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膜片、具有该膜片的玻璃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86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489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52017.2
申请日:2014-12-09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晓晖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李新芝
国际分类号:B32B17/00,B32B1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获得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52017.2,名称为“膜片、具有该膜片的玻璃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9日,公开日为 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463433U,公告日为2012年10月03日)的区别一为本申请保护的是膜片,且相邻感温变色层之间可以有隔层,区别二为感温变色层的具体设置。其中区别一中“膜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整,“隔层”可由对比文件2(CN202904520U,公告日为2013年4月24日)、对比文件3(CN101785918A,公开日为2010年7月28日)、对比文件4(CN104059554A,公开日为2014年9月24日)、对比文件5(CN202130094U,公告日为2012年2月1日)中公开内容得到启示。区别二在对比文件7(CN20117842Y,公告日为2009年1月7日)中给出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6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设计,故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使用了如权利要求1-6的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能够使用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替换对比文件2的热致变色装饰层,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也不具备创造性。(4)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前述膜片用到移动终端中,故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5]段,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膜片,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层和至少两层在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下颜色发生改变的感温变色层,所述透明层和各所述感温变色层上下层叠设置,至少两层相邻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相异,所述感温变色层包括第一感温变色层和第二感温变色层,相邻所述感温变色层之间或所述感温变色层的一面具有至少一层隔层;所述隔层为辅助光油层、色漆层、防冲层和接着剂层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0摄氏度至15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15摄氏度至30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装置,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感温变色层还包括第三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大于30摄氏度,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和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自外向内排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透明状变为非透明状。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自上向下,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值依次增大或减小。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位于最下层的所述感温变色层连接有光学胶层。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设置有图案。
7. 一种玻璃,包括玻璃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所述膜片贴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片通过防爆膜连接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或/和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玻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感温变色层位于所述透明层的内侧”。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第[0038]段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膜片,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层和至少两层在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下颜色发生改变的感温变色层,所述透明层和各所述感温变色层上下层叠设置,至少两层相邻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相异,所述感温变色层包括第一感温变色层和第二感温变色层,相邻所述感温变色层之间或所述感温变色层的一面具有至少一层隔层;所述隔层为辅助光由层、色漆层、防冲层和接着剂层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0摄氏度至15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15摄氏度至30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感温变色层还包括第三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大于30摄氏度,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和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自外向内排布;
所述感温变色层位于所述透明层的内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透明状变为非透明状。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自上向下,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值依次增大或减小。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位于最下层的所述感温变色层连接有光学胶层。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设置有图案。
7. 一种玻璃,包括玻璃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所述膜片贴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片通过防爆膜连接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或/和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玻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并认为在感温变色层外设置透明层以对变色层进行保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7公开了其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已经给出了从属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采用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2)在对比文件7、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3)根据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9及其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膜片通过光学胶层粘结于透明件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膜片实现温度不同的提示,对比文件7没有给出将其感温变色层贴附于透明件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膜片,其特征在于,包括透明层和至少两层在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下颜色发生改变的感温变色层,所述透明层和各所述感温变色层上下层叠设置,至少两层相邻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相异,所述感温变色层包括第一感温变色层和第二感温变色层,相邻所述感温变色层之间或所述感温变色层的一面具有至少一层隔层;所述隔层为辅助光油层、色漆层、防冲层和接着剂层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0摄氏度至15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在15摄氏度至30摄氏度之间,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感温变色层还包括第三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大于30摄氏度,在温度小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为非透明状,在温度大于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时,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所述第一感温变色层、所述第二感温变色层和所述第三感温变色层自外向内排布;
所述感温变色层位于所述透明层的内侧;
所述膜片通过光学胶层粘结于透明件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非透明状变为透明状。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或各所述感温变色层达到感温变色临界温度值时由透明状变为非透明状。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自上向下,各所述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值依次增大或减小。
5.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位于最下层的所述感温变色层连接有光学胶层。
6.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其特征在于,至少一层所述感温变色层设置有图案。
7. 一种玻璃,包括玻璃本体,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所述膜片贴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膜片通过防爆膜连接于所述玻璃本体的表面。
9.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具有如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膜片或/和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玻璃。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手机或平板电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 “所述膜片通过光学胶层粘结于透明件上”可以由原说明书第6页记载的“位于最下层的所述感温层10可连接有光学胶层,以便于将膜片粘接于玻璃等透明件上”得到,并且原权利要求7-8也记载了所述膜片贴于玻璃本体表面,故复审请求人本次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申请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5年12月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
(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获得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常规选择,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膜片。对比文件7公开了一种感温变色手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5段),为克服烤瓷和喷漆工艺制作的手机壳体色彩固定的缺陷,对比文件7的感温变色手机包括壳体,在所述壳体上覆盖有至少一层感温变色层;对比文件7具体公开了感温变色手机(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图1),在壳体上覆盖有第一感温变色层、第二感温变色层和第三感温变色层,三个感温变色层的临界变色温度均不相同;第一感温变色层的临界变色温度为15℃,在等于和小于15℃,第一感温变色层为有色状态,在大于15℃时,第一感温变色层为透明状态;第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变色温度为20℃,在等于和小于20℃,第二感温变色层为透明状态,在大于20℃时,第二感温变色层为有色状态;第三感温变色层的临界变色温度为30℃,在等于和小于30℃,第三感温变色层为透明状态,在大于30℃时,第三感温变色层为有色状态。由此可见,三层感温变色层在壳体上形成了感温变色膜。
两者相比,区别在于:(1)自内而外,感温变色层的临界温度值的变化顺序不同,且在临界温度上下变化形态不同;(2)在感温变色层之间或一面设置隔层以及隔层的具体类型,以及感温变色层与透明件进行连接;(3)透明层的设置及其设置位置。
关于区别(1),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参见说明书背景技术、说明书第3页):克服现有技术中难以根据不同环境温度调节至不同状态的缺陷,通过本申请的膜片,在美化产品同时,还可以使用户通过膜片当前显示的颜色判断产品的温度情况。然而,根据对比文件7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手机外壳设置感温变色层,使得颜色随光照强度和温度变化而变化,不同感温变色层的临界变色温度不同时,可以使手机在不同温度显示不同色彩;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当采用多层具有不同临界温度的感温变色层时即可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即无论将多层感温变色层按照临界温度值的由大到小还是由小到大设置、或者采用临界温度上下变化形态不同的感温变色层均能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感温变色层、或合适设置顺序均是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2),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合适的隔层,从而起到相应的功能。为了增加某项性能,在感温变色层之间或感温变色层的一面增加相应性能的隔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技术手段。比如,在使用了感温变色层的现有技术诸如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5中公开了设置不同功能隔层提高相应性能的内容,例如通常为了将感温变色层进行粘接,可以在感温变色层之间增加接着剂层;为了提高膜片的抗冲击能力,可以增加抗冲击层等。另外,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所述的多层感温变色层形成的膜设置于壳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手机壳体的材料通常采用工程塑料、合金或玻璃,且将感温变色层与玻璃等透明件粘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变色装饰层可以设置于玻璃或聚乙烯下(参见说明书[0037]段)也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3),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效保护感温材料。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为了起到保护感温变色层,通常会在其外层表面设置有透明层,例如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也采用了这一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将可变色装饰层设置在透明材料形成的保护外盖下面。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感温变色层的形态变化,根据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自上向下感温变色层的感温变色临界值依次减小”已被对比文件7公开,另外根据上述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公开内容的技术启示下,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感温变色层设置顺序是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面板,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37]、[0041]段,附图1B、1C):“绝缘层26位于保护盖板22与可变色装饰层24的下表面,……绝缘层26为黏结层,例如为各种透明绝缘的光学胶层,用以贴合触控基板28与保护盖板22”,“透过适当地对可变色装饰层24进行图案设计,可变色装饰层24于不同温度与光线的环境下,其视觉上的图案效果也会因颜色变化而有所不同”,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贴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7的最下层的感温变色层连接光学胶层;为了得到更丰富的画面,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7的至少一层感温变色层设置图案。
综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玻璃,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所述的多层感温变色层形成的膜设置于壳体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手机壳体的材料通常采用工程塑料、合金或玻璃;将感温变色层与玻璃粘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变色装饰层可以设置于玻璃或聚乙烯下(参见说明书[0037]段)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8,为了提高玻璃的防爆性能,将膜片通过防爆膜连接在玻璃本体表面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对比文件7已经公开了感温变色手机,且手机壳体上具有多层感温变色层;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7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这样的壳体用在平板电脑上。因此,权利要求9-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1)膜一般而言是指非常薄的结构,有可能对比文件7中的第一感温变色层是可以肉眼可见方式得到其厚度,对比文件7没有公开膜片。(2)对比文件7实现的是壳体颜色区分,并不会将其设置贴附于透明件上,即使认为也贴附到透明件上,也没有对温度提醒进行的改进。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针对(1),首先,本申请并没有限定膜片以及各感温变色层的厚度,其用于透明件相对于对比文件7用于壳体上在厚度上并非一定会有不同,对比文件7中的感温变色层是覆盖于手机壳体上,根据常识可知其亦可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膜。其次,即使考虑对比文件7与本专利贴面对象不同,根据上述评述可知,为了解决同样感温的问题,本领域将对比文件7的感温变色层用于透明件,根据需求改变厚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能力,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并没有任何记载其厚度是发明的改进点。
针对(2),关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贴附于透明件”上的技术特征,在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7-8评述认为,将感温变色层与玻璃等透明件粘接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复审通知书中已经对包含该增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过评述。此外,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7-8的评述可知,该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对比文件7公开的由内到外的三层感温变色层的状态为:第一感温变色层为有色变为透明、第二和第三感温变色层为透明变为有色;由此可见,对比文件7中公开了采用由非透明变为透明的根据温度变化的感温变色层;根据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由对比文件7公开内容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采用多层具有不同临界温度的感温变色层时,即能使手机在不同温度显示不同色彩,使用户通过膜片当前显示的颜色判断产品的温度情况。
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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