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阀体结构和电子膨胀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08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4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8876.0
申请日:2014-09-10
复审请求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杨眉
国际分类号:F16K1/42(2006.01),F16K1/4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改进其现有结构以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动机,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已有结构进行改进,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8876.0,名称为“阀体结构和电子膨胀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992917U,公告日为2011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3:CN2787961Y,公告日为2006年06月14日;
对比文件4:CN102901279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阀体(10);
阀座本体(20),所述上阀体(10)与所述阀座本体(20)的开口端(21)连接;
密封套筒(30),所述密封套筒(30)套设在所述阀座本体(20)的外侧,所述密封套筒(30)的外侧表面具有用于容纳密封环(40)的密封环槽(3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为筒状的薄壁冲压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0)为筒状的薄壁冲压件,所述上阀体(10)和所述阀座本体(20)是不锈钢材料制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套筒(30)是不锈钢材料制成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具有贯通所述阀座本体(20)的底壁(22)设置的用于与阀杆配合的阀口(22a)。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具有贯通所述阀座本体(20)的侧壁(23)设置的连通孔(23a),所述连通孔(23a)位于所述侧壁(23)的靠近所述阀座本体(20)的底壁(22)的一端,且所述密封套筒(30)位于所述连通孔(23a)与所述阀座本体(20)的所述开口端(21)之间的位置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0)和所述阀座本体(20)通过亚弧焊接或激光焊接固定连接,所述阀座本体(20)与所述密封套筒(30)通过焊接、铆接或粘接固定连接。
8. 一种电子膨胀阀,包括密封环(40)、线圈总成(60)和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结构是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体结构,所述密封环(40)套设在所述阀体结构的密封套筒(30)的密封环槽(31)内,设置有所述密封环(40)的所述阀体结构与所述线圈总成(60)密封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总成(60)包括壳体(61),所述壳体(61)具有泄压部(61a)。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膨胀阀还包括密封塞(70),所述泄压部(61a)为设置在所述壳体(61)上的泄压孔,所述密封塞(70)与所述泄压孔配合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膨胀阀还包括第二定位部(80),所述第二定位部(80)与所述线圈总成(60)连接;所述阀体结构还包括用于防止所述密封套筒(30)旋转的第一定位部(50),所述第一定位部(50)与所述密封套筒(30)连接,且所述第一定位部(50)与所述第二定位部(80)定位配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定位部(50)包括定位板,所述定位板套设在所述密封套筒(30)的外侧,且所述定位板具有定位孔(51);
所述第二定位部(80)包括定位卡片,所述定位卡片具有卡接凸起(81),所述卡接凸起(81)卡设在所述定位孔(51)内。”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密封套筒,所述密封套筒套设在阀座本体的外侧,密封套筒的外侧表面具有用于容纳密封环的密封环槽。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阀体结构为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体结构,密封环套设在阀体结构的密封套筒的密封环槽内。然而密封套筒及密封环的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陈述理由,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除了提高阀座本体的加工效率,还包括确保阀体结构与线圈总成的密封性,以降低成本、延长使用寿命,对比文件3公开的密封套2同样用于实现“不易被腐蚀”、“使用寿命长”及“节省人力物力”,而降低加工难度是可以由对比文件3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的,因此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2结合;尽管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设置密封套筒以降低加工难度的技术启示,然而在阀座本体上加工密封环槽及加工方式复杂是客观存在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面对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子膨胀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阀体结构;2)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相关结构的功能作用完全不同,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阀座与壳体、线圈定位件之间通过施焊实现固定密封,但密封方式并非局限于焊接方式,对比文件2中的阀座本体为一体成型,同样存在需要与相邻部件进行尺寸配合加工,以确保密封及固定可靠的问题,其加工方式复杂的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密封套结构和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是否为动态配合不影响其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密封套筒,所述密封套筒套设在所述阀座本体的外侧,所述密封套筒的外侧表面具有用于容纳密封环的密封环槽。首先,具体选择焊接密封还是密封圈结构密封为可以相互替换的常规手段,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了密封套筒结构并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2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阀体结构为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阀体结构,密封环,密封环套设在阀体结构的密封套筒的密封环槽内,设置有密封环的阀体结构与线圈总成密封连接。然而密封套筒及密封环的结构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由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在外壳1下沿弯边、阀座112与定位件三者交汇位置钎焊(黑色填充区域);2)在本领域中,为了密封线圈部件与上阀体或阀座本体之间的缝隙,通常采用包括焊接、粘接及密封圈等密封方式,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密封结构进行改进;3)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密封套筒设置于阀座本体外侧,设置密封套筒并不必然需要对其结构进行较大改进;4)对比文件3客观上同样面临着一体结构加工困难,导致加工成本高,且密封性能难以保证的技术问题,且密封套客观上也解决了整体结构不方便加工的技术问题;5)对比文件3为动态密封还是静态密封不影响其作为密封结构的本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1、11的技术特征补入原权利要求8中并形成的新独立权利要求1,原从属权利要求2-7继续引用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9-10,12的引用关系做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膨胀阀,包括密封环(40)、线圈总成(60)和阀体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阀体结构包括:
上阀体(10);
阀座本体(20),所述上阀体(10)与所述阀座本体(20)的开口端(21)连接;
密封套筒(30),所述密封套筒(30)套设在所述阀座本体(20)的外侧,所述密封套筒(30)的外侧表面具有用于容纳密封环(40)的密封环槽(31);
所述密封环(40)套设在所述阀体结构的密封套筒(30)的密封环槽(31)内,设置有所述密封环(40)的所述阀体结构与所述线圈总成(60)密封连接;
所述电子膨胀阀还包括第二定位部(80),所述第二定位部(80)与所述线圈总成(60)连接;所述阀体结构还包括用于防止所述密封套筒(30)旋转的第一定位部(50),所述第一定位部(50)与所述密封套筒(30)连接,且所述第一定位部(50)与所述第二定位部(80)定位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为筒状的薄壁冲压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0)为筒状的薄壁冲压件,所述上阀体(10)和所述阀座本体(20)是不锈钢材料制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密封套 筒(30)是不锈钢材料制成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具有贯通所述阀座本体(20)的底壁(22)设置的用于与阀杆配合的阀口(22a)。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阀座本体(20)具有贯通所述阀座本体(20)的侧壁(23)设置的连通孔(23a),所述连通孔(23a)位于所述侧壁(23)的靠近所述阀座本体(20)的底壁(22)的一端,且所述密封套筒(30)位于所述连通孔(23a)与所述阀座本体(20)的所述开口端(21)之间的位置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体(10)和所述阀座本体(20)通过亚弧焊接或激光焊接固定连接,所述阀座本体(20)与所述密封套筒(30)通过焊接、铆接或粘接固定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总成(60)包括壳体(61),所述壳体(61)具有泄压部(61a)。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膨胀阀还包括密封塞(70),所述泄压部(61a)为设置在所述壳体(61)上的泄压孔,所述密封塞(70)与所述泄压孔配合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定位部(50)包括定位板,所述定位板套设在所述密封套筒(30)的外侧,且所述定位板具有定位孔(51);所述第二定位部(80)包括定位卡片,所述定位卡片具有卡接凸起(81),所述卡接凸起(81)卡设在所述定位孔(51)内。”
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对比文件2中,外壳1下沿弯边、阀座112与定位件三者交汇位置施焊(黑色填充区域)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子膨胀阀不具备设置密封套筒的基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改变在对比文件2公开密封结构的技术上采用复杂的工艺手段;2)对比文件3中密封套与阀杆为动态配合,而本申请中密封套筒与阀座本体为静态配合,两者功能作用完全不同;本申请中密封套筒用于解决一体加工因加工误差导致良品率低的问题,而对比文件3并未记载可拆卸的密封套用于解决一体结构加工困难的问题,该技术问题仅是一种假设,而不是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综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核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0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6(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3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 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膨胀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膨胀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5-7):包括线圈部件4(相当于本申请的线圈总成)和阀体部件111(相当于本申请的阀体结构),阀体部件111包括阀座112(相当于本申请的阀座本体)、置于阀座112上端的外壳1(相当于本申请的上阀体);由附图5可以看出:外壳1与阀座112的开口端连接,阀座112的开口端还与线圈部件4在该连接部位连接,还包括第二定位部,所述第二定位部与所述线圈部件4连接;所述阀体结构还包括用于防止阀座旋转的第一定位部,所述第一定位部与阀座112连接,且所述第一定位部与所述第二定位部定位配合;外壳1下沿向内弯折,该弯折下沿与阀座112及第一定位部三者交汇并在交汇处焊接密封连接(参见附图5三者交汇处的黑色填充区域))。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还包括密封套筒和密封环,所述密封套筒套设在所述阀座本体的外侧,所述密封套筒的外侧表面具有用于容纳密封环的密封环槽;所述密封环套设在所述阀体结构的密封套筒的密封环槽内,设置有所述密封环的所述阀体结构与所述线圈总成密封连接;第一定位部与密封套筒连接,用于防止密封套筒旋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连接部位的具体的密封结构,且该密封结构在保证密封性的情况下能够降低阀座本体的加工难度以降低生产成本。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在闸门中的组合式阀门盖,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行至最后1行、附图):包括盖体1和密封套2(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套筒),密封套2通过螺纹安装在盖体1内,密封套2内表面设置有用于容纳密封环的密封环槽。
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阀座与壳体、线圈定位件之间通过施焊实现固定密封,但密封方式并非局限于焊接方式。(2)对比文件2中的阀座本体为一体成型,同样存在需要与相邻部件进行尺寸配合加工,以确保密封及固定可靠的问题,其加工方式复杂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3)对比文件3的阀与本申请同样用于腐蚀性介质环境,其采用了将密封套2(相当于密封套筒)和盖体由一体成型变为分体成型的技术手段,从而“不容易被腐蚀”、“使用寿命长”、“节省人力物力”,即同样达到了降低成本、增强密封性和延长阀使用寿命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将密封套筒单独制造,必将降低此前与其一体成型的阀体部件的加工难度,提高其加工效率;且对比文件3公开的密封套无论是否为动态配合,均不能影响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因此对比文件3能够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将对比文件2中需密封的部件如阀座同样设置为分体成型结构,进而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在本领域中,外壳与阀座密封连接的方式除了对比文件2公开的焊接方式,还存在其他密封连接方式,但在考虑采用其他方式替换对比文件2公开的焊接密封结构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该改造的难易程度,而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连接结构及组装方式的特点,该阀体结构无法直接增设密封套筒,增设密封套筒需要改变外壳及阀座的结构和位置以为其让出安装空间,同时还要考虑外壳与阀座的密封、定位件的连接等问题,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没有其他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没有动机在不改动外壳、定位件及阀座的结构及位置关系的情况下直接设置密封套筒结构。(2)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阀座本体为一体成型,但并未记载在阀座本体上直接开设有密封环槽,因此并不存在与相邻部件配合导致加工复杂的问题。(3)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密封套与本申请的密封套筒结构相同,但根据对比文件3的文字记载,其解决的是阀门盖内安装密封圈的地方容易腐蚀导致需要整体更换闸门或闸门盖,从而影响工作、经济损失严重的问题,其并未提到将密封套设计成可拆卸是为了降低闸门盖的加工难度,也不能由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而本申请将密封套筒与阀座本体设计为分体结构是为了降低阀座本体的加工复杂度以提高产生良率。可见,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对比文件3并不能直接给出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2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应的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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