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及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60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661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32075.9
申请日:2015-08-27
复审请求人:宁波捷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成红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丛春玲
国际分类号:B65B1/48(2006.01);B65B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32075.9,名称为“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及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苏州捷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捷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5,8-11,18,20-2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即第1-14页)、说明书附图图1-16(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沿用前审在实质审查阶段的对比文件编号):
对比文件2:CN104245515A,公开日:2014年12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盛放固体药物的上药装置、用于将固体药物排列成单行或列且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分药装置、用于将分药装置输出的固体药物送入指定位置的分药通道装置、用于密封储存及提供每一次需要服用的药物的供药装置、用于回收储存多余药物的回药装置和中央处理部分。
2. 所述上药装置包括上药药盒,所述上药药盒包括至少一个上药药格,所述上药药盒还设有与所述分药装置相通的出药口,所述分药装置设有与所述出药口相配合的入药口,所述出药口和入药口相对位置的变化可有效地控制药物进入所述分药装置的速度和流量。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或多个同心旋转分盘,且当旋转盘为两个以上时,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越快,所述旋转盘上方设有至少一个相对旋转盘固定的涡旋型药物通道,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的边缘处设有涡旋出口。
4.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盘上还设有一个锥形件,所述锥形件位于所述旋转盘的中心处。
5. 根据权利要求 3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设置成多边形或圆弧形。
6.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装置设置成至少一级分离本体或多级分离本体,且当分离本体为两个以上时,分离本体依次上下连接,药物依次从上至下通过多个分离本体进行分离,位于下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大于位于上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所述分离速度为分离本体的移动、震动或旋转速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离本体为分离箱、分离盘或输送带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和两个以上设于所述旋转盘上方且相对固定的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所述涡旋通道的数量比所述拨动板的数量多一个。
9.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所述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
10.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通道装置还设有移位通道,所述移位通道位于所述分药通道的下方,单自由度旋转移位通道使分药通道内的药物经移位通道上面不同的入口而落入供药盒的外格、内格或回药瓶中,并在分药过程结束后密封住所述供药装置的入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通道的入口处,也是所述分药装置的出口处,设有计数传感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药装置包括供药盒和取药盒,所述供药盒包括盒芯,所述盒芯上设有多个内格和外格,所述内格和外格皆圆周分布在所述盒芯上,且外格位于内格的外侧,所述供药盒底部还设有移位盖板、与所述外格和内格相对应的第一出口和第二出口,单自由度地旋转移位盖板可露出供药盒的第一出口或第二出口或将两个出口全部密封,所述取药盒活动连接在所述供药盒上。
1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药装置包括固定盘、回药瓶保持架和回药瓶,所述回药瓶保持架的下方至少能夹持住一个回药瓶并在所述回药瓶的上方设有相应的回药口,所述回药瓶可以是原装药瓶或标注好的替代药瓶,所述回药瓶保持架活动连接在所述固定盘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药装置包括药物通道、底座、转轴和便携式药盒,所述转轴固定连接在所述回药装置的下侧,所述底座活动连接在所述转轴上并能围绕其旋转,所述便携式药盒活动连接在底座上。
15. 根据权利要求 14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包括盒芯、上盖、取药口和取药口上盖,所述盒芯上设有内环、药格和外环,所述上盖旋拧在便携药盒的底座上并且所述盒芯能够在其中旋转,服药时药格中的药物从取药口倒出,所述取药口上盖位于取药口的上方。
16. 根据权利要求 14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还设有显示屏、操作按钮和确认按钮,所述显示屏和操作按钮固定在便携药盒的内部,透过透明的上盖可以看到显示屏,所述确认按钮可以经过所述上盖上的孔直接触摸到。
17. 根据权利要求 14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可以手工分药并独立使用,但需要旋下上盖,直接触摸操作按钮进行设置,也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和远程客户端进行设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与药物接触的零件均可方便地拆下清洗或打开清洗、很方便地安装在一起并且不会装错。
19.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部分包括嵌入式控制装置和用于提供远程通讯和编程的通讯装置,所述嵌入式控制装置可以接受直接输入的服药时间、服药种类及服药数量信息来控制分药、出药、提醒及报警的操作并显示任何出错信息,当设定参数超过系统最大容量时可以提醒操作者并要求更改,分药过程中某种药用完时可以提醒操作者添加该种药,遭遇断电时可以自动记忆断电前的状态并在恢复供电后从记忆的状态自动继续运行,也可以接受通过手机客户端和 / 或远程客户端输入的服药信息、选择的不同的服药提醒方式、选择的未按时服药时或需要取药或分药时需要通知的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送给这些人员,还可以通过在远程客户端加设的专家系统提醒设定的服药剂量是否正常及采集服药相关的大数据。
20. 一种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该方法采用慢进快出的方式使得进入分药装置的药物沿分药通道的前行速度逐渐增加,药物前行速度的增加可以不是连续的,在所述分药装置的出口处达到最大,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
21. 根据权利要求20 所述的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其特征是,药物的运动靠摩擦力、离心力、重力、机械拨动和在分药通道内限制运动方向五个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组合来实现。
22.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其特征是,该方法也适用于固体物质的分离。”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用于盛放固体药物的上药装置。然而,前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8-11,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药物前行速度在分药装置的出口处达到最大。然而,前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所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现有技术也未给出该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所设置闭环检测控制装置,是为了提高装置的精确性,当不需要特别高的精度时,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可以通过旋转体速度调节药物间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仅通过分离装置将物料拉开距离,而不设置检测和反馈控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上药装置用于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而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然而,前述区别是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实质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9,1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8-11,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而对比文件2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然而,前述区别是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实质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2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随后,复审请求人又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是:以“或者”的形式将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3,6,8,9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该权利要求1中,构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即,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实质上包括分别与原从属权利要求3,6,8,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四个并列技术方案,同时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3,6,8,9,并相应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并不存在半径逐步增大的涡旋型通道,其他对比文件并无类似技术特征或技术启示,且当旋转盘为两个以上时,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旋转速度越快,与涡旋型通道相结合,从而更好地实现拉开距离的技术效果;(2)对于原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旋转盘上方且相对固定的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3)对于原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所述的“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也并非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4)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18的技术方案,即原权利要求20-22的技术方案,采用“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方式实现“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现有技术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盛放固体药物的上药装置、用于将固体药物排列成单行或列且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分药装置、用于将分药装置输出的固体药物送入指定位置的分药通道装置、用于密封储存及提供每一次需要服用的药物的供药装置、用于回收储存多余药物的回药装置和中央处理部分,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或多个同心旋转分盘,且当旋转盘为两个以上时,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越快,所述旋转盘上方设有至少一个相对旋转盘固定的涡旋型药物通道,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的边缘处设有涡旋出口;或者所述分药装置设置成至少一级分离本体或多级分离本体,且当分离本体为两个以上时,分离本体依次上下连接,药物依次从上至下通过多个分离本体进行分离,位于下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大于位于上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所述分离速度为分离本体的移动、震动或旋转速度;或者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和两个以上设于所述旋转盘上方且相对固定的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所述涡旋通道的数量比所述拨动板的数量多一个;或者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所述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上药装置包括上药药盒,所述上药药盒包括至少一个上药药格,所述上药药盒还设有与所述分药装置相通的出药口,所述分药装置设有与所述出药口相配合的入药口,所述出药口和入药口相对位置的变化可有效地控制药物进入所述分药装置的速度和流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 盘上还设有一个锥形件,所述锥形件位于所述旋转盘的中心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设置成多边形或圆弧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离本体为分离箱、分离盘或输送带的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通道装置还设有移位通道,所述移位通道位于所述分药通道的下方,单自由度旋转移位通道使分药通道内的药物经移位通道上面不同的入口而落入供药盒的外格、内格或回药瓶中,并在分药过程结束后密封住所述供药装置的入口。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分药通道的入口处,也是所述分药装置的出口处,设有计数传感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药装置包括供药盒和取药盒,所述供药盒包括盒芯,所述盒芯上设有多个内格和外格,所述内格和外格皆圆周分布在所述盒芯上,且外格位于内格的外侧,所述供药盒底部还设有移位盖板、与所述外格和内格相对应的第一出口和第二出口,单自由度地旋转移位盖板可露出供药盒的第一出口或第二出口或将两个出口全部密封,所述取药盒活动连接在所述供药盒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回药装置包括固定盘、回药瓶保持架和回药瓶,所述回药瓶保持架的下方至少能夹持住一个回药瓶并在所述回药瓶的上方设有相应的回药口,所述回药瓶可以是原装药瓶或标注好的替代药瓶,所述回药瓶保持架活动连接在所述固定盘上。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药装置包括药物通道、底座、转轴和便携式药盒,所述转轴固定连接在所述固 定盘的下侧,所述底座活动连接在所述转轴上并能围绕其旋转,所述便携式药盒活动连接在底座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包括盒芯、上盖、取药口和取药口上盖,所述盒芯上设有内环、药格和外环,所述上盖旋拧在便携药盒的底座上并且所述盒芯能够在其中旋转,服药时药格中的药物从取药口倒出,所述取药口上盖位于取药口的上方。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还设有显示屏、操作按钮和确认按钮,所述显示屏和操作按钮固定在便携药盒的内部,透过透明的上盖可以看到显示屏,所述确认按钮可以经过所述上盖上的孔直接触摸到。
13.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便携式药盒可以手工分药并独立使用,但需要旋下上盖,直接触摸操作按钮进行设置,也可以通过手机客户端和远程客户端进行设置。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有与药物接触的零件均可方便地拆下清洗或打开清洗、很方便地安装在一起并且不会装错。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处理部分包括嵌入式控制装置和用于提供远程通讯和编程的通讯装置,所述嵌入式控制装置可以接受直接输入的服药时间、服药种类及服药数量信息来控制分药、出药、提醒及报警的操作并显示任何出错信息,当设定参数超过系统最大容量时可以提醒操作者并要求更改,分药过程中某种药用完时可以提醒操作者添加该种药,遭遇断电时可以自动记忆断电前的状态并在恢复供电后从记忆的状态自动继续运行,也可以接受通过手机客户端和/或远程客户端输入的服 药信息、选择的不同的服药提醒方式、选择的未按时服药时或需要取药或分药时需要通知的人员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发送给这些人员,还可以通过在远程客户端加设的专家系统提醒设定的服药剂量是否正常及采集服药相关的大数据。
16. 一种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该方法采用慢进快出的方式使得进入分药装置的药物沿分药通道的前行速度逐渐增加,药物前行速度的增加可以不是连续的,在所述分药装置的出口处达到最大,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其特征是,药物的运动靠摩擦力、离心力、重力、机械拨动和在分药通道内限制运动方向五个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组合来实现。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其特征是,该方法也适用于固体物质的分离。”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和意见陈述,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实质上包括四项并列的技术方案:并列技术方案一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或多个同心旋转分盘,且当旋转盘为两个以上时,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越快,所述旋转盘上方设有至少一个相对旋转盘固定的涡旋型药物通道,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的边缘处设有涡旋出口”;并列技术方案二涉及“所述分药装置设置成至少一级分离本体或多级分离本体,且当分离本体为两个以上时,分离本体依次上下连接,药物依次从上至下通过多个分离本体进行分离,位于下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大于位于上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所述分离速度为分离本体的移动、震动或旋转速度”;并列技术方案三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和两个以上设于所述旋转盘上方且相对固定的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所述涡旋通道的数量比所述拨动板的数量多一个”;并列技术方案四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所述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三、和并列技术方案四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6-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6-7,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而对比文件2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然而,前述区别是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实质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7-18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第一旋转体上的弧形通道和第二旋转体上的环形通道构成的药物通道,药物在弧形通道内受离心力作用向环形通道移动的过程中相对于第一旋转体中心的距离逐步增大。与药物从药瓶中被同时投入时的状态相比,药物之间的距离拉大,最终在环形通道上使排成一行的药物排出。在旋转给料的情况下,通过相对于中心距离逐步增大的涡旋型通道来实现给料也是本领域普遍采取的技术手段。另外,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为了拉开药物之间的间隔,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使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更快,从而得到药物之间较大的间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药剂通路77上设置摆动构件80A,80B(对应于本申请的可控拨动板)来实现药物排出过程中的导向。在此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在药物通道上对药物排出进行导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在药物通道内设置类似的可控拨动板;(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药剂通路77上设置摆动构件80A,80B(对应于本申请的主动控制拨动板)来实现药物排出过程中的导向。在此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在旋转盘上对药物排出进行导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在旋转盘上设置类似的主动控制拨动板,而拨叉往往与拨动板相配合使用;(4)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旋转体23以预先设定的固定速度正向旋转,药物在旋转离心力的作用下沿第一旋转体23的分药通道前行至位于第一旋转体23外周缘处的移动部37,毫无疑问的,随着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从中心向周缘的移动,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的前行速度将逐渐增加,在移动部37处达到最大(即采用慢进快出的方式),然后药物在移动部37处从第一旋转体23移载至第二旋转体35,第二旋转体35以由第1控制部104设定的指定速度正向旋转,使得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另外,尽管对比文件2的供药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但对比文件2的上药装置是日常使用的药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使用药瓶投入药剂时,若药瓶的瓶口较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般情况),则药瓶内的药剂往往多片同时被投入;若药瓶的瓶口较小,则药瓶内的药剂可能被间断地投入。也就是说,药剂被投入时的间距是不固定且随机的。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旋转体实质上起到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
针对前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省略对比文件2中的“药剂形状确定部”的部件技术特征以及“需要旋转体以基于将所述药剂的形状与所述旋转体的旋转速度建立联系的速度表以根据由所述药剂形状确定部确定的形状所确定的旋转速度进行旋转”等技术要求;对比文件2需要后续的“药剂形状确定部”、“限高部”和“速度表”等技术特征才能进一步完成精确分药;(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指的是控制分药装置出口处排出药剂的时间间隔,并非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拉开空间距离”技术特征;(3)对于权利要求16-18的技术方案,采用“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方式实现“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现有技术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0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递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独立权利要求1实质上包括四项并列的技术方案:
并列技术方案一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或多个同心旋转分盘,且当旋转盘为两个以上时,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越快,所述旋转盘上方设有至少一个相对旋转盘固定的涡旋型药物通道,所述涡旋型药物通道的边缘处设有涡旋出口”;
并列技术方案二涉及“所述分药装置设置成至少一级分离本体或多级分离本体,且当分离本体为两个以上时,分离本体依次上下连接,药物依次从上至下通过多个分离本体进行分离,位于下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大于位于上面的分离本体的分离速度,所述分离速度为分离本体的移动、震动或旋转速度”;
并列技术方案三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和两个以上设于所述旋转盘上方且相对固定的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所述涡旋通道的数量比所述拨动板的数量多一个”;
并列技术方案四涉及“所述分药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旋转盘,所述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
2.1.1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
对比文件2(CN104245515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公开了一种药剂供给装置及药剂计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29-384段及附图1-46):包括用于收纳被投入的固体药物的药瓶(相当于本申请的上药装置,说明书第188段)、用于将固体药物排列成单行或列且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的第一旋转体23、第二旋转体35等(相当于本申请的分药装置,说明书第160-165段)、用于将旋转体输出的固体药物送入指定位置的切换阀单元76(相当于本申请的分药通道装置)、用于密封储存及提供服用的药物的药容器1(相当于本申请的供药装置)、用于回收储存多余药物的回收容器2(相当于本申请的回药装置)和控制部83(相当于本申请的中央处理部分)。因此,对比文件2实际也公开了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5-140、156-184段及附图1-8):旋转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分药装置)包括第一旋转体23和第二旋转体35(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盘或同心旋转分盘);第一旋转体23上方设有至少一个相对第一旋转体23固定的弧形药物通道,第二旋转体35上方设有一圈环形药物通道(两通道一起对应于本申请的涡旋型药物通道),第二旋转体35的环形药物通道的边缘处通过外侧导件57和内侧导件66形成有药剂导引部65的出口(对应于本申请的涡旋出口);第二旋转体35的转速根据药物的体积和间隔来确定。
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上药装置用于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而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2)药物通道为涡旋形药物通道,越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越快。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精确分药和输药。
对于上述区别(1),尽管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但对比文件2的上药装置是日常使用的药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使用药瓶投入药剂时,若药瓶的瓶口较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般情况),则药瓶内的药剂往往多片同时被投入;若药瓶的瓶口较小,则药瓶内的药剂可能被间断地投入。也就是说,药剂被投入时的间距是不固定且随机的。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实质上起到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而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毫无疑问地有助于实现精确分药。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由第一旋转体上的弧形通道和第二旋转体上的环形通道构成的药物通道,药物在弧形通道内受离心力作用向环形通道移动的过程中相对于第一旋转体中心的距离逐步增大。与药物从药瓶中被同时投入时的状态相比,药物之间的距离拉大,最终在环形通道上使排成一行的药物排出。在旋转给料的情况下,通过相对于中心距离逐步增大的涡旋型通道来实现给料也是本领域普遍采取的技术手段(参见“包装机械概论”,卢立新,第272-273页,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采用涡旋型通道来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弧形通道和环形通道,这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且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另外,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为了拉开药物之间的间隔,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使靠近外侧的旋转分盘的旋转速度更快,从而得到药物之间较大的间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一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上药装置用于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而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2)药物通道为涡旋通道,所述涡旋通道上设有至少一个可控拨动板,所述涡旋通道的数量比所述拨动板的数量多一个。
对于区别(1)以及区别(2)中的特征“药物通道为涡旋通道”,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区别(2)中的其余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药剂通路77上设置摆动构件80A,80B(对应于本申请的可控拨动板)来实现药物排出过程中的导向(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54段及附图10A-10C)。在此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在药物通道上对药物排出进行导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在药物通道内设置类似的可控拨动板,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至于拨动板的数量,则属于本领域一般性实践的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给每条涡旋通道都设置一个拨动板或者给部分涡旋通道设置拨动板都是可能选择的方式,且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三,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三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四请求保护一种全自动分药和供药系统。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四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上药装置用于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而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2)所述旋转盘上方至少设有一个拨叉和一个以上主动控制拨动板,所述拨叉与所述拨动板相配合。
对于区别(1),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的评述,在此不再赘述。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药剂通路77上设置摆动构件80A,80B(对应于本申请的主动控制拨动板)来实现药物排出过程中的导向(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54段及附图10A-10C)。在此技术启示下,当需要在旋转盘上对药物排出进行导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在旋转盘上设置类似的主动控制拨动板,而拨叉往往与拨动板相配合使用,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且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四,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图1):第一旋转体23(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盘)上还设有一个锥形件,锥形件位于旋转盘的中心处,即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方案三以及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图1-10):涡旋型药物通道设置成圆弧形。在此基础上,将涡旋型药物通道设置成多边形,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方案三以及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3-155段及附图10A-10C):分药通道还设有切换阀单元76(相当于移位通道),切换阀单元76位于分药通道的下方;通过摆动部件使分药通道内的药物经切换阀单元76上面不同的入口而落入药容器1(相当于供药盒)或用于回收储存多余药物的回收容器2(相当于回药瓶)中。为了防止药物受潮或变质,在分药过程结束后密封住供药装置的入口,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为了方便每次取用一次的用量,将供药盒设置成能容纳多次剂量的外格、内格结构,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设置单自由度旋转移位通道使分药通道内的药物经移位通道上面不同的入口而落入供药盒的外格、内格或回药瓶中,并在分药过程结束后密封住所述供药装置的入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方案三以及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药剂计数装置系于配设于药剂导引部65的出口的药剂发放构件73的下部,结合附图1-10,可以确定药剂计数装置设置在切换阀单元76(相当于分药通道)的入口处,也是药剂供给装置(相当于分药装置)的出口处。在此基础上,选用计数传感器,属于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方案三以及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在医药行业对于装置的洁净程度和卫生条件要求较高,为了便于清洗和重新组装,设置所有与药物接触的零件均可方便地拆下清洗或打开清洗、很方便地安装在一起并且不会装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一、并列技术方案三以及并列技术方案四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独立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固体药物自动分离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固体药物供给方法和药物计数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29-384段及附图1-46):把药瓶中的固体药物投入旋转体(相当于本申请的分药装置)内,第一旋转体23以预先设定的固定速度正向旋转,药物在旋转离心力的作用下沿第一旋转体23的分药通道前行至位于第一旋转体23的外周缘处的移动部37,毫无疑问的,随着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从中心向周缘的移动,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的前行速度将逐渐增加,在移动部37处达到最大(即采用慢进快出的方式),然后药物在移动部37处从第一旋转体23移载至第二旋转体35,第二旋转体35以由第1控制部104设定的指定速度(可能不同于第一旋转体23的旋转速度)正向旋转(即公开了药物前行速度的增加可以不是连续的),使得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
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本申请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实现药物之间的有效分离,而对比文件2的自动分离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精确分药。
对于上述区别,尽管对比文件2的供药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但对比文件2的上药装置是日常使用的药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使用药瓶投入药剂时,若药瓶的瓶口较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般情况),则药瓶内的药剂往往多片同时被投入;若药瓶的瓶口较小,则药瓶内的药剂可能被间断地投入。也就是说,药剂被投入时的间距是不固定且随机的。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实质上起到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而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毫无疑问地有助于实现精确分药。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17-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7-18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6,并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5-257段及附图1-35):药物的运动靠摩擦力、离心力、重力和在分药通道内限制运动方向四个因素的部分或全部组合来实现。另外,利用机械拨动来引导物体的运动也是本领域普遍采取的技术手段,实现药物之间有效分离的方法毫无疑问的也适用于其它固体物质的分离,这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容易想到的,且并未给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7-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省略对比文件2中的“药剂形状确定部”的部件技术特征以及“需要旋转体以基于将所述药剂的形状与所述旋转体的旋转速度建立联系的速度表以根据由所述药剂形状确定部确定的形状所确定的旋转速度进行旋转”等技术要求;对比文件2需要后续的“药剂形状确定部”、“限高部”和“速度表”等技术特征才能进一步完成精确分药。
合议组认为:
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属于采用“包括”这种表达方式的开放式权利要求,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即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涵盖了包括“药剂形状确定部”的部件技术特征以及“需要旋转体以基于将所述药剂的形状与所述旋转体的旋转速度建立联系的速度表以根据由所述药剂形状确定部确定的形状所确定的旋转速度进行旋转”等技术要求的技术方案;
其次,对比文件2中的“药剂形状确定部”、“速度表”等部件使得其药剂供给装置能够供给间隔预定的药剂,而本申请供药系统仅能供给拉开距离的药物,不能确保拉开距离后的药物之间的距离为一定值,也就是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比,在省去前述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了。
(2)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指的是控制分药装置出口处排出药剂的时间间隔,并非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拉开空间距离”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60-165段),且对比文件2的上药装置是日常使用的药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使用药瓶投入药剂时,若药瓶的瓶口较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般情况),则药瓶内的药剂往往多片同时被投入;若药瓶的瓶口较小,则药瓶内的药剂可能被间断地投入。也就是说,药剂被投入时的间距是不固定且随机的。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由于旋转导致的离心力作用,对比文件2的各旋转体实质上起到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而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毫无疑问地有助于实现精确分药。
(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6-18的技术方案,采用“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方式实现“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慢进快出使得药物沿分药通道前行速度逐渐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并未出现,现有技术也没有相应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旋转体23以预先设定的固定速度正向旋转,药物在旋转离心力的作用下沿第一旋转体23的分药通道前行至位于第一旋转体23外周缘处的移动部37,毫无疑问的,随着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从中心向周缘的移动,药物在第一旋转体23上的前行速度将逐渐增加,在移动部37处达到最大(即采用慢进快出的方式),然后药物在移动部37处从第一旋转体23移载至第二旋转体35,第二旋转体35以由第1控制部104设定的指定速度正向旋转,使得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另外,尽管对比文件2的供药方法用于使药剂的间隔为预期值,但对比文件2的上药装置是日常使用的药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在使用药瓶投入药剂时,若药瓶的瓶口较大(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一般情况),则药瓶内的药剂往往多片同时被投入;若药瓶的瓶口较小,则药瓶内的药剂可能被间断地投入。也就是说,药剂被投入时的间距是不固定且随机的。在多片药剂被同时投入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的旋转体实质上起到了将药物之间拉开距离的作用。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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