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872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1F271213
优先权日:2014-07-10;2015-04-15
申请(专利)号:201510400790.7
申请日:2015-07-09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理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小祥
合议组组长:周佳凝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G03G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已在另一现有技术中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则该区别特征并未给权利要求的方案带来实质上的改进且效果可以预期,应认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00790.7、发明名称为“定影装置和成像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理光,申请日为2015年7月9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4年7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9月3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曾分别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0/0290822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3676581A,公开日为2014年3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为: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4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11幅、摘要附图和于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定影装置,包括:
环形定影带;
定影带固定元件,其固定所述定影带;
压力元件,其接触所述定影带的圆周;
夹持形成元件,其被设置在所述定影带内侧,并且通过接触所述压力元件形成夹持,其中所述定影带位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和所述压力元件之间;
夹持支撑元件,其支撑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并且由金属片形成;
侧板,其支撑所述定影带固定元件和所述夹持支撑元件;和
压力机构,其将所述压力元件压着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其中所述定影带位于所述压力元件和所述夹持形成元件之间,
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并且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接触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另一剪切表面被所述侧板支撑,并且
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84)包括支撑件顶侧(84a)、支撑件底侧(84b)和支撑件右侧(84c),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一端相互固定,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途弯曲以便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另一端远离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另一端,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另一端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另一端中的每一个穿过所述支撑件右侧(84c)的表面,并且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另一端的表面为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83)接触的所述剪切表面,
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由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以阶梯方式呈凸状的剪切表面形成,并且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穿过所述支撑件右侧(84c)的表面,并且构成衬垫支撑表面(92),充当剪切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定影装置,其中所述其中一个剪切表面形成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阶梯方式的凸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定影装置,其中所述其中一个剪切表面塑造形成弧形。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定影装置,其中所述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是不连续和梳状的。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定影装置,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由三个金属板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定影装置,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由三个金属板形成。
7. 成像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定影装置。”
申请人株式会社理光(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时,在权利要求1最后补入了技术特征“并且其中所述衬垫支撑表面以两排布置在所述支撑件右侧的表面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定影装置,包括:
环形定影带;
定影带固定元件,其固定所述定影带;
压力元件,其接触所述定影带的圆周;
夹持形成元件,其被设置在所述定影带内侧,并且通过接触所述压力元件形成夹持,其中所述定影带位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和所述压力元件之间;
夹持支撑元件,其支撑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并且由金属片形成;
侧板,其支撑所述定影带固定元件和所述夹持支撑元件;和
压力机构,其将所述压力元件压着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其中所述定影带位于所述压力元件和所述夹持形成元件之间,
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并且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接触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另一剪切表面被所述侧板支撑,并且
其中所述夹持支撑元件(84)包括支撑件顶侧(84a)、支撑件底侧(84b)和支撑件右侧(84c),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一端相互固定,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途弯曲以便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另一端远离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另一端,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另一端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另一端中的每一个穿过所述支撑件右侧(84c)的表面,并且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另一端的表面为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83)接触的所述剪切表面,
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由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以阶梯方式呈凸状的剪切表面形成,并且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穿过所述支撑件右侧(84c)的表面,并且构成衬垫支撑表面(92),充当剪切表面,并且
其中所述衬垫支撑表面(92)以两排布置在所述支撑件右侧(84c)的表面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加强件23的剪切表面的凸状构造并不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夹持支撑元件的剪切表面的凸状构成,故对比文件1并不能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并且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接触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另一剪切表面被所述侧板支撑;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另一端的表面为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83)接触的所述剪切表面,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由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以阶梯方式呈凸状的剪切表面形成。但上述区别已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相应技术启示,故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地能够得到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故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定影装置的成像设备,因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公开了成像设备,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相互固定的两个单独的支撑件即支撑件顶侧和支撑件底侧,这样可直接支撑夹持形成元件,且各支撑件的两端具有剪切表面,因此获得了两排精确的衬垫支撑表面,从而夹持形成元件被精确地支撑,而这样的支撑结构及其所取得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也未给出相应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7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11幅、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64段和于2019年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定影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影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0062段至0079段、附图2-3),定影装置20包括作为定影构件的定影带21,定影带21由薄的柔性环形带构件(包括膜)构成(相当于环形定影带)、作为与定影带21外圆周表面接触的相对构件的压靠辊22(相应于接触定影带的圆周的压力元件)、作为加热定影带21加热源的卤素加热器23、作为支撑构件的撑挡件25、反射构件26、屏蔽构件27以及作为温度检测单元的温度传感器28,反射构件26将来自卤素加热器23的热量反射到定影带21,屏蔽构件27阻隔来自卤素加热器23的热量,温度传感器28检测定影带21的温度。在所述定影带21的两端部,将作为带保持构件的凸缘构件40(相当于固定定影带的定影带固定元件)插入到端部中,由凸缘构件40可旋转地支撑定影带21,在所述定影带21内部具有辊隙形成构件24(相当于设置在定影带内侧且通过接触压力元件形成可对定影带进行夹持的夹持形成元件);所述辊隙部形成构件24包括基垫241和设置在基垫241面上的与定影带21相对的具有低摩擦特性的滑动片材240,并从定影带21的内圆周侧与压靠辊22接触以形成辊隙部N,且所述辊隙部形成构件24由撑挡件25(相当于夹持支撑元件)固定和支撑;所述撑挡件25可由例如不锈钢和铁的高机械强度金属材料制成(相当于支撑夹持形成元件且由金属片形成的夹持支撑元件),包括顶侧臂和底侧臂(相当于支撑件顶侧和支撑件底侧)以及右侧件(参见附图2和3),顶侧臂和底侧臂的一端通过一弯折部相互固定,底侧臂中途弯曲以便底侧臂的另一端与顶侧臂的另一端远离,每个顶侧臂和底侧臂的另一端表面均穿过右侧件的表面以构成支撑辊隙部形成构件24的表面(相当于衬垫支撑表面以两排布置在支撑件右侧的表面上),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起到加强对辊隙形成构件24(相当于夹持形成元件)的支撑和固定的作用;所述凸缘构件40、卤素加热器23和撑挡件25由定影装置20的未示出的一对侧板固定和支撑。
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所述夹持支撑元件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并且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接触所述夹持形成元件,另一剪切表面被所述侧板支撑;所述支撑件顶侧(84a)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中的每一个的另一端的表面为与所述夹持形成元件(83)接触的所述剪切表面,其中所述支撑件顶侧(84a)的顶端表面和所述支撑件底侧(84b)的顶端表面均由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以阶梯方式呈凸状的剪切表面形成。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可消除由于支撑件弯曲造成的夹持偏差的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定影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38段至0109段、附图1-8B):环形定影带21;加热辊22(相当于定影带固定元件),其固定定影带21;加压辊31(相当于压力元件),其接触定影带21的圆周;熔凝垫26(相当于夹持形成元件),其被设置在定影带21内侧,并且通过接触加压辊31形成夹持,其中定影带21位于熔凝垫26和加压辊31之间;加强件23(相当于夹持支撑元件),其支撑熔凝垫26,并且由金属片形成;侧板43,其支撑加热辊22和加强件23(加强件23通过锚50由侧板43支撑);压杆51(相当于压力机构),其将加压辊31压着熔凝垫26,其中定影带21位于加压辊31和熔凝垫26之间,其中加强件23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一个剪切表面接触密封片28以支撑熔凝垫26,另一剪切表面通过锚50被侧板43支撑(参见图7A、7B和7C)。加强件23两端表面的上述设置可消除由于加强件弯曲造成的夹持偏差,能够在夹持区域或辊隙部N间获得均匀的夹持效果(详见0106段首句:Such arrangement allows for uniform distribution of pressure across the fixing nip N and uniform length of contact between the pressure roller 31 and the fuser belt 21 even where the reinforcing member 23 bends away from the fuser pad 26 under applied nip pressure)。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相互固定的两个单独的支撑件即支撑件顶侧和支撑件底侧,这样可直接支撑夹持形成元件,且各支撑件的两端具有剪切表面,因此获得了两排精确的衬垫支撑表面,从而夹持形成元件被精确地支撑,而这样的支撑结构及其所取得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2中均未公开,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一,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中,所述撑挡件25包括顶侧臂和底侧臂以及右侧件,顶侧臂和底侧臂的一端通过一弯折部相互固定,每个顶侧臂和底侧臂的另一端表面均穿过右侧件的表面以对辊隙形成构件24进行支撑和固定,故对比文件2中的通过弯折部相互固定的顶侧臂和底侧臂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其一端相互固定的两个单独的支撑件即支撑件顶侧和支撑件底侧在结构与作用上实质相同;第二,
鉴于前述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针对定影装置中的加强件或支撑件在有压力情况下存在易弯曲而引起夹持偏差的技术问题,为此通过将加强件的两端表面形成剪切表面且剪切表面从两端开始向中心方向形成凸状构造以抵消上述夹持偏差的技术启示,在此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发现对比文件2中的撑挡件25也存在有压力的情况下易弯曲的问题,并基于上述技术启示,易于想到相应的解决手段,即将撑挡件的两端表面设置为剪切表面,并且其中一个剪切表面接触所述辊隙部形成构件24,另一剪切表面被所述侧板支撑;将顶侧臂和底侧臂中的每一个的另一端的表面设置为与所述辊隙部形成构件24接触的剪切表面,且将该顶端表面均设置由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以阶梯方式呈凸状的剪切表面形成,从而获得两排精确的衬垫支撑表面,进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因此,在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基础上,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而上述各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如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7B可见,加强件23的两端表面是剪切表面,其中一接触密封片28以支撑熔凝垫26的剪切表面被形成从两端开始沿纵向方向朝向中心阶梯方式的凸状且是不连接和梳状的,另一通过锚50被侧板43支撑的剪切表面被塑造形成弧形。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在制造夹持支撑元件时,为了采用最少部件形成以获得降低成本和方便组装的效果,采用三金属板分别形成夹持支撑元件中的顶侧、底侧和右侧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故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包括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定影装置的成像设备。因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40-0061段,附图 1)和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38-0070段、109段和附图1-8B)均分别公开了成像设备,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形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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