡用防滑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 其鞋底成型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粒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2页最后一段)。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卫生间洗澡用,鞋底下面浇铸有纤维丝毛簇组,纤维丝选自直径为0.3-0.7毫米的尼龙或芳纶,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鞋底使得鞋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段至第45段,图1-3)一种车用地垫,包括基布层200、发泡层300及毛刺层400,发泡层与毛刺层之间通过热熔方式融合连接,毛刺层包括多个针刺状的毛刺,通过毛刺层的设置避免车用地垫的打滑和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与地面接触的地垫的底部设置针刺状毛刺以防止打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种毛刺状防打滑的结构应用于鞋底中,使得与地面接触的鞋底具有防打滑的效果。而卫生间洗澡时,具有大量的水,此时需要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毛刺状防滑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鞋底,使得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而毛刺状结构选择纤维丝毛簇组,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毛刺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毛刺通过热熔方式结合到发泡层,在此基础上,将纤维丝毛簇组通过浇铸的方式结合到鞋底,也是本领域纤维与鞋底结合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纤维丝选择尼龙或芳纶使得纤维丝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合理设置纤维丝的参数,纤维丝的直径为0.3-0.7毫米,长度为1-5毫米,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使得纤维丝粗细合理,与地面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隙,纤维丝毛簇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空隙,便于水的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鞋底设置20-60簇纤维丝毛簇,每个毛簇包含30-70根纤维丝,使得鞋底的毛簇数量合理,每个毛簇的粗细大小也在合理的范围内,便于鞋底的平衡以及对人体的支撑,毛簇的数目和每个毛簇的大小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1或2。纤维丝材质为芳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耐磨纤维丝,将其作为鞋底纤维丝的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纤维丝的长度为2-3.5毫米,直径为0.5毫米,使得纤维丝粗细合理,与地面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隙,便于水的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防滑鞋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PVC吹气改性拖鞋及其制作方法, 其鞋底成型原料主要为聚氯乙烯粒料(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至第2页最后一段)。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7段至第45段,图1-3)一种车用地垫的制作方法,包括基布层200、发泡层300及毛刺层400,发泡层与毛刺层之间通过热熔方式融合连接,毛刺层包括多个针刺状的毛刺,通过毛刺层的设置避免车用地垫的打滑和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与地面接触的地垫的底部设置针刺状毛刺以防止打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种毛刺状防打滑的结构应用于鞋底中,使得与地面接触的鞋底具有防打滑的效果。而卫生间洗澡时,具有大量的水,此时需要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毛刺状防滑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鞋底,使得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而毛刺状结构选择纤维丝毛簇组,将纤维丝剪成6-10毫米,纤维丝束成纤维丝毛簇,通过此种形式保证纤维丝成束,具有较强的支撑力,同时保证制作后纤维丝的长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了毛刺通过热熔方式结合到发泡层,在此基础上,将纤维丝毛簇组通过浇铸的方式结合到鞋底,也是本领域纤维与鞋底结合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浇铸后纤维丝的长度为1-5毫米,使得纤维丝与地面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隙,便于水的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审查员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毛刺层与本申请的纤维层进行对应,并未采用对比文件2的纤维丝对应本申请的纤维层。对比文件2的车用地垫包括发泡层及毛刺层,毛刺层包括多个针刺状的毛刺,通过毛刺层的设置避免车用地垫的打滑和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纤维丝的确位置不同,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与地面接触的地垫的底部设置针刺状毛刺以防止打滑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此种毛刺状防打滑的结构应用于鞋底中,使得与地面接触的鞋底具有防打滑的效果。而卫生间洗澡时,具有大量的水,此时需要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底部设置毛刺状防滑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鞋底,使得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毛刺通过热熔方式结合到发泡层,即通过热熔物质将毛刺层结合到发泡层,在此基础上,将纤维丝毛簇组通过浇铸的方式结合到鞋底,同样为采用热熔物质,只是通过浇铸的方式,其也是热熔物质结合的一种常见的方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浇铸的方式替换热熔方式以将纤维层结合至鞋底。
(2)卫生间洗澡时,具有大量的水,此时需要鞋底具有良好的防滑性,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纤维丝选择尼龙或芳纶使得纤维丝具有良好的耐磨性,合理设置纤维丝的参数,纤维丝的直径为0.3-0.7毫米,长度为1-5毫米,使得纤维丝粗细合理,与地面之间具有一定的间隙,便于水的排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2公开了毛刺通过热熔方式结合到发泡层,在此基础上,将纤维丝毛簇组通过浇铸的方式结合到鞋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在卫生间洗澡时,具有大量的水,鞋底各纤维丝毛簇的根部之间彼此间隔,纤维丝毛簇之间也具有一定的空隙,便于水的排出,防止纤维丝毛簇太紧密,不利于水的排出,增加鞋底的摩擦力,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做出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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