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空调-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空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679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55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849694.X
申请日:2017-09-2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钟德惠
合议组组长:杨祥钧
参审员:郝荣荣
国际分类号:F24F11/00;F24F11/89;F24F12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以得到的,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849694.X,名称为“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空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9月20日,公开日为2018年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251539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工程流体力学泵与风机》,化学工业出版社,伍悦滨等主编,2006年1月,第203-208页)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其中,检测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是否有人体存在,通过红外人体感应传感器进行检测;
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
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所述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判断所述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
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一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或者,
在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二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其中,所述竖直半幅宽度为所述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宽度的一半。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 送风起始段长度,包括:
根据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和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距离以及预先配置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送风速度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6. 一种送风速度确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其中,检测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是否有人体存在,通过红外人体感应传感器进行检测;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
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判断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所述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长度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距离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
风速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距离判断子单元判断所述第一距离小 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一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或者,
在所述距离判断子单元判断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二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其中,所述竖直半幅宽度为所述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宽度的一半。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度获取子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和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第一距离以及预先配置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送风速度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11.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
12.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存储器以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
13.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6-10任一所述的送风速度确定装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中,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判断人体与空调的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才根据检测到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对比文件1不论人体与空调的距离多远,都根据用户当前感受到的实际风速与用户所设的目标风速调节出风口风速,由于风量衰减,在人体与空调的距离越远时,越需要进行出风口风速的调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置一预设距离,在该预设距离范围内时再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2)本申请权利要求1先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再将空调送风调整至上述确定送风速度;对比文件1根据当前出风风速和距离按照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当前体感风速,进而根据用户感受到的体感风速和用户实际设定的目标风速调节当前出风风速,因此两者的控制逻辑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定风速是经过经验测得的空调送风达到人体的舒适风速,对比文件1中的目标风速由用户设置。综上,对比文件1未公开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
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
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所述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判断所述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
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一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或者,
在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二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其中,所述竖直半幅宽度为所述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宽度的一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包括:
根据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和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距离以及预先配置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送风速度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5. 一种送风速度确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
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
确定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单元判断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所述检测单元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所述确定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所述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包括:
长度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距离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
风速确定子单元,用于在所述距离判断子单元判断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一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或者,
在所述距离判断子单元判断所述第一距离大于所述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二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其中,所述竖直半幅宽度为所述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宽度的一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长度获取子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和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进一步用于:
根据所述第一距离以及预先配置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送风速度的对应关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9.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
10.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处理器、存储器以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程序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
11. 一种空调,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8任一所述的送风速度确定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5、8-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6-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空调送风的流场特点以及风机的功率限制,其送风的距离是有限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设置目的是不论人体与空调的距离远近,都使用户能够感受到相同的风速,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也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当超出了空调的送风范围,由于没有风感,对出风风速的调节将无意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一预设距离,也即设置一送风范围,在该范围内对送风速度进行调节,而当送风距离超出该范围,则不进行调节。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与空调器的距离,以及当前出风风速,按照第一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当前体感风速,进而根据当前体感风速和预设的目标风速调节当前出风风速,以使到达用户的风速为目标风速(相当于本申请的设定风速),可见对比文件1是通过用户与空调器的距离、当前出风速度以及目标风速确定出风速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根据用户与空调的距离、设定风速确定空调送风速度,其目的同样是使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为送风速度。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控制逻辑相同,都是根据距离控制送风速度以使到达人体的风速为设定风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并且,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根据距离和设定速度确定出风速度。对于设定风速的确定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中均未记载该设定风速是经过实验测得的空调送风达到人体的舒适风速。由实验确定或用户自行设定目标风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目的都是使用户感到舒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9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9段、说明书附图图1-9、摘要附图,2019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以得到的,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送风速度确定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4]段):控制方法包括:步骤102,在所述空调器运行时,检测室内是否有用户;步骤104,在检测到室内有用户时,获取所述用户相对于所述空调器的当前方位;步骤106,根据所述当前方位调整所述空调器的旋转机构的旋转方向,以使所述出风口的中线始终对准所述用户;步骤108,获取所述用户与所述空调器的出风口之间的当前距离(即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步骤110,根据所述当前距离调整所述空调器的当前出风风速和/或当前出风温度值,具体包括:检测当前出风风速,根据所述当前距离确定当前风速参数值,根据当前出风风速和当前风速参数值按照第一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出用户的当前体感风速,将当前体感风速与预设的目标风速(即设定风速,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空调的当前出风风速(即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送风效果及效率。
对于空调通风系统中的湍流自由射流,沿射流轴线方向可分为四个区域:起始段、过渡段、主体段和末端段,其中末端段很小,通常忽略不计(《室内核生化危害数值模拟》,柯佳雄等编著,气象出版社,2012年12月,第8-9页),也就是说在主体段之后的风速可以忽略不计,空调送风效果不明显,人体没有风感,从而在该启示下,为了提高送风效果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预设距离,不同送风速度对应不同的预设距离,在预设距离内根据检测到的人体与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由此产生的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接收到的设置命令,设置多个距离区间,以及所述多个距离区间中每个距离区间对应的风速参数值;确定所述当前距离所属的目标距离区间,并判断所述目标距离区间对应的目标风速参数值,并将所述目标风速参数值作为所述当前距离对应的当前风速参数值。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不同的距离区间从而确定空调器的送风速度。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平面射流即气体从宽度2b0的狭长缝隙中向外界气体空间喷射所形成的流动,只要条缝相对于2b0足够长,流动就可视为平面运动,其射流起始段长度公式为:
,其中a为紊流系数;
射流起始段的速度计算公式为:
;
射流主体段的速度计算公式:
;
其中S为射流某断面至喷嘴的距离,v1为截面平均流速,u0为核心速度。
由此可见,对于狭长的空调出风口而言,其射流运动可近似为平面运动,对比文件2的b0相当于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S相当于第一距离,Sn相当于送风起始段长度,射流起始段的速度计算公式相当于第一预设规则,射流主体段的速度计算公式相当于第二预设规则,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一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在第一距离大于送风起始段长度的情况下,基于第二预设规则,根据所述第一距离、所述设定风速、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以及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以及根据空调出风口的竖直半幅宽度和当前的送风速度对应的送风紊流系数,确定空调当前的送风起始段长度。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根据距离区间确定送风速度。从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不同的距离区间从而确定空调器的送风速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公式实时计算出送风速度或者根据预先配置的距离与送风速度的对应关系确定送风速度,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送风速度确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控制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66]、[0069]段):包括检测单元202,在所述空调器运行时,检测室内是否有用户;方位获取单元204,在检测到室内有用户时,获取所述用户相对于所述空调器的当前方位;第一处理单元206,根据所述当前方位调整所述空调器的旋转机构的旋转方向,以使所述出风口的中线始终对准所述用户;距离获取单元208,获取所述用户与所述空调器的出风口之间的当前距离(即检测单元,用于在空调的送风范围内有人体存在的情况下,检测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第二处理单元210(即确定单元),根据所述当前距离调整所述空调器的当前出风风速和当前出风温度值,包括:参数检测单元2102,检测当前出风风速;参数确定单元2102,根据所述当前距离确定当前风速参数值;计算单元2106,根据当前出风风速和当前风速参数值按照第一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出用户的当前体感风速;调节单元2108将当前体感风速与预设的目标风速(即设定风速,设定风速为设定的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进行比较,根据比较结果调节空调的当前出风风速(即根据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判断单元,判断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是否小于等于预设距离,所述预设距离包括不同送风速度分别对应的不同距离;确定单元在所述第一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根据检测到的所述人体与所述空调的第一距离确定所述空调的送风速度。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送风效果及效率。
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6-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5。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理由,在其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9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设置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的计算机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而为了实现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方法的步骤,在空调器内相应地设置处理器、存储器以及存储在存储器上可在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包括如权利要求5-8任一所述的送风速度确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在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在判断人体与空调的距离小于等于预设距离的情况下,才根据检测到的人体与空调的距离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对比文件1不论人体与空调的距离多远,都根据用户当前感受到的实际风速与用户所设的目标风速对比调节出风口风速,由于风量衰减,在人体与空调的距离越远时,越需要进行出风口风速的调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设置一预设距离,在该预设距离范围内时再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
(2)本申请权利要求1先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再将空调送风调整至上述确定送风速度;对比文件1是根据当前出风风速计算用户当前的体感风速,再根据用户当前的体感风速和用户实际设定的目标风速调节当前出风风速,二者的控制逻辑不同。
对此,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空调送风的流场特点以及风机的功率限制,其送风的距离是有限的。虽然对比文件1的设置目的是不论人体与空调的距离远近,都使用户能够感受到相同的风速,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其也是在合理范围内的,当超出了空调的送风范围,由于没有风感,对出风风速的调节将无意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一预设距离,也即设置一送风范围,在该范围内对送风速度进行调节,而当送风距离超出该范围,则不进行调节。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用户与空调器的距离,以及当前出风风速,按照第一预设计算公式计算当前体感风速,进而根据当前体感风速和预设的目标风速调节当前出风风速,以使到达用户的风速为目标风速(相当于本申请的设定风速),可见对比文件1是通过用户与空调器的距离、当前出风速度以及目标风速确定出风速度。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根据用户与空调的距离、设定风速确定空调送风速度,其目的同样是使空调送风到达人体时的风速为送风速度。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控制逻辑相同,都是根据距离控制送风速度以使到达人体的风速为设定风速,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体与空调的距离与设定风速确定空调的送风速度。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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