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触摸表面的压电致动虚拟按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357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4067
优先权日:2013-02-17
申请(专利)号:201480009165.3
申请日:2014-02-13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婉娟
合议组组长:徐卫锋
参审员:王芳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4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9165.3,名称为“用于触摸表面的压电致动虚拟按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微软公司,后于2017年10月23日变更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8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压电致动结构,所述结构包括:
可变形层;
压电层,所述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以及
压力感测设备,
其中所述压电层能够响应于所述压力感测设备感测到的压力来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送触觉响应。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电致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电层通过包括以下各项的组中的一者来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粘结、推压件结构、支承结构和安装结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电致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构进一步包括:
推压件结构,所述推压件结构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并且所述推压件结构能够机械地提供所述可变形层与所述压电层之间的通信;以及
支承结构,所述支承结构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压电结构并且还能够支承所述压电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电致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压电层能够由第一电波形致动;并且
其中所述压电层还能够在激活所述第一电波形之际偏转第一偏转范围。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电致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波形包括第一快速充电部分和第二缓慢放电部分。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电致动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波形包括第一缓慢充电部分和第二快速放电部分。
7. 一种用于致动压电致动结构的方法,所述压电致动结构包括压电层、可变形层以及压力感测设备,所述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该方法包括:
接收施加给所述可变形层的第一压力;
将所述第一压力传递给所述压力感测设备;
将来自所述压力感测设备的压力检测信号发送到感测电路;
响应于所述压力检测信号,将压电致动信号从致动电路发送到所述压电层;以及
响应于所述压电致动信号来通过移动所述压电层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递机械信号。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所述压电层发送致动波形进一步包括发送第一快速充电部分和第二缓慢放电波形。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向所述压电层发送致动波形进一步包括发送第一缓慢充电部分和第二快速放电波形。
10. 一种触敏表面结构,包括:
触敏表面,所述触敏表面进一步包括可变形层;
压电层,所述压电层与所述可变形层进行机械通信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压力感测设备,使得所需量的第一压力足以使所述压力感测设备发送第一压力感测信号;
感测电路,所述感测电路与所述压力感测设备进行电通信,并且其中所述感测电路能够接收所述第一压力感测信号;以及
压电致动电路,所述压电致动电路与所述感测电路和所述压电层进行电通信,并且其中压电致动电路能够在接收到来自所述感测电路的压力感测信号之际向所述压电层发送压电致动信号,所述压电致动信号包括第一缓慢充电部分和第二快速放电波形。
11. 一种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装置的计算机系统。
12. 一种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763166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7、10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1涉及一种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装置的计算机系统;权利要求12涉及一种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任何与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的协同工作以及邻近度检测有关的技术特征。虽然本申请中的这一区别技术特征现在看来可能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但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2013年02月17日)前并非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在本领域中直到2015年才在触摸屏中配备触觉反馈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技术特征“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2)特征“邻近度检测”已被对比文件1的特征“电容性触敏显示器用于检测触摸事件,确定触摸的属性”公开,且“邻近度检测”属于电容性触摸屏领域的公知常识。(3)工具书“图解触摸屏工程应用技巧”(“图解触摸屏工程应用技巧”,周志敏,第3-5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2年03月)与工具书“触摸感应技术及其应用—基于CaoSense”(“触摸感应技术及其应用—基于CaoSense”,翁小平,第3、19、61-62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月)均公开了在触摸屏中配备触觉反馈装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是电容性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包括电容性触敏覆层114。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检测一个或多个触摸。可以通过按压触敏显示器118上的任何位置来对致动器120进行致动,致动器的致动可以导致提供触觉反馈(即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而电容感测结构用于检测邻近度,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正如本申请背景技术描述“电容式传感器能够检测到邻近度”。用户的邻近或接近能导致电容式触摸屏上轻微的电容变化,响应于该轻微的电容变化,可以借助“高亮显示”或“触觉振动”给用户反馈,帮助用户定位按钮。(2)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领域中直到2015年才在触摸屏中配备触觉反馈装置;对此,合议组不予认同。工具书《2012年中国科普文学精选》(“2012年中国科普文学精选”,游识猷 等选编,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第308-311页,2013年01月)公开了:设法把电能转化为机械能,用振动来在屏幕上模拟触觉,这可算是历史悠久的技术了:手机的振动功能就是这么来的。2011年,德州仪器公司发布了一种名为Haptics的触摸屏触感解决方案,它的原理并不复杂,首先检测到用户手指的触摸动作,通过设备的中央处理单元分析用户的行为,然后让驱动器发送相应信号,产生不同频率的振动动作。Haptics所使用的振动器是压电元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针对复审通知书进行了答复,2019年12月06日又进行了主动补正,并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2019年09月16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7、10。2019年12月06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技术特征“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7、10。
复审请求人认为:补入的技术特征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并非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为在现有技术中仅仅在接触到虚拟按钮时为用户提供一致的触觉反馈,而不会随着用户手指接近虚拟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10的内容如下:
“1.一种压电致动结构,所述结构包括:
可变形层;
压电层,所述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以及
压力感测设备,
其中所述压电层能够响应于所述压力感测设备感测到的压力来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送触觉响应。”
“7.一种用于致动压电致动结构的方法,所述压电致动结构包括压电层、可变形层以及压力感测设备,所述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该方法包括:
接收施加给所述可变形层的第一压力;
将所述第一压力传递给所述压力感测设备;
将来自所述压力感测设备的压力检测信号发送到感测电路;
响应于所述压力检测信号,将压电致动信号从致动电路发送到所述压电层;以及
响应于所述压电致动信号来通过移动所述压电层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递机械信号。”
“10.一种触敏表面结构,包括:
触敏表面,所述触敏表面进一步包括可变形层;
压电层,所述压电层与所述一可变形层进行机械通信并且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以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压力感测设备,使得所需量的第一压力足以使所述压力感测设备发送第一压力感测信号;
感测电路,所述感测电路与所述压力感测设备进行电通信,并且其中所述感测电路能够接收所述第一压力感测信号;以及
压电致动电路,所述压电致动电路与所述感测电路和所述压电层进行电通信,并且其中压电致动电路能够在接收到来自所述感测电路的压力感测信号之际向所述压电层发送压电致动信号,所述压电致动信号包括第一缓慢充电部分和第二快速放电波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08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763166A,公开日为2010年06月30日。
2.1、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压电致动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电致动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4-0044段,附图1-9):可以经由例如处理器来控制该致动器,以经由触敏显示器来提供触觉反馈,从而例如模拟开关的压下或致动(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
当施加力时,触敏显示器118(对应于“可变形层”)是可压下的、可枢轴转动的和/或可移动的(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参见图4,压电致动器120放置于底座21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压电致动器120包括通过例如黏着、叠片、激光焊接和/或通过其他合适的紧固方法或设备而紧固至基板404的压电元件402(对应于“压电层”)(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垫408可以放置于压电致动器12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垫408是可压缩的元件,垫408在触敏显示器118与致动器120之间传递力(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对应于“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
力传感器122(对应于“压力感测设备”)可以放置于触敏显示器118与垫408之间或可以放置于垫与压电致动器120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当压下了触敏显示器118时,力传感器122产生由微处理器102接收和解译的力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处理器102产生致动信号并将该致动信号提供给致动器120,以向触敏显示器118提供触觉反馈;致动信号可以至少部分地基于由力传感器122提供的力信号,反馈的强度可以关于作用力的量而变化(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对应于“压力感测设备,其中所述压电层能够响应于所述压力感测设备感测到的压力来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送触觉响应”)。
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是电容性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包括电容性触敏覆层114。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检测一个或多个触摸。可以通过按压触敏显示器118上的任何位置来对致动器120进行致动,致动器的致动可以导致提供触觉反馈(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对应于“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
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容感测结构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地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通过电容感测结构感测电容,随着感测到的电容的增加而提供增大的触觉振动振幅,由此在用户的手指接近按钮的过程中,能及时地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帮助用户准确地定位按钮,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敏显示器可以是电容性的,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满足力阈值时通过高亮显示来帮助用户定位按钮的启示,但该高亮显示的亮度并不会随着力值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及时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即对比文件1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不能随着用户手指接近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不能及时调整手指到按钮的触摸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在接近虚拟按钮时,会随着用户手指接近虚拟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7-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致动压电致动结构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压电致动结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4-0044段,附图1-9):可以经由例如处理器来控制该致动器,以经由触敏显示器来提供触觉反馈,从而例如模拟开关的压下或致动(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
当施加力时,触敏显示器118(对应于“可变形层”)是可压下的、可枢轴转动的和/或可移动的(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参见图4,压电致动器120放置于底座21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压电致动器120包括通过例如黏着、叠片、激光焊接和/或通过其他合适的紧固方法或设备而紧固至基板404的压电元件402(对应于“压电层”)(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垫408可以放置于压电致动器12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垫408是可压缩的元件,垫408在触敏显示器118与致动器120之间传递力(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对应于“压电层机械地匹配到所述可变形层”)。
力传感器122(对应于“压力感测设备”)可以放置于触敏显示器118与垫408之间或可以放置于垫与压电致动器120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当压下了触敏显示器118时(对应于“接收施加给所述可变形层的第一压力”),力传感器122产生由微处理器102接收和解译的力信号(隐含公开了“将所述第一压力传递给所述压力感测设备”)(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力传感器122可操作地连接至控制器,该控制器可以包括放大器和模拟至数字转换器(对应于“感测电路”),并且压电致动器120可以连接至本领域已知的、与该控制器进行通信的压电驱动器(对应于“致动电路”)。该控制器控制压电驱动器,压电驱动器控制施加至压电元件402的电压,该控制器从而控制由压电致动器120施加在触敏显示器118上的电荷和力(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处理器102产生致动信号并将该致动信号提供给致动器120,以向触敏显示器118提供触觉反馈;致动信号可以至少部分地基于由力传感器122提供的力信号,反馈的强度可以关于作用力的量而变化(参见说明书第0044段)。(对应于“响应于所述压电致动信号来通过移动所述压电层向所述可变形层传递机械信号”)。
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是电容性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包括电容性触敏覆层114。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检测一个或多个触摸。可以通过按压触敏显示器118上的任何位置来对致动器120进行致动,致动器的致动可以导致提供触觉反馈(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对应于“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
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
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容感测结构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地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7通过电容感测结构感测电容,随着感测到的电容的增加而提供增大的触觉振动振幅,由此在用户的手指接近按钮的过程中,能及时地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帮助用户准确地定位按钮,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敏显示器可以是电容性的,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满足力阈值时通过高亮显示来帮助用户定位按钮的启示,但该高亮显示的亮度并不会随着力值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及时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即对比文件1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不能随着用户手指接近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不能及时调整手指到按钮的触摸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7在接近虚拟按钮时,会随着用户手指接近虚拟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其从属权利要求8-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触敏表面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敏表面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24-0044段,附图1-9):可以经由例如处理器来控制该致动器,以经由触敏显示器来提供触觉反馈,从而例如模拟开关的压下或致动(参见说明书第0016段)。
当施加力时,触敏显示器118(对应于“可变形层”)是可压下的、可枢轴转动的和/或可移动的(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
参见图4,压电致动器120放置于底座21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压电致动器120包括通过例如黏着、叠片、激光焊接和/或通过其他合适的紧固方法或设备而紧固至基板404的压电元件402(对应于“压电层”)(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垫408可以放置于压电致动器120与触敏显示器118之间。垫408是可压缩的元件,垫408在触敏显示器118与致动器120之间传递力(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对应于“压电层与所述可变形层进行机械通信”)。
力传感器122(对应于“压力感测设备”)可以放置于触敏显示器118与垫408之间或可以放置于垫与压电致动器120之间(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当压下了触敏显示器118时,力传感器122产生由微处理器102接收和解译的力信号(对应于“压力感测设备发送第一压力感测信号”)(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力传感器122可操作地连接至控制器,该控制器可以包括放大器和模拟至数字转换器(对应于“感测电路”),并且压电致动器120可以连接至本领域已知的、与该控制器进行通信的压电驱动器(对应于“压电致动电路”)。该控制器控制压电驱动器,压电驱动器控制施加至压电元件402的电压,该控制器从而控制由压电致动器120施加在触敏显示器118上的电荷和力(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
图9示出了用于按压和释放触敏显示器118的压电元件402上的电压的曲线图;当力传感器122检测或测量到阈值力时,通过向压电元件402施加电流来对压电致动器120进行致动。所施加的电流在一定时间段内斜线上升,曲线904示意了由于为了对压电元件402充电而施加的电流使得压电元件402上的电压的增大(对应于“第一缓慢充电部分”)。从点906至点908,通过合适的放电电流来移除压电元件402上的电荷(对应于“第二快速放电波形”),从而降低了压电元件402上的电压。可以在比斜线上升的时间段短得多的时间段内移除电荷(参见说明书第0040-0043段,附图9)。
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是电容性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包括电容性触敏覆层114。触敏显示器118可以检测一个或多个触摸。可以通过按压触敏显示器118上的任何位置来对致动器120进行致动,致动器的致动可以导致提供触觉反馈(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对应于“压电层与电容感测结构协同工作”)。
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
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容感测结构用于检测邻近度并触发触觉振动,并且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由此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准确地帮助用户定位按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0通过电容感测结构感测电容,随着感测到的电容的增加而提供增大的触觉振动振幅,由此在用户的手指接近按钮的过程中,能及时地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帮助用户准确地定位按钮,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敏显示器可以是电容性的,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满足力阈值时通过高亮显示来帮助用户定位按钮的启示,但该高亮显示的亮度并不会随着力值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及时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即对比文件1的电容性触敏显示器不能随着用户手指接近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不能及时调整手指到按钮的触摸路径。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0在接近虚拟按钮时,会随着用户手指接近虚拟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提高了用户触摸按钮的准确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的装置的计算机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具有指令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在被执行时使机器执行如权利要求7-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基于评述权利要求7-9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
针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敏显示器可以是电容性的,不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使选项高亮显示,而满足力阈值的触摸可以选择或输入该选项。虽然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满足力阈值时通过高亮显示来帮助用户定位按钮的启示,但该高亮显示的亮度并不会随着力值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及时提醒用户手指距离按钮是更近了还是更远,不能随着用户手指接近按钮的中心而提供渐变的触觉反馈。即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在用户的手指变得更稳健地处在所述电容感测结构的中心时提供更大的振幅,所述振幅随着所述电容感测结构感测到的总电容的增加而增大”,对比文件1也不能实现在用户的手指接近按钮的过程中,及时地提醒用户调整手指到按钮的触摸路径,帮助用户准确地定位按钮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技术启示从而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7、10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基础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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