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永磁转子的成型方法、永磁转子及电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永磁转子的成型方法、永磁转子及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53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826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64971.3
申请日:2016-05-26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霍艳
合议组组长:杨静
参审员:马姗姗
国际分类号:H02K15/03,H02K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结合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64971.3,名称为“一种永磁转子的成型方法、永磁转子及电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节能环保制冷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6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4497871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转子轴上采用永磁粉体材料一体注塑成型磁体和限位部,一体成型具体为采用压制的方式在转子轴上形成磁体和限位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4(CN102340198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磁体和限位部采用永磁材料一体注塑在所述转子轴上,限位台阶上设置隔离层,隔离层与限位台阶固定连接;磁体和限位部表面还设置有一层注塑保护层;转子轴上与磁体和限位部接触的位置通过粗化处理形成有粗化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3(CN101588098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永磁转子的电机,在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永磁转子的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提供转子轴,在所述转子轴上采用永磁粉体材料一体注塑成型磁体和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限位部,所述一体成型具体为采用压制的方式在所述转子轴上形成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
2. 一种永磁转子,包括转子轴和磁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限位部,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采用永磁材料一体注塑在所述转子轴上;
所述限位部呈圆环形,其凸设在所述转子轴上,并与所述转子轴同轴设置;
所述限位部远离所述磁体的一端与所述转子轴的外周表面之间形成有限位台阶,所述限位台阶与所述轴承的端面平行,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所述隔离层与所述限位台阶固定连接;
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表面还设置有一层注塑保护层;
所述转子轴上与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接触的位置通过粗化处理形成有粗化区域。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永磁转子,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限位凸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述限位凸起沿所述转子轴的周向均匀分布。
4. 一种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永磁转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供了其不能采用永磁材料制造转子磁体的反向技术启示,若采用永磁磁粉注塑成型转子,则会使对比文件1中原有结构的部分功能失效,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永磁磁粉一体注塑成型转子和限位部的改进动机,对比文件1与区别技术特征存在结合障碍。即便对比文件4采用磁钢使磁体与转轴一体成型,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将磁钢或永磁磁粉转用到对比文件1作为其转子材料。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发明点是:简化生产工序,有效防止轴承沿轴线窜动,采用了转子和限位部一体成型,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7-78段公开了背轭3是将含有软磁体体或磁粉的热可塑性树脂成型而形成为一体,背轭3的另一个端面的内径侧有轴承抵接部4,即轴承抵接部4与转子本体的背轭一体成型,轴承抵接在轴承抵接部,能够防止轴承轴向窜动,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2)虽然本申请的限位部与磁体通过永磁体材料一体注塑成型,但限位部起到的作用是限制轴承轴向窜动,是否为永磁材料形成并不会对轴承限位产生不同的作用。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轴承抵接部4与背轭在转轴上一体成型,且轴承抵接部4的作用是限制轴承轴向窜动,与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3)本申请一体注塑成型采用的材料是永磁粉材料,而对比文件1是采用含有软磁体或磁粉的热可塑性树脂4。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磁芯为异性铁氧体磁钢,磁芯与转轴一体注塑成型,磁芯包括磁体和限位部,同时说明书背景技术第2段公开了磁芯的制作采用价格昂贵稀土钕铁硼强磁材料,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一体注塑采用稀土钕铁硼强磁材料一体注塑成型,一体注塑成型两个部件的启示。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4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限位部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所述一体成型具体为采用压制的方式在所述转子轴上形成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限位部,所述限位台阶与所述轴承的端面平行;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所述隔离层与所述限位台阶固定连接,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表面还设置有一层注塑保护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尽管对比文件1中制造永磁转子所采用的步骤和材料与本申请不同,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转子轴上的背轭一端处设置轴承抵接部4,给出了轴承抵接部4可作为限位部用于限制套设在转子轴上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采用磁钢使磁体和突出部与转轴一体注塑成型,其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当面对如何限制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4中的位于磁体两端的突出部作为限位部用于限制转轴两端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从而解决相应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2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提入原权利要求2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具备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该特征并非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延长限位部的使用寿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以及包含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的另一产品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永磁转子,包括转子轴和磁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限位部,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采用永磁材料一体注塑在所述转子轴上;
所述限位部呈圆环形,其凸设在所述转子轴上,并与所述转子轴同轴设置;
所述限位部远离所述磁体的一端与所述转子轴的外周表面之间形成有限位台阶,所述限位台阶与所述轴承的端面平行,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所述隔离层与所述限位台阶固定连接;
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表面还设置有一层注塑保护层;
所述转子轴上与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接触的位置通过粗化处理形成有粗化区域;
所述限位部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限位凸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述限位凸起沿所述转子轴的周向均匀分布。
2. 一种电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转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5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这种结合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497871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3:CN101588098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02340198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01日。
其中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永磁转子,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机转子及其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19段,图1-2):电机转子(相当于本申请的永磁转子),包括转轴1和磁芯2,磁芯2是通过注塑机向模具中注入异性铁氧体磁钢材料成型而固定在转轴1的周围,从而将磁芯2与转轴1一体注塑成型,如图1和2所示,注塑成型的磁芯2包括磁体和位于磁体两端的突出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采用永磁材料一体注塑在所述转子轴上),突出部呈圆环形,其凸设在转轴1上,并与转轴1同轴设置,突出部远离磁体的一端与转轴的外周表面之间形成有台阶,转轴1上与磁芯接触的位置通过加工处理形成有抓固部(相当于本申请的所述转子轴上与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接触的位置通过粗化处理形成有粗化区域),抓固部具有凹纹3和凹槽4,用以抓固异性铁氧体磁钢。如图2所示,位于磁体两端的突出部为两个凸起,两个凸起沿轴1的周向均匀分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用于限制所述转子轴上套设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限位部,所述限位部形成有限位台阶,所述限位台阶与所述轴承的端面平行;(2)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所述隔离层与所述限位台阶固定连接,所述磁体和所述限位部表面还设置有一层注塑保护层,(3)所述限位部为两个以上的限位凸起,两个以上的所述限位凸起沿所述转子轴的周向均匀分布。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限制轴承在转轴上发生轴向窜动;(2)加强永磁转子强度延长使用寿命;(3)进一步限制轴承轴向窜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动机的转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114段,图1-8):转子包括轴1和固定在轴1周围的背轭3,背轭3在一个端面的内径侧具有轴承抵接部4(相当于本申请的限位部),如图1和2(b)所示,轴承抵接部4用于限制轴1上套设的轴承21发生轴向窜动,轴承抵接部4远离背轭的一端与轴1的外周表面之间形成有限位台阶,限位台阶与轴承21的端面平行。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将轴承抵接部来作为限位部来防止轴承发生轴向窜动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结合在电机转轴的两端设置轴承的常规结构应用,为了防止转轴两端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对比文件4中的位于磁体两端的突出部作为限位部用于限制转轴两端的轴承发生轴向窜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利用限位部限制轴承轴向窜动的过程中,为了减小限位台阶与轴承相抵接的抵接面的磨损,在限位台阶上设置与其固定连接的隔离层,通过隔离层与轴承相抵接,是减小磨损保护限位台阶的惯用手段。以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内转子式电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行-第6页第4行,图5-6):转子包括铁芯120、压入在铁芯120的驱动轴110、粘贴在铁芯120外围面的磁体130以及一体模塑在铁芯120、磁体130和驱动轴110的模塑部150(相当于本申请的注塑保护层),模塑部150包括第1模塑部151、第2模塑部152和第3塑模部153,第1模塑部151覆盖形成在磁体130的上端、下端和分界面,以提高磁体130粘贴在铁芯120上的强度。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在磁体的部分表面设置模塑部以提高磁体与转轴的结合强度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实际应用需求,当需要减少注塑物的使用量,可在磁体的部分表面设置模塑部,当需求进一步提高结合强度,可在磁体的全部表面设置模塑部,对磁体的部分表面还是全部表面设置模塑部都是提高永磁转子强度延长使用寿命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磁体的部分表面设置模塑部以加强转子强度的启示技术下,为进一步提高磁体和限制部与转轴的结合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磁体和限制部的全部表面设置注塑保护层,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根据轴承在转子轴上的实际安装情况,在每个轴承的轴向两端均设置限位凸起,使限位凸起为两个以上,是进一步限制轴承轴向窜动的常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电机,包括权利要求1所述的永磁转子。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3-19段,图1-2)公开了一种电机,包括永磁转子。可见权利要求2的技术主题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为减少两个接触部件之间的接触磨损,在接触面部位设置隔离层进行保护是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述限位台阶上设置有隔离层”,针对利用限位部限制轴承轴向窜动的实际应用过程,为了减小限位台阶与轴承相抵接的抵接面的磨损,在限位台阶上设置与其固定连接的隔离层,通过隔离层与轴承相抵接,是减小磨损保护限位台阶的惯用手段,并且在组装转子过程中和转子转动过程中均能够通过该隔离层保护限位台阶从而延长限位部的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结合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
据此,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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