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备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50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1791
优先权日:2012-10-16
申请(专利)号:201380052031.5
申请日:2013-10-03
复审请求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磊
合议组组长:翟晓晓
参审员:宋甜甜
国际分类号:C08F210/06,C08F4/65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简单的常规试验就能进行调整的,并预期调整后的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2031.5、发明名称为“用于制备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04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167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催化剂体系的存在下使丙烯和乙烯共聚的步骤,所述催化剂体系包括通过使以下组分接触而获得的产物:
(a)固体催化剂组分,其含有卤化镁、具有至少一个Ti-卤键的钛化合物以及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所述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中的一种相对于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40至90%的量存在并选自琥珀酸酯或盐,而另一种选自1,3-二醚,
(b)烃基铝化合物,和
(c)任选地外部电子给体化合物,
其中,所述琥珀酸酯或盐具有式(I):

其中,基团R1和R2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直链或支链烷基、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任选含有杂原子;且基团R3和R4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烷基、C3-C20环烷基、C5-C20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条件是它们中至少一者是支链烷基;相对于式(I)结构中确定的两个不对称碳原子,所述化合物为(S,R)或(R,S)型立体异构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1,3-二醚具有式(II):

其中,RI和RII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氢或者直链或支链的C1-C18烃基,还可以形成一个或多个环结构;RIII基团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氢或者C1-C18烃基;RIV基团彼此相同或不同,除了它们不能为氢之外,与RIII具有相同的含义;RI至RIV基团中的每一个均可以含有选自卤素、N、O、S和Si的杂原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组分(a)具有范围是15至80?m的平均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琥珀酸酯或盐相对于内部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范围是50至85%的量存在。
5. 一种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所述丙烯无规共聚物能通过包括在催化剂体系的存在下使丙烯和乙烯共聚的步骤的方法获得,所述催化剂体系包括通过使以下组分接触而获得的产物:
(a)固体催化剂组分,其含有卤化镁、具有至少一个Ti-卤键的钛化合物以及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所述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中的一种相对于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40至90%的量存在并选自琥珀酸酯或盐,而另一种选自1,3-二醚,
(b)烃基铝化合物,和
(c)任选地外部电子给体化合物,
其中,所述琥珀酸酯或盐具有式(I):

其中,基团R1和R2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直链或支链烷基、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任选含有杂原子;且基团R3和R4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烷基、C3-C20环烷基、C5-C20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条件是它们中至少一者是支链烷基;相对于式(I)结构中确定的两个不对称碳原子,所述化合物为(S,R)或(R,S)型立体异构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用于制造管路系统的用途。
7.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管路系统。”
驳回决定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CN101472963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1日)公开了一种本发明涉及丙烯共聚物的生产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琥珀酸酯或盐的通式;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琥珀酸酯或盐摩尔量,而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该特征;②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材料的冲击强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琥珀酸酯的范围内,选择合适的琥珀酸酯或盐通式。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技术知识(参见“塑料制品成型材料”,周殿明,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0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88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产品对冲击强度的需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范围内,且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琥珀酸酯催化剂与二醚催化剂两者用量调节的启示下,通过常规的实验调整琥珀酸酯催化剂与二醚催化剂的用量比。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也是一种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且乙烯单元的含量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所用催化剂组分也在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因此,对比文件1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应当与权利要求1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节催化剂中给电子体的用量来调节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在一定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具体评述参见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2)对比文件1中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的乙烯含量落在了本申请的范围内,所用催化剂体系,尤其是内给电子体与对比文件1相同,因此可以预期对比文件1中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必然具有良好的冲击强度。(3)由本申请表2、表3可知,在内给电子体种类差别大的前提下,本申请的实施例2和实施例4(对比)间的冲击性能(Izod)和刚性差别较小,其差别小于采用同类内给电子体的实施例1和实施例2。由此可见,并没有证据表明内给电子体(包括琥珀酸酯)的选用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在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中,随着乙烯含量的提高,其刚度和冲击强度也有所提高,加工熔融温度范围宽,成型加工性能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这是一个在催化体系相同条件下的整体趋势。而实施例1和实施例4(对比)的内给电子体不同,因此,其乙烯含量相同,冲击强度不同也并不能作为否定上述规律的理由。就琥珀酸酯具体的结构式和用量来讲,均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中对琥珀酸酯具体的结构式和用量的进一步限定可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涉及丙烯共聚物的生产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内给电子体中琥珀酸酯或盐的结构及其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琥珀酸酯或盐,也没有公开琥珀酸酯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催化剂体系中的有机铝化合物和外给体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内给电子体为1,3-二醚和琥珀酸酯化合物的混合物,其具体公开的1,3-二醚与本申请中使用的1,3-二醚具体物质相同。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了“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必须包含作为内电子给体的二醚催化剂和琥珀酸酯催化剂的共混物…这种催化剂可例如根据专利申请WO00/63261…中描述的方法如下获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13行)。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记载了“在WO 00/63261中公开了包含二醚-2,3-二异丙基-琥珀酸酯和9,9-双(甲氧基甲基)芴两者的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用于丙烯的均聚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4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教导,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催化剂(包含二醚和琥珀酸酯的共混物)能够通过WO 00/63261中记载的方法进行制备,并示例性的列举了WO 00/63261中公开了包含二醚-2,3-二异丙基-琥珀酸酯和9,9-双(甲氧基甲基)芴两者的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使用上文记载的琥珀酸酯并将其与前述的二醚化合物的共混物作为内给电子体用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催化制备聚丙烯的方法中,这些具体物质如2,3-二异丙基-琥珀酸二乙基酯也属于权利要求1所述通式记载的琥珀酸酯的下位具体物质,并根据需要选择纯的外消旋或内消旋的形式,或者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简单的实验来调节二者的重量比例以得到琥珀酸酯具有适当摩尔比例的内给电子体混合物,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用量调节,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体系,进而再适当调节丙烯乙烯用量比例以及氢气用量等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节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的丙烯无规共聚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丙烯无规共聚物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的方法特征中限定了内给电子体中琥珀酸酯或盐的结构以其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5中所限定的琥珀酸酯或盐的通式,也没有公开琥珀酸酯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且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了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和二甲苯可溶物的量,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从而造成两者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结构组成存在不同。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通过调节内给电子体共混物中琥珀酸酯的具体结构和用量比例,并适当调节原料丙烯与乙烯的用量比例、氢气用量等,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5所述特定结构和性能的丙烯无规共聚物,这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用于制造管路系统的用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丙烯聚合物可用于挤出应用和注射成型应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用无规共聚聚丙烯树脂挤出成型的管材,除了具有聚丙烯管材的质量轻…具有用于热水输送时保温效果好…等特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35页)。“聚丙烯树脂通过塑料机械设备,可有下列几种成型方法:①挤出成型法——成型管、棒、丝、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即根据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记载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丙烯聚合物也可以通过挤出成型法制备得到成型管。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以确定,聚丙烯树脂挤出成型的管材也能够用于水管或管路系统。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管路系统。由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丙烯无规共聚物制备成管路系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4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其中,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和5中新增加了技术特征“0.01至5g/10min的根据ISO 1133在230℃和5kg测量的熔体流动速率MFR值的范围”;将权利要求1、4、5中的“琥珀酸酯或盐”修改为“琥珀酸酯”;将权利要求2中的“RI和RII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修改为“RI和RII相同或不同并且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和0.01至5g/10min的根据ISO 1133在230℃和5kg测量的熔体流动速率MFR值的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催化剂体系的存在下使丙烯和乙烯共聚的步骤,所述催化剂体系包括通过使以下组分接触而获得的产物:
(a)固体催化剂组分,其含有卤化镁、具有至少一个Ti-卤键的钛化合物以及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所述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中的一种相对于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40至90%的量存在并选自琥珀酸酯,而另一种选自1,3-二醚,
(b)烃基铝化合物,和
(c)任选地外部电子给体化合物,
其中,所述琥珀酸酯具有式(I):

其中,基团R1和R2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直链或支链烷基、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任选含有杂原子;且基团R3和R4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烷基、C3-C20环烷基、C5-C20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条件是它们中至少一者是支链烷基;相对于式(I)结构中确定的两个不对称碳原子,所述化合物为(S,R)或(R,S)型立体异构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1,3-二醚具有式(II):

其中,RI和RII相同或不同并且是氢或者直链或支链的C1-C18烃基,还可以形成一个或多个环结构;RIII基团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氢或者C1-C18烃基;RIV基团彼此相同或不同,除了它们不能为氢之外,与RIII具有相同的含义;RI至RIV基团中的每一个均可以含有选自卤素、 N、O、S和Si的杂原子。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组分(a)具有范围是15至80μm的平均粒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琥珀酸酯相对于内部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范围是50至85%的量存在。
5. 一种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和0.01至5g/10min的根据ISO 1133在230℃和5kg测量的熔体流动速率MFR值的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所述丙烯无规共聚物能通过包括在催化剂体系的存在下使丙烯和乙烯共聚的步骤的方法获得,所述催化剂体系包括通过使以下组分接触而获得的产物:
(a)固体催化剂组分,其含有卤化镁、具有至少一个Ti-卤键的钛化合物以及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所述至少两种电子给体化合物中的一种相对于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40至90%的量存在并选自琥珀酸酯,而另一种选自1,3-二醚,
(b)烃基铝化合物,和
(c)任选地外部电子给体化合物,
其中,所述琥珀酸酯具有式(I):

其中,基团R1和R2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直链或支链烷基、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任选含有杂原子;且基团R3和R4彼此相同或不同地是C1-C20烷基、C3-C20环烷基、C5-C20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基团,条件是它们中至少一者是支链烷基;相对于式(I)结构中确定的两个不对称碳原子,所述化合物为(S,R)或(R,S)型立体异构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用于制造管路系统的用途。
7.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管路系统。”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根据本发明生产的丙烯聚合物的特征在于宽的分子量分布和高的全同立构规整度指数。…特别地,具有高的熔体流动指数(即低粘度)的丙烯聚合物由于高分子量部分的拖尾而显示出提高的熔体强度,因此允许例如在挤出应用中的更好的加工性能”。相比之下,本发明的共聚物显示颇低的熔体流动指数,如说明书表2的实施例所示,并且表2的实施例都具有小于5g/10min的低MFR值。因此,对比文件1的教导与具有低熔体流动指数的共聚物背道而驰。对比文件1由始至终都没有提到有需要生产具有低熔体流动指数的共聚物,也没有教导上述区别特征在产生所述共聚物中的功能或技术效果。相反地,对比文件1教导产生具有高熔体流动指数的聚合物。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启示,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以达到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原因,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月24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5年04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167段)、说明书摘要。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简单的常规试验就能进行调整的,并预期调整后的方案能够解决现有技术的技术问题,那么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和0.01至5g/10min的根据ISO 1133在230℃和5kg测量的熔体流动速率MFR值的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涉及丙烯共聚物的生产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一个或多个聚合反应器中在下列物质的存在下使丙烯和一种或多种共聚单体聚合的步骤:(a)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其包含具有至少一个钛-卤键的钛化合物,并且包含二醚化合物和琥珀酸酯化合物的共混物作为内电子给体,所述钛化合物和所述共混物化合物均以活性形式负载在卤化镁上,(b)有机铝化合物,优选三烷基铝,更优选三乙基铝,和(c)任选的外给体。另外,还涉及用这种方法生产的丙烯聚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6-16行)
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了所述丙烯聚合物可以是丙烯和一种或多种共聚单体的共聚物,所述共聚单体可以是乙烯或C4-C20的α-烯烃。所述共聚物可以是无规共聚物或异相共聚物。优选地,该无规共聚物是丙烯和乙烯的共聚物。无规共聚物包含至少0.1重量%、优选至少0.2重量%、更优选至少0.5重量%、甚至更优选至少1重量%、且最优选至少2重量%的共聚单体;它们包含最高达10重量%、优选最高达8重量%、且最优选最高达6重量%的共聚单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20-26行)
对比文件1说明书记载了丙烯和一种或多种任选的共聚单体的聚合在有机铝化合物、任选的外给体和一种或多种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有机铝化合物有利地为三烷基铝系列的烷基铝化合物,例如三乙基铝、三异丁基铝、三正丁基铝。合适的外给体包括某些硅烷、醚、酯、胺、酮和杂环化合物,优选使用硅烷或上述的1,3-二醚。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包含具有至少一个钛-卤键的钛化合物和内电子给体,这两者均以活性形式负载在卤化镁上;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包含作为内电子给体的二醚催化剂和琥珀酸酯催化剂的共混物;内电子给体共混物具有0.01~100重量比的二醚化合物与琥珀酸酯催化剂。该重量比的上限优选为至多10,更优选为至多5,甚至更优选为至多3,且最优选为至多1.5。该重量比的下限优选为至少0.02,更优选为至少0.05,甚至更优选为至少0.1且最优选为至少0.2。特别适合的二醚化合物是1,3-二醚;所述二醚的代表性实例为2,2-二异丁基-1,3-二甲氧基丙烷;2-异丙基-2-环戊基-1,3-二甲氧基丙烷;2-异丙基-2-异戊基-1,3-二甲氧基丙烷;9,9-双(甲氧基甲基)芴。适合的琥珀酸酯具有下式:

其中R1到R4彼此相同或不同并且为氢原子,或者为任选地含有杂原子的C1-C20线型或支化的烷基、链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且连接到同一个碳原子的R1到R4可连接在一起形成环;并且R5和R6相同或不同且为任选地含有杂原子的线型或支化的烷基、链烯基、环烷基、芳基、芳烷基或烷芳基。(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3行至第5页第2行)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方法,丙烯无规共聚物优选为丙烯和乙烯的无规共聚物,其中包含至少2重量%,至多6重量%的共聚单体即乙烯,该无规共聚物的聚合在有机铝化合物、任选的外给体和一种或多种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包含具有至少一个钛-卤键的钛化合物和内电子给体,这两者均以活性形式负载在卤化镁上;内给电子体为二醚催化剂和琥珀酸酯催化剂的共混物。
因此,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内给电子体中琥珀酸酯的结构及其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琥珀酸酯,也没有公开琥珀酸酯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2)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二甲苯可溶物的量、以及MFR值,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
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表现出改进的性能特别是改善的艾佐德冲击强度的材料将仍然是期望的。因此,本发明的多个方面致力于提供用于管路系统的新颖的丙烯无规共聚物。已经发现,这些和其他结果可以通过使用利用特定种类的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制得的聚丙烯来实现。(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21-23行)。本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实施例1-3以及作为对比的实施例4,其中实施例1-3中采用的是2,3-二异丙基琥珀酸二乙基酯和9,9-双(甲氧基甲基)芴作为内给电子体,其中并未具体指明其所采用的内给电子体2,3-二异丙基琥珀酸二乙基酯的立体构型;实施例4中采用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内给电子体。在技术效果方面,本申请声称所述聚合物在保持良好的刚性(MEF)的同时被赋予改进的冲击性能(艾佐德和DB/TT)(参见本申请说明书表3,说明书第12页第1-2行)。但是通过对表3数据以及实施例1-4的制备方法分析,可以认为:与实施例4(即对比例)相比,实施例1在聚合条件差异较大、催化剂内给电子体完全不同的情况下(见表1),制备得到的聚合物特征与实施例4接近(见表2),制备得到的小球(聚合物组合物)的冲击性能(艾佐德和DB/TT)具有一定程度的改进(见表3)。
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完全相同,也涉及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的制备,并且制备的共聚单体、催化剂体系、聚合步骤、聚合设备等都非常接近。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也较为接近,即“进一步改善丙烯聚合物的性质,特别是改善性质和/或加工性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4-5行)。对比文件1催化剂体系中的有机铝化合物和外给体与本申请相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内给电子体为1,3-二醚和琥珀酸酯化合物的混合物,其具体公开的1,3-二醚与本申请中使用的1,3-二醚具体物质相同。
虽然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琥珀酸酯化合物是通式化合物,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对比文件1中琥珀酸酯的具体物质,但是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记载了“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必须包含作为内电子给体的二醚催化剂和琥珀酸酯催化剂的共混物…这种催化剂可例如根据专利申请WO00/63261…中描述的方法如下获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13行)。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记载了“在WO 00/63261中公开了包含二醚-2,3-二异丙基-琥珀酸酯和9,9-双(甲氧基甲基)芴两者的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用于丙烯的均聚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3-4行)。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教导,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催化剂(包含二醚和琥珀酸酯的共混物)能够通过WO 00/63261(2000年10月26日公开)中记载的方法进行制备,并示例性的列举了WO 00/63261中公开了包含二醚-2,3-二异丙基-琥珀酸酯和9,9-双(甲氧基甲基)芴两者的齐格勒-纳塔催化剂。根据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WO 00/63261(2000年10月26日公开)记载的内容中获得符合对比文件1通式结构要求且属于2,3-二异丙基-琥珀酸酯的下位具体物质,即2,3-二异丙基-琥珀酸二乙基酯(参见WO 00/63261说明书第4页第2段,上述具体物质也是权利要求1所述琥珀酸酯通式的下位具体物质)。进一步地,由于WO 00/63261也涉及丙烯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并且同时也公开了催化剂体系,其中电子给体琥珀酸酯与对比文件1所述通式结构也非常接近,且琥珀酸酯的具体物质记载在WO 00/63261说明书第4页第2段至第6页第1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从中选择符合对比文件1通式结构的具体物质用作对比文件1中的内给电子体琥珀酸酯。并且,WO 00/63261说明书第6页第2段还记载了“琥珀酸酯可以分别以纯的外消旋或内消旋的形式,或者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来使用”。
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使用上文记载的琥珀酸酯并将其与前述的二醚化合物的共混物作为内给电子体用于齐格勒-纳塔催化剂催化制备聚丙烯的方法中,这些具体物质如2,3-二异丙基-琥珀酸二乙基酯属于权利要求1所述通式记载的琥珀酸酯的下位具体物质,并根据需要选择纯的外消旋或内消旋的形式,或者它们的混合物的形式。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内给电子体由1,3二醚和琥珀酸酯二者混合而成且公开了两者之间的较宽的重量比(0.01-100重量比)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通过简单的实验来调节二者的重量比例以得到琥珀酸酯具有适当摩尔比例的内给电子体混合物,也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用量调节,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体系,进而再适当调节丙烯乙烯用量比例以及氢气用量等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二甲苯可溶物的量、以及MFR值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技术效果方面,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所述方法所得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产品也必然具备与本申请所述制备方法得到的聚合物相类似的性能,这些性能包括机械性能、力学性能等与聚合物结构和组成密切相关的性能,虽然这些性能在对比文件1中被记载为“改善的性质”而没有予以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 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1,3-二醚、催化剂组分(a)的粒径、琥珀酸酯的摩尔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二醚的代表性实例为2,2-二异丁基-1,3-二甲氧基丙烷;2-异丙基-2-环戊基-1,3-二甲氧基丙烷;2-异丙基-2-异戊基-1,3-二甲氧基丙烷;9,9-双(甲氧基甲基)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0-23行),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权利要求3限定的催化剂组分(a)的粒径,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一定范围内,粒径越小,催化活性或催化效率越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的试验调节确定其粒径。对于权利要求4限定的“所述琥珀酸酯相对于内部给体的总量按摩尔计以范围是50至85%的量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琥珀酸酯催化剂与二醚催化剂两者用量调节的教导下,通过常规的实验调整琥珀酸酯催化剂与二醚催化剂的用量比,以得到琥珀酸酯相对于内部给体的总量的适当的摩尔比例,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含有按重量计多达6.0%的乙烯单元并且具有4.0至5.0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低于9.0%的二甲苯可溶物的量和0.01至5g/10min的根据ISO 1133在230℃和5kg测量的熔体流动速率MFR值的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丙烯无规共聚物的制备方法,该方法的产物即为丙烯无规共聚物。权利要求5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5的方法特征中限定了内给电子体中琥珀酸酯的结构以其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而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如权利要求5中所限定的琥珀酸酯的通式,也没有公开琥珀酸酯在内给电子体中的摩尔比例,且权利要求5中具体限定了丙烯无规共聚物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二甲苯可溶物的量、以及MFR值,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该特征。
参照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有动机通过调节内给电子体共混物中琥珀酸酯的具体结构和用量比例,并适当调节原料丙烯与乙烯的用量比例、氢气用量等,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5所述特定结构和性能的丙烯无规共聚物,这是容易想到的。并且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对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的调节所得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产品,也必然具备与本申请所述制备方法得到的聚合物相类似的性能,这些性能包括机械性能、力学性能等与聚合物结构和组成密切相关的性能,虽然这些性能在对比文件1中被记载为“改善的性质”而没有予以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用于制造管路系统的用途(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发明的丙烯聚合物可用于挤出应用和注射成型应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5行)。
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用无规共聚聚丙烯树脂挤出成型的管材,除了具有聚丙烯管材的质量轻…具有用于热水输送时保温效果好…等特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35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聚丙烯树脂通过塑料机械设备,可有下列几种成型方法:①挤出成型法——成型管、棒、丝、片”(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即根据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的记载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制备的丙烯聚合物也可以通过挤出成型法制备得到成型管。进一步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以确定,聚丙烯树脂挤出成型的管材也能够用于水管或管路系统。
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1和2的记载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所述方法制备的丙烯聚合物也可以通过挤出成型法制备得到成型管并具有用于制备管路系统的用途。由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而将其通过挤出成型法制备得到成型管并具有用于制备管路系统的用途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独立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的管路系统。”
由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5所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且用无规共聚聚丙烯树脂成型为管材,用于热水输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丙烯无规共聚物制备成管路系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记载了“…特别地,具有高的熔体流动指数(即低粘度)的丙烯聚合物由于高分子量部分的拖尾而显示出提高的熔体强度,因此允许例如在挤出应用中的更好的加工性能…”,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的共聚物显示颇低的熔体流动指数…对比文件1的教导与具有低熔体流动指数的共聚物背道而驰”。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记载是对于所述聚合物“特别的”性能的一般性描述,其没有对高的熔体流动指数进行具体的定义,没有明确其具体的数值范围。本申请实施例中具体记载了MFR值,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对熔体流动指数的高或低进行定义。因此,对比文件1的文字记载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本申请具有小于5g/10min的MFR值并不矛盾。(2)聚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MFR数值及其范围是由聚合物的结构和组成决定的。参照上文的评述,为了“进一步改善丙烯聚合物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教导结合本领域的常规用量调节,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催化剂体系,进而再适当调节丙烯乙烯用量比例以及氢气用量等从而显而易见的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通过所述方法所得到的丙烯无规共聚物产品也必然具备与本申请所述制备方法得到的聚合物相类似的结构和/或组成,即得到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的流变多分散指数、二甲苯可溶物的量、以及MFR值范围的丙烯无规共聚物,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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