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永乐宫壁画体系防地震及背面维护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95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687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92689.9
申请日:2014-11-27
复审请求人:王振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丽华
合议组组长:李文静
参审员:王占良
国际分类号:E04B1/98,B44D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92689.9,名称为“一种永乐宫壁画体系防地震及背面维护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振牛,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O3741832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3日)、对比文件2(WO2014007233A1,公开日为2014年1月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40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永乐宫壁画体系防地震及背面维护的方法,包括:用不锈钢预制件将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背面的所有木立柱加固成坚固不变形的一个整体、对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对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进行临时空间位置固定、将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从与大地和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的钢性连接分离出来,置于防地震设备中、在永乐宫殿内壁画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桁架,上述互为关联的方法,各自的特征分别在于:
1)、用不锈钢预制件将永乐宫壁画体系背面的所有木立柱加固成坚固不变形的一个整体的方法:首先在对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背后的画基泥皮背面、画基泥皮与方格木框、方格木框与横木、横木与木立柱的结合部位,用酒精加漆片加黄土和成的泥浆、布料作进一步维护,用不锈钢件作进一步维护和加固的前提下,再用预制的、矩形不锈钢管制作的加固组合件,将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背后的所有木立柱,实际上是把整个墙面的所述壁画体系加固成坚固不变形的一个整体,所述预制的、矩形不锈钢管件制作的加固组合件,是由预制的不锈钢短料组件组成,再在现场套接、固定、焊接;
2)、对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的方法:在对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加固成坚固不变形的一个整体之后,在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后面的原有木立柱之间,增加代替所述木立柱支撑永乐宫殿边檐横梁功能的减震不锈钢立柱,所述减震不锈钢立柱,由分成若干段的不锈钢管组件组成,其中一个组件中间对接着一个环形减地震圈,每一段组件的两端有相反螺纹,组件与组件用相匹配的套管件连接,当每一根所述减震不锈钢立柱的组件竖着连接,调整套管,使所述不锈钢立柱的长度正好顶住永乐宫殿边檐横梁后,用焊接方式固定所述不锈钢立柱各组件的连接处,所述减震不锈钢立柱的上、下端有增加着力面积的构件;
3)、永乐宫壁画体系进行临时空间位置固定的方法:在实施完所述用不锈钢预制件将永乐宫壁画体系背面的所有木立柱加固成坚固不变形的一个整体的方法、所述对永乐宫殿的所述壁画体系上方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的方法之后,对整个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进行临时空间位置固定的方法,所述临时空间位置固定的方法,是在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的下部,用若干个千斤顶托起整个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再将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的整个背部,与外檐砖砌墙临时撑接固定,然后,去消所述壁画体系的上下、左右与大殿建筑的连接,为下一安装防地震座的工序做好准备;
4)、永乐宫壁画体系从与大地和永乐宫殿边檐横梁的钢性连接状态分离出来,置于防地震设备中的方法:在对所述永乐宫壁画体系进行临时空间位置固定的前提下,间隔地、逐步地按规划截断、截短五十多年前增加的所述木立柱的上、下端,并在所述木立柱上、下端套上防地震座,所述木立柱上端套接的所述防地震座与永乐宫殿边檐横梁固定,所述木立柱下端套接的所述防地震座与永乐宫殿地基固定,所述防地震座,由预防纵向地震波和预防横向地震波的多层多组弹簧等部件组成,所述防地震座所用的是弹簧劲度系数不同、固有频率不同、匝数不多、形体为锥形的弹簧,所述防地震座可以在受限的三维空间,在发生地震时作灵活缓冲运动,始终控制着木立柱的垂直状态,防地震座可随时更换;
5)、永乐宫殿内壁画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桁架的方法:所述防坠落物桁架上面为斜坡式,所述防坠落物桁架的斜坡上附加一层栅栏构件,该栅栏构件下方有压管式弹簧、上方置有拉簧,所述防坠落物桁架具备兼用功能,若所述永乐宫壁画正面运用智能调控空气湿度和氩气保护透明罩,所述防坠落物桁架可作为承载体。”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用酒精加漆片加黄土和成的泥浆、布料作进一步维护”修改为“用所述壁画迁建时该壁画画基背面增强强度的现有技术作进一步维护”,说明书的内容未做实质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的技术领域不同,本申请属于庙堂壁画文物保护领域,而对比文件1和2属于现代建筑领域;本申请的“防地震座”和对比文件1的“橡胶垫块”在结构、技术效果上都有很大差别。同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复审请求人向国家文物局邮寄论文时的EMS邮件详情单、《一种用于永乐宫壁画保护层的救护与维修方法》的发明专利证书、国家文物局关于永乐宫壁画进行前期勘察立项的文件、用于说明永乐宫处于地震带的“中国地震带及火山”图、芮城县地震局宣传照片、相关书籍页以及网页文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且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同时指出,假设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修改回“用酒精加漆片加黄土和成的泥浆、布料作进一步维护”,则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对庙堂壁画文物进行防震,其实质上是对支撑壁画的建筑构造进行防震,也属于建筑加固防震领域,对比文件1的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的技术以及对比文件2的通过设置带有减震机构的加强柱来提高建筑整体的抗震性能的技术同样适用于对庙堂壁画文物进行防震。关于“防地震座”,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由预防纵向地震波和预防横向地震波的多层多组弹簧部件组成,所述防地震座所用的弹簧劲度系数不同、固有频率不同、匝数不多、形体为锥形的弹簧”,而将弹簧用于建筑防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根据永乐宫建筑的抗震需求而设置多组多层不同参数的弹簧组成防震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并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在前次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删除了其中的技术特征“用所述壁画迁建时该壁画画基背面增强强度的现有技术作进一步维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五个步骤互为关联,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按照组合发明的规定,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本申请的壁画属于绘画艺术领域,不属于建筑领域。同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国家文物局关于芮城永乐宫壁画前期勘察研究试验项目的批复、国家文物局关于永乐宫壁画监测方案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永乐宫龙虎殿东间东壁壁画保护修复意见的函,2019年7月29日永乐宫龙虎殿东间东壁壁画试验性文保工接近尾声的图片以及《永乐宫志》相关搬迁后壁画体系背后留存“夹层”空间和“暗门”记载的复印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2018年12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9段,以及其于2017年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并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其它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永乐宫壁画体系防地震及背面维护技术方案,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利用不锈钢预制件将壁画体系背面所有木立柱加固成一个整体,2)对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3)利用千斤顶托起整个壁画体系进行临时固定,4)截断壁画体系中木立柱的上下两端并套上防地震座,5)在壁画体系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桁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施工方法及支撑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059段,附图1-16):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施工方法按以下步骤进行:1)支撑装置的安装:在需安装隔震支座的原结构钢筋混凝土柱周围安装支撑装置;2)待支撑装置安装完毕后,将该柱子在安装隔震支座部截除;3)将隔震支座置入该部位固定即完成隔震橡胶支座的安装,原结构钢筋混凝土柱两边的千斤顶同时开始缓慢卸载顶升,直至隔震支座开始受力,卸载后,将千斤顶、上托梁、下托梁、支撑柱等的支撑装置拆除,移至下一列柱重新使用。对比文件1也是在处于地震带的老建筑物上增加抗震结构,利用支撑装置支撑原钢筋混凝土柱,将原钢筋混凝土柱截开并在截开位置处安装隔震支座,这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步骤3)和步骤4)中的防地震方式的安装基本类似。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主要在于:本申请用于永乐宫壁画体系的防地震,包括用不锈钢预制件将壁画体系背面所有木立柱加固成一个整体,对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在壁画体系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桁架以及各步骤的具体操作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加壁画体系的抗震性能。而永乐宫壁画体系的防震也是一种建筑防震,对比文件1的建筑防震技术也是适用于壁画体系防震的,具体来讲是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的技术适用于壁画体系。为增强抗震性能而对现有建筑构件进行维护和加强是常规的加固防震手段,根据永乐宫的建筑特点,而使用不锈钢预制件将壁画体系背面所有木立柱加固成一个整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具体的加固步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抗震加强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11):在位于已有建筑的建筑外壁侧的已有柱2的外侧部位,以与该已有柱之间间隔空间7的方式配置加强柱8,加强柱、加强梁中的任何一个都由型钢制成,在加强柱中设置通过极低屈服点钢制减震钢板的变形来吸收能量的减震机构23。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带有减震机构的加强柱来提高建筑整体的抗震性能。根据对比文件2的教导,结合永乐宫建筑体系的抗震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永乐宫殿的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而增加减震不锈钢立柱的具体步骤则是本领域常规的。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通过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提高抗震性能的技术教导,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防震基座结构,具体通过设置多组多层不同参数的弹簧组成防震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步骤3)和4)中限定的具体步骤也是根据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的技术特点以及永乐宫自身的建筑特点而选择的常规的操作步骤。为防止物体坠落损坏壁画体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壁画体系上方设置防坠落物桁架,而具体的操作步骤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常规操作方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组合发明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中客观存在的技术问题。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五个步骤分别限定了壁画体系背面加固、边檐横梁下增加减震、整个壁画体系临时固定、木立柱的上下两端套上防地震座以及设置防坠落物桁架,这五个步骤是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并没有达到所谓的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的技术效果,其所起到的防震功能实际上都是各技术手段本身所解决的问题或产生的效果,并非因组合后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具有相互作用关系而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或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次,本申请对庙堂壁画文物进行防震,其实质上是对支撑壁画的建筑构造进行防震,也属于建筑加固防震领域,对比文件1的建筑物截柱置换隔震支座的技术以及对比文件2的通过设置带有减震机构的加强柱来提高建筑整体的抗震性能的技术同样适用于对庙堂壁画文物进行防震。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上述证据仅为国家文物局对永乐宫壁画勘察、监测、保护修复等的批复意见以及文保工作图片和《永乐宫志》中的相关记载,并不能表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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