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008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1F2513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4853.8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安徽美科迪智能微胶囊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丽芳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C08F28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调整,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4853.8,名称为“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安徽美科迪智能微胶囊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相中包含一种以上单体;所述油相中包含一种以上引发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相中还包含引发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备方法为水包油法或者油包水法。
5. 一种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按质量份数计:
(a)油相组分:
芯材:1~60份;
单体一:1~10份;
引发剂:0.1~0.5份;
单体一的结构通式为:
m1=2,3,4…;m2=1,2,3,4…;m3=2,3,4…;m4=1,2,3,4…;m5=2,3,4…;m6=1,2,3,4…;m7=2,3,4…;m8=1,2,3,4…
其中,芯材为不溶于水的液体油相;
(b)水相组分:
乳化剂:1.5~4.5份;
单体二:1~10份;
水:10~90份;
单体二的结构通式为:
n1=2,3,4…;n2=1,2,3,4…;n3=2,3,4…;n4=1,2,3,4…;n5=2,3,4…;n6=1,2,3,4…;n7=2,3,4…;n8=1,2,3,4…
制备过程为:分别配制油相和水相;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剪切,形成乳液;向乳液通入氮气,40℃~90℃反应0.5~8小时,得到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单体一具体为:二甲基丙烯酸1,6-己二醇酯;
所述芯材为紫外吸收剂、香精香料、相变材料或医药中的一种以上;所述紫外吸收剂为奥克立林、二苯酮-3、水杨酸辛酯、巴松1789或甲氧基肉桂酸异辛酯;所述香精香料为薄荷素油、玫瑰香精、柠檬香精、薰衣草香精、绿茶香精或水清莲花香精;所述相变材料为石蜡、正十四烷、正十五烷、正十六烷、正十七烷、正十八烷、正十九烷、正二十烷、正二十一烷、正二十二烷、正二十三烷或正二十四烷;所述医药为维生素油或抗肿瘤药物;
所述引发剂为偶氮二异丁腈或过氧化二酰;所述引发剂与单体一的质量比为0.1:3~10;
所述乳化剂为十二烷基磺酸钠、阿拉伯树胶或聚乙烯醇,其中聚乙烯醇的水解度为80~90%;
所述单体二具体为聚多元醇丙烯酸酯;
所述剪切的剪切速率为6000~24000rpm,剪切时间为1~10min。
7. 如权利要求5或6的方法制得的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其特征是:所述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芯材包载量为10%~60%,包埋率为80%~99%,微胶囊均匀分散于水中。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胶囊,其特征在于,所述微胶囊的粒径为0.5~100μm,平均粒径为1~80μm。”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由基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6/061440A1,公开日2016年04月21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而对比文件1水相、油相中均分别含有单体和引发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单体既可以由处于同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也可以通过扩散作用由另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例如乳液聚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发剂与单体处于两相,引发剂分解形成的活性中心只有扩散进增溶胶束才能进行聚合(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高分子化学合成实验”,班建峰 等,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02月第1版,第19页,公开时间:2014年02月28日);反相乳液聚合、细乳液聚合、微乳液聚合均可采用水溶性引发剂或油溶性引发剂引发聚合(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高分子概论”,刘利军 等,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07月第1版,第59-61页,公开时间:2012年07月31日)。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一种类似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简化制备工艺,有动机仅将引发剂加在油相、单体加到水相进行反应制备微胶囊,并且可以预期能够得到产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中单体一、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相、水相单体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5仅含有一个水相,制备过程中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形成乳液后再向乳液中通入氮气,反应0.5~8小时,且水相组分不含引发剂;而对比文件1含有两个水相,在制备包封过程中,先用氮气吹扫装有第一水相的主反应器,然后加入核相组合物,搅拌至所需的液滴尺寸再将第二水相组分加入到主反应器中。权利要求5所述单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略有差异,甚至部分落入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中,另外,将水相分一次或多次加入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采用一个水相,在制备过程中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形成乳液后再向乳液中通入氮气除氧操作较简便,而先通氮气除氧,然后将油相加入仅含乳化剂和去离子水的水相中,形成所需尺寸的液滴后再将含有水相单体的第二水相组分加入反应可提高微胶囊的均匀性和反应稳定性,两相中的一相含有引发剂即可引发聚合。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仍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仍未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安徽美科迪智能微胶囊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混淆了乳液聚合和乳液界面聚合反应,本申请的乳液界面聚合机理记载于说明书第4页第1段,是在乳液界面上引发水相中单体进行聚合形成微胶囊;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为要素省略发明,不需要在两相中均具备引发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声称的界面自由基聚合反应实质上是反相乳液聚合,机理同乳液聚合一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而对比文件1水相、油相中均分别含有单体和引发剂。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单体既可以由处于同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也可以通过扩散作用由另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反相乳液聚合、细乳液聚合、微乳液聚合均可采用水溶性引发剂或油溶性引发剂引发聚合。就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而言,水相和油相均含有单体、引发剂在油相的实施例1-11,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的实施例12-19与水相和油相中均含有引发剂的实施例20-25包载量、包埋率、粒径性能相当,不符合科学规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制备方法中水相和油相的状态,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单体一、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相、水相单体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5仅含有一个水相,制备过程中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形成乳液后再向乳液中通入氮气,反应0.5-8小时,且水相组分不含引发剂;而对比文件1含有两个水相,在制备包封过程中,先用氮气吹扫装有第一水相的主反应器,然后加入核相组合物,搅拌至所需的液滴尺寸再将第二水相组分加入到主反应器中。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可以调整的部分,在技术效果上也未带来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仍未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本申请引发交联聚合前形成的是水包油乳液,不是反相乳液聚合形成的油包水体系。在反应机理不同的情况下,实施例12、14-18、21、23-25的实验结果相同或接近恰恰说明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调整,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
复审请求人主张,本申请为自由基界面聚合,采用油溶性引发剂在乳液界面上引发水相中的亲水单体进行交联聚合形成微胶囊。该机理不同于乳液聚合。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本质上为反相乳液聚合。乳液聚合是单体在水中分散成乳液状态的聚合,基本配方由单体、水、水溶性引发剂和水溶性乳化剂构成。反相乳液聚合是水溶性单体不能以水作为介质时,选用与水不相容的有机溶剂作为介质和油溶性乳化剂,使水溶性单体的水溶液分散成油包水乳液而进行的聚合。若引发剂为油溶性,则与常规的乳液聚合恰成“镜式对映”(参见《高分子化学》潘祖仁 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09月出版,第157、168页)。本申请实施例采用的引发剂为油溶性引发剂,在水相和乳相混合后,剪切乳化,形成乳液,通入氮气形成微胶囊,因此,该反应实质上的反相乳液聚合,机理同乳液聚合一致。引发剂在油相中不等于整个体系不是反相乳液体系。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高强度微胶囊的方法,该方法包括:(i)形成水包油乳液,其包含包括芯材和至少一种完全或部分可溶或可分散在芯材中的疏水性单体的核相组合物,以及包含水和至少一种全部或部分水溶性或水分散性的不良至适度亲水性单体的水相组合物;(ii)在油相和水相的界面处,通过油相和水相的单体的聚合形成壳壁;优选地,所公开的方法包括使用至少两种引发剂,一种在油相中、一种在水相中,每种引发剂在不同的温度和/或通过不同的条件下活化,并且能够使其各自相的单体聚合;更优选地,所述方法包括使用三种或最优选四种引发剂,其中至少两种通过不同的温度/条件活化和/或在相同的活化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分解速率;最优选地,该方法使用四个引发剂,优选每个相中两种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3段)。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自由基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而对比文件1水相、油相中均分别含有单体和引发剂。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采用溶于油相中的油溶性引发剂,在乳液界面上引发水相中的亲水性单体进行交联聚合形成微胶囊,制备的微胶囊壁材具有良好的亲水性,采用的单体本身无毒,不存在反应后留下未反应完的有毒单体残基问题。从本申请实施例部分记载了水相和油相均含有单体的实施例1-11,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的实施例12-19与水相和油相中均含有引发剂的实施例20-25,这些实施例均未测定毒性残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
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单体既可以由处于同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也可以通过扩散作用由另一相中的引发剂引发,即通过水相或油相中的引发剂均可以引发在油相或水相中的单体聚合。反相乳液聚合、细乳液聚合、微乳液聚合均可采用水溶性引发剂或油溶性引发剂引发聚合(参见《高分子概论》,刘利军等,黑龙江大学出版社,第59-61页,2012年07月第1版)。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一种类似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调整制备工艺,有动机仅将引发剂加在油相、单体加到水相进行反应制备微胶囊,并且可以预期能够得到产品。
另外,就本申请记载的技术效果而言,水相和油相均含有单体、引发剂在油相的实施例1-11,引发剂在油相、单体在水相的实施例12-19与水相和油相中均含有引发剂的实施例20-25包载量、包埋率、粒径性能相当。具体地,①实施例1-11的水相和油相均含有单体、引发剂在油相,聚合反应是油相中的引发剂先引发油相单体聚合得到低聚物自由基,低聚物自由基迁移到两相界面上引发水相中的单体聚合。②尽管实施例12-25都记载了将单体加到水相,但是,实施例18、21、23、25采用的是疏水性单体,不含亲水性单体,实施例24的聚合原料为聚氨酯和聚脲,不含可聚合双键,通常通过缩聚反应聚合,且为非水溶性,与水相混合后单体实际上作为油相;实施例12、14-17虽然使用了亲水性单体,但并非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要反应单体在水相;③在反应机理不同的情况下,实施例12、14-18、21、23-25的试验结果与发生交联反应、含有亲水性单体的实施例相当,其技术效果显然不符合科学规律。
上述实施例12、14-18、21、23-25均不符合申请人所述的“采用溶于油相中的油溶性引发剂,在乳液界面上引发水相中的亲水性单体进行交联聚合形成微胶囊”的机理,实验结果却相近或相同,因而不能证明权利要求1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反应机理”产生了积极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制备方法中水相和油相的状态。对比文件1公开了形成水包油乳液(即公开了水包油法),水相和油相中分别包含至少一种单体和引发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在水相和/或油相中加入至少一种单体和/或引发剂,得到水相中包含一种以上单体、引发剂,油相中包含一种以上引发剂的技术方案。而油包水法和水包油法均为本领域通过自由基界面聚合制备微胶囊常用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反应条件,例如选用不同HLB值的乳化剂等,来获得油包水乳液,进而通过油包水法制备微胶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的制备方法,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制备方法如下:通过将聚乙烯醇在85℃的去离子水中溶解30分钟来制备5% PVA523原液,随后在主反应器中将水与PVA原液混合制备第一水相组分(WP1),将其混合并升温,保持温度在55℃;接下来在室温下在储料槽中将PVA原液与水混合来制备第二水相组分(WP2);此后加入SR247并剧烈混合以在原料PVA/水溶液中形成悬浮液,随后加入水相引发剂;核相组合物通过首先在70℃下将Polywax TM M90蜡溶解在十八烷中10分钟,然后加入SR206单体制备;将混合物冷却至55℃,加入油溶性引发剂,在55℃保持30分钟(即公开了分别配制油相和水相)。在制备包封过程中,用纯氮气吹扫主反应器,然后加入核相组合物,并将合并的混合物搅拌直到达到所需的液滴尺寸(即公开了剪切形成乳液);然后将第二水相组分(WP2)加入到主反应器中,并将混合物的温度在30分钟内升至75℃,并在该温度下再保持4小时。此后将温度在30分钟内进一步升至85℃,并在该温度下保持6小时;在该处理之后,将反应器混合物冷却至室温,得到所需微胶囊的浆液(参见说明书第0079-0093段,表1-3)。
其中SR206为二甲基丙烯酸乙二醇酯(对应于单体一),SR247为新戊二醇二丙烯酸酯(对应于单体二)。以油相组分中的引发剂为0.1质量份,经换算,油相组分包含芯材(十八烷和M90蜡,即不溶于水的液体油相)33.5份、SR206 6份、引发剂0.1份,第一和第二水相组分合计包含乳化剂1.57份、SR247 1份、去离子水77.1份、引发剂0.06份。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中单体一、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相、水相单体结构不同;(2)权利要求5仅含有一个水相,制备过程中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形成乳液后再向乳液中通入氮气,反应0.5-8小时,且水相组分不含引发剂;而对比文件1含有两个水相,在制备包封过程中,先用氮气吹扫装有第一水相的主反应器,然后加入核相组合物,搅拌至所需的液滴尺寸再将第二水相组分加入到主反应器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权利要求5的单体一、二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油相、水相单体结构略有不同(根据权利要求5定义的结构式,当单体一、二含有两个双键时,中间的-O-(CH2)x-O-基团的x取值至少为5,而SR206、SR247中x为2),但是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合适的二官能核芯单体包括但不限于二(甲基)丙烯酸乙二醇酯、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落入了单体一的结构通式范围内)、新戊二醇二丙烯酸酯等,单官能单体和多官能单体也是合适的,例如甲基丙烯酸十二烷基酯、甲基丙烯酸硬脂酯(落入了单体一的结构通式范围内)、季戊四醇四(甲基)丙烯酯等;水相单体包括二(甲基)丙烯酸己二醇酯、二(甲基)丙烯酸聚乙二醇酯、二(甲基)丙烯酸聚丙二醇酯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1-0043、0052段),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其他结构的单体一及单体二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功能单体,使用它们作为核单体、水相单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将水相分一次或两次加入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试验手段,采用一个水相,在制备过程中将水相加入到油相中形成乳液后再向乳液中通入氮气除氧操作较简便,而先通氮气除氧,然后将油相加入仅含乳化剂和去离子水的水相中,形成所需尺寸的液滴后再将含有水相单体的第二水相组分加入反应可提高微胶囊的均匀性和反应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反应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反应速率和转化率合理调整的。对于引发剂,两相中的一相含有引发剂即可引发聚合,即水相中的引发剂可省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仅将引发剂加在油相,并且可以预期能够得到产品。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制备条件。参见权利要求5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核单体为SR206(即二甲基丙烯酸乙二醇酯),水相单体为SR247(即新戊二醇二丙烯酸酯,聚多元醇丙烯酸酯的一种),芯材为十八烷和M90蜡(即相变材料),乳化剂为PVA523(水解度为88.00 /-1.00 mol%的聚乙烯醇),油相组分中引发剂与单体的质量比为0.1:6,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此基础上获得合适的引发剂与单体一的质量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合适的二官能核芯单体包括但不限于1,4-丁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1,6-己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等;疏水芯材料可以是多种不同材料,取决于微胶囊的预期用途,典型的核芯材料包括紫外线吸收剂、蜡、杀生物剂、活性染料示踪剂材料、天然油、香精和香料油、作物保护剂、相变材料等,例如正十四烷、正十五烷、正十六烷、正十七烷、正十八烷、正十九烷、正二十烷、正二十一烷、正二十二烷、正二十三烷、正二十四烷等;有用的核芯材料包括维生素、维生素E(即维生素油,医药的下位概念);引发剂可以是BPO(即过氧化二苯甲酰,过氧化二酰的一种);乳化剂还可以是阿拉伯树胶、烷基磺酸盐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4-0025、0041、0064、0141-0142段,表1、3);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其他紫外吸收剂、香精香料、相变材料、医药、引发剂、乳化剂以及符合单体二的结构通式的聚多元醇丙烯酸酯均为本领域常用的类型,使用它们替换或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共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是显而易见的。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剪切的速率和时间,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的液滴尺寸和体系稳定性合理选择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5或6的方法制得的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由权利要求5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自由基界面聚合的微胶囊,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5或6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2)权利要求7具体限定了芯材包载量为10%~60%,包埋率为80%~99%,微胶囊均匀分散于水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具体参见权利要求5-6的评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未对微胶囊进行相关的测试,因而未公开相应的参数,但是使微胶囊具有较高的负载量、提高原料利用率和使制备得到的微胶囊均匀分散在水等介质中以便后续应用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且对比文件1也使用了亲水性单体,应当同样具有良好的亲水性,权利要求7中限定的芯材包载量、包埋率、均匀分散性均为本领域常规参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微胶囊的粒径分布和平均粒径。对比文件1实施例3公开了微胶囊的尺寸为4.83μm(参见实施例3,表4),各实施例的制备条件相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合适平均粒径的微胶囊,粒径为0.5~100μm是本领域常规的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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