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143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4458
优先权日:2013-08-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50095.6
申请日:2014-07-12
复审请求人:伍德肥料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殊卓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杨坤
国际分类号:B01J8/38,B01J19/02,C05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0095.6,名称为“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伍德肥料技术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7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GB1395906A,公开日为1975年5月29日;
对比文件2:DD118287A1,公开日为1976年2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其中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在所述反应器中形成流化床,其中所述反应器的内壁涂布有至少一种聚硅氧烷的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反应器,其中所述聚硅氧烷具有5至100μm的涂层厚度。
3. 用于涂布硬质表面的方法,其中在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其中用至少一种甲基聚硅氧烷处理选自如下的表面:钢、不锈钢、铝或包含铁和/或铝的合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甲基聚硅氧烷具有5至100μm的涂层厚度。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硬质表面为反应器的内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为造粒机。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包括流化床。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为用于制备肥料颗粒的造粒机。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料颗粒包含尿素或由尿素组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为聚二甲基硅氧烷。
11.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包含聚合催化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为烷基钛化合物。
13.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以15至25μm的涂层厚度施加至所述硬质表面。
14. 用于避免硬质表面被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其中所述表面涂布有至少一种聚硅氧烷。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硬质表面为尿素造粒机的内壁。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料为尿素。
17. 至少一种聚硅氧烷作为硬质表面的涂层从而抵抗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6项),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在所述反应器中形成流化床”,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在反应器中形成流化床。对比文件1对喷头的外部套筒和/或分布板的外部部件涂覆以非浸润材料,例如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是为了降低熔融材料在分配板的外表面蠕行蔓延的风险,没有涉及喷头内部含氮肥料特别是尿素的沉淀和结块。熔融材料的蠕行蔓延涉及(至少部分)液相物质的运动,高度地依赖于液体的浸润行为和类似现象。而流化床造粒机中的氛围则非常“干燥”,所形成的干燥尘粒倾向于在造粒机的内表面上粘附或结块,而不涉及液相的蠕行蔓延。此外,在喷射造粒过程中,由于重力作用,材料沉积发生在冷却塔的底部,而不是在冷却塔或喷头等部件的内壁上,然而对比流化床造粒过程而言,流化床的上下运动或类湍流运动导致材料粘附和沉积在反应器的内壁上。(2)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流化床造粒过程,也没有提及其聚合反应器及装置会被用于流化床造粒以生产肥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关联起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其中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在所述反应器中形成流化床,其中所述反应器的内壁涂布有至少一种聚硅氧烷的层,其中所述聚硅氧烷具有5至100μm的涂层厚度。
2. 用于涂布硬质表面的方法,其中在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其中用至少一种甲基聚硅氧烷处理选自如下的表面:钢、不锈钢、铝或包含铁和/或铝的合金。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甲基聚硅氧烷具有5至100μm的涂层厚度。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硬质表面为反应器的内壁。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为造粒机。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包括流化床。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反应器为用于制备肥料颗粒的造粒机。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料颗粒包含尿素或由尿素组成。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为聚二甲基硅氧烷。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包含聚合催化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催化剂为烷基钛化合物。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甲基聚硅氧烷以15至25μm的涂层厚度施加至所述硬质表面。
13. 用于避免硬质表面被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方法,其中,在所述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其中所述表面涂布有至少一种聚硅氧烷。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硬质表面为尿素造粒机的内壁。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肥料为尿素。
16. 至少一种聚硅氧烷作为硬质表面的涂层从而抵抗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用途,其中,在所述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造粒装置通过喷嘴喷射熔融液滴,液滴随后进入冷却塔中冷却形成颗粒,并公开了冷却塔中包含流化床。由于喷嘴必然深入冷却塔内部,因此,喷嘴的外表面实际上位于冷却塔内,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包含流化床的冷却塔的内表面的一部分。本申请所述造粒过程中,溶液液滴或未完全干燥的湿物料颗粒才是容易粘附在反应器内壁上形成沉积或结疤的主要原因,而并不是已经完全干燥的颗粒。无论是熔融液滴还是溶液或湿物料,都倾向于选择在亲和力较高的表面附着,而对于亲和力较低的表面则更加难以粘附,因此,本领域通常利用与造粒颗粒亲和力差的材质对反应器内壁进行涂层或内衬,从而降低颗粒在反应器内壁上的粘附性,从而避免沉积、结疤。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喷嘴外表面和分散板的外表面设置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由于尿素氮肥为亲水性物质,而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为亲油性物质,二者的亲和力差,设置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的目的即在于降低装置表面与尿素氮肥的亲和力、粘附性,从而避免沉积、结疤。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反应器内壁沉积含氮肥料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反应器的内壁涂布聚硅氧烷涂层,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2)复审审查意见中不再引用对比文件2,而是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涉及喷射工艺,本申请涉及造粒工艺,二者属于不同的工艺。喷射工艺中尿素熔融物以液滴的形式喷出,喷射塔中的氛围是“湿”的,因此会产生“蠕行蔓延”。本发明的造粒工艺中尿素粒子被高速旋转的气流加速,尿素粒子、空气、尿素液滴的高相对速度使得尿素液滴迅速附着于尿素粒子表面并干燥,因此,反应器中的氛围是“干”的。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干”氛围中产生的粉尘沉积和结块,并非是“湿”氛围引起的“蠕行蔓延”,因而并不是利用甲基苯基聚氧烷亲油性的性质。对比文件1所述喷射工艺和本申请所述造粒工艺产生的产品的性质也不同,例如颗粒的大小、强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6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16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以及其于2016年3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熔融尿素物料由喷嘴喷出形成液滴,进入冷却塔,冷却塔中包含流化床。为了防止熔融物料蔓延至喷嘴外表面,在喷嘴的外表面设置硅橡胶涂层,例如,甲基苯基聚硅氧烷。在分散板的外表面设置硅层(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1行至第2页第26行,第3页第3-26、66-81行,附图1-2)。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反应器的内壁涂布至少一种聚硅氧烷的层,其中所述聚硅氧烷具有5至100μm的涂层厚度。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公知,造粒过程中,肥料颗粒容易粘附在反应器内壁上从而造成沉积、结疤,大块结疤脱落使得产品的粒度不均匀,而利用与肥料颗粒亲和力差的材质对反应器内壁进行涂层或内衬,有利于降低肥料颗粒在反应器内壁上的粘附性,从而避免沉积、结疤。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喷嘴外表面和分散板的外表面设置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由于尿素氮肥为亲水性物质,而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为亲油性物质,二者的亲和力差,因此,设置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的目的即在于降低装置表面与尿素氮肥的亲和力、粘附性,从而避免沉积、结疤。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反应器内壁沉积含氮肥料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反应器的内壁涂布至少一种聚硅氧烷的层,并能够合理控制其厚度,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用于涂布硬质表面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用于涂布硬质表面的方法,其中在硬质表面处形成流化床,其中用至少一种甲基聚硅氧烷处理选自如下的表面:钢、不锈钢、铝或包含铁和/或铝的合金。
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避免反应器的流化床内壁沉积含氮肥料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形成流化床的硬质表面涂布至少一种聚硅氧烷的层,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利用钢、不锈钢、铝或包含铁和/或铝的合金作为反应器的内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1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避免反应器的流化床内壁沉积含氮肥料颗粒,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反应器内壁的硬质表面上施加甲基聚硅氧烷涂层,并能够合理控制甲基聚硅氧烷的涂层厚度。聚二甲基硅氧烷为本领域常见的聚硅氧烷,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其进行合理选择。为了改善硬化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聚硅氧烷中加入烷基钛化合物作为聚合催化剂。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用于避免硬质表面被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制备含氮肥料颗粒的反应器,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形成流化床的硬质表面处涂布至少一种聚硅氧烷,从而避免硬质表面被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3所述方法,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权利要求7、8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至少一种聚硅氧烷作为硬质表面的涂层从而抵抗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用途。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形成流化床的硬质表面处涂布至少一种聚硅氧烷涂层,从而抵抗含氮肥料沉积物沉淀的用途。
对于上述区别的评述,对于该用途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16的限定方式上,无法得出尿素造粒的具体工艺,从而使得该设备涉及的工艺、产品区别于对比文件1。(2)本申请在造粒的过程中将尿素溶液和尿素颗粒种子引入到反应器中,制备具有增长粒径的尿素颗粒肥料,在颗粒粒径增长的过程中,无论是尿素溶液在尿素种子表面的附着,还是颗粒之间的附聚,都需要经历湿物料的过程,而且,本申请中尿素溶液需不断通入到反应器中,因此,本申请反应器中具有持续存在形成湿物料的条件和需求。而且,为了不使尿素分解,反应器中的温度不能过高,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流化床反应器中空气通入速度等参数,从而能够说明本申请反应器中物料能够在碰触反应器器壁时已经完全干燥,不存在湿物料碰壁的可能性。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湿物料倾向于选择在亲和力较高的表面附着,而对于亲和力较低的表面则更加难以粘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与造粒颗粒亲和力差的材质甲基苯基聚硅氧烷涂层对反应器内壁进行涂层,从而降低颗粒在反应器内壁上的粘附性,避免沉积、结疤。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表明权利要求1-16具有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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