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24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31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50287.2
申请日:2015-07-29
复审请求人:刘祥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炎炎
合议组组长:程晋美
参审员:史冉
国际分类号:A01G3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0287.2,名称为“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刘祥义,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6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43891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下述步骤制备:
S1 将辣木鲜叶或干叶切碎,添加甘蔗渣调整C/N比为25~35,调整含水量为50%~80%,堆积成垄,用拌菌工具将发酵菌种均匀拌入垄内,用翻抛机粉碎翻抛,使垄内温度控制在50℃~70℃,发酵3~6周时间,待垄体温度趋于环境温度时达到腐熟状态;
S2 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草炭或多孔性物料按1:0.5~1:2的体积比复配,再按6~12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稀土,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后制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孔性物料选自陶粒、珍珠岩、蛭石、沸石或岩棉中的一种或数种;所述的稀土为硝酸稀土或盐酸稀土。”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涉及“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多孔性物料按1:0.5-1:2的体积比复配”的并列技术方案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步骤S1中是将辣木鲜叶或干叶切碎,并且调节C/N比添加的是甘蔗渣;步骤S2中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多孔性物料复配;涉及“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草炭按1:0.5-1:2的体积比复配”的并列技术方案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是:(1)步骤S1中是将辣木鲜叶或干叶切碎,并且调节C/N比添加的是甘蔗渣;步骤S2中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多孔性物料复配;(2)将辣木叶和甘蔗渣与草炭复配;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仅是利用辣木的高含量的氮元素,制备无土栽培基质,不是利用其促进植物生长的有效成分;(2)在对比文件1中将粉碎的烟草秸秆在发酵前添加尿素,调整C/N后才能发酵,也就意味着烟草秸秆本身含氮量极低,需要添加尿素调整C/N比后才能发酵;本申请利用辣木叶/杆进行发酵,辣木叶/杆中含大量的氮元素,C/N比为(3:1-5:1),添加甘蔗渣仅是使氮含量降低,达到发酵的最佳C/N比;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两者的操作不同;(3)在第一次、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使用相同的对比文件,在驳回决定中却又引入新的参考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将树叶粉碎发酵腐熟后用作植物栽培基质或土壤有机肥,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参考文件(《城市绿地生态技术》,齐康,第65-66页,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的第65页右栏第2-3段,第66页第1段;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完全可预知:树叶粉碎发酵后,既可作为肥料也可作为栽培基质。对于选用何种树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神奇保健植物辣木及其栽培技术》,刘昌芬,第14-15页,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年05月31日,第1版)已经公开了“辣木枝叶是较好的植物肥料”,则说明辣木枝叶中含有利用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用辣木枝叶直接作为栽培基质使用;根据当地的植物资源分布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辣木叶来代替对比文件1公开的烟草秸秆,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辣木叶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将树叶发酵腐熟后用作栽培基质之前,需要调节其碳氮比,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可参见参考文件(“城市绿地生态技术”,齐康,第65-66页,东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的第65页右栏第2段;因此,当使用了含氮量较高的辣木叶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添加相应的可作为栽培基质且含碳量高的植物材料来调节碳氮比;具体而言,由于甘蔗渣是本领域常用的育苗基质,且含有大量的碳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具体选择添加甘蔗渣来调节碳氮比;(3)虽然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参考文件1(《云南特有食物图鉴》,周玲仙,云南科技出版社,第170页,2012年03月,第1版)是食品领域,但是其作用在于:证明辣木叶中含有大量的蛋白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神奇保健植物辣木及其栽培技术》(刘昌芬主编,第14-15页,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05)一书中已公开了“辣木枝叶是较好的植物肥料,特别是辣木叶或梢中可提取生长素”,即辣木枝叶中含有利于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那么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基于辣木枝叶的植物属性选用辣木枝叶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此外,辣木枝叶中含有较多的氮元素也是其公知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当地的植物资源分布状况或对营养元素的需要,选用辣木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秸秆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采用尿素或甘蔗渣调节的C/N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它们具体的作用有所不同,尿素用于提高物料的含氮量,甘蔗渣用于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它们的这种特性也是本领域中公知的,如《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一书中记载了“甘蔗渣的主要成分为木质素和纤维素,在纤维素霉菌的作用下可以转化为可利用的碳源……甘蔗渣转化过来的C可以提高水体C/N比”;在制备栽培基质时,通常需要在发酵前将其C/N比调节到适宜的范围,当含氮量较低时,如对比文件1中采用粉碎的烟草秸秆为原料,选用尿素来提高物料的含氮量,即降低C/N比,当含氮量较高时,如本申请中采用粉碎的辣木叶作为原料,选用甘蔗渣来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即提高C/N比,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根据说明书第[0013]-[0015]段的实施例3-5的内容作出以下修改:将权利要求1中的“将辣木鲜叶或干叶切碎,添加甘蔗渣调整C/N比为25~35,调整含水量为50%~80%,堆积成垄,用拌菌工具将发酵菌种均匀拌入垄内,用翻抛机粉碎翻抛,使垄内温度控制在50℃~70℃,发酵3~6周时间,待垄体温度趋于环境温度时达到腐熟状态”修改为“将辣木鲜叶或干叶切碎至1~3cm,添加甘蔗渣调整C/N比为27~30,调整含水量为60%~70%,堆积成垄,用拌菌工具将发酵菌种均匀拌入垄内,用翻抛机粉碎翻抛,使垄内温度控制在60℃~70℃,发酵4周时间,待垄体温度趋于环境温度时达到腐熟状态”,将“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辣木叶和甘蔗渣与草炭或多孔性物料按1:0.5~1:2的体积比复配,再按6~12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稀土,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后制成”修改为“将充分发酵腐熟后辣木叶呈黑褐色;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或沸石按2∶1∶1~1∶1∶1体积比混配,再按10g~12/m3基质的用量加入硝酸稀土,硝酸稀土先用少量水溶解,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即可得到理化性状优良的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辣木鲜叶或干叶”,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烟草秸秆”,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利用辣木叶的优点制备无土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采用甘蔗渣调节C/N比,且控制在较低值“27-30”,对比文件1中采用尿素调节C/N比;(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含水量、垄内温度、发酵时间、稀土加入量以及与多孔物料的复配比不相同,且权利要求1中明确了稀土为硝酸稀土,多孔物料为珍珠岩、蛭石或沸石;(3)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技术启示是需要“好氧复合菌”的参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则完全没有“好氧复合菌”的参与。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由于实施例3-5分别为三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因此,将多个技术方案中的多个技术特征(包括多个参数的数值范围等)重新组合后的技术方案,既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由此可知,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便复审请求人修改回前次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文本,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1)证据《神奇保健植物辣木及其栽培技术》(刘昌芬主编,第14-15页,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05)一书中已公开了“辣木枝叶是较好的植物肥料,特别是辣木叶或梢中可提取生长素”,即辣木枝叶中含有利于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那么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基于辣木枝叶的植物属性选用辣木枝叶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此外,辣木枝叶中含有较多的氮元素也是其公知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当地的植物资源分布状况或对营养元素的需要,选用辣木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秸秆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添加尿素调整C/N比30-35(参见说明书第[0010]-[0013]段),而采用尿素或甘蔗渣调节的C/N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它们具体的作用有所不同,尿素用于提高物料的含氮量,甘蔗渣用于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它们的这种特性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如证据《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一书中记载了“甘蔗渣的主要成分为木质素和纤维素,在纤维素霉菌的作用下可以转化为可利用的碳源…甘蔗渣转化过来的C可以提高水体C/N比”;在制备栽培基质时,通常需要在发酵前将其C/N比调节到适宜的范围,当含氮量较低时,如对比文件1中采用粉碎的烟草秸秆为原料,选用尿素来提高物料的含氮量,即降低C/N比,当含氮量较高时,如本申请中采用粉碎的辣木叶作为原料,选用甘蔗渣来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即提高C/N比,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多孔性物料选自陶粒、炉渣、珍珠岩、蛭石、沸石、岩棉或泡沫塑料中的一种或数种,稀土为硝酸稀土或盐酸稀土,按6-12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稀土(参见说明书第[0009]段),并公开了上述含水量、垄内温度等各个参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对上述各参数的数值范围进行灵活的调整,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在发酵过程中,是否采用“好氧复合菌”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且不能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根据说明书第[0013]段实施例3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中的“辣木鲜叶或干叶”修改为“辣木干叶”,将“调整含水量为60%~70%”修改为“调整含水量为60%~80%”,将“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或沸石按2∶1∶1~1∶1∶1体积比混配”修改为“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体积比混配”。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发酵原料是“辣木干叶”,而且是充分发酵腐熟处理至“黑褐色”,且本申请中原料制备的粒度更精细;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烟草秸秆”,没有给出可以利用辣木叶的优点制备无土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其处理工艺的技术启示;(2)虽然证据《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提示了甘蔗可以转化为碳源,但是并没有给出如何控制C/N比的技术启示,且该证据是在水体环境下使用,并没有给出干料基质环境或状态下使用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采用尿素调整C/N比,且控制在较高C/N比值30~35范围;而本申请中用生物材料甘蔗渣调整C/N比,且控制在较低值27~30,其较之对比文件1用尿素来调整C/N比,一个是生物质调节,一个是化学质调节;本申请采用“辣木叶 甘蔗渣”复合方案,且整体调控C/N比在特定的范围内;(3)本申请中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比例混合,而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使用比例,用量也是一个较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由下述步骤制备:
S1将辣木干叶切碎至1~3cm,添加甘蔗渣调整C/N比为27~30,调整含水量为60%~80%,堆积成垄,用拌菌工具将发酵菌种均匀拌入垄内,用翻抛机粉碎翻抛,使垄内温度控制在60℃~70℃,发酵4周,待垄体温度趋于环境温度时表明其达到腐熟状态;
S2充分发酵腐熟后辣木叶呈黑褐色;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体积比混配,再按10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硝酸稀土,硝酸稀土先用少量水溶解,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即可得到理化性状优良的轻型无土栽培基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即第1-16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1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秸秆型无土栽培基质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制备秸秆型无土栽培基质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将烟草秸秆粉碎至1-5cm(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1-3cm”具有共同的端点),调整含水量为50%-7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60%-80%”范围部分重叠),添加尿素调整C/N比30-35(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27-30”具有共同的端点),堆积成垄,用翻抛机粉碎翻抛,向垄内充入新鲜空气,使垄内温度控制在50℃-60℃(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60℃-70℃”具有共同的端点),发酵五周时间,待堆体温度趋于环境温度时达到腐熟状态;该步骤中,将好氧复合菌剂均匀拌入垄内促进发酵(相当于公开了“用拌菌工具将发酵菌种均匀拌入垄内”),用量为发酵物总量的0.01%-0.03%;2、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烟草秸秆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体积比复配,再按10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硝酸稀土,硝酸稀土先用少量水溶解,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即可得到理化性状优良的轻型无土栽培基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辣木干叶切碎作为原料,采用甘蔗渣调节C/N比,调节C/N比之后再调整含水量;2)辣木干叶的发酵时间为4周,充分发酵腐熟后辣木叶呈黑褐色。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无土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领域人员熟知辣木枝叶中含有利于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如《神奇保健植物辣木及其栽培技术》(刘昌芬主编,第14-15页,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05)一书中公开了“辣木枝叶是较好的植物肥料,特别是辣木叶或梢中可提取生长素”,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利用辣木干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秸秆作为无土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甘蔗渣能够对C/N比起到调节作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如《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一书中记载了“甘蔗渣的主要成分为木质素和纤维素,在纤维素霉菌的作用下可以转化为可利用的碳源…甘蔗渣转化过来的C可以提高水体C/N比”,因此,采用甘蔗渣对基质的C/N比进行调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调整C/N比与含水量的先后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需要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实际发酵需要以及辣木干叶的自身特性,对发酵的时间进行灵活的选择和调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发酵腐熟后辣木叶呈黑褐色也是辣木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采用的发酵原料是“辣木干叶”,而且是充分发酵腐熟处理至“黑褐色”,且本申请中原料制备的粒度更精细;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烟草秸秆”,没有给出可以利用辣木叶的优点制备无土栽培基质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其处理工艺的技术启示;
(2)虽然证据《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提示了甘蔗可以转化为碳源,但是并没有给出如何控制C/N比的技术启示,且该证据是在水体环境下使用,并没有给出干料基质环境或状态下使用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中采用尿素调整C/N比,且控制在较高C/N比值30~35范围;而本申请中用生物材料甘蔗渣调整C/N比,且控制在较低值27~30,其较之对比文件1用尿素来调整C/N比,一个是生物质调节,一个是化学质调节;本申请采用“辣木叶 甘蔗渣”复合方案,且控制特定的C/N比、含水量以及垄内温度;
(3)本申请中将腐熟的辣木叶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比例混合,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使用比例,用量也是一个较宽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1)证据《神奇保健植物辣木及其栽培技术》(刘昌芬主编,第14-15页,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13.05)一书中已公开了“辣木枝叶是较好的植物肥料,特别是辣木叶或梢中可提取生长素”,即辣木枝叶中含有利于植物生长的营养物质,那么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基于辣木枝叶的植物属性选用辣木枝叶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此外,辣木枝叶中含有较多的氮元素也是其公知的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当地的植物资源分布状况或对营养元素的需要,选用辣木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秸秆作为栽培基质的主要原料,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替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另外,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对烟草秸秆进行发酵处理,使其充分发酵后达到腐熟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辣木叶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烟草秸秆作为原料时,能够想到也将辣木叶充分发酵至腐熟状态,至于发酵腐熟后辣木叶呈黑褐色是辣木叶自身的特性决定的;而本申请中原料制备的粒度范围“1~3cm”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2)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添加尿素调整C/N比为30-35(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而采用尿素或甘蔗渣调节的C/N比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它们具体的作用有所不同,尿素用于提高物料的含氮量,甘蔗渣用于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它们的这种特性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如证据《海水养殖科技创新与发展》(王清印主编,第245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3.10)一书中记载了“甘蔗渣的主要成分为木质素和纤维素,在纤维素霉菌的作用下可以转化为可利用的碳源…甘蔗渣转化过来的C可以提高水体C/N比”;在制备栽培基质时,通常需要在发酵前将其C/N比调节到适宜的范围,当含氮量较低时,如对比文件1中采用粉碎的烟草秸秆为原料,选用尿素来提高物料的含氮量,即降低C/N比,当含氮量较高时,如本申请中采用粉碎的辣木叶作为原料,选用甘蔗渣来降低物料的含氮量,即提高C/N比,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上述证据仅用于证明甘蔗渣可转化为可利用的碳源以用来调整C/N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将其用于调节水体或固体基质的C/N比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控制 C/N比、含水量以及垄内温度的技术手段及其数值范围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
(3)对比文件1中已公开了将充分发酵腐熟后的烟草秸秆与珍珠岩、蛭石按2∶1∶1的体积比复配,再按10g/m3基质的用量加入硝酸稀土,硝酸稀土先用少量水溶解,共同进入混合搅拌机,混合均匀即可得到理化性状优良的轻型无土栽培基质(参见说明书第[0020]-[0022]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上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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