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混合磁体的方法和可用该方法制造的混合磁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21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80785
优先权日:2015-07-23
申请(专利)号:201610588067.0
申请日:2016-07-25
复审请求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莎莎
合议组组长:马冬娜
参审员:薛霏
国际分类号:H01F41/02,H01F1/057,H01F1/14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88067.0,名称为“用于制造混合磁体的方法和可用该方法制造的混合磁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7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混合磁体的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DE102013004985A1,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5日)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限定粉末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对比文件2(US2004/0134565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15日)公开了一种混合磁体,并具体公开了:该混合磁体包括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一种是软磁性材料,另一种是硬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磁体制备方法也可以去制备如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混合磁体,即使得粉末10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显而易见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混合磁体,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方法去制备混合磁体,从而显而易见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混合磁体(20)的方法,包括步骤:
(a) 提供包括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颗粒(11、11')的粉末(10、10'),其中,所述粉末(10、10')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
(b) 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分开的或混合的粉末颗粒(11、11')涂装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涂层材料(17、17'),
(c) 将涂装的颗粒(13、13')的混合物成型成成型体(19),
(d) 在小于适合于烧结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温度的温度中、在将涂层材料(17、17')转送到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材料(22)的无定形的基质(21)中的情况下进行用于烧结涂层材料(17、17')的热处理,该基质嵌入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颗粒,并且
(e) 在外部磁场中磁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
其中,以任意的顺序相继或以任意的组合同时执行步骤(c)、(d)和(e)。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包括是硬磁性的材料的第一磁性材料(12)和是软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磁性材料的第二磁性材料(1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硬磁性的第一磁性材料(12)选自类型为SE-TM-B或SE-TM的合金,其中,SE是稀土元素,TM是铁族的过渡金属,并且B是硼。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硬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第二磁性材料(12')选自包括Fe、Co、Ni、Cu的过渡金属或具有它们的合金。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方法的任何一个步骤中没有选择导致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一种烧结的条件。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22)是玻璃、玻璃陶瓷、陶瓷或金属玻璃。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材料(17、17')是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22)的化学前体材料。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粉末(10、10')中的至少一种在步骤(a)中具有最高5μm、尤其最高1μm的平均颗粒直径,优选具有在0.1μm至0.4μm的范围中的平均颗粒直径,特别优选地,平均颗粒直径在0.2μm至0.25μm的范围中。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粉末(10、10')在步骤(a)中具有彼此有偏差的平均颗粒直径。
10. 混合磁体(20),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磁性材料(12、13')的核子(15、15')和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材料(22)的无定形的基质(21),核子(15、15')嵌入基质(21)中。
11. 一种电机,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混合磁体(2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容易地通过简单将对比文件1的“磁性材料(12)的粉末”替换为“包括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颗粒的粉末”来得到权利要求1的解决方案。原因在于,对比文件1、2中并不存在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样做的技术启示或激励。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的是由磁性材料制成的粉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该现有技术文献中获得关于得到由至少两种磁性材料制成的粉末的技术启示。从对比文件2的教导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获得启示以将两种磁性材料组合到对比文件1的教导中,这是因为:在由两种磁性材料制成的粉末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面临这样的问题:具有不同物理参数的两种不同磁性材料是否能够暴露于相同的热处理,或者它们是否能够烧结在一起。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是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磁性材料,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至少两种混合磁性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磁体,包括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一种是软磁性材料,另一种是硬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磁体制备方法也可以去制备如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混合磁体,只需要使得粉末10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即可,后续步骤中相应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会做出的,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任何的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从而显而易见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仅是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磁性材料,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至少两种混合磁性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磁体,包括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一种是软磁性材料,另一种是硬磁性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磁体制备方法也可以去制备如对比文件2中的这种混合磁体。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低于适合于烧结磁性材料12的温度下烧结涂覆材料17,同时将该涂覆材料17转移至一个抗磁性或顺磁性材料22的基体21中,该基体嵌入该磁性材料12的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再结合对比文件2的两种磁性材料时,容易想到应使温度小于适合于烧结至少两种磁性材料,并使基质嵌入至少两种磁性材料。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调整了权利要求1的语序,将其修改为“在小于适合于烧结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温度的温度中进行用于烧结涂层材料(17、17')的热处理,以便将涂层材料(17、17')转送到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材料(22)的无定形的基质(21)中,该基质嵌入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颗粒”,对权利要求4-10的形式问题一并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很明显与对比文件2的教导有所区别开来。具体而言,烧结的技术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在本申请中,至少两种磁性材料没有被烧结,而是烧结仅仅被应用于抗磁性或顺磁性涂层材料以形成无定形的基质,其中所述基质被嵌入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颗粒。相比之下,在对比文件2中对纳米颗粒进行烧结。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去除涂层后磁性颗粒的烧结。与此相反,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将烧结应用于涂层以产生无定形的基质,从而嵌入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颗粒。因此,对比文件2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使用软磁材料和硬磁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被激励而通过将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混合磁体(20)的方法,包括步骤:
(a) 提供包括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颗粒(11、11')的粉末(10、10'),其中,所述粉末(10、10')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
(b) 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分开的或混合的粉末颗粒(11、11')涂装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涂层材料(17、17'),
(c) 将涂装的颗粒(13、13')的混合物成型成成型体(19),
(d) 在小于适合于烧结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温度的温度中进行用于烧结涂层材料(17、17')的热处理,以便将涂层材料(17、17')转送到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材料(22)的无定形的基质(21)中,该基质嵌入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颗粒,并且
(e) 在外部磁场中磁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
其中,以任意的顺序相继或以任意的组合同时执行步骤(c)、(d)和(e)。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包括是硬磁性的材料的第一磁性材料(12)和是软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磁性材料的第二磁性材料(1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硬磁性的第一磁性材料(12)选自类型为SE-TM-B或SE-TM的合金,其中,SE是稀土元素,TM是铁族的过渡金属,并且B是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硬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第二磁性材料(12')选自包括Fe、Co、Ni、Cu的过渡金属或具有它们的合金。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方法的任何一个步骤中没有选择导致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一种烧结的条件。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22)是玻璃、玻璃陶瓷、陶瓷或金属玻璃。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层材料(17、17')是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22)的化学前体材料。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粉末(10、10')中的至少一种在步骤(a)中具有最高5μm、尤其最高1μm的平均颗粒直径,优选具有在0.1μm至0.4μm的范围中的平均颗粒直径,特别优选地,平均颗粒直径在0.2μm至0.25μm的范围中。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至少两种磁性材料(12、12')的粉末(10、10')在步骤(a)中具有彼此有偏差的平均颗粒直径。
10. 混合磁体(20),包括至少两种不同的磁性材料(12、13')的核子(15、15')和反磁性的或顺磁性的材料(22)的无定形的基质(21),核子(15、15')嵌入基质(21)中,其中所述混合磁体(20)是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被制造的。
11. 一种电机,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混合磁体(2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进行了修改,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在上述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DE102013004985A1,公开日为2014年05月15日;
对比文件2:US2004/0134565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15日。
权利要求1-1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混合磁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生产永磁体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3]段、权利要求1-10、图2-7):该方法包括步骤(a)提供一种磁性材料12的粉末10,(b)使用抗磁性或顺磁性涂覆材料17的一个涂层16涂覆这些粉末颗粒11,(c)将这些涂覆的颗粒13压制成一种压坯19,(d)在低于适合于烧结该磁性材料12的温度的温度下烧结该涂覆材料17 同时将该涂覆材料17转移至一个抗磁性或顺磁性材料22的基体21中,该基体嵌入该磁性材料12的颗粒,并且(e)在一个外磁场中磁化该磁性材料12,其中步骤(c)、(d)和(e)可以按任何所希望的相继顺序或同时地以任何所希望的组合进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限定粉末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或至少两种磁性材料中的相应一种的分开的粉末存在。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简单且成本有利的混合磁体,磁性特性很大程度可变地与相应的应用匹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混合磁体,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0087]段、权利要求1-22、图3-11):该混合磁体包括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一种是软磁性材料,例如CoFe、NiFe等,另一种是硬磁性材料,包括Nd-FeB、Pr-FeB等。两种材料的周围都被涂覆以阻止纳米颗粒的凝聚。其提供了将软磁粉末和硬磁粉末混合制备磁体的方式,也能够起到简单且成本有利地混合磁体,磁性特性很大程度可变地与相应的应用匹配的作用。粉末10作为至少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之后再进行涂装,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1]-[0087]段、权利要求1-22、图3-11):所述两种磁性材料包括硬磁性材料和软磁性材料。另外,对于半硬磁性材料也是本领域的常用磁材料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1]-[0087]段、权利要求1-22、图3-11):硬磁性材料可选NdFeB、PrFeB。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首先,权利要求4中有笔误:“硬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第二磁性材料”应为“软磁性的或半硬磁性的第二磁性材料”。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61]-[0087]段、权利要求1-22、图3-11):软磁性材料选自包括Fe、Co、Ni、CoFe、NiFe等。Cu以及Cu与Fe等的合金也是本领域常见的软磁材料类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在低于适合于烧结该磁性材料12的温度下烧结涂覆材料17。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在选择制备混合磁体时,容易想到应在低于适合烧结两种磁性材料的温度下烧结涂覆材料,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4):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是玻璃、玻璃陶瓷、陶瓷或金属玻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5):涂层材料是逆磁性或顺磁性的基质材料的化学前体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6):粉末步骤(a)中具有最高3μm、尤其最高1μm的平均颗粒直径,优选具有在0.1μm至0.6μm的范围中的平均颗粒直径,特别优选地,平均颗粒直径在0.2μm至0.4μm的范围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两种磁性材料的粉末在步骤a中具有彼此偏差的平均颗粒直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混合磁体,由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方法去制备混合磁体,从而显而易见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机(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3]段、权利要求1-10、图2-7),由上文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这种方法去制备混合磁体,从而显而易见即可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这种混合磁体,进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这种电机也是显而易见即可得到的。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仅是提供一种混合磁体,混合磁体包括两种磁性材料的混合物,一种是软磁性材料,例如CoFe、NiFe等,另一种是硬磁性材料,包括Nd-FeB、Pr-FeB等。通过将软磁粉末和硬磁粉末混合制备磁体的方式,能够起到简单且成本有利地混合磁体,磁性特性很大程度可变地与相应的应用匹配的作用。至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将烧结应用于涂层以产生无定形的基质,从而嵌入至少磁性材料的颗粒”,这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d)在低于适合于烧结该磁性材料12的温度的温度下烧结该涂覆材料17 同时将该涂覆材料17转移至一个抗磁性或顺磁性材料22的基体21中,该基体嵌入该磁性材料12的颗粒”。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坚持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