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涡轮增压器的压缩机盖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08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6677
优先权日:2012-06-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27388.8
申请日:2013-06-10
复审请求人:博格华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李基沛
参审员:郭绪垚
国际分类号:F02B39/00(2006.01),F02B37/00(2006.01),F02C3/04(2006.01),;F02C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驳回决定指出一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删除了该项权利要求,则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上述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7388.8,名称为“用于涡轮增压器的压缩机盖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3/044918,申请人为博格华纳公司,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09/0263234A1,公开日为2009年10月22日;
对比文件2,JP2005188337A,公开日为2005年07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轮增压器,具有由一个旋转轴(20)连接的一个压缩机叶轮(14)和一个涡轮机叶轮,改进包括具有再循环几何结构的一个压缩机壳体(16),该压缩机壳体包括:
一个蜗壳底座部分(40),该蜗壳底座部分可操作地邻接该压缩机叶轮(14);
与所述蜗壳底座部分(40)连接的一个轮廓部(42),该轮廓部环绕并且互补地匹配该压缩机叶轮(14);
一个导风叶轮(44),该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连接于第一壁(66和/或68)的多个延伸构件(52);
一个入口部段(46),该入口部段从该蜗壳底座部分(40)延伸;以及
一个再循环腔(60),该再循环腔被形成在该蜗壳底座部分(40)和该入口部段(46)中、具有一个再循环槽缝(70)以及用于使空气流再进入该入口部段(46)中的一个入口槽缝(72),所述再循环腔(60)具有空心部(62),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和/或68)、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第三壁之间,所述再循环槽缝(70)具有邻接所述压缩机叶轮(14)的入口和邻接所述空心部(62)的出口,
其中该入口部段(46)的一个收敛壁(54)与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一个内表面(56)对准,
其中,所述第二壁比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所述出口离所述延伸构件(52)更远,以及
其中,第一壁(66和/或68)和与第二壁相邻的第三壁之间的第一距离大于第一壁(66和/或68)和与延伸构件(52)相邻的第三壁之间的第二距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通过允许空气流在该压缩机叶轮(14)的一个尖端逸出并且再循环到该入口部段(46)中提高了喘振裕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这些再循环部件的几何结构被调整成与一台乘用车内燃发动机兼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入口部段(46)被形成为可附接到该蜗壳底座部分(40)上的一个部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与该环(50)的内表面(56)成一个角度的再循环槽缝(70),其中,所述环(50)在邻近所述延伸构件(52)处最厚,与所述入口槽缝(72)相邻的所述环(50)的第一厚度大于与所述再循环槽缝(70)相邻的所述环(50)的第二厚度。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环(50)的截面形成一种泪珠形状,所述环(50)的内表面(56)和外表面在所述延伸构件(52)附近基本互相平行,所述环(50)的外表面在所述再循环槽缝(70)附近朝着所述环(50)的内表面(56)成角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这些延伸构件(52)相对于该环(50)形成角度,以通过相对于该压缩机叶轮(14)运动的旋转将再循环空气流引导至该入口部段(46)中。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该再循环槽缝(70)并且这些延伸构件(52)相对于该环(50)形成角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是能够安置在该蜗壳底座部分(40)内并由该入口部段(46)封闭的一个分开件,其中这些延伸构件(52)在该压缩机壳体(16)内接合并紧固该导风叶轮(44)。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再循环槽缝(70)围绕该压缩机叶轮(14)的前缘。
11. 一种用于乘用车内燃发动机的涡轮增压器,该涡轮增压器包括由一个旋转轴(20)连接的一个压缩机叶轮(14)和一个涡轮机叶轮,该压缩机叶轮(14)被可操作地连接到一个具有再循环几何结构的压缩机壳体(16)上并且与其邻接,该压缩机壳体(16)包括:
一个蜗壳底座部分(40),该蜗壳底座部分被可操作地连接到该压缩机叶轮(14)上并且与其邻接;
一个导风叶轮(44),该导风叶轮包括带有多个延伸构件(52)的一个环(50),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一个成角再循环槽缝(70)的一侧;
一个入口部段(46),该入口部段形成为附接到该蜗壳底座部分(40)上的一个部件,其中该导风叶轮(44)处于该蜗壳底座部分(40)与该入口部段(46)之间;以及
一个再循环腔(60),该再循环腔被形成在该蜗壳底座部分(40)和该入口部段(46)中、具有该成角再循环槽缝(70)以及用于使再循环空气流再进入该入口部段(46)中的一个入口槽缝(72),所述再循环腔(60)具有邻接所述入口槽缝(72)的第一端和与所述第一端相对的第二端,
其中,在所述再循环腔(60)的所述第一端和所述再循环腔(60)的所述第二端之间的一个点处建立所述再循环腔(60)与所述再循环槽缝(70)之间的连通;
其中通过允许空气流逸出该压缩机叶轮(14)穿过该成角再循环槽缝(70)和该再循环腔(60)经由该入口槽缝(72)进入该入口部段(46)中提高了压缩机喘振裕度,以及
其中,所述环(50)的内表面(56)具有基本线形的结构,所述环(50)的与所述内表面(56)相对的外表面从所述环(50)的第一端到第二端具有基本弓形的结构,从而使得所述环(50)的横截面厚度在所述环(50)的第一端和第二端之间变化。”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是:该车用于乘用车,环形成一个成角再循环槽缝,在再循环腔的第一端和再循环腔的第二端之间的一个点处建立再循环腔与再循环槽缝之间的连通,环的与内表面相对的外表面从环的第一端到第二端具有基本弓形的结构,从而使得环的横截面厚度在环的第一端和第二端之间变化。但是,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1 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环具有泪珠形状的截面结构,为提高气流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结构用于对比文件2中。此外,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其中,将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中“该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连接于第一壁(66和/或68)的多个延伸构件(52)”修改为“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多个延伸构件(52),所述多个延伸构件(52)从所述环的平的外表面向外延伸并且连接于第一壁(66和/或68)”,将“与第一壁相对的第三壁之间”修改为“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轮廓部(42)限定的第三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环(50)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之间”,将“第一壁(66和/或68)和与第二壁相邻的第三壁之间的第一距离大于第一壁(66和/或68)和与延伸构件(52)相邻的第三壁之间的第二距离”修改为“所述环包括平的内表面(56),所述内表面(56)与所述外表面基本平行地延伸,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所述外表面在所述再循环槽缝附近朝着所述内表面成角度,其中,第一壁(66和/或68)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66和/或68)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将权利要求5中“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与该环(50)的内表面(56)成一个角度的再循环槽缝(70)”修改为“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所述再循环槽缝(70)”,删除了权利要求6、11,并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1,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根据本申请的附图2可知,环50的内表面56和外表面是平的而且基本彼此平行,延伸构件52从环50的平的外表面向外延伸,环50的内表面56和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外表面在再循环槽缝70附近朝着内表面成角度。由本申请附图3可知,空心部62形成于延伸构件52、第一壁68、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在图3中是指与空心部62邻接的竖直的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轮廓部42限定的第三壁(在图3中是指与空心部62邻接的对着第一壁的由轮廓部42限定的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环50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在图3中是指与空心部62邻接的对着第一壁的、由环50限定的壁)之间,第一壁66、68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66、68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 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知“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和/或68)、与第一壁相部的第二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轮廓部(42)限定的第三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环(50)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之间”、“第一壁(66和/或68)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66和/或68)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复审请求人还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根据附图2与附图3两个不同实施例结合而得到的技术方案,附图3得出的第一、三壁与第一、四壁间的距离的比较是基于泪珠状结构的环而得到的,而附图2中具有平表面的环不能得出相关距离关系,同时相关特征与两方案间的区别存在密切联系,这种联系导致修改后的方案并不能通过不同方案的简单叠加而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附图2、3是两个不同的实施例,附图2中环50与附图3中环50的截面是不同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并未记载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而且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也没有记载附图2、3两个实施例可以组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多个延伸构件(52)从所述环的平的外表面向外延伸并且连接于第一壁(66和/或68)”修改为“所述多个延伸构件(52)从所述环的外表面向外延伸”,“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和/或68)、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修改为“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68)、位于所述蜗壳底座部分(40)中的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所述内表面(56)与所述外表面基本平行地延伸,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修改为“所述环(50)的在远离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一端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修改为“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底部和所述轮廓部(42)的一个部分形成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角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涡轮增压器,具有由一个旋转轴(20)连接的一个压缩机叶轮(14)和一个涡轮机叶轮,改进包括具有再循环几何结构的一个压缩机壳体(16),该压缩机壳体包括:
一个蜗壳底座部分(40),该蜗壳底座部分可操作地邻接该压缩机叶轮(14);
与所述蜗壳底座部分(40)连接的一个轮廓部(42),该轮廓部环绕并且互补地匹配该压缩机叶轮(14);
一个导风叶轮(44),该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多个延伸构件(52),所述多个延伸构件(52)从所述环的外表面向外延伸;
一个入口部段(46),该入口部段从该蜗壳底座部分(40)延伸;以及
一个再循环腔(60),该再循环腔被形成在该蜗壳底座部分(40)和该入口部段(46)中、具有一个再循环槽缝(70)以及用于使空气流再进入该入口部段(46)中的一个入口槽缝(72),所述再循环腔(60)具有空心部(62),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68)、位于所述蜗壳底座部分(40)中的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轮廓部(42)限定的第三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环(50)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之间,所述再循环槽缝(70)具有邻接所述压缩机叶轮(14)的入口和邻接所述空心部(62)的出口,
其中该入口部段(46)的一个收敛壁(54)与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一个内表面(56)对准,
其中,所述第二壁比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所述出口离所述延伸构件(52)更远,以及
其中,所述环包括平的内表面(56),所述环(50)的在远离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一端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所述外表面在所述再循环槽缝附近朝着所述内表面成角度,其中,第一壁(66,68)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66,68)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通过允许空气流在该压缩机叶轮(14)的一个尖端逸出并且再循环到该入口部段(46)中提高了喘振裕度。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这些再循环部件的几何结构被调整成与一台乘用车内燃发动机兼容。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入口部段(46)被形成为可附接到该蜗壳底座部分(40)上的一个部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底部和所述轮廓部(42)的一个部分形成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角度。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这些延伸构件(52)相对于该环(50)形成角度,以通过相对于该压缩机叶轮(14)运动的旋转将再循环空气流引导至该入口部段(46)中。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形成该再循环槽缝(70)并且这些延伸构件(52)相对于该环(50)形成角度。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导风叶轮(44)是能够安置在该蜗壳底座部分(40)内并由该入口部段(46)封闭的一个分开件,其中这些延伸构件(52)在该压缩机壳体(16)内接合并紧固该导风叶轮(44)。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涡轮增压器,其中该再循环槽缝(70)围绕该压缩机叶轮(14)的前缘。”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本申请附图3实施例,权利要求5依据说明书第35段记载内容修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4年11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中,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1,即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3.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就本案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多个延伸构件(52),所述多个延伸构件(52)从所述环的外表面向外延伸”、“所述再循环腔(60)具有空心部(62),所述空心部(62)形成于所述导风叶轮(44)的所述延伸构件(52)、第一壁(66,68)、位于所述蜗壳底座部分(40)中的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轮廓部(42)限定的第三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所述环(50)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之间”、“其中,所述第二壁比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所述出口离所述延伸构件(52)更远,以及其中,所述环包括平的内表面(56),所述环(50)的在远离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一端的所述内表面和所述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所述外表面在所述再循环槽缝附近朝着所述内表面成角度,其中,第一壁(66,68)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66,68)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根据原权利要求1记载的“该导风叶轮包括一个环(50)和多个延伸构件(52)”,说明书第32段记载的“并且一个系列的延伸构件52可以从该环50径向地延伸”以及说明书第34、38段、附图3记载内容可知,多个延伸构件从环的外表面向外延伸,空心部形成于导风叶轮的延伸构件、第一壁、位于蜗壳底座部分中的与第一壁相邻的第二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轮廓部限定的第三壁、与第一壁相对的由环的外表面限定的第四壁之间,第二壁比再循环槽缝的出口离延伸构件更远,环包括平的内表面,所述环的在远离再循环槽缝的一端的内表面和外表面由一个弓形部分连接,所述外表面在所述再循环槽缝附近朝着所述内表面成角度,其中,第一壁和第三壁之间的距离大于第一壁和第四壁之间的最小距离,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中记载了“其中该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底部和所述轮廓部(42)的一个部分形成所述再循环槽缝(70)的角度”,原说明书第35段记载了“该成角再循环槽缝的角度可以由导风叶轮44的环50的底部和轮廓部42的一个部分形成”,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修改,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6、11,所作修改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4.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1 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是根据附图2与附图3两个不同实施例结合而得到的技术方案,附图3得出的第一、三壁与第一、四壁间的距离的比较是基于泪珠状结构的环而得到的,而附图2中具有平表面的环不能得出相关距离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首先,由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1,因此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其次,复审请求人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关于环外表面为平的限定,即修改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的附图3实施例相对应,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2、34、38段以及附图3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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