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及配置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715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82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34086.1
申请日:2014-07-14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郭琼
国际分类号:H04L1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34086.1,名称为“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及配置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美的集团芜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7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用于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
识别所述图像,以获取到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
在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判断所述WIFI模块是否配置成功;
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失败,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则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重新生成所述图像,并根据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重新配置所述WIFI模块。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的步骤具体为:
获取配置端设备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的图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还包括:
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则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
4.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用于配置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于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所述图像,并根据所述图像中包含的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WIFI模块;
在根据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发出的通知信息确定需要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时,重新获取所述配置信息;
根据重新获取的所述配置信息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5.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用于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图像,以得到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配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
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根据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判断所述WIFI模块是否配置成功;
通知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失败,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时,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重新生成所述图像;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所述识别单元还用于,识别所述获取单元获取到的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以得到新的配置信息;
所述配置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新的配置信息重新配置所述WIFI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配置端设备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的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通知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时,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
8.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用于配置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图像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所述图像,并根据所述图像中包含的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WIFI模块;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在根据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发出的通知信息确定需要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时,重新获取所述配置信息;
所述图像生成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重新获取的所述配置信息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328175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对比文件2:CN10334696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和5限定的“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修改为“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将权利要求4和8限定的“重新获取所述配置信息”修改为“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此外,将权利要求1和5限定的“所述配置端设备”修改为“配置端设备”。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比均存在区别特征,本申请限定的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通过在接收到配置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配置信息的图像, 以对图像进行识别,并根据识别到的图像内包含的配置信息对WIFI模块进行配置,使得在用户需要对WIFI模块进行配置时,仅需通过配置端设备根据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相应的图像,以由包含WIFI模块的设备进行识别并自动配置,相比于相关技术中的配置方式,无需用户记忆繁琐的多个操作步骤,简化了用户的操作过程;同时,在需要配置多个WIFI模块时,也能够有效提高配置效率。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其修改内容为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5中,同时对权利要求书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重新调整。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用于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
识别所述图像,以获取到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
在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还包括:
根据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判断所述WIFI模块是否配置成功;
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失败,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则通知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并根据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重新配置所述WIFI模块;
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则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
其中,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的方式为通过射频向所述配置端设备发送通知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的步骤具体为:
获取配置端设备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的图像。
3.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用于配置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用于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所述图像,并根据所述图像中包含的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WIFI模块;
在根据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发出的通知信息确定需要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时,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
根据重新获取的所述配置信息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4.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用于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在接收到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
识别单元,用于识别所述图像,以得到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配置单元,用于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
还包括:
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配置单元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根据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判断所述WIFI模块是否配置成功;
通知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失败,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时,通知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获取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所述识别单元还用于,识别所述获取单元获取到的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以得到新的配置信息;
所述配置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新的配置信息重新配置所述WIFI模块;
通知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时,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
其中,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的方式为通过射频向所述配置端设备发送通知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单元具体用于:
获取配置端设备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的图像。
6. 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系统,用于配置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
图像生成单元,用于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所述图像,并根据所述图像中包含的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WIFI模块;
所述获取单元还用于:
在根据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发出的通知信息确定需要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时,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
所述图像生成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获取单元重新获取的所述配置信息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相比均存在区别特征:通知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并根据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重新配置所述WIFI模块;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则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其中,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的方式为通过射频向所述配置端设备发送通知信息。正是由于此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特征一起构成的技术方案实现了以便包含WIFI模块的设备重新识别图像并进行配置,以及为用户提供明确信息,使得设备的配网方案更友好,更易操作,确保了配置操作的时效性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的修改之
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1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7段、说明书附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决定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281755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04日;
对比文件2:CN103346960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09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WIFI网络接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5]-[0085]段、第[0097]-[0109]段,说明书摘要):该WIFI网络接入方法应用于通信终端(通信终端要接入WIFI网络,必然包括WIFI模块,通信终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包含WIFI模块的设备);无线接入点(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配置端设备)生成包括有WIFI网络接入标识和无线接入点信息的配置信息,将所述配置信息生成条码,所述条码包括一维码或二维码,显示所述条码;通信终端可以通过图像输入设备,如摄像头等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条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识别无线接入点显示的条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的图像)以获取包括有WIFI网络接入标识和无线接入点信息的配置消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识别所述图像,以获取到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依据所述无线接入点信息中的无线接入点的识别标识从无线接入点列表中选择无线接入点,依据所述无线接入点信息中的WIFI网络接入密码接入选择的无线接入点对应的WIFI网络(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区别特征在于:1)在接收到配置WIFI模块的指令时,获取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图像;2)在对所述WIFI模块进行配置之后,还包括:根据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判断所述WIFI模块是否配置成功;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失败,或在预定时间内未接收到所述WIFI模块返回的配置结果,则通知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并根据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配置所述WIFI模块;3)若根据所述配置结果判定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则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所述WIFI模块配置成功;其中,通知所述配置端设备的方式为通过射频向所述配置端设备发送通知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加强用户对WIFI网络的管理,以及如何提高WIFI配置的可靠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包括WIFI模块配置信息的图像的步骤,图像用于WIFI模块的配置,而在网络通信领域中,通过相关指令来触发设备执行相应的步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基于可识别图形的跨网络数据传输方法,其中具体公开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段、第[0030]-[0036]段,说明书摘要):互联网PC机(接收端)通过摄像头不断拍摄获取内网PC机屏幕上的二维码图片,并解析二维码,生成数据包,对于每个成功获取的数据包,互联网PC数据处理设备将数据包标识等信息生成一个二维码图片,确保内网PC机拍摄获取,内网PC机通过获取的二维码图片确认之前发送的哪个数据包传输成功,对于一定时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预定时间)内没有传输成功应答的数据包,认为此数据包传输失败,设置该数据包“重传”控制标识,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插入互联网PC机待显示二维码图片的队列,等待重新传输。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二维码图片传输数据,并由接收端返回传输成功的结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应答的情况下发送端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以完成数据重传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接收端操作未成功的情况下重新获取对应信息,提高可靠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被配置设备反馈的配置结果判断配置是否成功,并在判断配置失败的情况下重新配置,以提高配置可靠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并且,在日常的WIFI配置过程中,当遇到配置失败的问题,由用户重新输入配置信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一种常规操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对于通知配置端设备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并重新生成所述图像的操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被配置端设备反馈的配置结果判断配置成功并通知配置端设备,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射频通信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数据交互方式,可以传输文本、也可以传输图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择使用射频通信方式来发送通知信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75]-[0085]、[0097]-[0109]段):无线接入点生成包括有WIFI网络接入标识和无线接入点信息的配置信息,将所述配置信息生成条码(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配置端设备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的图像),所述条码包括一维码或二维码,显示所述条码;通信终端可以通过图像输入设备,如摄像头等或光电扫描设备自动识读条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WIFI模块的配置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WIFI网络接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75]-[0109]段,说明书摘要):该WIFI网络接入方法应用于无线接入点(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配置端设备);生成包括有WIFI网络接入标识和无线接入点信息的配置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用于配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将所述配置信息生成条码,所述条码包括一维码或二维码(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根据所述WIFI模块的配置信息生成图像),将生成的条码进行显示,以供通信终端通过识读该条码获取包括有WIFI网络接入标识和无线接入点信息的配置信息,接入无线接入点对应的WIFI网络(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所述图像,并根据所述图像中包含的所述配置信息配置所述WIFI模块)。
权利要求3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二者区别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的配置信息是由配置端生成的,而权利要求1的配置信息是由配置端获取的;2)在根据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发出的通知信息确定需要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时,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根据重新获取的所述配置信息重新生成所述图像,以供包含所述WIFI模块的设备识别重新生成的所述图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WIFI配置的可靠性。
对于区别特征1),在产生配置信息时,由配置端直接生成配置信息或者是配置端从外部获取相应的配置信息,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段、第[0030]-[0036]段,说明书摘要):互联网PC机(接收端)通过摄像头不断拍摄获取内网PC机屏幕上的二维码图片,并解析二维码,生成数据包,对于每个成功获取的数据包,互联网PC数据处理设备将数据包标识等信息生成一个二维码图片,确保内网PC机拍摄获取,内网PC机通过获取的二维码图片确认之前发送的哪个数据包传输成功,对于一定时间内没有传输成功应答的数据包,认为此数据包传输失败,设置该数据包“重传”控制标识,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重新生成所述图像),插入互联网PC机待显示二维码图片的队列,等待重新传输。由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采用二维码图片传输数据,并由接收端返回传输成功的结果,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应答的情况下发送端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以完成数据重传的技术方案,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接收端操作未成功的情况下重新获取对应信息,提高可靠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直接由被配置设备反馈操作信息,使配置设备确定重新配置,获取用户重新输入的配置信息,以提高配置可靠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与权利要求1-2所述方法相对应的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2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4-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相对应的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使用相应的功能模块/模块单元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3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7]段、第[0030]-[0036]):接收端获取发送端数据包生成的二维码图片,在成功获取并解析的情况下接收端反馈传输成功的信息,传输失败后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并重新传输。根据对比文件2记载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理解,对比文件2中二维码图片传输失败的原因也可以包括未成功获取二维码、二维码解析失败,这与本申请WIFI模块配置失败可能的原因有相同之处,而且,对比文件2实现了确保数据包成功传输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WIFI模块未成功配置,该如何确保配置成功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从而得到WIFI模块配置成功后向配置端反馈成功的配置结果,预定时间内未收到该反馈则重新生成图像发送给WIFI模块的技术方案。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7]、[0035]、[0036]段):数据包传输失败,设置该数据包“重传”控制标识,重新生成二维码图片;监测到的数据包不能解析或有遗漏,可以生成接收成功的数据包清单,用于在互联网PC端进行重传等人工处置;对于连续5次重新传输,仍不能返回成功传输应答的数据包,内网PC机将记录该数据包并暂停重新传输,等待人工处置。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重传的二维码图片是重新生成的,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由人工处置重传失败的数据包,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配置失败时由用户介入配置,重新生成图像的技术启示。并且,在日常的WIFI配置过程中,当遇到配置失败的问题,由用户重新输入配置信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操作。同时,射频通信是本领域中常见的数据交互方式,可以传输文本、也可以传输图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选择使用射频通信方式来发送通知信息。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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