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系统及移动通信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系统及移动通信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77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80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95860.2
申请日:2013-10-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鹏
合议组组长:张秋阳
参审员:邢文飞
国际分类号:H04W4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但是结合另一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可以得到采用该区别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95860.2,名称为“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系统及移动通信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是:对比文件1:CN101485221A(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2804863A(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6段(即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移动通信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未联网状态时,获取所述显示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工作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显示单元是否处于激活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未激活状态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获取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信息;
判断所述电源电量信息表示的电源电量是否大于预设电源电量,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否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包括:
启动计时器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计时;
当所述计时器完成一个预设时间间隔的计时后,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搜网参数,所述搜网参数是用户在操作界面进行设置的,所述搜网参数至少包括第一开启参数,所述第一开启参数用于表示是否开启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根据所述第一开启参数判断是否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启参数至少包括表示开启的第一状态和表示关闭的第二状态;
所述根据所述第一开启参数判断是否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包括:
当所述第一开启参数为第一状态时,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当所述第一开启参数为第二状态时,不再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5. 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系统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未联网状态时,获取所述显示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工作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显示单元是否处于激活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启动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搜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未激活状态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包括:
电源电量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获取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信息;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源电量信息表示的电源电量是否大于预设电源电量,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启动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第一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否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搜索单元,包括:
计时器启动子单元,用于启动计时器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计时;
第二启动子单元,用于当所述计时器完成一个预设时间间隔的计时后,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还包括:
搜网参数获取单元,用于获取搜网参数,所述搜网参数是用户在操作界面进行设置的,所述搜网参数至少包括第一开启参数,所述第一开启参数用于表示是否开启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开启参数判断是否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开启参数至少包括表示开启的第一状态和表示关闭的第二状态;
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包括:
第一执行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开启参数为第一状态时,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第二执行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开启参数为第二状态时,不再执行所述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9. 一种移动通信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5-8所述的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当前电子设备的工作状态即可判断显示单元是否处于激活状态,而根据对比文件1相关段落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中在监控单元检测到无线电终端的状态发生变化时,如检测到发生了按键输入操作,才重新开始基站搜索。并且复审请求人举了一个通过无线电终端观看视频或者玩游戏的例子来例证两者的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并且引用的对比文件也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依据说明书第8页第5段的记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并不超范围;(2)本申请在电池电量低时仍然按照标准的搜索机制搜索,对比文件2中在电池水平低时,直接不执行搜索操作,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在不同的电源电量情况下,采用不同的搜索机制搜索移动网络的相关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1中的“充电开始”、“设备打开”、“按键输入”是三种并列的操作,在该三种并列操作下都执行从初始间隔重新开始基站搜索的操作,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操作“充电开始”的作用是判断是否处于激活状态,且对比文件1中判断充电开始后直接触发从初始间隔重新开始基站搜索的操作,并没有涉及到在满足激活状态的条件后,再获取电源电量的内容。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 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移动通信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当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未联网状态时,获取所述显示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根据所述工作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显示单元是否处于激活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未激活状态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获取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信息;
判断所述电源电量信息表示的电源电量是否大于预设电源电量,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否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以减少在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看视频或者玩游戏时屏幕一直处于点亮状态下执行搜索移动网络操作的次数,降低对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的消耗。”
“5. 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应用于具有显示单元的移动通信设备,所述系统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未联网状态时,获取所述显示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工作状态信息判断所述显示单元是否处于激活状态,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启动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搜索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未激活状态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
其中,所述系统还包括: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
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包括:
电源电量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获取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信息;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电源电量信息表示的电源电量是否大于预设电源电量,得到第二判断结果;
第一启动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第一搜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否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以减少在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看视频或者玩游戏时屏幕一直处于点亮状态下执行搜索移动网络操作的次数,降低对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的消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485221A 公开日期为2009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804863A 公开日期为2012年11月28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搜索移动网络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基站搜索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4,说明书第1-2、6-7页,图1),无线电终端移到通信区外之后通过设置计时器而从初始间隔顺序地延长基站搜索的间隔,在所述基站搜索期间所述无线电终端返回到通信区,其中;在执行所述基站搜索期间,当在所述无线电终端中检测到预定的状态变化时,重置所述计时器,将所述基站搜索的所述间隔返回到所述初始间隔,并且重新开始所述基站搜索,其中所述检测预定的状态变化是检测所述无线电终端的按键输入操作,或能够打开或关闭的折叠式终端,检测打开所述无线电终端的操作。
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背景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为了解决在无线电终端在服务区外时接通无线电终端的电源并且此后无线电终端移动到服务区内的位置的情况下直到计时器期满才可执行无线电通信的技术问题,根据上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当移动通信设备处于未联网状态时,根据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并且当检测到预定的状态变化时(例如所述无线电终端的按键输入操作,或能够打开折叠式终端),根据检测的状态变化判断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获取显示单元的工作状态信息判断显示单元是否激活,以此作为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条件,而对比文件1中是以检测到终端是否打开或终端是否有按键输入作为是否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条件;2)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相关步骤: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表示所述显示单元处于激活状态时,获取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所述电源电量信息表示的电源电量是否大于预设电源电量,得到第二判断结果;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是时,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当所述第二判断结果为否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以减少在所述移动通信设备处于看视频或者玩游戏时屏幕一直处于点亮状态下执行搜索移动网络操作的次数,降低对所述移动通信设备的电源电量的消耗。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判定终端处于操作状态。2)如何确保搜网时,保存一定电量供给使得终端能够正常使用。
针对区别特征1),获取显示单元信息与检测按键输入或打开折叠式终端均是性质相同的用于判定终端是否激活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设置,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根据电量信息判断是否搜网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以及0075段),当移动设备脱离服务时,所述设备试图搜索服务并且重新获得无线服务,服务搜索操作要消耗电力,并因此消耗设备的电池。服务搜索操作以相同的方式来进行服务搜索而与电池状态和是否正在从外部源为电池充电无关。根据这一情况,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结合根据电池水平来修改服务搜索模式的方法,在再一个示例中,电池水平在门限值之下,但是用户暂时未计划使用设备,在这种情况下,用户可以指示将不使用电话,因此,可以确定,因为电池水平低,所以将不进行搜索直到从用户接收到进一步的输入,和/或将在某段时间内不进行搜索,或者将不进行搜索直到特定的时间。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在搜索服务时要考虑电池的状态从而修改服务搜索模式,例如将在某段时间内不进行搜索,或者将不进行搜索直到特定的时间。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电源电量过低时,修改服务搜索的方式,减少消耗。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源电量信息小于预设电量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从而减少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次数以节约电量(例如在玩游戏或看视频时即使屏幕点亮但基于低电量的考量仍然不立即启动移动网络搜索),电源电量信息大于预设电源电量时才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4,图1),无线电终端移到通信区外之后通过设置计时器而从初始间隔顺序地延长基站搜索的间隔(即权利要求中的启动计时器按照预设时间间隔计时;当所述计时器完成一个预设时间间隔的计时后,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作为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开启参数,用于表示是否开启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搜网过程的步骤。结合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搜网过程中通过设置一个开启参数来可控制的开启或关闭电源电量这一考虑因素。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作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第一开启参数的两个状态,分别表示执行或不执行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设置参数的两个状态来分别代表不同的执行功能选项,即执行或不执行根据电源电量信息判断是否立即启动搜网过程的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完全对应的系统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且系统中设置相应单元完成相应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方法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相应的系统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通信设备,且包括权利要求5-8所述的搜索移动网络的系统,基于评述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且通信设备包括执行相关功能的运行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系统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16 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因为电池水平低,所以将不进行搜索直到从用户接收到进一步的输入,和
/或将在某段时间内不进行搜索,或者将不进行搜索直到特定的时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电池水平低时直接不执行搜索操作直到用户输入”只是其中一种方案,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将在某段时间内不进行搜索,或者将不进行搜索直到特定的时间”,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电源电量过低时,修改服务搜索的方式,减少消耗。因此,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电源电量信息小于预设电量时,按照标准的搜网机制搜索移动网络(该标准搜索模式相比于立即启动搜索是更大时间间隔的搜索模式),从而减少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次数以节约电量(例如在玩游戏或看视频时即使屏幕点亮但基于低电量的考量仍然不立即启动移动网络搜索),电源电量信息大于预设电源电量时才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
其次,合议组在引用对比文件1的内容时,并未引用“充电开始“这一预定状态变化条件,而是引用的对比文件1中的”预定的状态变化时(例如所述无线电终端的按键输入操作,或能够打开折叠式终端),根据检测的状态变化判断立即启动搜索移动网络的过程”,即使考虑“充电开始”是与“设备打开”、“按键输入”并列的一个条件,但由于并不是所有的场景都处于充电状态,所以必然存在没有在充电的状态,这时仍然存在检测电量高低的需求,此外,对比文件1多处记载了要考虑电池的电量、省电等,与对比文件2之间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1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