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链式放电防雷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16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85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4561.5
申请日:2015-05-26
复审请求人:深圳普泰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瑛
合议组组长:段文婷
参审员:闫朝
国际分类号:H02H9/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4561.5,名称为“链式放电防雷电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普泰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0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以及2018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L线或N线连接;
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N线或PE连接;
N个间隙,该N个间隙串联设置,串联的间隙具有位于首端的首端电极,位于末端的末端电极,每两个相邻的间隙形成一个节点,N个串联的间隙形成N-1个节点,位于首端的首端电极与该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位于末端的末端电极与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
K个压敏电阻;
M个电容;
其中,K个压敏电阻的第一连接端和M个电容的第一连接端与节点一一连接,K个压敏电阻的第二连接端和M个电容的第二连接端与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M K=N-1,N为自然数,且N≥3,M≥1以及K≥1;
从串联的间隙的首端到末端的方向,
单个压敏电阻和单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
多个压敏电阻和单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或
多个压敏电阻和多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M=K。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N=12或N=4。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单个间隙的间隙距离在0.1mm到1mm之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每个间隙的间隙距离为0.2mm,0.25mm,0.3mm,0.4mm或0.5mm。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每两个间隙的间隙距离相同或不同。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的范围是300V-1800V。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该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为360V,620V,780V,910V,1000V,1100V,1200V,1500V或1800V。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每两个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相同或不同。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该M个电容的电容值的范围是33pF到100nF,该M个电容的耐压值大于等于1kV。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单个电容的电容值是120pF,470pF,560pF,1000pf或10nF,耐压值是1kV,2kV,3kV,4kV,5kV或10kv。”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584770U,公告日为:2010年09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98610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L线或N线连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N线或PE连接;从串联的间隙的首端到末端的方向,单个压敏电阻和单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多个压敏电阻和单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或多个压敏电阻和多个电容交替与该N-1节点对应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可由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其余部分可由对比文件1、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并在其它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申请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增加技术特征“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可以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删除从属权利要求5、8,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10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对比文件1不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不涉及本申请中“限定单个间隙的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的范围,在该范围内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可以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链式放电防雷电路,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L线或N线连接;
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N线或PE连接;
N个间隙,该N个间隙串联设置,串联的间隙具有位于首端的首端电极,位于末端的末端电极,每两个相邻的间隙形成一个节点,N个串联的间隙形成N-1个节点,位于首端的首端电极与该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位于末端的末端电极与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
K个压敏电阻;
M个电容;
其中,K个压敏电阻的第一连接端和M个电容的第一连接端与节点一一连接,K个压敏电阻的第二连接端和M个电容的第二连接端与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M K=N-1,N为自然数,且N≥3,M≥1以及K≥1;
其中,单个间隙的间隙距离在0.1mm到1mm之间;所述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的范围是300V-1800V;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可以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放电电路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可以由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0028]段中已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单个间隙的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的范围;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由压敏电阻和电容构成的电路拓扑,在面对该放电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该电路同样能够通过上述调节间隙和导通电压的方法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因此采用该控制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可以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而对比文件2没有;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具体设置方式,如间隙宽度并不完全相同,且本申请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发现了“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可以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从而防止电容被击穿”的方案,是相对对比文件2的一种改进,需要付出大量劳动,对比文件2没有上述技术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0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5年7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2018年12月04日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引用的部分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2:CN10298610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20日。
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链式防雷电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用压敏电阻器作为主动能量控制多间隙放电链的浪涌保护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4]、[0019]-[0029]段,附图1-2),可提供对闪电过电压的防护,主要应用于交流电源系统中,例如在火线-中性线(L-N)和中性线-地线(N-PE)的线路之间(相当于第一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火线或中性线连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与电力系统的中性线或地线连接),浪涌保护装置100 包括一起作为所述链的n个串联的隙以及与(n-1)个GAP连接的、逐一分流到一个端部的(n-1)个MOV,n个GAP的链之中的第一GAP的电子端101与主电力线相连接,(n-1)个MOV的一端按顺序与(n-1)个GAP的一端连接,并且(n-1)个MOV 的另一端以分流接头与第n个GAP的一端连接,即,与浪涌保护装置100的另一电源端相同的点,所述分流接头连接到电力线,每两个相邻的间隙形成一个节点,浪涌保护装置100可具有彼此并联耦接的两个以上的辅助放电装置(例如MOV),即n为3以上,每个辅助放电装置可以是能够抑制和/或消耗由浪涌电压所产生的能量的任何装置。例如,每个辅助放电装置可以是电容器、电阻器、电感器、MOV或其组合(包括电容器和MOV的组合)。每个放电的单独间隙的距离或宽度约0.15 mm到约1mm,每个MOV的导通电压从约300V到约1500V。可以确定,在采用MOV和电容器时,MOV的第一连接端和电容的第一连接端与节点一一连接,MOV的第二连接端和电容的第二连接端与该第二电力系统连接端连接,MOV和电容的数量之和为N-1。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放电电路的基础上,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压敏电阻和电容的数量及排列方式的限定,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压敏电压和电容的数量和排列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计压敏电阻和电容数量相等,以及每个间隙的间隙距离的具体数值,每两个间隙的间隙距离相同或不同。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间隙数量为12(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间隙数量为4。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6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压敏电阻的电压为300V到约1500V(即公开了1500V),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压敏电阻的电压为其它数值,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压敏电阻的压敏电压相同或不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9-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设计电容的电容值范围、耐压值的大小,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采用金属氧化物压敏电阻器(MOV)作为主动能量控制多间隙放电链的浪涌保护装置,其中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MOV放电电流主动控制经由MOV的能量(说明书第[0011]段)。对比文件2虽然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压敏电阻导通电压,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由压敏电阻和电容构成的电路拓扑以及通过调节间隙距离和MOV放电电流主动控制经由MOV的能量,在面对该放电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该电路同样能够通过上述调节间隙和导通电压的方法控制通过压敏电阻的能量,防止电容被击穿,因此采用该控制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应用需要调整间隙宽度。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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