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确定阻塞件位置的组合体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74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73634
优先权日:2012-07-1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6504.2
申请日:2013-07-10
复审请求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静
合议组组长:张亚玲
参审员:段秋萍
国际分类号:G01S15/02;F15B15/28;G01B17/00;A61M5/31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6504.2,名称为“确定阻塞件位置的组合体和方法”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申请人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918058A,公开日为2010年12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1809406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利用声共振测量管件长度的研究”,赵辉等,《宇航计测技术》,第18卷第6期,第1-7页,1998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1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3段、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和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药物输送装置(1),具有:容器(2),其限定药物的腔室(3);阻塞件(4),其用于在近侧界定腔室(3),并使药物从腔室(3)离开,所述药物输送装置(1)还包括:
组合体,其用于确定所述阻塞件(4)相对于所述容器(2)的位置(x),所述组合体包括:声源(5),其构造成发射声信号;声传感器(6),其构造成检测声信号;处理单元(10),其用于控制声源(5)并处理检测到的声信号,用于确定与阻塞件(4)的位置(x)相关的声信号的特性,
其中,所述声源(5)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7)内,所述共振体(7)通过阻塞件(4)的位置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其中所述处理单元(10)构造成用于在预定的频率范围内变化发射的声信号的频率(f),其中所述处理单元(10)构造成用于检测对于共振体(7)特有的与位置(x)有关的共振频率fk的谐波(f1(x),f2(x),f3(x),f4(x)),其中所述共振体(7)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2)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所述容器(2)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9)布置在与所述容器(2)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所述共振体(7),
其中,所述声源(5)对准以通过所述容器(2)的近侧开口朝向所述阻塞件(4)发射声信号,其中处理单元(10)构造成控制所述声源(5),以发射编码的声波(U),并确定与位置(x)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或相移,所述声波(U)是超声波(U)。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声源(5)和所述声传感器(6)集成在声音转换器中,所述声音转换器可操作切换以用作所述声源(5)或所述声传感器(6)。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之一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频率范围选择为与声源(5)的线性频率响应范围的至少一部分匹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体以人类听不到的频率操作。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声音转换器作为声源(5)操作,用于发射编码的超声波(U),并且在经过预定的时间窗后切换到作为声传感器(6)操作,在这个时间窗内,编码的超声波(U)碰到被测装置, 即阻塞件(4),反射超声波(U)使其被声传感器(6)检测到,然后,处理单元(10)确定检测到的超声波相对于发射的超声波(U)的延迟或相移。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10)集成在所述组合体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之一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声源(5)通过处理单元(10)被控制,以波动通过限定的频带,即发射出具有在这一频带内变化的频率的声波,声传感器(6)获取的声波在处理单元(10)内被分析,以用于确定最大振幅并由此确定共振频率。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2中之一所述的组合体,其特征在于,阻塞件(4)的位置通过等式(1)确定:
其中c是空气中的声速,l是圆柱体共振体(7)的长度,k是谐波指数。
9. 用于在药物输送装置(1)中确定阻塞件(4)相对于容器(2)的位置(x)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从声源(5)发射出声信号,
-通过声传感器(6)检测由所发射的声信号引起的声信号,
-通过处理单元(10)处理检测到的声信号来确定与阻塞件(4)的位置(x)有关的声信号的特性,
其中,所述声源(5)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7)内,所述共振体(7)通过阻塞件(4)的位置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里,其中所发射的声信号的频率(f)在预定的频率范围内变化,其中检测对于共振体(7)特有的与位置(x)有关的共振频率fk的谐波(f1(x),f2(x),f3(x),f4(x)),其中所述共振体(7)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2)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所述容器(2)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9)布置在与所述容器(2)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所述共振体(7),
其中,所述声源(5)对准,以通过所述容器(2)的近侧开口朝向所述阻塞件(4)发射声信号,其中所述声源(5)被控制以发射编码的声波(U),并且其中确定与位置(x)有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或相移,所述声波(U)是超声波(U)。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声源(5)和所述声 传感器(6)集成在声音转换器中,所述声音转换器可操作切换以用作所述声源(5)或所述声传感器(6)。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定的频率范围选择为与声源(5)的线性频率响应范围的至少一部分匹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于确定阻塞件(4)的位置(x)的方法以基础频率f1(x)进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声源(5)在从0到10kHz的频率范围上发射声波。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中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声源(5)至少在目标频带内具有线性频率响应。
15.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声传感器(6)获取共振体(7)内的声音的能量振幅,其由处理单元(10)存储并分配给各自的频率(f)。”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测量阻塞件的设备具有组合体,组合体包括声源、声传感器、处理单元,以及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2)的近端内的共振体(7),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2)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9)布置在与容器(2)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7),声源(5)对准以通过容器(2)的近侧开口朝向所述阻塞件(4)发射声信号等。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声源朝向阻塞件发射声信号,处理单元构造成确定与位置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声源(5)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7)内,所述共振体(7)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发射声信号,当闭管发生共振时,获得共振频率,基于共振频率和谐波指数计算管长,剩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从属权利要求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赛诺菲-安万特德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药物输送装置,对比文件2涉及通过测量超声波信号的传输时间来测量活塞在填充有液压油或另一种液体的气缸中的位置,与药物输送装置没关系,对比文件3涉及测量大长度管件的长度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涉及小型管件而对比文件3涉及大长度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参考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另外,对比文件3未公开声波是超声波,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超声波,但是对比文件2的方法仅涉及了通过超声波传输时间测量活塞位置,属于时域法,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方法属于频域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时不会想到去参考对比文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测量阻塞件的设备为组合体,其包括:声源、声传感器、处理单元,以及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2)的近端内的共振体(7),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2)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9)布置在与容器(2)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7),声源(5)对准以通过容器(2)的近侧开口朝向所述阻塞件(4)发射声信号等。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声源朝向阻塞件发射声信号,处理单元构造成确定与位置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对比文件3公开了声源(5)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7)内,共振体(7)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发射声信号,当闭管发生共振时,获得共振频率,基于共振频率和谐波指数计算管长,剩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从属权利要求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声共振原理测量长度即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声共振测量方法引入对比文件1中,从而通过测量共振腔长度进而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权利要求1中的“声波为超声波”是指的是利用超声波的延迟或相移进行距离测量的声波,其并未限定利用声共振进行长度测量的声信号,超声测距方法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超声波测距原理来测量阻塞件位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采用超声测距原理来测量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的是厘米或毫米级测量范围,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涉及米级测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必然合理的在毫米和厘米级测量范围的测量方法中寻找合适的方法,因为将大尺寸的米级测量方法应用到小尺寸的毫米或厘米级的药物输送装置时必然会面临一些技术上的挑战,如尺寸、精度、干扰等,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技术转用所面临的技术壁垒大部分情况下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本案涉及的技术壁垒是未可知的,并不属于可以轻易克服的情况。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结合是基于“事后诸葛亮”的分析,是不准确的。“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不属于常规设置,合议组需要证明是否公知共振体的布置位置对于技术方案本身而言是毫无影响的。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来看,共振体设置位置对技术方案本身是有影响的,虽然单独看该技术特征像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应当从整体考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应该将其整体拆分成每一个微小要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阶段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43段、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和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一部分已被另外的对比文件所公开,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药物输送装置,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使用了两种方式来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信号共振法,另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传输时间法。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药物喷射的药盒,其喷射药物以给使用者施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药物输送装置,并具体包括:药罐108主要由玻璃容器33构造以用于容纳药物。在玻璃容器33的顶端处,固定的橡胶止动器36通过玻璃容器33以及由铝制成的嵌缝金属配件37压制。然后,在玻璃容器33的后边缘侧,设置有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并且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将运动了由于从玻璃容器33中的喷射而减少的药物32的量。在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中,设置有连接节点45,该连接节点45具有使所述橡胶止动件34正向运动的主体侧柱塞(参见说明书第[0089]段,图9)。通过推动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而执行药物32到喷射头部8的填充(图11)(参见说明书第[0090]段)。与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相对地设置有位置传感器49,并且在磁体46的一部分中设置有检测板48。通过使用位置传感器49读取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的运动量,可以准确地测量喷射量(参见说明书第[0116]段,图16A)。
将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容纳药物的玻璃容器3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容器,其限定药物的腔室;对比文件1的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阻塞件;对比文件1中,通过推动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而执行药物32到喷射头部8的填充,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阻塞件,其用于在近侧界定腔室,并使药物从腔室离开;对比文件1中通过使用位置传感器49读取可运动的橡胶止动件34的运动量,可以准确地测量喷射量,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
可见,对比文件1使用位置传感器来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而权利要求1通过检测声信号的特性来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并具体使用了两种方式,即声共振法和声传输时间法。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具体区别技术特征为:a.权利要求1中测量阻塞件的设备为组合体,所述组合体包括:声源,其构造成发射声信号;声传感器,其构造成检测声信号;处理单元,其用于控制声源并处理检测到的声信号,用于确定与阻塞件的位置相关的声信号的特性;所述声源(5)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7)内,所述共振体(7)通过阻塞件(4)的位置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其中所述处理单元(10)构造成用于在预定的频率范围内变化发射的声信号的频率(f),其中所述处理单元(10)构造成用于检测对于共振体(7)特有的与位置(x)有关的共振频率fk的谐波(f1(x),f2(x),f3(x),f4(x)),其中所述共振体(7)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2)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所述容器(2)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9)布置在与所述容器(2)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所述共振体(7);b.所述声源(5)对准以通过所述容器(2)的近侧开口朝向所述阻塞件(4)发射声信号,其中处理单元(10)构造成控制所述声源(5),以发射编码的声波(U),并确定与位置(x)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或相移,所述声波(U)是超声波(U)。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来测量阻塞件位置。
对于区别特征a,即声共振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声共振原理测量管件长度的方法(参见第2页第1-2段,第5页第1-5段):2.1闭管的共振机理:设声源在管口,管长为l,当 (n=1,2,3,…)时,此时闭管将发生共振。根据波数定义,此时的共振频率为 (n=1,2,3,…)。测量系统的总体构成如图2所示。被测管件为金属刚性管,安放在两个支承座上。支承间距应尽量符合阿贝原则。外部声源(音箱)发出的声波的频率由微处理器直接控制,通过压控振荡器产生不同频率的音频信号,经放大后直接驱动音箱,以激励管腔内空气振动。管内声压通过内藏于测头之中的拾音器测量,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放大和滤波后,送入FFT电路进行快速傅氏变换,通过处理可得到管内共振频率值,由此可计算出相应的管件长度值。在管件另一端的磁性挡板为可选。使用此挡板时,采用闭管原理测量管长。可根据不同长度的管件或不同的准确度要求来选择使用。如果被测管件为非金属材料,则可选用其他形式的挡板。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利用声共振法测量管件长度的原理、装置和方法,结合对比文件3的图2可知,对比文件3的压控振荡器和音箱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声源;对比文件3的拾音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声传感器;对比文件3的微控制器可以通过压控振荡器产生不同频率的音频信号,经放大后直接驱动音箱,以激励管腔内空气振动,管内声压通过内藏于测头之中的拾音器测量,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放大和滤波后,送入FFT电路进行快速傅氏变换,通过处理可得到管内共振频率值,由此可计算出相应的管件长度值,可见,对比文件3的微控制器不仅控制压控振荡器还处理检测到的声信号得到管内共振频率值,由此计算出管件长度值,微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对比文件3的压控振荡器和音箱、微处理器、拾音器共同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体。如图2所示,对比文件3的管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共振体,磁性挡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阻塞件,对比文件3的音箱正对着管件发射声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声源对准以发射声信号到共振体内。对比文件3的磁性挡板使得管腔封闭,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共振体通过阻塞件的位置限定在一个空间维度内。对比文件3的微处理器通过压控振荡器产生不同频率的音频信号,经放大后直接驱动音箱,以激励管腔内空气振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构造成用于在预定的频率范围内变化发射的声信号的频率。对比文件3中,管内声压通过内藏于测头之中的拾音器测量,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放大和滤波后,送入FFT电路进行快速傅氏变换,通过处理可得到管内共振频率值,由此可计算出相应的管件长度值,由图2可知,管件长度即磁性挡板的位置,再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声共振测量原理可知,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构造成用于检测对于共振体特有的与位置(x)有关的共振频率fk的谐波。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区别特征a的大部分特征,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声共振原理测量长度,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声共振原理测量长度即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声共振测量方法引入对比文件1中,从而通过测量共振腔长度进而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另外,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b,即声传播时间测距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利用超声波测量气缸中活塞位置的装置和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5]段):一种用于确定汽缸中活塞的位置的装置,包括用于向汽缸的内部发送超声波信号并用于接收从活塞反射来的超声波信号的超声波设备。在汽缸的内部沿与活塞的前表面基本垂直的方向引导这些信号,并且从活塞的前表面反射这些信号。在活塞的前表面上设置有突起,并且突起包括相对于活塞的其余前表面偏移了特定高度的前表面。突起的前表面可以平行于活塞的前表面。然而,突起的前表面必须从活塞的其余前表面明显凸起。此外,存在分析设备,分析设备用于分析超声波信号从超声波设备到突起的前表面、然后返回至超声波设备的传输时间,还用于基于超声波信号的传输时间确定活塞的位置。对比文件2的活塞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阻塞件;对比文件2的超声波设备可以发送和接收超声波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声源和声传感器;对比文件2的分析设备用于分析超声波信号从超声波设备到突起的前表面、然后返回至超声波设备的传输时间,还用于基于超声波信号的传输时间确定活塞的位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对比文件2中,在汽缸的内部沿与活塞的前表面基本垂直的方向引导这些信号,并且从活塞的前表面反射这些信号,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声源朝向阻塞件发射声信号,对比文件2的分析设备分析超声波信号从超声波设备到突起的前表面、然后返回至超声波设备的传输时间,还用于基于超声波信号的传输时间确定活塞的位置,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处理单元确定与位置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延迟。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b的一部分,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超声波传输时间来测量阻塞件位置,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超声波测量阻塞件位置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特征b的其余特征,在利用超声波测距时,为了测量方便,将声源对准以通过容器的近侧开口朝向阻塞件发射声信号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处理单元被构造成控制声源以发射编码的声波以及测距时确定声波相移都属于超声测距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涉及的是厘米或毫米级测量范围,而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涉及米级测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时,必然合理的在毫米和厘米级测量范围的测量方法中寻找合适的方法,因为将大尺寸的米级测量方法应用到小尺寸的毫米或厘米级的药物输送装置时必然会面临一些技术上的挑战,如尺寸、精度、干扰等,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技术转用所面临的技术壁垒大部分情况下时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行的,本案涉及的技术壁垒是未可知的,并不属于可以轻易克服的情况。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3结合是基于“事后诸葛亮”的分析,是不准确的。“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不属于常规设置,合议组需要证明是否公知共振体的布置位置对于技术方案本身而言是毫无影响的。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来看,共振体设置位置对技术方案本身是有影响的,虽然单独看该技术特征像是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应当从整体考虑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应该将其整体拆分成每一个微小要素。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1是使用了两种方式来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信号共振法,另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传输时间法。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其公开了一种药物喷射的药盒,需要测量阻塞件的位置,其实质上是测量在空管部分阻塞件距离容器开口的距离,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的测量方法,由此产生了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此技术问题时,首先自然会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想到在毫米或厘米级的小尺寸测量范围的测量方法中寻找合适的方法,但是如果没有寻找到合适方法,必然会合理的扩大搜索范围,扩大至更大一点的测量范围的测量方法中寻找方法。比如,以本申请为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就在米级测量范围的测量方法中找到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知道将大尺寸的米级测量方法应用到小尺寸的毫米或厘米级的药物输送装置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技术上的挑战,如尺寸、精度、干扰等,此时就需要仔细和具体的分析是否会出现技术壁垒,出现的技术壁垒是否容易克服,而不能简单的认为凡是出现的技术壁垒就必然是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行的。
具体到本申请,如前所分析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质上是使用了两种方式来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信号共振法,另一种方式是使用声传输时间法。对于声共振法的测量方式,如前所述,对比文件3公开了声信号共振法测量原理以及利用声共振法测量管长度的系统和方法,该测量原理不仅适用于低频率还适用于高频率,因为共振现象不仅存在于高频率还出现在低频率,如现有技术中最常用的超声波共振法进行厚度测量,其就是运用的该基本原理。对比文件3(参见第2、4页)明确公开了闭管的共振原理:共振的机理为kl=(2n-1)π/2,其中k=2πf/c时发生共振,因此,其只要相应的管长、频率以及谐波指数达成相应的关系时就能发生共振,检测共振频率从而获得管长。虽然对比文件3的测量管的长度是米级的,但对比文件3公开的测量原理并未限制其测量尺寸。而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也未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在药物输送装置中使用声共振法需要特别根据其应用领域或测量尺寸进行特殊改进或特殊设置。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利用声共振原理测量长度即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的技术启示,基于该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3的声共振测量方法引入对比文件1中,从而通过测量共振腔长度进而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上述分析可确认,在对比文件1中使用对比文件3的测量方法并不会面临很大的技术困难,是易于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当然,现有技术中显然还存在很多种测量方法,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声共振测量方法只是一种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还有动机去寻找其他常用的测量方法。而测距领域公知,利用声音传输时间进行测距和超声波测距都是常见的测距方法,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测量超声波传输数据测量活塞在填充有液压油或另一种液体的气缸中的位置,其实质也是利用了超声波测距方法,权利要求1的确定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的方式之一——声传输时间法,其实质也是利用了超声测距。众所周知,超声测距方法已广泛应用于各种领域,如,游戏领域,利用超声测距检测人的运动参数、医疗领域,产程监护(利用超声测距来检测胎头位置)、在汽车中监测油箱油量、泡药机中使用超声测距原理来测量药液高度等等,可见,使用超声测距方法基本不受领域的限制。而且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也未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在药物输送装置中使用超声测距需要特别根据其测量尺寸或应用领域进行特殊改进或特殊设置。基于前文对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评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声源朝向阻塞件发射超声波信号,处理单元构造成确定与位置相关的所检测到的声波的延迟。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如何更方便的测量阻塞件位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超声波测距原理来测量阻塞件位置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使用何种测量方法测量阻塞件相对容器的位置的技术问题时,基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技术启示,还有动机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采用超声测距原理来测量阻塞件相对于容器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上述分析可确认,将对比文件2的超声测距原理引入对比文件1中同样不会面临很大的技术困难,属于可以轻易克服的技术困难。
另外,对于特征“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来说,如复审请求人所述,该特征实质是用于限定共振体的布置位置。合议组认为该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并没有认为共振体的布置位置与技术方案本身毫无影响,复审请求人的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常规技术设置或常规技术手段并不是说其对技术方案没有影响。而且,一般而言,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里的任何一个特征对于整体技术方案而言都是有关联和有影响的。正是因为每个特征都与整体技术方案有关,合议组才需要在上文评述过程中一个一个特征进行对比和分析,而这种对比和分析是在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的前提下来进行的。特征“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显然与技术方案是有关的。因为根据公知的孔脱管定理(the law of Kundt’s tube),共振频率对于共振体的大小和几何形状是特有的,也就是说,共振体的大小、形状对于长度测量是有影响的。比如,当共振体非常小时,共振频率会非常高,可能会超出声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因此,在使用声信号共振法,即通过测量共振体中声波引起的共振来确定距离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必须考虑共振体的设置位置。基于孔脱管定理和对比文件3公开的声信号共振法测量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过程中易于想到将共振体至少部分地限定在容器的近端内,和/或其中具有与容器本质上相同的内径的管体部分布置在与容器相邻的近侧,以便至少部分地限定共振体。换句话说,虽然上述特征对于技术方案是有影响的,但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声共振法进行测量过程中易于想到和实现,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30]段):超声波设备包括用于发送和接收超声波信号的超声波变换器(即声音转换器)。由超声波变换器的自身原理可知,其将声音和声传感器集成在一起,可操作切换以用作声源或声传感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预定的频率范围选择为与声源的线性频率响应范围至少一部分响应,均为实现利用共振获取阻塞件的移动量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25]段):该装置包括向汽缸的内部发送超声波信号并用于接收由活塞反射来的超声波信号的超声波设备。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4]-[0030]段):一种用于确定汽缸中活塞的位置的装置,包括用于向汽缸的内部发送超声波信号并用于接收从活塞反射来的超声波信号的超声波设备。在汽缸的内部沿与活塞的前表面基本垂直的方向引导这些信号,并且从活塞的前表面反射这些信号。在活塞的前表面上设置有突起,并且突起包括相对于活塞的其余前表面偏移了特定高度的前表面。突起的前表面可以平行于活塞的前表面。然而,突起的前表面必须从活塞的其余前表面明显凸起。此外,存在分析设备,分析设备用于分析超声波信号从超声波设备到突起的前表面、然后返回至超声波设备的传输时间,还用于基于超声波信号的传输时间确定活塞的位置。超声波设备包括用于发送和接收超声波信号的超声波变换器。从上述公开了内容和超声波变换器的本身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的、毫无疑义地确定其相当于公开了声音转换器作为声源操作,用于发射超声波(U),并且在经过预定的时间窗后切换到作为声传感器(6)操作,在这个时间窗内,超声波(U)碰到被测装置,即阻塞件(4),反射超声波(U)使其被声传感器(6)检测到,然后,处理单元(10)确定检测到的超声波相对于发射的超声波(U)的延迟。对于超声波是否为编码的超声波,其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超声波检测相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相移为本领域中利用超声波测量距离的常规探测参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系统的实际需要而选择检测相移或延迟来测量阻塞件的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处理单元与信号收发检测设备相集成在一起为本领域硬件配置整合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系统的实际需要而选择对其进行分置或集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7-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或2,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第2页第1-2段,第5页第1-5段):2.1闭管的共振机理:设声源在管口,管长为l,当 (n=1,2,3,…)时,此时闭管将发生共振。根据波数定义,此时的共振频率为 (n=1,2,3,…)。测量系统的总体构成如图2所示。被测管件为金属刚性管,安放在两个支承座上。外部声源(音箱)发出的声波的频率由微处理器直接控制,通过压控振荡器产生不同频率的音频信号(相当于声源通过处理单元被控制,以波动通过限定的频带,即发射出具有在这一频带内变化的频率的声波),经放大后直接驱动音箱,以激励管腔内空气振动。管内声压通过内藏于测头之中的拾音器测量,转换为电信号,通过放大和滤波后,送入FFT电路进行快速傅氏变换,通过处理可得到管内共振频率值(相当于声传感器获取的声波在处理单元内被分析,以用于确定最大振幅并由此确定共振频率),由此可计算出相应的管件长度值。在管件另一端的磁性挡板为可选。使用此挡板时,采用闭管原理测量管长。可根据不同长度的管件或不同的准确度要求来选择使用。如果被测管件为非金属材料,则可选用其他形式的挡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11是与权利要求1-3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9,从属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2或13,对于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共振频率测量空腔长度的原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以哪一个频率计算位置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系统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常规选择,而声波的频率范围以及声源至少在目标频带内具有线性频率响应均为现有技术中声源共振频率定位的常规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9,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对于声共振测量空腔长度而言,为了获得距离信息,需计算共振频率,而获得每一个谐波的共振频率就需要获取共振体内的声音的能量振幅,同时各频率有各自不同的振幅,需要进行相应的分配,因此,声传感器(6)获取共振体(7)内的声音的能量振幅,其由处理单元(10)存储并分配给各自的频率(f)为实现测距的常规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15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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