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83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897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2971.7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廖富珍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吕青林
国际分类号:F03G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方案在输入初始能量后,就无需外界能量而能够不停地运转下去,且在运转过程中所产生的能量大于其输入的能量,那么该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2971.7,名称为“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廖富珍。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2,6-8,10-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7年0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9,16段;2017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5,15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以空气作为能源,大气压作为能量,大气压力作为第一动力对本发动机的受力活塞从下向上作用做功的新动力“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包括受力液缸(11),受力活塞(9),施力液缸(16),施力活塞(15),输液管(23),连杆(10),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飞轮(6),离合器(12),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液压泵(17),吸液管(20),连杆(14),输液管(21),发动机壳体(19),液体(26),集液箱(25),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回旋加速器(28),液封管(22),单向阀(1),单向阀(2),储能器(3),电动机(5),液压泵(4),透气孔(7)为一体的新动力“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在发动机壳体(19)中的下部是一个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液压装置的施力部分装有施力液缸(16),施力液缸(16)中装有施力活塞(15),在它的受力部分装有一个液缸(11),受力液缸中装有一个受力活塞(9),受力液缸的旁边装有储能器(3),和单向阀(2),下面装有单向阀(1),液封管(22),集液箱(25),集液箱的旁边装有液压泵(4)和电动机(5),在发动机壳体(19)中的上部装有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在它的施力部分装有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和飞轮(6),在它的受力部分装有受力曲轴,轮轴的轴(13)和液压泵(19),上下两部 用连杆(10),连杆(14)从受力活塞(9)与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处,施力活塞(15)与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处连接,构成回旋加速器(28)。
利用大气压力从上向下对受力活塞(9)作用做功,使它从上向下运动,液压力从下向上对受力活塞(9)作用,加速做功复位,通过单向阀(1)和单向阀(2)的先后打开来控制受力液缸(11)的压力液体(26)的“无”和“有”使受力活塞(9)往复做“大气压做功冲程”,和液压加速器做功冲程,达到重复利用“大气压力和液压力”往复做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动力“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是由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和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从中连接构成,在本发动机在做大气压冲程时,大气压力F从上向下对受力活塞作用,通过连杆(10)在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上施上力F,在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处将产生比F大的F1,现然作用力已被扩大,增加扩大的作用力F1通过连杆(14)作用到施力活塞(15)上,将使它的运动速度得以加速。
再有所述的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它是由施力活塞(15) 施力液缸(16),受力活塞(9) 受力液缸(11) 储能器(3),通过输液管(23)连通组成;经轮轴力F扩大了的作用力F1经飞轮(6)旋转的半个周期后到本发动机在做液压加速 做功冲程时,它改变了力的方向,通过连杆(14)作用到施力活塞(15)使它由上向下运动,对施力液缸(16)里的液体加压加速,从输液管(23)作用到受力液缸,和储能器(3)的压力液体一起对受力活塞(9)从下向上作用做功,又在受力活塞(9)处产生一个比 F1大向上作用的力F2,现然F2比受力活塞(9)之前它由上向下运动在做大气压做功冲程,获得的大气压作用力F大,由“牛顿第二运动定律”知道受力活塞(9)此时在做由下向上的“加速运动”,完成液压加速做功冲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动力“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回旋加速器(28)是由轮轴加速器(18)和液压加速器(27)上下用连杆(10).连杆(14)连接构成,通过它使本发动机的受力活塞(9)每隔一周期,受到一次由下向上运动的加速,经过多次加速达到很大的速度。”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技术方案为:液压、大气压互为动力对发动机的受力活塞上下做功,形成往复循环二冲程,两个都是做功冲程,两个做功冲程在不断做功的同时,还实现回旋加速的作用,通过轮轴、液压装置,产生“力的链锁作用”和“新闪动能”,使得装置中的力F和动能不断扩大,经过多次加速,装置中能量递增,形成巨大的能量。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会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能量的总量保持不变。将该装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该装置通过多次“回旋加速运动”,能量递增形成巨大的能量,产生了比本装置运动开初具有的动能更大的能量,其相当于能量凭空产生,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第15段的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输入做功的能量分别是大气压能和液压能,输出做功的能量是动能,输入较小的能量(大气压能)做功,产生输出较小的运动开初具有的动能,符合能量守恒定律,之后受力活塞又由受力液缸的下面向上面回复运动,做液压加速做功冲程,输入做功的能量是液压能,输出产生了比本装置运动开初具有的动能更大的能量,两个能量在做功转化的过程中能量守恒,更大的能量输入做功等于输出产生更大的能量,符合能量守恒定律。本申请发动机的运转经过回旋加速器的多次回旋加速,能够抵消能量损耗,并且发动机运转的速度与动能将一直递增,并没有违背有关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本申请具有实用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包括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受力液缸,受力活塞,施力液缸,施力活塞,连杆,单向阀,储能器,液压泵,飞轮,电动机,透气孔,发动机壳体,吸液管,输液管,液封管,离合器,集液箱、回旋加速器,液体,为一体的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的上部,装有一个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的下部,装有一个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在发动机壳体(19)内部中,用连轩(10)和连轩(14)把上部的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和下部的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在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与受力活塞(9)处,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与施力活塞(15)处,上下连接组成装有一个回旋加速器(2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器、轮轴加速器(18),又由受力曲轴、轮轴的轮(8>与施力曲轴、轮轴的轴(13),从中用离合器(12)连接组成,它连体反向曲轴的一端伸出发动机壳体(19)外,有飞轮(6)装在它连体反向曲轴上,以达到方便对外做功,和惯性运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压装置、液压力F扩大器、液压加速器(27),又由施力部分和受力部分组成,施力部分装有施力液缸(16),施力液缸(16)中又装有施力活塞(15),施力活塞(15)的上面又装有连轩(14),施力活塞(15)的下面吸压着液体(26),受力部分装有受力液缸(11),受力液缸(11)中又装有受力活塞(9),受力活塞(9)的上面又装有连轩(10),受力活塞的面积比施力活塞的面积大,施力液缸的底部通过输液管(23)与受力液缸的底部连通,受力液缸(11)的下端装有单向阀(1),受力液缸(11)的旁边装有单向阀(2)和储能器(3),储能器(3)里面压有压力液体(26),储能器里的压力液体用于补充受力液缸里的压力液体,在单向阀(2)打开时能与施力活塞下面的压力液体一起对受力活塞(9)向上做功,使它向上运动至活塞行程上止点,以达到合力合位移的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初始能量的大气压能及液压能,其经过活塞上下反复的往复运动,其中不可避免的会有各种各样的损耗,因此,其输出的能量不可能比本申请装置的初始的能量更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通过活塞不断运动的回旋加速,从而产生出比初始能量更大的能量,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该发动机利用液压、大气压互为动力,产生“力的链锁作用”和“新闪动能”,使得装置中的力F和动能不断扩大,实现能量递增。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输出的能量只会少于起初输入的能量,输出能量不会多于输入能量,输出比运动开初具有的动能更大的能量而且还能加速,明显违背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2)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3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16段以及2017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3、5段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系统最初输入的能量只有电动机输入的能量,由于没有持续能量输入而且发动机在运转过程存在各种能量损耗,输出能量只会减少而不会持续增加,输出的能量不会一直递增也不会使得连体反向曲轴、轮轴力扩大或者加速。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3不具备实用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交了复审程序延长期限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和说明书第1、3-5、9、16段的替换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5日发出延长期限审批通知书,指出:不同意其延长期限的请求。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指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1款的规定,该复审请求未在复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答复,视为撤回。
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同时,针对上述复审案件结案通知书,复审请求人还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9、15-16段的替换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8日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同意恢复权利。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发动机最初输入做功的能量不是只有电动机输入的能量,而是还有二个输入做功的能量大气压能和液压能,大气压能是发动机最开初原始输入做功的能量,第二个输入做功的能量还有液压能,发动机的做功转动不只是电动机输入的能量,还有大气压能、液压能它们的持续输入做功的能量,三个输入能量加起来做功,输出的能量绝对大于最初通过电动机输入的能量加各种能量损耗,即输出的能量绝对会一直递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摘要的修改替换页,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4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6-8,10-14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 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5、9、15-16段。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液气压互动式、回旋加速、环保发动机。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知,该发动机利用液压、大气压互为动力,对发动机的受力活塞上下做功,形成往复循环二冲程,两个都是做功冲程,两个做功冲程在不断做功的同时,还实现回旋加速的作用,通过轮轴、液压装置,产生“力的链锁作用”和“新闪动能”,使得装置中的力F和动能不断扩大,经过多次加速,装置中能量递增,形成巨大的能量。具体而言,开机前先用电动机5带转液压泵4工作,向储能器3输送压力液体26,压满储能器3后电动机5停止工作,即该发动机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能量提供能量,由于通过电动机5带转液压泵4输入的液压能是一定的,在受力活塞、施力活塞往复运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有能量损耗,例如活塞与液缸之间的摩擦,因此,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输出的能量只会少于起初输入的能量,输出能量不会多于输入能量,不会使得连体反向曲轴、轮轴、轮轴力F扩大或者加速,输出轴转速只会越来越慢,能量输出也会越来越小。因此,在没有任何其他能量来提供能量的情况下,不会一直循环运动,也不会输出比运动开初具有的动能更大的能量而且还能加速,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原说明书第16段明确记载了“开机前先用电动机(5)带转液压泵(4)工作,向储能器(3)输送压力液体(26),储能器(3)的容积是受力液缸(11)容积的若干倍,压满储能器(3)后电动机(5)停止工作”,即该发动机一旦进入工作状态之后没有任何其他能量提供能量,将本申请的发动机视为一个系统,本申请初始能量的大气压能及液压能,发动机在运转过程存在各种能量损耗,输出能量只会减少而不会持续增加,本申请通过活塞不断运动的回旋加速,从而产生出比初始能量更大的能量,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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