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76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53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14073.X
申请日:2016-04-0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4073.X,名称为“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4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904513A,公开日为2007年1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9-10、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4848521A,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04236110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4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获取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其中,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所述电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进行电加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获取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目标设置水温值;
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若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之后,还包括:
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若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小于第一温差阈值,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所述使用状态信息用于表征用户是否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包括:
获取距出现故障信息时间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进行比较;
在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小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时,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所述第一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否则,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未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在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时,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在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时,不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8. 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取单元,用于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获取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电加热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其中,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所述电 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进行电加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加热确定单元包括:
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目标设置水温值;
比较确定子单元,用于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时,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还包括: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之后,还包括: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小于第一温差阈值时,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所述使用状态信息用于表征用户是否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第三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距出现故障信息时间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 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比较子模块,用于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进行比较;
确定子模块,用于在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小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时,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所述第一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否则,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未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8中,删除权利要求2-4、9-11,对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在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时,进行了一个判断步骤,通过检测水温来判断是否开启电加热,根据判断结果来决定是否开启电加热,对比文件1在系统出现故障时,直接开启电加热模式进行加热,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在系统出现故障后,对加热模式的切换操作/切换时机不同。(2)对比文件3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忘记关闭而令热水器循环加热导致能源浪费,本申请要解决的是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后可能导致无热水可用或者热水温度不足的问题,两者差别很大。本申请只考虑在故障情况下如何满足用户当前的用水需求,避免在故障情况下频繁启动,导致耗能增加,对比文件3考虑的是满足温度设定值,如果不能满足还需要进一步加热,因此对比文件3的方案与本申请的设计思路不相同,导致技术方案不相同。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获取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其中,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所述电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进行电加热;
所述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获取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目标设置水温值;
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所述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若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
在所述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之后,还包括:
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若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小于第一温差阈值,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 息,所述使用状态信息用于表征用户是否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包括:
获取距出现故障信息时间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进行比较;
在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小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时,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所述第一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否则,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未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包括:
在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时,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在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时,不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5. 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听获取单元,用于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获取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电加热确定单元,用于根据获取的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其中,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所述电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进行电加热;
所述电加热确定单元包括:
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目标设置水温值;
比较确定子单元,用于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包括:
第一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时,开启所述电热模式;
第一控制模块,用于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
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还包括:
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将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加热至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之后,还包括: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比较确定子单元包括:
第二确定模块,用于在所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小于第一温差阈值时,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所述使用状态信息用于表征用户是否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第三确定模块,用于根据确定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确定是否开启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确定模块包括:
获取子模块,用于获取距出现故障信息时间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
比较子模块,用于将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进行比较;
确定子模块,用于在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小于所述提前第二预定时长时的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时,确定当 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所述第一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否则,确定当前所述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未在使用所述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后可能导致无热水可用或热水温度不足,对比文件1中通过检测到系统出现故障时控制器将热泵加热模式切换到电辅助加热模式已经解决了上述技术问题。对于复审请求人所说的切换操作/切换时机不同的问题,首先,对比文件1对环境温度、冷凝温度和水温进行采集,计算出水温上升速率,将水温上升速率作为模式切换的控制依据,可见对比文件1在切换之前也是获取水温并进行判断,确定是否切换到电加热模式;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泵系统故障时切换至电加热模式,并没有记载此时电加热模块是否开启以进行电加热,而通过判断水温是否满足开启条件来控制电加热模块开启是热水器领域的公知常识,从技术效果的角度来说,电加热模块开启动作必然发生在判断水温满足开启条件之后,电加热模式的切换操作具体发生在判断水温满足开启条件之前或是之后均不会对加热热水的技术效果产生影响,模式切换时机的选择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本申请中通过电加热到目标设定水温值,保证此次用户用水的顺利后,当水温再次下降,温差值到达启动温差值后,控制空气能热水器机组只报故障,不再启动电热模式进行电加热,是为了避免故障状态下频繁加热引起耗电量的增加。对比文件3记载了在自动关机模式启动时可在热水器加热水温和加热次数达到设置值后自动关机,停止循环加热,节约能源;加热至设定温度的次数的程序默认值是1。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节约能源、减少耗电量可以对热水器的加热次数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避免频繁加热这一技术问题时,能够结合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3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4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瞬时COP值调控热泵热水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2行):热泵热水系统由温度传感器1、辅助电加热器2、保温水箱3、控制器4、热泵机组5、动力线及信号线6组成,温度传感器1放置在最能反映保温水箱3内平均温度的位置,温度传感器1采集的信号通过信号线6发送到控制器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该调控方法的特点是通过控制器4来决定热泵热水系统及辅助电加热器2的启停,该方法可以通过瞬时COP的检测处理来实现系统节能和故障诊断的目的;系统瞬时COP接近1时水温上升的速率,表示为f(t),表示待加热水水温上升1℃所需要的时间,得到的f(t)是一系列的值,设这一系列值中最大值为f(t1),温度传感器每隔一段时间对环境温度、冷凝温度和水温进行采集,采集的温度信号输送到控制器,并计算出水温上升的速率f(t’),当系统出现故障如制冷剂泄漏或者无法制热时,这时制热速率会明显下降或者不能制热,则当f(t’)≥f(t1)即可判定系统有故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控制器将热泵加热模式切换到电辅助加热模式,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水温无法上升或者上升速率低时)自动根据前述设定值实现压缩机向电加热的切换,同时控制器4的控制面板上标示故障信号以提醒用户,确保热泵机组5有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能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相当于公开了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电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中的水进行电加热);可见对比文件1实际上也公开了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方法。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包括根据获取的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的步骤,以及该步骤的具体实现方式;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电加热方式获取用户所需热水,以及何时停止电加热。
在热水器领域,为获取用户所需热水,根据获取的当前水温值确定是否需要开启加热模块进行加热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热水器切换到电辅助加热模式后根据当前水温判断是否开启加热模块进行电加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先进行模式切换再进行水温判断,也就是说即使切换为电辅助加热模式也不一定进行电加热。由此,为了简化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根据当前水温值判断出需要进行加热时再开启电辅助加热模式进行电加热,这只是对模式切换时机的简单选择,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如何确定是否进行电加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及其加热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目前储水式电热水器大多采用电热水器加热,在使用前设置好所需要的预置水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热水器目标设置水温值),当水温(即当前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达到预置水温时,电热水器的温控装置控制断开电热水器的供电,停止加热,当水温降低到一定温度后(也即预置水温的值减去当前水温值大于某一阈值),电热水器的温控装置重新启动电热水器进行加热(相当于公开了电加热电路开启将水箱内的水加热至目标设置水温值),依此循环往复。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水温进行电加热,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于何时停止电加热,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具有自动关机功能的热水器控制方法及热水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3]-[0053]段):当内胆中水的温度达到设定温度且加热至设定温度的次数达到n时,启动自动关机功能,加热模块断路,热水器自动关机,同时蜂鸣器响,提示加热完成,其中,加热次数n的程序默认值为1;在自动关机模式启动时可在热水器加热水温和加热次数达到设置值后自动关机,停止循环加热,节约能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避免电加热模式进行频繁加热引起耗电量的增加可以设置加热模块加热一次后不再开启电加热电路的技术启示。为了节约能耗,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当前水温值与目标设置水温值的差值小于阈值时,即当前水温较高时,存在用户不在用水的可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热水器的使用状态来确定是否开启电热模式进行电加热,以避免不必要的电能消耗。对于如何确定热水器的使用状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0042]段): 电热水器100包括水箱2、第一加热器 31、第一温度传感器41以及控制器5,控制器5分析第一温度传感器41的温降速度来判断用户用水是否打开出水管22(相当于本申请中确定当前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使用状态信息用于表征用户是否在使用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当所述第一温度传感器41的温降速度过大时表明有冷水注入和热水输出,因而,可以及时地在冷水混入的同时,而尽快地开启所述第一加热器31进行加热;当第一温度传感器41检测的温度下降速度大于第一设定值时,控制器5控制第一加热器31开始加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一工作状态,开启电热模式,第一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在使用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当第一温度传感器41检测的温度下降速度小于第一设定值时,控制器5控制第一加热器31停止加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空气能热水器的使用状态信息为第二工作状态,不开启电热模式,第二工作状态用于表征用户未在使用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的水)。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温度下降速度判断热水器使用状态信息,进而确定是否开启电热模式的启示。温度下降速度即当前时刻与t时刻前水温的下降值/t,也就是说当用户在使用热水器时,当前水温会小于t时刻前的水温,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简单地比较前后两个时刻的温度变化来判断用户使用状态,这一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瞬时COP值调控热泵热水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行至第5页第2行):热泵热水系统由温度传感器1、辅助电加热器2、保温水箱3、控制器4、热泵机组5、动力线及信号线6组成,温度传感器1放置在最能反映保温水箱3内平均温度的位置,温度传感器1采集的信号通过信号线6发送到控制器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获取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隐含公开了获取子单元),该调控方法的特点是通过控制器4来决定热泵热水系统及辅助电加热器2的启停,该方法可以通过瞬时COP的检测处理来实现系统节能和故障诊断的目的;系统瞬时COP接近1时水温上升的速率,表示为f(t),表示待加热水水温上升1℃所需要的时间,得到的f(t)是一系列的值,设这一系列值中最大值为f(t1),温度传感器每隔一段时间对环境温度、冷凝温度和水温进行采集,采集的温度信号输送到控制器,并计算出水温上升的速率f(t’),当系统出现故障如制冷剂泄漏或者无法制热时,这时制热速率会明显下降或者不能制热,则当f(t’)≥f(t1)即可判定系统有故障(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导致热泵停止加热,隐含公开了监听获取单元),控制器将热泵加热模式切换到电辅助加热模式,在系统出现故障时(水温无法上升或者上升速率低时)自动根据前述设定值实现压缩机向电加热的切换,同时控制器4的控制面板上标示故障信号以提醒用户,确保热泵机组5有故障的情况下仍然能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相当于公开了空气能热水器内设置有电加热电路,用于实现在电热模式下对空气能热水器水箱中的水进行电加热,);可见对比文件1相应地也公开了一种空气能热水器故障处理装置。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包括电加热确定单元,电加热确定单元包括获取子单元和比较确定子单元,比较确定子单元包括第一确定模块、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实现根据获取的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确定是否开启空气能热水器的电热模式以进行电加热的步骤;比较确定子单元还包括第二控制模块,用于在第一预定时长内再次检测到目标设置水温值减去当前空气能热水器水箱内水温值的差值大于第一温差阈值,控制空气能热水器的电加热电路不再开启,并进行故障提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利用电加热方式获取用户所需热水,以及何时停止电加热。
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重点在于如何确定系统故障,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如何在监听获知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之后保障用水,即切换操作/切换时机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获取水温是为了判断系统是否故障,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在空气能热水器出现故障信息之后的处理方案。对比文件1在系统出现故障时,直接开启电加热模式进行加热;本申请是一种故障下热水器的工作模式切换方法,获取水温属于切换方案的一部分,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切换。
(2)对比文件3的方案在加热次数满足设置值后,如果温度未达到设置值,即满足再次开启的条件,会再次开启热水器,相比于本申请的方案,增加了热水器的开启次数,不利于节能。本申请只考虑在故障情况下如何满足用户的当前的用水需求,避免在故障情况下频繁启动,导致耗能增加,对比文件3考虑的是满足温度设定值,如果不能满足还需要进一步加热,因此对比文件3的方案与本申请的设计思路不相同,导致技术方案不相同,不能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详细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热泵出现故障时,根据控制依据把热泵加热切换到电加热,并对水温进行监测,在控制面板上显示有故障以提醒用户,实现故障诊断(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热泵出现故障之后的处理方案。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泵系统故障时切换至电加热模式,并没有记载此时电加热模块是否开启以进行电加热,而通过判断水温是否满足开启条件来控制电加热模块开启是热水器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判断水温满足开启条件之后控制电加热模块的开启,电加热模式的切换操作具体发生在判断水温满足开启条件之前或是之后均不会对加热热水的技术效果产生影响,模式切换时机的选择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3公开了加热次数的设置值是人为设定的,例如可以是1,此时热水器的开启次数和本申请中的一样,不存在增加了开启次数、不利于节能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泵系统故障后切换到电辅助加热模式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节约能源、减少耗电量可以对热水器的加热次数进行限定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避免电辅助加热模式下的频繁加热,导致耗能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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