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683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42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23848.5
申请日:2016-01-08
复审请求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寒区作物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苑丛
合议组组长:史冉
参审员:许炎炎
国际分类号:A01G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23848.5,名称为“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高寒区作物研究所,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即第1-3页)、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88666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438715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选用良种:选用抗旱、耐盐碱、适宜当地的高产品种;
S2、根瘤菌菌液制备:活化苜蓿中华根瘤菌菌种,培养至菌液OD600值至0.5~0.8,备用;
S3、拌种:将苜蓿种子在步骤S2所得的菌液中浸泡15~30min后立即播种;
S4、播种地准备:播前需精细整地,清除杂草,深耕25-30cm,无明显坷垃,上松下实,以保证种子和土壤充分接触,提高出苗率;
S5、施基肥: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
S6、适时播种:在4月下旬5月上旬,采用全覆膜条播种植方式进行播种,播种量为25kg/hm2,行距为15cm,播深1.5cm,每条播4行紫花苜蓿,用宽120cm、0.08mm的塑料膜全地面覆盖,边缘用土固压,以防被风损害播后覆土镇压;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在地膜上每隔50cm左右打孔,防治幼苗被烧死;待植株长到10cm时撤掉覆盖的地膜;
S7、田间管理: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分枝期、收割后、入冬前各灌水1次;幼苗期、每次收割后进行中耕除草,结合除草进行松土;
S8、刈割:春播紫花苜蓿当年可2次,第二年开始可收割3次;第一茬刈割以现蕾盛期至初花期收割最佳,留茬高度为4-6cm;最后一次刈割在9月中旬进行,留茬高度为7-10cm,以利于越冬和次年高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过磷酸钙的有效P2O5含量为43%,播种量为350kg/hm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旱作区紫花苜蓿垄膜集雨种植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是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还包括步骤S2、根瘤菌菌液制备:活化苜蓿中华根瘤菌菌种,培养至菌液OD600值至0.5~0.8,备用;包括步骤S3、拌种:将苜蓿种子在步骤S2所得的菌液中浸泡15~30min后立即播种;(2)步骤S5、施基肥中,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步骤S6中具体播种时间为在4月下旬5月上旬,播深1.5cm,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在膜上打孔,防止幼苗被烧死;待植株长到10cm时撤掉覆盖的地膜;步骤S7中,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采用根瘤菌剂协同粘着剂包裹种子,而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种子,二者采用根瘤菌对种子处理方式不同,效果不同,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处理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本申请各项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方案,其形成了新的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产生了突破性的出苗率的提升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苜蓿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包衣紫花苜蓿种子的技术手段,其作用与本申请中对苜蓿种子进行根瘤菌接种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紫花苜蓿的根瘤侵染率,促进生长,提高产量,给出了采用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紫花苜蓿的技术结合启示;而具体将种子在菌液中浸泡接种,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菌剂拌种接种方式选择,如工具书(“紫云英理论与实践”,林新坚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54页,2014年4月,第1版)第154页第1.2.3④节记载,接种:将催芽成功的种子放入事先制备好的根瘤菌悬液中浸泡30min;播种。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资源和需求,选择采用根瘤菌悬液菌液浸泡紫花苜蓿种子替换种子丸粒化的菌剂包衣方法对种子进行拌种接种,其可以达到的促进苜蓿早结瘤、多结瘤和增加固氮量、提高紫花苜蓿的后期生物产量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且本申请也未能证明,选择菌液浸泡接种于包衣接种,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及灌水收割、除草等田间管理方式,即对比文件1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同样可以明显提高紫花苜蓿第一年内幼苗的出苗率,具体选择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则是本领域根据实际地力和紫花苜蓿生长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且本申请也未能证明该“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的技术手段带来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是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还包括步骤S2、根瘤菌菌液制备:活化苜蓿中华根瘤菌菌种,培养至菌液OD600值至0.5~0.8,备用;包括步骤S3、拌种:将苜蓿种子在步骤S2所得的菌液中浸泡15~30min后立即播种;(2)步骤S5、施基肥中,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步骤S6中具体播种时间为在4月下旬5月上旬,播深1.5cm,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在膜上打孔,防止幼苗被烧死;待植株长到10cm时撤掉覆盖的地膜;步骤S7中,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苜蓿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包衣紫花苜蓿种子的技术手段,其作用与本申请中对苜蓿种子进行根瘤菌接种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紫花苜蓿的根瘤侵染率,促进生长,提高产量,即给出了采用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紫花苜蓿的技术启示。而具体的拌种方法,将种子在菌液中浸泡后直接播种,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菌剂拌种播种方式选择(可参见“紫云英理论与实践”,林新坚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54页,2014年4月,第1版,第154页,第1.2.3④接种:将催芽成功的种子放入事先制备好的根瘤菌悬液中浸泡30min。⑤播种)。基于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资源和需求,选择采用根瘤菌悬液菌液浸泡紫花苜蓿种子替换种子丸粒化的菌剂包衣方法对种子进行拌种播种,其可以达到的促进苜蓿早结瘤、多结瘤和增加固氮量,提高紫花苜蓿的后期生物产量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及灌水收割、除草等田间管理方式,即对比文件1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同样可以明显提高紫花苜蓿第一年内幼苗的出苗率。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各项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方案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并没有相关试验数据予以支持各项技术特征产生何种技术效果和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针对旱作区,而本申请是针对半干旱区,旱作区和半干旱区的气候存在较大区别,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是没有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直接运用于半干旱区的动机的,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整个过程采用覆膜的方式进行,而本申请中在植株长到IOcm时即撤掉覆盖的地膜,可见,两者的种植方式是存在很大不同的,由于该步骤设计的区别,使得两者在基肥的施用方法上也存在了很大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肥料的用量明显大于本申请,自然种植成本是大于本申请的,最后,基于复审请求人的试验结果可知,将对比文件1的处理方式运用于半干旱区种植会导致烧苗现象的出现,虽然其前述的设计提高了出苗率,但是在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其未对覆膜进行打孔操作,必然会导致烧苗,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活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2)首先,对比文件2采用根瘤菌剂协同粘着剂包裹种子,而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种子,二者采用根瘤菌对种子处理方式不同,效果不同,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处理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本申请各项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方案,其形成了新的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产生了突破性的出苗率的提升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即第[0001]-[0041]段)、权利要求书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对比文件1(CN103988666A,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0日)公开了一种旱作区紫花苜蓿垄膜集雨种植方法,还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18段):
S1、选用良种:选用抗旱、耐盐碱品种、适宜当地的高产品种,如新骝大叶、苜蓿王、耐盐之星、阿尔冈金等;
S2、种子处理:种子清洗、去杂后,在阳光下晾晒1-2d,以打破休眠,提高出苗率;
S3、播种地准备:精细整地,清除杂草,深耕25-30cm,无明显坷垃,上松下实,以保证利子和土壤充分接触,提高出苗率;
S4、施基肥:施磷、钾复合肥或有机肥做基肥,少施氮肥,晋西北旱作区可施入农家肥22500~37500kg/hm2,磷肥225~375kg/hm2、钾肥75~105kg/hm2等;
S5、适时播种:晋西北旱作区紫花苜蓿适宜在4月上、中旬播种,但要因地制宜,使出苗整齐一致;
S6、播种方式:采用垄沟种植方式,垄为集雨区,沟为种植区,集雨垄坡度35°,垄高为25cm;每垄长5m,沿东西走向,沟垄宽比(沟宽∶垄宽) 为60cm∶45cm,在每条沟内条播4行紫花苜蓿,行距为15cm,播深1-2.5cm, 播后覆土镇压,播种量为25kg/hm2;最后用宽120cm、厚0.08mm的塑料膜全地面覆盖,边缘用土固压,以防被风损害,覆膜10d左右,地膜紧贴垄面或在降雨后在垄沟内每隔50cm左右打孔,使垄沟内的集水能及时渗入土内;
S7、田间管理:适时追肥,以磷肥为主,施过磷酸钙80kg/hm2左右;分枝期、收割后、入冬前各灌水1次;幼苗期、每次收割后进行中耕除草,结合除草进行松土;
S8、病虫害防治;
S9、刈割:晋西北地区,春播紫花苜蓿当年可2次,第二年开始可收割3 次;第一茬刈割以现蕾盛期至初花期收割最佳,留茬高度为4-6cm;最后一次刈割应在9月中旬进行,留茬高度为7-10cm,以利于越冬和次年高产。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是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还包括步骤S2、根瘤菌菌液制备:活化苜蓿中华根瘤菌菌种,培养至菌液OD600值至0.5~0.8,备用;包括步骤S3、拌种:将苜蓿种子在步骤S2所得的菌液中浸泡15~30min后立即播种;
(2)步骤S5、施基肥中,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步骤S6中具体播种时间为在4月下旬5月上旬,播深1.5cm,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在膜上打孔,防止幼苗被烧死;待植株长到10cm时撤掉覆盖的地膜;步骤S7中,现蕾期追施少量尿素。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提高紫花苜蓿的生物产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旱作区紫花苜蓿垄膜集雨种植方法,可以集雨抗旱和提高苜蓿产量,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将用于旱作区的上述方法应用于半干旱地区,同样可以集雨抗旱和提高苜蓿产量,从而得到是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同时,对比文件2(CN10438715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公开了苜蓿种子根瘤菌种衣剂及其应用,具体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6、45-58、85段):菌种活化:实验菌株为苜蓿中华根瘤菌(Sinorhizobium meliloti)ACCC17631,将其在斜面培养基上28℃培养48h后,接种到根瘤菌液体培养基中,28℃,150r·min﹣1转速的摇床中震荡培养48h,收集菌液,该菌液即为根瘤菌菌液A;将根瘤菌菌液A与含钼根瘤菌吸附剂A按29:71的质量比混匀,得到根瘤菌剂A;取100g根瘤菌剂A向其中加入40mL浓度为4%的羧甲基纤维素钠作为粘着剂,并加入0.1%的脱脂乳20mL,搅拌均匀,再加入1000g无菌中苜一号紫花苜蓿种子,反复搅拌,使每粒种子上都粘上有根瘤菌剂A的粘着剂,最后加入300g膨润土作为基质再反复搅拌,使每粒种子都裹上一层丸衣材料;将中苜一号紫花苜蓿种子根瘤菌种衣剂A丸衣种子均匀播种至盆中,然后覆盖一层薄薄的细土,放置温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苜蓿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包衣紫花苜蓿种子的技术手段,其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紫花苜蓿的根瘤侵染率,促进生长,提高产量,即给出了采用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紫花苜蓿的技术启示。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选用苜蓿中华根瘤菌菌剂接种紫花苜蓿。由于菌液OD600值在0.5-0.8之间时,菌种正处于旺盛生长的对数生长期,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可以选用菌液OD600值在0.5-0.8的中华根瘤菌菌液作为菌剂。将苜蓿种子在菌液中浸泡后立即播种,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菌剂拌种接种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简化接种过程,采用菌液浸泡种子替换种子丸粒化的菌剂包衣方法,具体浸泡时间,可以根据需求确定,如15~30min。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施磷、钾复合肥或有机肥做基肥;晋西北旱作区紫花苜蓿适宜在4月上、中旬播种,但要因地制宜;播深1-2.5cm;覆膜10d左右打孔;田间管理:适时追肥。过磷酸钙是本领域常规的磷肥,使用过磷酸钙做基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植地的磷元素含量,选择将过磷酸钙作为基肥一次性施入,以满足苜蓿生长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时播种方法可以根据种植地物候条件进行调整,因此调整播种时间在4月下旬5月上旬,并结合幼苗生长需求,确定适宜的播种深度为1.5cm;确定具体膜上打孔和揭膜时间,如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待植株长到10cm时,以防窝苗、烧苗。而现蕾期,根据苗木生长需求,追施少量尿素,提高枝叶生物量增长,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过磷酸钙的使用。过磷酸钙肥是本领域的常规肥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选择有效P2O5含量为43%的过磷酸钙肥作为磷肥施用。对比文件1中的基肥使用磷肥量为225~375kg/hm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植需求,基于该范围选择适宜的过磷酸钙肥播种量,如350kg/hm2。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针对旱作区,而本申请是针对半干旱区,旱作区和半干旱区的气候存在较大区别,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是没有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直接运用于半干旱区的动机的,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整个过程采用覆膜的方式进行,而本申请中在植株长到IOcm时即撤掉覆盖的地膜,可见,两者的种植方式是存在很大不同的,由于该步骤设计的区别,使得两者在基肥的施用方法上也存在了很大的不同,对比文件1中肥料的用量明显大于本申请,自然种植成本是大于本申请的,最后,基于复审请求人的试验结果可知,将对比文件1的处理方式运用于半干旱区种植会导致烧苗现象的出现,虽然其前述的设计提高了出苗率,但是在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其未对覆膜进行打孔操作,必然会导致烧苗,从而大大降低了成活率,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质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
(2)首先,对比文件2采用根瘤菌剂协同粘着剂包裹种子,而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种子,二者采用根瘤菌对种子处理方式不同,效果不同,基于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本申请采用根瘤菌液浸泡处理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本申请各项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方案,其形成了新的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产生了突破性的出苗率的提升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晓对于种植领域,不管是旱作区还是半干旱区,在种植过程中都要考虑如何抗旱,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旱作区紫花苜蓿垄膜集雨种植方法,可以集雨抗旱和提高苜蓿产量,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为了集雨抗旱和提高苜蓿产量,可以将旱作区的栽培方法应用于半干旱地区,从而得到是一种半干旱区紫花苜蓿高产栽培方法;其次,本申请是待幼苗长出地面2cm时,在地膜上每隔50cm左右打孔,防治幼苗被烧死;待植株长到10cm时撤掉覆盖的地膜;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覆膜10d左右,地膜紧贴垄面或在降雨后在垄沟内每隔50cm左右打孔,使垄沟内的集水能及时渗入土内;也就是说在覆膜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在地膜上打了孔,在种植方式上并没有很大的不同,而对比文件1针对旱作区,本申请是针对半干旱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针对的旱作区必然比本申请针对的半干旱区更干旱些,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地理环境,可以对栽培期间是否需要全程覆盖地膜保存水分作出常规的技术选择;至于施肥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种植地的磷元素含量,选择合适的施肥用量以满足苜蓿生长需求;最后,对于复审请求人将对比文件1的处理方式运用于半干旱区种植的试验结果,在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因此合议组不予以考虑;
(2)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苜蓿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包衣紫花苜蓿种子的技术手段,其作用与本申请中对苜蓿种子进行根瘤菌接种的作用相同,均为提高紫花苜蓿的根瘤侵染率,促进生长,提高产量,即给出了采用中华根瘤菌菌剂拌种紫花苜蓿的技术启示;而具体的拌种方法,将种子在菌液中浸泡后直接播种,是本领域常规的液体菌剂拌种播种方式选择(可参见“紫云英理论与实践”,林新坚等,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54页,2014年4月,第1版,第154页,第1.2.3④接种:将催芽成功的种子放入事先制备好的根瘤菌悬液中浸泡30min。⑤播种);基于以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资源和需求,选择采用根瘤菌悬液菌液浸泡紫花苜蓿种子替换种子丸粒化的菌剂包衣方法对种子进行拌种播种,其可以达到的促进苜蓿早结瘤、多结瘤和增加固氮量,提高紫花苜蓿的后期生物产量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及灌水收割、除草等田间管理方式(可参见上述权利要求1-2的评述),即对比文件1的全覆膜集雨种植方式同样可以明显提高紫花苜蓿第一年内幼苗的出苗率。至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各项技术特征是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方案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并没有相关试验数据予以支持各项技术特征产生何种技术效果和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点。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创造性理由不具备说服力,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 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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