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和用于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和用于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401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45389
优先权日:2013-11-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52204.8
申请日:2014-10-29
复审请求人:宝马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德华
合议组组长:唐晓君
参审员:马雪松
国际分类号:B22C23/00(2006.01),B22D33/00(2006.01),B22D43/00(2006.01),;B24C3/04(2006.01),B29C33/7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22048、名称为“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和用于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国际申请号为PCT/EP2014/073175,申请人为宝马股份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1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3月23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说明书第1-26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10),所述维护站包括操作装置(14),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该操作装置自动进行,在该操作装置上设置喷洒装置(16),借助该喷洒装置(16)能将清洁介质喷洒到至少一个浇铸模具(13)的表面(11a、12a)上,所述清洁介质是包括压缩空气和研磨颗粒的混合物,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表面(11a、12a)上施加涂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所述操作装置(14)构造为机器人。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设有喷射器(17),在该喷射器中存储有清洁介质,并且该喷射器通过供应装置(15)与喷洒装置(16)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16)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14)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设有噪音防护装置(18)。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设有抽吸装置(19)。
8. 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7之一所述的维护站(10)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从浇铸站移出浇铸模具(13);
将浇铸模具(13)转送至维护站(10);
通过用清洁介质喷洒或喷射浇铸模具(13)的表面(11a、12a)来清除位于所述表面(11a、12a)上的浇铸残余物;
在浇铸模具(13)的表面(11a、12a)上借助涂布装置施加涂层;并且
将浇铸模具(13)转送至浇铸站。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从浇铸站移出第一浇铸模具之后,将已维护的第二浇铸模具送入浇铸站中。”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S63137542A,公开日为1988年06月09日;
对比文件2:EP1702717A1,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0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且清洁介质是包括压缩空气和研磨颗粒的混合物;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表面上施加涂层。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7之一的维护站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维护站不具备创造性,并且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在清洁浇铸模具后还包括借助涂布装置在浇注模具的表面施加涂层,并且将浇铸模具转送至浇铸站的步骤。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浇注模具中设置涂布装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为了实现铸造模具的耐火度、化学稳定性等,在铸造模具的表面刷涂或涂覆铸造涂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铸造的效率,将清理后的模具表面施加涂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此外,涂料的涂覆通过涂布装置实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涂布装置的设置位置和设置方式,在维护站中设置涂布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摘要,修改主要涉及:将原权利要求6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由此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说明书和摘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维修站中还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够在浇注模具的表面上施加涂层,维修站中利用涂布装置与操作装置结合维护模具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噪音防护装置;(3)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抽吸装置,且抽吸装置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本申请的浇铸模具的维护站10包含操作装置14、喷洒装置16、涂布装置、噪声防护装置18以及抽吸装置19,它们共同形成完善的维护系统,减少了工作人员负荷并且防止浇铸站上的污染。此外,借助自动维护能实现模具精确再现的清洁和涂布。此外,本申请的优点还在于每单位时间可制出更多的成形件,因为仅短暂地中断浇铸站的使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设置涂布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除了高温防护外,其同样能够实现噪音防护,壳体客观上也起到隔音的作用。(3)采用抽吸装置抑制粉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表面上施加涂层,此外设有噪音防护装置和抽吸装置。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5之一的维护站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维护站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在清洁浇铸模具后还包括借助涂布装置在浇注模具的表面施加涂层,并且将浇铸模具转送至浇铸站的步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1)在清理完浇铸模具之后,借助涂布装置在浇铸模具内表面施加涂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利用涂布装置与操作装置结合维护模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2)在浇注模具的维护站设置噪音防护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3)采用抽吸装置抑制粉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4)请求人提到的本申请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技术方案能够预期的,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将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记载的特征“借助所述操作装置能使所述喷洒装置(16)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11a、12a)上方移动,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13)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其中,所述喷洒装置(16)通过供应装置(15)与喷射器(17)连接,其中,所述喷射器(17)具有存储器,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研磨颗粒,所述研磨颗粒能通过所述供应装置(15)被供应给喷洒装置(16)”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此外设有噪音防护装置(18)和抽吸装置(19)”并将其作为从属权利要求3、4。复审请求人提出:(1)对比文件1的磨料清洁操作是操作人员手动进行的,没有公开或暗示“操作装置(14)构造为机器人,借助所述操作装置能使所述喷洒装置(16)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11a、12a)上方移动、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13)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而本申请能实现如下技术效果:“车间人员用手控制机器人14并且清洁一种类型的第一模具。存储并保存喷洒装置16在此所进行的运动轨迹。然后,由机器人14自动清洁相同类型的后续浇铸模具13”,由此能以简单的方式实现自动地清洁浇铸模具。(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操作装置14、喷洒装置16、喷射器17和供应装置15的具体结构配置,也没有公开或暗示 “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13)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3)“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16)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14)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不属于公知常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2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所述操作装置构造为机器人,借助所述操作装置能使所述喷洒装置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方移动,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表面上施加涂层;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4之一的维护站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4所述的维护站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喷洒装置能自动在所述成形表面上方移动;在清洁浇铸模具后还包括借助涂布装置在浇注模具的表面施加涂层,并且将浇铸模具转送至浇铸站的步骤。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指出: (1)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操作装置构造为机器人”,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机器人自动操作喷砂喷嘴,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在此启示下借助操作装置使所述喷洒装置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方移动是借助机器人进行清扫模具的常规方法。而“机器人在一次学习之后,能够自动执行相同的操作”属于机器人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喷洒装置16、喷射器17和供应装置15的结构配置,但上述部件以及连接关系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至于操作装置的结构配置,本申请权利要求仅限定为“构造为机器人”,这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3)冰粒、沙粒和盐粒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清洁介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涂布装置和喷洒装置要么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上,要么分别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这些设置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主要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设有抽吸装置(19),该抽吸装置直接设置在所述操作装置(14)上” ,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提出:(1)在普通工业生产线中,即使借助机器人手臂进行自动化操作,通常也需要通过编程、手动给定多个坐标点来建立机器人手臂的运动轨迹,“机器人在一次学习之后,能够自动执行相同的操作”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和“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16)设置同一操作装置(14)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现有技术中抽吸烟管通常是设置在厂房顶部的通风管路中,对于本申请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该抽吸装置直接设置在所述操作装置(14)上”不存在技术启示,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10),所述维护站包括操作装置(14),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该操作装置自动进行,在该操作装置上设置喷洒装置(16),借助该喷洒装置(16)能将清洁介质喷洒到至少一个浇铸模具(13)的成形表面(11a、12a)上,所述清洁介质是包括压缩空气和研磨颗粒的混合物,
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
所述操作装置(14)构造为机器人,借助所机器人能使所述喷洒装置(16)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11a、12a)上方移动,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13)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其中,所述喷洒装置(16)通过供应装置(15)与喷射器(17)连接,其中,所述喷射器(17)具有存储器,在所述存储器中存储有研磨颗粒,所述研磨颗粒能通过所述供应装置(15)被供应给喷洒装置(16),以及
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11a、12a)上施加涂层,其中,
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16)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14)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
设有抽吸装置(19),该抽吸装置直接设置在所述操作装置(14)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设有喷射器(17),在该喷射器中存储有清洁介质,并且该喷射器通过供应装置(15)与喷洒装置(16)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维护站(10),其特征在于,设有噪音防护装置(18)。
4. 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维护站(10)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从浇铸站移出浇铸模具(13);
将浇铸模具(13)转送至维护站(10);
通过用清洁介质喷洒或喷射浇铸模具(13)的成形表面(11a、12a)来清除位于所述成形表面(11a、12a)上的浇铸残余物;
其中,喷洒装置(16)能自动在所述成形表面(11a、12a)上方移动;
在浇铸模具(13)的成形表面(11a、12a)上借助涂布装置施加涂层;并且
将浇铸模具(13)转送至浇铸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从浇铸站移出第一浇铸模具之后,将已维护的第二浇铸模具送入浇铸站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2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摘要,在2019年04月30日、2019年10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摘要附图;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第1-5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铸造型腔清扫装置,其实质上也是一种用于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第2段-第3页右上栏第1段及附图1):清扫装置36(即维护站)包括操作装置,在该操作装置上设置有喷嘴48(即喷洒装置)、借助该喷嘴能将清洁介质喷洒到由上模32、下模33组成的浇铸模具(即至少一个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清洁介质包括压缩空气和玻璃纤维球(相当于研磨颗粒)的混合物,喷嘴48通过供应管线56(相当于供应装置)与泵单元55(相当于喷射器)连接,泵单元55内装有存贮清洁介质的存储器,清洁介质通过供应管线56被供应到喷嘴48。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浇铸模具的清洁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所述操作装置构造为机器人,借助所述机器人能使所述喷洒装置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方移动,所述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设有涂布装置,借助该涂布装置能在浇铸模具的表面上施加涂层;所述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所述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设有抽吸装置,该抽吸装置直接设置在所述操作装置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模具维护过程的自动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第35段及附图1):该喷砂装置具有机器人4(即操作装置),通过机械手臂3用于自动操作喷砂喷嘴10,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机器人进行自动操作以提高操作的自动化、减少工作人员的负荷,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浇铸模具的维护站中,使浇铸模具的清洁过程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具体地,借助所述操作装置能使所述喷洒装置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方移动是本领域对浇铸模具清洁时的常规动作;而机器人具备学习功能,通过示教(即进行一次学习)之后,机器人对操作过程进行学习和记忆,然后进行自动操作是现有机器人的常规能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为了使操作装置自动清洁模具,使机器人或与机器人连接的、用于每个浇铸模具的控制单元或调节单元可进行一次学习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清理完浇铸模具之后,借助涂布装置在浇铸模具内表面施加涂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压力铸造技术》,赵浩峰,中国标准出版社,第392-395页,2003年4月”公开了一种清理压型和喷涂的自动化装置,通过细铜管吹压缩空气,吹掉铸型型腔内的铝屑和残渣,紧接着再喷射液体涂料,以喷洗、冷却模具并涂覆涂料,而且喷嘴的运动都靠主机电脑控制)。为便于自动涂布,将该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设置在同一操作装置上,或者将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涂布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冰粒、沙粒和盐粒均是所属技术领域中常用的清洁介质,因此,将研磨颗粒构造为冰粒、沙粒和/或盐粒,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为了防止灰尘及粉尘对操作者的危害,采用抽吸装置抑制粉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参见(《公害防止技术大气篇)》,陈振兴 等译,化学工业出版社,第一版,第429-431页,1990年4月)中公开了采用抽吸烟管来实现密闭厂房内的烟尘的排除)。而将抽吸装置直接设置在操作装置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第2段-第3页右上栏第1段及附图1-2):清洁装置36包括泵单元55(即喷射器),泵单元55中存储有清洁介质,并且该泵单元55通过供应管道56(即供应装置)与喷嘴48(即喷洒装置)连接。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防止噪音的危害,在浇注模具的维护站设置噪音防护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用于借助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的维护站维护浇铸模具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铸造型腔清扫装置(即浇铸模具的维护站),实质上也公开了使用该清扫装置清扫浇铸模具(即维护模具)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上栏第2段-第3页右上栏第1段及附图1-2):为了实现铸造模具的清扫,清扫前,其必然包括从浇铸站移出浇铸模具,并将浇铸模具转送至清扫装置(即维护站)上的步骤,即从浇铸站移出浇铸模具,并将浇铸模具转送至维护站,是对比文件1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移送至清扫装置的由上模32、下模33组成的浇铸模具,通过将清洁介质喷洒或喷射上模32、下模33的成形表面来清除位于上模32、下模33表面上的浇铸残余物。
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3所述的维护站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喷洒装置能自动在所述成形表面上方移动;在清洁浇铸模具后还包括借助涂布装置在浇注模具的表面施加涂层,并且将浇铸模具转送至浇铸站的步骤。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模具维护过程的自动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喷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第35段及附图1):该喷砂装置具有机器人4,通过机械手臂3用于自动操作喷砂喷嘴10,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操作装置进行自动操作提高操作的自动化、减少工作人员的负荷,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浇铸模具的维护站中,使浇铸模具的清洁过程借助于操作装置自动进行。具体地,借助所述操作装置能使所述喷洒装置自动在浇铸模具的成形表面上方移动是本领域对浇铸模具清洁时的常规动作。
在清理完浇铸模具之后,借助涂布装置在浇铸模具内表面施加涂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现代压力铸造技术》,赵浩峰,中国标准出版社,第392-395页,2003年4月”公开了一种清理压型和喷涂的自动化装置,通过细铜管吹压缩空气,吹掉铸型型腔内的铝屑和残渣,紧接着再喷射液体涂料,以喷洗、冷却模具并涂覆涂料,而且喷嘴的运动都靠主机电脑控制)。通过循环连续使用的方式提高生产效率,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清洁后的模具转送至浇注站,从而投入下一轮的生产,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为了提高浇铸的生产效率,采用在从浇铸站移出第一浇铸模具之后,将已维护的第二浇铸模具送入浇铸站中,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机器人领域,机器人具备学习功能,通过示教(即进行一次学习)之后,机器人对操作过程进行学习和记忆,然后进行自动执行相同的操作是现有机器人的常规能力,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冰粒、沙粒和盐粒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清洁介质(研磨颗粒),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清理后的模具内表面,通过涂布装置喷涂涂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涂布装置的设置方式-将涂布装置与喷洒装置设置同一操作装置上,或者涂布装置设置在单独的操作装置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3)将抽吸装置设置在操作装置上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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