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薄片制造装置以及解纤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25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7976
优先权日:2013-10-09
申请(专利)号:201410494174.8
申请日:2014-09-24
复审请求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眉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李典英
国际分类号:D21F9/02(2006.01)、D21B1/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于一份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改进其现有结构以获得本申请技术方案的动机和启示,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94174.8,名称为“薄片制造装置以及解纤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 2014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1-9页)、说明书第1-146段(第1-21页);2018年02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2012-144825A ,公开日2012年08月02日;
对比文件3:US3950473A, 公开日1976年04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薄片制造装置,其包含解纤部,所述解纤部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所述薄片制造装置对通过干法解纤处理而得到的解纤物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堆积并加热,从而制造出薄片,其中,
所述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所述转子的侧部上的输送叶片,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于所述转子中的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并具有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
所述转子将具有基部和所述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其中,所述基部靠近旋转中心轴一侧,所述多个突部从所述基部向从所述旋转中心轴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在所述基部上,从而与所述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并且对从所述流入部侧进入的所述被解纤物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所述转子的方向送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解纤物的流入部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位于与所述输送叶片相比从所述转子离开的方向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中的流入口在与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垂直的方向上,位于与所述叶片部进行旋转时形成的轨迹的最外圆相比靠所述旋转中心轴侧的位置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输送叶片的距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大小大于所述基部且小于所述突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转子具有开口,
所述输送叶片覆盖所述开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在与所述解纤部相比靠上游侧,具有对被裁断物进行裁断的裁断部。
7. 一种解纤部,其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其中,
所述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所述转子的侧部上的输送叶片,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于所述转子中的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并具有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
所述转子将具有基部和所述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其中,所述基部靠近旋转中心轴一侧,所述多个突部从所述基部向从所述旋转中心轴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在所述基部上,从而与所述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并且对从所述流入部侧进入的所述被解纤物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所述转子的方向送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对解纤物质进行堆积并加热以制造出薄片;转子将旋转刃层压多层,输送叶片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然而,上述区别特征被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转子将旋转刃层压多层,输送叶片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转子结构是常见的锤片式破碎机所采用的转子,公开的常见的锤片式粉碎机的转子就是由9组90片锤片5组成的,且该转子具有基部和多个锤片(即本申请的突部)的旋转刃层,锤片5即是层压排列构成转子。因此,现有技术给出了改进对比文件3的转子结构设置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3中的由叶片6和圆板8、9包围的小室的作用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实现,例如,在转子上设置通孔等。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转子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并不是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3的转子的结构中,由于转子是彼此正交的三维立体形状,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难想到将这样结构的旋转刃进行层压;其次,对比文件3公开的“由叶片6和圆板8、9包围的小室中所产生的激烈的空气涡流会打散物料”,假设对叶片以及盘进行层压,则该小室内的容积将会减小而不再有足够的空间用于产生激烈的空气涡流从而导致小室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改进点是在解纤机进口处的转子的侧边安装输送叶片,叶片旋转后形成气流从而有利于输送解纤物料,而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也均是旋转后形成气流从而有利于输送解纤物料。关于解纤机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仅仅是:“转子的旋转刃是层压多层的结构”,而这种由片状的旋转刃构成的转子是本领域常见的锤片式破碎机所采用的转子,因此,只需要将转子的结构进行替换即可得到本申请。此外,关于对比文件3中:叶片6和原板8、9围成的整体结构,在旋转时产生了空气涡流,有利于纤维的分散,即:空气涡流是由叶片6和原板8、9围成的整体结构在旋转时形成的,叶片6和原板8、9围成的小室内空间是封闭的,是不会产生涡流的,且当采用公知的层压结构替换叶片6和原板8、9围成的整体结构时依然可以产生气流,层压结构可以用于对比文件3 ,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1)对解纤物质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堆积并加热以制造出薄片;(2)转子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输送叶片被安装在基部上,从而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然而,上述区别特征(1)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是:本申请的转子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输送叶片被安装在基部上,输送叶片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而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3均是通过转子的突部与固定刃以及输送叶片的配合实现对被解纤物的分解和开纤,其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转子具体结构的不同;而在本领域为实现打碎、解纤功能通常也会采用层状结构的转子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具有层压结构的转子替代对比文件3中的转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3气流产生和解纤方式与本申请一样,均是通过输送叶片以及转子的转动而产生气流并在转子的叶片与凸条之间形成的区域中输送被解纤物,因此,即便采用直接将多个转子层压,也不会因为盘3、4之间的区间17变小而影响解纤效果,因而将这种结构的转子进行层压并不存在反向教导。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针对权利要求1、7分别增加了段部和隔离板的结构,具体修改为:“所述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所述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和“所述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所述段部的结构”。并且,复审请求人认为:在被解纤物向相邻的段部间移动时设置隔离板,从而使被解纤物以通过突部顶端附近的频率变高从而提高其解纤能力。在每个段部而层压了突部,由于各段部中的突部的表面上形成由层压而产生的凹凸,从而当解纤物通过其突部顶端附近时能提高其解纤处理能力。而对比文件3如果采用本申请的这个结构会使其装置大型化,同时段部之间设置隔离板与其在转子之间设置空间的思想相反。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薄片制造装置,其包含解纤部,所述解纤部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所述薄片制造装置对通过干法解纤处理而得到的解纤物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堆积并加热,从而制造出薄片,其中,
所述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所述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其中,所述基部靠近旋转中心轴一侧,所述多个突部从所述基部向从所述旋转中心轴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
所述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所述段部的结构,
所述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所述转子的侧部上的输送叶片,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于所述转子中的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并具有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在所述基部上,从而与所述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并且对从所述流入部侧进入的所述被解纤物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所述转子的方向送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解纤物的流入部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位于与所述输送叶片相比从所述转子离开的方向上。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中的流入口在与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垂直的方向上,位于与所述叶片部进行旋转时形成的轨迹的最外圆相比靠所述旋转中心轴侧的位置处。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输送叶片的距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大小大于所述基部且小于所述突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所述转子具有开口,
所述输送叶片覆盖所述开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薄片制造装置,其中,
在与所述解纤部相比靠上游侧,具有对被裁断物进行裁断的裁断部。
7. 一种解纤部,其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其中,
所述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所述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其中,所述基部靠近旋转中心轴一侧,所述多个突部从所述基部向从所述旋转中心轴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
所述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所述段部的结构,
所述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所述转子的侧部上的输送叶片,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于所述转子中的所述被解纤物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并具有在所述转子的旋转中心轴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
所述输送叶片被安装在所述基部上,从而与所述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并且对从所述流入部侧进入的所述被解纤物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所述转子的方向送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 2014年09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0(1-9页)、说明书第1-146段(第1-21页);2019年08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薄片制造装置,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生产合成纤维的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造纸装置(即本申请的薄片制造装置的下位概念),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行-第10栏第5行,附图1-3):造纸装置,其包含原纤维化的机器壳体1(即本申请的解纤部),原纤维化的机器壳体1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叶片6、7(即本申请的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参见附图2)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原纤维化物质(即本申请的被解纤物)进行干法原纤维化(即本申请的干法解纤)处理,造纸装置对通过干法原纤维化处理而得到的原纤维化物质(即本申请的解纤物)进行处理,从而制造出纸张(即本申请的薄片的下位概念),其中, 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转子的侧部上的叶片13(即本申请的输送叶片),叶片13被安装于转子中的被原纤维化物质的流入口15构成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参见附图1),并具有在转子的旋转中心轴2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参见附图1),转子为三明治结构,其包括由盘8、9和具有叶片6的盘3共同形成的旋转刃,其中,包含转子的基部(参见附图1)靠近旋转中心轴2一侧,多个叶片6(相当于突部)从基部向从旋转中心轴2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叶片13被安装在转子的侧部,叶片13对从流入部侧进入的被原纤维化物质进行振荡回转而分散(即本申请的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转子的方向送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对解纤物质的至少一部分进行堆积并加热以制造出薄片;(2)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输送叶片被安装在基部上,从而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段部的结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对被解纤物的解纤处理能力。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张(即本申请的薄片)制造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56]段,附图1-2):解纤部30使旋转部进行旋转而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纸张制造装置对通过干法解纤处理而得到的解纤物的一部分(在本申请的至少一部分范围内)进行堆积并加热,从而制造出纸张。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制造薄片,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而对于区别特征(2),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上述区别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从属权利要求2-6均引用了独立的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解纤部,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生产合成纤维的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原纤维化的机器壳体1(即本申请的解纤部),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行-第9栏第25行,附图1-3):原纤维化的机器壳体1,其使具有在外周上具备多个叶片6、7(即本申请的突部)的转子的旋转部(参见附图2)进行旋转而产生气流并对被原纤维化物质(即本申请的被解纤物)进行原纤维化(即本申请的干法解纤)处理,其中,旋转部还具有被安装于转子的侧部上的叶片13(即本申请的输送叶片),叶片13被安装于转子中的被原纤维化物质的流入口15构成的流入部侧的侧部上(参见附图1),并具有在转子的旋转中心轴2的延长方向上立起的叶片部(参见附图1),转子为三明治结构,其包括由盘8、9和具有叶片6的盘3共同形成的旋转刃,其中,包含转子的基部(参见附图1)靠近旋转中心轴2一侧,多个叶片6从基部向从旋转中心轴2离开的方向突出设置,叶轮13被安装在转子的侧部;叶片13对从流入部侧进入的被原纤维化物质进行振荡回转而分散(即本申请的进行叩击并进行粉碎)且向转子的方向送入。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段部的结构;(2)输送叶片被安装在基部上,输送叶片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对被解纤物的解纤处理能力。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张(即本申请的薄片)制造装置,并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6]-[0056]段,附图1-2):解纤部30使旋转部进行旋转而对被解纤物进行干法解纤处理,纸张制造装置对通过干法解纤处理而得到的解纤物的一部分(在本申请的至少一部分范围内)进行堆积并加热,从而制造出纸张。并且,对于区别特征(2),将输送叶片安装于基部上,并与多个旋转刃一起被固定,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但对于区别特征(1),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上述区别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本申请权利要求7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针对驳回和前置的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7中,限定了“转子由将具有基部和多个突部的旋转刃层压多层的段部构成,……,旋转部具有以夹着隔离板的方式层压多个段部的结构”的技术特征,从而使本申请的转子通过隔离板形成了多个段部,当被解纤物向相邻的段部移动时,由于隔离板的作用,被解纤物以通过突部的顶端附近的方式而移动,从而使被解纤物通过突部的顶端附近的频度变高,延长被解纤物的滞留时间,从而更可靠地实施了解纤处理,并获得了良好的解纤效果。对比文件3虽然公开了在解纤机进口处的转子的侧边安装有输送叶片,且在盘6、8、9之间围成的区域形成强烈的气流使被解纤物从入口15经区间17而流向出口16以实现对纤维的开纤处理,但对比文件3并未公开通过隔离板形成具有层压多层段部的转子结构,并且,对比文件3中的解纤性能是由转子、以及两个转子、之间的区间17共同配合实现,其中,转子或均只具有一个段部,即便增设转子突部数量的方式为本领域所常用,但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教导下很难想到通过采用隔离板形成多个层压的段部的转子来提高纤维的解纤性能;此外,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并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认定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足以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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