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信息的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信息的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5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6503
优先权日:2014-04-16
申请(专利)号:201510173696.2
申请日:2015-04-14
复审请求人:索尼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直
合议组组长:苏青
参审员:郭晓宇
国际分类号:H04N21/482,H04N21/488,H04N21/441,H04N21/8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3696.2,名称为“显示信息的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索尼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4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2015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9段(即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319640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WO2014002461A1,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3日;
对比文件3:US2006227240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2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 06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相同,即对比文件1-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第1-17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 08月 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21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 2虽然提到了检测人的存在,但是没有公开“从一组预先保存的用户简介中,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第二,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使得用户可以同时观看原字幕和翻译后的字幕,但是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启示持续第一时间段在显示部分中显示节目正在播放所使用的语言,以及持续第二时间段在显示部分中显示翻译后的语言,其中第一时段等于或短于第二时段。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包括:
在电子设备中:
检测观看所述电子设备的多个观众;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一个或多个生物特征参数,从一组预先保存的用户简介中,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
根据确定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确定与所述多个观众相关联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接收与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正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观看的当前频道关联的元数据;
根据确定的所述一种或多种语言,动态地把接收到的元数据从第一种语言翻译成除了所述第一种语言之外的多种其它语言;以及
持续第一时段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器的预定区域中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以及持续第二时段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用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翻译的元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时段等于或短于所述第二时段,
其中所述用户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地、首选语言、喜爱的频道,以及
其中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包含下述中的一个或多个:电子节目指南(EPG)信息和广告信息。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交替地持续所述第一时段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和持续所述第二时段用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所述翻译的元数据。
3.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在显示器的多个预定区域中,同时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和用所述多种 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所述翻译的元数据。
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确定所述第一种语言。
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确定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至少一种语言。
6.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手动选择,确定与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中的每个观众对应的所述多种其它语言。
7.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根据面部识别、语音识别、和/或与所述多个观众关联的多个其它电子设备的接近检测,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所述用户简介。
8.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新的非注册用户的手动选择,确定用于所述新的非注册观众的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之一。
9.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根据至少所述第一种语言的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或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所述每种语言的所述翻译的元数据的文本-语音转换和语音生成来生成音频输出。
10. 一种显示信息的系统,包括:
电子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操作为:
检测观看所述电子设备的多个观众;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一个或多个生物特征参数,从一组预先保存的用户简介中,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
根据确定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确定与所述多个观众相关联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接收与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正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观看的当前频道关联的元数据;
根据确定的所述一种或多种语言,动态地把接收到的元数据从第一种语言翻译成除了所述第一种语言之外的多种其它语言; 以及
持续第一时段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器的预定区域中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以及持续第二时段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用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翻译的元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时段等于或短于所述第二时段,
其中所述用户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地、首选语言、喜爱的频道,以及
其中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包含下述中的一个或多个:电子节目指南(EPG)信息和广告信息。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操作为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交替地持续所述第一时段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和持续所述第二时段用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所述翻译的元数据。
12.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操作为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确定所述第一种语言。
13.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处理器操作为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确定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至少一种语言。
14.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中根据面部识别、语音识别、和/或与所述多个观众关联的多个其它电子设备的接近检测,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所述用户简介。
15. 一种保存有计算机程序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程序具有用于显示信息的至少一个代码段,所述至少一个代码段可由计算机执行,以使计算机执行各种步骤,包括:
在电子设备中:
检测观看所述电子设备的多个观众;
根据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一个或多个生物特征参数,从一组预先保存的用户简介中,确定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 简介;
根据确定的所述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确定与所述多个观众相关联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接收与检测到的所述多个观众正在所述电子设备上观看的当前频道相关的元数据;
根据确定的所述一种或多种语言,动态地把接收到的元数据从第一种语言翻译成除了所述第一种语言之外的多种其它语言;以及
持续第一时段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器的预定区域中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以及持续第二时段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用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翻译的元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时段等于或短于所述第二时段,
其中所述用户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地、首选语言、喜爱的频道,以及
其中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包含下述中的一个或多个:电子节目指南(EPG)信息和广告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1319640Y,公告日为2009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WO2014002461A1,公开日为2014年01月03日;
对比文件3:US2006227240A1,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2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实时同步翻译的数字电视接收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4页,附图1-5):数字电视接收终端,用户可通过遥控器上的“同步翻译”快捷键或选择菜单发出同步翻译的命令,在接收到主控制器发出的同步翻译指令后,将媒体处理器解码后的字幕信息(即元数据)转换翻译成用户需要的文字信号,与媒体处理器解码后的视频流数据同步处理后,文字信号经视频输出模块输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A、检测观看所述电子设备的多个观众,根据检测到的多个观众的一个或多个生物特征参数,从一组预先保存的用户简介中,确定检测到的多个观众的用户简介,并根据用户简介确定与观众相关联的一种或多种语言,其中用户简介包括姓名、出生地、首选语言、喜爱的频道; B、持续第一时段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器的预定区域中用所述第一种语言显示所述接收到的元数据,以及持续第二时段在所述显示器的所述预定区域中用所述多种语言中的每种语言显示翻译的元数据,其中所述第一时段等于或短于所述第二时段;C、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接收到的元数据包含下述中的一个或多个:电子节目指南(EPG)信息和广告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如何精确实现自动适应性翻译;B、如何提升用户观看体验;以及对哪些数据进行进一步处理。
对于区别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重放控制装置、内容重放控制方法和程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2页,附图1-7):存在传感器105是红外传感器等,用于感测收听者是否处于内容重放控制装置前面的规定范围内,当判断内容重放控制装置100前面存在收听者时,麦克风107获取表现收听者的属性的信息,CPU112完成详细语音识别处理,作为语音识别的结果,CPU112判断该语音的语音(英语、汉语、 日语等),CPU112指定该语音,并确定收听者采用的所述语言作为重放内容时的语音;CPU112对存在传感器规定视角内探测到的人的图像成像,提取该人的脸、眼睛颜色、头发颜色、肤色、衣服等特征,并由这些特征评估该人的人种或国籍,参考存储在存储装置114内的人种/国籍语言表,确定重放时的语言。对比文件2中虽然没有根据用户简介识别出多个观众,但其给出了根据存储装置中存储的生物特征与语言之间的对应关系选择翻译语言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对数据库进行适应性调整,用于记录用户的具体信息从而能够将生物特征与具体用户的用户简介相对应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多名观众的情况下,同时实现第一语言到多种相应语言的翻译,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B,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字幕翻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3):该系统能够在翻译处理之后在原始字幕的下方显示对应的翻译结果,如图3A所示,在屏幕下方第一行显示了“This is a book.”,第二行显示了“這是一本書。”(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3A)。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在电子设备的显示器上的预定区域中用第一种语言显示接收到的元数据,用其他语言显示翻译的元数据。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B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升用户观看体验。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翻译语言的元数据时,在电子设备中的显示器上显示多种其它语言的翻译的元数据,并且分别设置第一种语言和多种翻译语言的显示时段,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C: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将媒体处理器解码后的字幕信息转换翻译成用户需要的文字信号。而电子节目指南(EPG)信息、广告信息均是与字幕信息类似的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接收这些信息并将其作为待翻译的元数据,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上述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为了满足观众对多种语言的观看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动态调整呈现的元数据的语言或同时呈现多种语言,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用户对语言的需求与当前地理位置直接相关,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根据所述电子设备的地理位置,确定所述第一种语言或确定所述多种其它语言中的至少一种语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6和9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6和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用户可通过遥控器上的“同步翻译”快捷键或选择菜单发出同步翻译的命令,在接收到主控制器发出的同步翻译指令后,将媒体处理器解码后的字幕信息转换翻译成用户需要的文字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容重放控制装置、 内容重放控制方法和程序,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2页,附图1-7):当判断内容重放控制装置100前面存在收听者时,麦克风107获取表现收听者的属性的信息,CPU112完成详细语音识别处理,作为语音识别的结果,CPU112判断该语音的语音(英语、汉语、 日语等),CPU112指定该语音,并确定收听者采用的所述语言作为重放内容时的语音;CPU112对存在传感器规定视角内探测到的人的图像成像,提取该人的脸、眼睛颜色、头发颜色、肤色、衣服等特征,并由这些特征评估该人的人种或国籍,参考存储在存储装置114内的人种/国籍语言表,确定重放时的语言。而根据检测到的用户简介确定多种语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CPU112读取文本数据,将读取的内容翻译成预定语言,采用存储在存储装置114内的音频合成资料数据合成所翻译的内容的音频。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14是与权利要求1、2、4-5、7的方法权利要求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权利要求1、2、4-5、7中的方法步骤建立相应的功能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2、4-5、7的方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保存有计算机程序的非临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具有用于显示信息的至少一个代码段,用于执行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步骤。通过计算机可执行代码将运行步骤存储在存储介质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已经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予以阐述,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2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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